《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若干章讀後(3)
(第6、7、13章見: 《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若干章讀後 )
(第12、14、15、16章見: 《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若干章讀後(2) )第8章(頁207-230)
頁214:其餘有為種而非大故。唯此四得名大種。
按:「故」宜斷在後句。
頁217:無表色以外的所有色都是業果。
按:「聲無異熟生」。
頁218:造色欲色、界繫及不繫。
按:頓號應點在「欲」後。
頁218:相反,說一切有部師認為,當世界被火、水、風三劫所毀壞,沒有任何極微可以存在。
按:第四靜慮有極微存在,不為三劫所壞。
頁223:有兩類作為單獨實體的極微,大種的與所造色的。
按:「的極微」應刪去。《正理》只說「大種」,未說「大種的極微」。
第9章(頁231-260)
頁240:勝解作意——如不淨觀、持息念等。
按:「持息念」,《婆沙》雖有說勝解作意,《俱舍》《正理》認為是真實作意。《俱舍》:「二得實外無。」《正理》:「又此念唯是勝加行引故,不應說此有離染得,此唯真實作意相應。有說亦通勝解作意。」
頁242:比如四無量(apramāṇa),觀到慈心等發散並最終充滿整個有情界。
按:「整個」應作「欲界」。《正理》:「皆緣欲界有情為境,能治緣彼瞋等障故。謂於欲界有怨、親、中三聚有情能生瞋等,於中有捨怨親等相,便能伏除瞋等煩惱。是故此境唯欲有情,必不能緣色無色界。」
頁245:《大毘婆沙論》中有一個爭議,關於與小煩惱俱生的無明是「相應無明(saṃprayukta-avidyā)」——總是與其他煩惱相應而起的無明,或是「不共無明(āveṇikīavidyā)」——僅憑其自身力量生起的。
按:「僅憑其自身力量生起的」應刪。因為,即便將它看作「不共無明」者,也不認為它是「僅憑其自身力量生起的」。
頁245:關於這一點,我們可以注意到普光的以下注釋,清楚表明他知曉這兩種觀點的存在:
(I)謂此心品唯有無明,無有所餘貪等本惑、忿等小惑、及惡作等,故名不共,自力起故。若作斯解,不共無明唯見所斷。
(II)不與貪等本惑、忿等小惑、及惡作等相應,皆名不共。
按:第二條引錯了。第二條只是「不與貪等本惑相應」,容與忿等相應。
頁246:對於他們來說,相應並不意味著同時性的關聯,而是兩個心法一個接一個無間地生起。
按:「兩個」「無間」宜刪去,因為相應法不是只有兩個。如心與受、想相應,它們不可能兩兩無間。
第10章(頁261-306)
頁264:眼識從不知覺瓶本身;它唯知覺色極微與形極微的和集。這即是僅僅知覺自相(svalakṣaṇa)——即其自體——的現量。唯在隨後的意識剎那,意識憑藉其計度(judgmentalorinvestigative;abhirūpaṇā)分別的能力用名(names)來認知其共相並決擇其對境為「瓶」。這一階段不再有現量覺,而唯有比量(見前文§9.7)。
按:這是對「現量覺」一詞的誤解。《正理》:「如是色等,必為依根現量受已,方有緣彼現量覺生。」
頁267:換言之,慧作為慧根,根據其如智、見等不同的稱呼而有不同的行相(modeofoperation)。
按:不能說「慧作為慧根」,慧通染淨,慧根唯善。
頁268:在彼剎那之後,該智指的是通過取欲界為對象的四諦而生起諸法的智(對比後文§15.3)。
按:「欲界為對象的四諦」宜作「欲界四諦為對象」。下同。
頁269:世俗智(saṃvṛti-jñāna)在取世俗境時此智生起。故而在修行者未斷煩惱時,它是有漏智。
按:世俗智可以取一切境。無論修行者是否斷煩惱、斷了多少煩惱,世俗智都是有漏智。
