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打官司的事能写一本书了
2022年,我们家打了场官司。这件事的前后经过,完全够写一本书了。不过,其中牵扯到的很多细节,现在还不方便写,估计要等二三十年之后,我退休的时候再写。梗概是不妨说说的。我很早前就看过北大博士冯军旗的《中县干部》,但通过这场官司,我才更切身地体会到有些事情的脉络和逻辑。真是在这里,读懂了我父母和我从小生活的土壤。
起因是这样的。我在北京生活了十来年,攒了些积蓄。去年年底,打算在北京买房。我是个书呆子,干什么事情都要看看书。为了买房,我也买了本讲买房的书,确切地说,是讲买房有哪些坑的书。一翻不要紧,发现我爸妈两年多前在老家买的养老“商铺”,就是标标准准的“坑”,教科书式的坑。
我当时就打电话给一个山西的法官朋友,聊了这件事。他帮我写了催告函、起诉书。大年初几就发出催告函,正月十四,就起诉立案了。
这件事情,如果不看最终结果,单看细节的话,我们有幸运,也有倒霉。幸运的是,我们起诉得还不算太晚。据说从今年(2022年)7月之后,因为不交房而起诉的很多案子,法院就不再受理了。——原因也很简单,交了钱不交房的,太多了,太多楼烂尾了。按照法律,该解除合同。但是都解除的话,一方面,工作量太大,法院受不了;另一方面,一旦解除,房贷就不用还了(最高院是有判例的),银行受不了;再一方面,开发商受不了。综合几方面的受不了,干脆就不让你起诉。——不过,这个政策潜在地说明了什么呢?说明要是真受理的话,按照法律,还真没有理由不解除:买东西,交了钱,不交东西,是到哪儿都说不过去的。
事实也是这样。我们二月份起诉,三月份开庭,四月就收到判决,解除了。在我以为万事大吉的时候,没想到头疼的事情才刚刚开始。
对方又上诉了。对方上诉丝毫不意外。真正倒霉的是,用梁漱溟的话说:此时、此地、此人,三方面因素赶一块儿了。
什么叫此地呢?这种官司,我了解过全国很多地方的情况。因为我一开始不懂,就发在公号上向懂的朋友请教。我公号上还是有一些读者搞法律工作的。他们指点我,给我支招,说没啥问题,这件事,放在四川、广东、福建、江浙沪,还有山西,很多地方,没啥说的,解除合同就完了,很简单。只是,我的老家是河南。——就算在河南,在我们正阳县,类似案子也是判解除的:就在我起诉前一个月,正阳法院刚刚判过一个解除的案例,(2021)豫1724民初3691号,其中一位审判员就是我们案件的承办人。有类案在前面,支持我们解除是顺理成章的。所以,“此地”的影响应该说还是比较轻微的。
“此时”的影响就重一点儿了。大家都知道,今年很多房地产企业暴雷。我们如果去年起诉,可能啥事都没有了,但是起诉在今年,形势就不一样了。——今年的法律跟去年不一样吗?法律一样,但是形势不一样。
最重要的影响,是“此人”。在开发商不服上诉到驻马店中院后,承办人是一位董姓法官。这个董法官恰好在办我们的案子之前,办过一个商品房纠纷的案子。那个案子,一审是开发商败诉,事实和理由都非常明确,案子到了他手里,一通操作之后,调解结案了。调解的条件是,一审胜诉的业主向败诉的开发商支付了十万块,从前的合同作废,重新签。这个操作让开发商的律师都说“不敢想”。因为这个案子,驻马店中院给这个董法官记了三等功。并且在五四青年节的时候,发了宣传稿表彰。而我家的案子,就是五月份到他手里的。
所以说,这事儿赶得太寸。案子开庭后,一直没消息,到快结案的时候,董法官给我妈打了个电话,先说调解的事,说房子快盖好了——实际上,房子早盖好了,去年就盖好了。但盖好没盖好跟交房没啥关系——因为这个房子开发商是盖好也不打算交的,它实际上不是真正的烂尾楼。不过,在打官司中碰到的8个法官(我爸妈各买一套,所以立了两个案子),都是把它当烂尾楼看的。但它跟一般的烂尾楼还不太一样。
一般的烂尾楼,不管怎么烂尾,买房之后,合同都是要拿去网签备案的,哪怕还是一片空地,合同已经备上案了,表示特定位置的房子,将来盖好之后,就是你的,你交了钱,同一套房子就不能再卖给别人了。按规定,买房合同上会附上房子的平面图,具体位置。但我爸妈买的这“商铺”,合同上没有附图,没有说明房子的具体位置,只说在第三层,至于第三层哪里,不说,只说是65号、66号。那么,房子盖好后,哪个是65号、66号,开发商是可以任意指定的。
实际上,开发商就没打算交房,劝我爸妈买房的时候,业务员说的是,你不需要收房,等到交房的时候,我们替你把房子租出去,给你租金就完了,你老老实实在家收租金就好了,过十来年,你再重新把房子卖给我,房子还是我的,等于你现在给我一笔钱,十年后我把钱退给你,这十年我给你“租金”。——他是这么个套路,所以一开始就没打算交房。但这些,也不是明明白白说得很清楚,就是业务员翻到该签名的地方,说签个名就行了,合同厚厚的,你也看不懂,你知道“买商铺养老”就行了。
