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对象一:正阳县房地产交易所《关于对正阳县人民法院《询问函》的回复》
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完全认同。该证据充分说明了被告完全没有履约意愿。被告在2022年3月的两次开庭和其后的历次开庭中,均一再表示案涉房屋“备案正在办理”。而正阳县房产交易所的回复表明,截止2022年11月9日,被告“未向我单位申请合同备案”。可见,不管被告是否具备履约能力,被告均没有任何履约的诚意。
质证对象二:被告提供的《豫(2022)正阳县不动产权第0015399号》等文件
1、真实性不认可。第一,案涉商品房未经网签备案,网签备案是取得合法有效商品房产权证书的必要程序。第二,正常情况下,开发商只办楼盘的大证,独立的小证是直接办到购房者名下的。被告将每套房屋的独立产权证办到自己名下不符合常识和逻辑。第三,单独所有的房屋产权证书应包含房屋自身的测绘平面图、注明具体套数或间数的房屋登记表,并加盖正阳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的测绘审核专用章。以上内容该文件皆不具备。第四,真实产权证书的二维码,可由微信扫一扫查询到相关信息(如末尾附图所示),该文件上的二维码无效。第五,该文件中《正阳县房屋分层分户图》显示建筑总层数为17、地上层数为17、地下层数为0,而《豫(2022)正阳县不动产权第0015399号》显示房屋总层数为5,两页内容自相矛盾。因此,原告不认可该文件的真实性。
2、合法性有异议。如果该文件中《正阳县房产分层分户图》标明的每个小格子为一间,具有独立的墙体与门窗,则违反《消防法》第九条;如果不具有独立的墙体与门窗,则违反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属于典型的“分割拆零销售”。
3、关联性不认可。第一、土地信息不符。案涉合同第一条表明,案涉房屋位于《豫(2016)正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019号》土地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785.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6年10月10日。而该文件显示的共有宗地为3569.6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8年6月11日。可见,案涉房屋并非坐落于该土地上。第二、建筑层数不符。案涉合同第三条表明案涉房屋所在建筑总层数为19层,其中地上17层,地下2层,而该文件中《豫(2022)正阳县不动产权第0015399号》表明“房屋总层数:5”。可见,案涉房屋与该文件的房屋不位于同一座建筑。第三、测绘机构不同。案涉合同第三条表明,“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正阳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而该文件的测绘机构为驻马店宇飞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上多方面均表明,案涉房屋与该文件所描述的房屋无关。原告建议贵院向正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询问:1、该文件的真伪;2、符合案涉合同描述的交易标的物的独立产权证书是否存在。
目前已经经过多次庭审,被告屡次提交的证据中反反复复存在与案涉房屋这样那样的不一致。按照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需标明具体位置,而被告在提供合同时有意不提供标明房屋具体方位的附件,又违反合同第十九、二十九条约定不备案,照这种操作,被告可以随意编号并售卖给任何人。被告所提供的这些文件,一方面,无法证明交易标的物真实存在,另一方面,充分显示了被告缺乏商业道德、背弃诚信精神、毫无履约意愿。
附图(证明真实的产权证书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相关信息):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