頁269:他心智(paracitta-jñāna)
此智可知其他有情的心與心所。此智生時有法智、類智、道智與世俗智的助伴。
按:不應說「有……助伴」,應說「他心智可以是法智、類智、道智、世俗智」。自身不是自身的助伴。
頁269:此智不由苦諦與集諦的助伴而生,因為無漏不知有漏心。此智亦不由滅諦的助伴而生,因為滅諦無為。
按:應該說:此智(他心智)不是苦智、集智,因為無漏他心智不能知攝於苦、集諦的他心。此智亦不是滅智,因為滅智的所緣是滅諦,不是心。
頁269:軟根(weakerfaculty)不能知上根(如信勝解(śraddhādhimukta)不知見得(dṛṣṭi-prāpta)心——見§15.3.2)。
按:「信勝解」宜作「信解」,「見得」應作「見至」。
頁269:最後,有法智者不知類智;有類智者不知法智。
按:「有法智者」應作「法智」,「有類智者」應作「類智」。因為修道位聖者皆是「有法智者」、「有類智者」。
頁270:無漏忍被排除在外是因為它僅代表忍的初級階段。
按:忍沒有「初級階段」和「高級階段」之分。
頁272:有見亦為慧——即除盡智和無生智、五種邪見與世間正見之外的諸無漏慧。
按:表述有問題。
頁274:慧有二種,俱時而生,一、相應;二、相應。
按:二、不相應。
頁275-276:眾賢提到經部說領納現量(anubhava-pratyakṣa)和覺了現量(buddhi-pratyakṣa)是同時發生的。這即是說,我們有對正在直接感知的對象的覺了:「於自身受有現量覺(*pratyakṣa-buddhi)。」這很清楚就是一種自證思想。
按:宜略去後一句。「於自身受有現量覺」,這個命題本身,是眾賢和經部都承認的,只是各自解說不同。眾賢認可「於自身受有現量覺」,只是不把「自身受」理解為「正在直接感知的對象」,而是理解為「曾所受事」。《正理》:「唯於現量曾所受事有現量覺,故現量覺於自身受有義得成。」可見,「於自身受有現量覺」本身並不是「一種自證思想」,是否是自證思想取決於對它如何解說。另外,這裡很明顯是把「覺了現量」和「現量覺」當成一回事了。
頁287:眾賢簡練地說:「為境生覺(buddhi)是真有相(sal-lakṣaṇa)。」從而,智境必然是有,即便它可以或實有(dravyato’sti)或假有(prajñaptito’sti)97(亦見§3.5.3以下)。換言之,能了知境必然暗示了該境在本體論上是實有。
按:「該境在本體論上是實有」宜作「該境在本體論上是有」。因為眾賢所說的「真有」是很清楚地包含了「實有」和「假有」的。如果講「該境在本體論上是實有」,這個「實有」已經不是眾賢所說的「實有」了。
頁288:若許有離境、離所依之覺,則盲者有眼,亦應能見,因為區別所依與所緣二者的差別因緣不可得。
按:原文是:「若許有覺離境而生,亦應許有離所依覺,則應生盲等有眼等覺生,差別因緣不可得故。」意思是:如果許有離境之覺,那麼就沒有理由不許有離所依之覺,於是,天生沒有眼根的盲者,也應該能看見東西。——「離所依之覺」並不是假設的,而是推論的;提「盲者」,恰恰是因為生盲者沒有眼。
頁290:簡言之,如眾賢所說:「有分別(sa-vikalpaka)識能取境,『青,非黃』等差別相(specificcharacteristic)故。」107從而,在說一切有部認識論中,行相之轉屬於意識的範疇,而非慧於之不能正常作用的五識之範疇(見前文§9.7)。
按:這恰恰理解反了眾賢的意思。《正理》:「若謂能取境差別相,則應五識行相不成,不能取境差別相故,有分別識方能取境青非黃等差別相故。然非所許,故理不成,由此我宗所釋為善。」
頁291:(一)有從行相出非所緣:謂如有一以此行相思惟此相;彼不捨此相復作餘行相——如緣色蘊無常行相等無間緣,色蘊苦行相現在前......
按:「如緣色蘊無常行相等無間緣,色蘊苦行相現在前」,逗號應刪。「緣」字是後面「色蘊」的謂語,「緣色蘊」是動賓結構,這裡並不是作為「等無間緣」的術語出現的。下兩行同。
頁292:在現觀過程中獲得的慧見若為欲界繫則被稱為「法智」(dharma-jñāna),若為色無色界繫則被稱為「類智」(subsequent-knowledge;anvaya-jñāna)。
按:法智、類智都是不繫的。
頁292:然而,就覺了現量而言(見下文§10.8.8),說類智以比智為境亦不應理。
按:「亦」字應刪。因為只有就覺了現量而言,說類智以比智為境才不應理。眾賢的意思是,如果僅就「依根、領納現量」而言,類智確實是比智,只是這種理解會帶來「滅法智」的矛盾——所以現量是不限於依根、領納二種的。
頁292:因此,從說一切有部的視角來看,五識必無行相[,因為慧於此不起作用]。
按:誤。
頁293:因此,這裡結論即是,考慮到五識的情況,玄奘傳統將說一切有部的理論劃歸為「有行相知識論」並非全然合理。確切地說,它應當是無行相知識論。
按:誤。依有部,五識有行相。
頁295:眾賢的異議肯定了我們在上文的推斷,即對說一切有部而言,行相並不表示特別的相或對境之影像。它是指慧在意識階段的轉,並且它不適用於五識。
按:仍誤。「若謂能取境差別相,則應五識行相不成,不能取境差別相故」,這是眾賢的歸謬法——正因為五識有行相,才以此來反對「若謂能取境差別相」這種理解。同樣的錯誤後不復引。
頁296:由此,眼識——而非眼的見——是依根現量。
按:依有部,依根現量恰恰是眼,而非眼識。《唯識二十論述記》:「言現量者,諸部說異。且薩婆多用世友說,以根名見,根體是現量,以顯現義是根義故。此能量境,故名現量,是持業釋。法救說識名見,能量境故,識名現量,持業如前。妙音慧名見,能量法勝,慧名現量。正量部說,心心所法和合名見,心心所法合名現量。經部師說,根識和合,假名為見,假能量境,假名現量。」
頁296:第二種現量在自性上是關聯於第一種現量的……
按:第二種現量不一定和第一種現量有關聯。如在定中受喜樂受等,和五根是沒有關係的。
頁296:第三種現量是緊隨第一剎那之後的意識。正是在回憶的階段才能獲得對前一現量覺的智。這仍然可以被認作是一種現量,因為這是一個直接從前一感覺認識中得來的鮮明的知覺。
按:誤。如苦類智、道類智,這些都是覺了現量。怎麼可能是「緊隨第一剎那之後的意識」呢?在它們的前一剎那並沒有「依根現量」。而且,覺了現量和「回憶的階段」沒有關係,如「滅法忍」「滅法智」和「回憶」沒有關係,對「滅諦」的認識不會是「一個直接從前一感覺認識中得來的鮮明的知覺」。滅諦不是五根的認識對象。
頁297:眾賢認為,在感官知覺中有俱有(sahābhū)因果;根境作因、識作為果,三者同在第一剎那生起。繼而,受,即領納的工具,必須與識「相應」——這不僅要求俱時性,也要求同取一境等。
按:「俱有因果」應作「同時因果」,因為不能把「根」「境」看成是「識」的「俱有因」。「繼而」應作「同時」。
頁297:也就是說,領納現量和覺了現量不是同時的。覺了發生於回憶的階段,以方滅的領納——受——為對境。
按:只能說「領納現量和緣它的覺了現量不是同時的」,不能泛泛地說「領納現量和覺了現量不是同時的」;也不能泛泛地說「覺了發生於回憶的階段」,如「滅法忍」。
頁297:這與心心所不能緣自體、其相應法或俱有法的有部觀點一致。
按:「或」宜作「及」。
頁297:現量的關鍵就在於鮮明性與無間性。
按:現量覺不要求「無間性」。
頁298:說一切有部在其各種文本中都一貫將行相等同於慧,二者都被定義為於境簡擇而轉。(然而,在作為心心所法之屬性的「有行相」這一概念中,「行相」的意味與此不同。)
按:在「有行相」中,「行相」仍然指的是「慧」。只是「慧有行相」的「有」和「餘有行相」的「有」含義不同。不是「行相」含義不同,是「有」含義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