那开发商给租金了没有呢?当然没有。但是他说给了。怎么说的呢?他说这房子本来不是28万多,是36万多,为什么28万多卖给你呢,等于已经给你三年的租金了——这就是留一手,到了该交房子的时候,他是不会交房的,他会告诉你,不是房款的优惠抵了三年租金吗?你先回去等三年。至于三年后,他还有影没影,那谁知道。合同本身约定的价格多少呢?就是28万多,你是按照合同价格一分不少地买下来的。但是他会讲,已经付过三年租金了。就是避免买家前三年去找他。是这么个套路。
所以,它跟烂尾楼不太一样。它不必然烂尾,但开发商是从一开始就是扎着点子不交房的。——实际上他也交不了,为什么呢?因为所谓的“商铺”,就算盖好了,也是没有墙、没有门、没有窗户、没有钥匙的——没有墙的房子是个啥房子?没有钥匙你交个啥房?实际上,开发商卖给你的就是两个编号:65号、66号。他告诉你,你的“商铺”在第三层,就完了。你不知道开发商把第三层编出多少号卖给多少人——他完全可以卖掉多少份,就编出多少号,因为所有卖出去的编号,都没在房管所备案。
这就是我爸妈买的“养老商铺”跟一般烂尾楼的最大区别。
但是,这个驻马店中院的三等功标兵董法官对我妈说:房子快盖好了,马上就能交,你看看是调解还是咋办?我妈就说,只要退钱,可以调解,撤诉也可以。董法官就说:你觉得一审是凭什么支持你的?我妈就说不好了。
事后我咂摸,觉得董法官打这一通电话,可能暗含着一个意思,就是要探探我家有没有背景。听我妈那么一说,也就基本可以断定,这就是个普通的老百姓家庭。不过,哪怕是在这种情况下,想改判也难。——我的答辩状和证据列得应该说还是比较专业的。我说,一方面,交了钱不交房,逾期这么久,就是根本违约——但你只提这个,法院是有可能不认的;所以我又讲,这房子没有墙和门,属于分割拆零,既违反住建部规定,又违反合同约定,还列出了具体判例。所以,想直接改判很难。
结果是,发还重审了。
一个福建的法官告诉我,这是一种“技巧”。毕竟驻马店中院没有判。发还重审需要理由,他的理由是什么呢?——事实不清。他没有讲“你交了钱,对方有没有交房,逾期多久没交房,是否在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约”这些事实,而是去关注“将来交了房,能不能办证?”——驻马店中院说一审没把这个事实查清,所以发还了。
实际上,这个事实查清不查清,影响不影响合同的解除?——如果说“将来交了房能办证”就是不支持解除的充足理由,现在就不需要对全国这么多烂尾楼的诉讼不受理了,因为哪栋楼等到“将来交房”的时候不能办证?绝大多数都是能办的。你让买房的等他个十年二十年不行吗?——但显然这个理由不妥,所以还是不受理。因为一旦受理,买了房,长期不交房,按照法律,那就得解除。所以驻马店中院的董法官巧妙地避开这一点,把焦点转到“将来能不能办证”上——认为这是最该关心的重点。
更有意思的是,发还重审后,开发商很快就搞出来一个“产权证”,当成证据交到正阳法院,说:你看,能办证,证已经办好了。——我们都知道,开发商一般来说,只办楼盘的大证,不会把每一户的独立的小证都办到自己名下。但是把房子卖给我们的这个开发商,叫锐思置业,他还真有本事搞出一个小证。他交到正阳法院,正阳法院可能有点懵,就发函到房管所,问:这两套房子,到底有没有备案?房管所回复说:截止到目前,开发商没有申请过备案。
我是很惊讶于开发商的脸皮的。三月份庭审的时候,我就问他:为什么两年了,连备案都还没备上?他说:备案正在办理。每次庭审都这么说。现在,过了半年多,房管所给法院的回复说,截止到目前,没申请过备案。
开发商提交给法院的“房产证”是复印件,其中的土地信息,跟合同不一样;建筑楼层信息,跟合同也不一样;测绘机构信息,跟合同还不一样。上面的条形码也扫不出来。而且,他提交的“房产证”上两页纸的楼层信息写得不一致,一个说17层,一个说5层。
(这是合同。土地是2056年到期,面积3785.25,总层数19,测绘机构是正阳县房管所;另外,它这个预售证取得的时间是五证中最早的。)
(这是“房产证”的一页,测绘机构是某公司,总层数是17,地下层数是0。)
(这是“房产证”的另一页,总层数是5,土地是2058年到期,面积是3569.61。均与合同不符,而且与另一页的总层数不符。
)
我当然不认可这个东西的真实性。为此,我专门向链家的销售请教,看了北京的商铺房产证,二维码是可以扫出来的,而且可以在手机上查到房产证的真伪。但我们那个地方,网上你是查不到的。你想知道真伪怎么办?只能听房管所或者不动产中心说。法院问房管所,房管所说,建议问不动产中心。
我就说,第一,我对它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没有经过备案就出小证,不符合常识和逻辑,而且,证上的楼层数自相矛盾;第二,不管它是不是真的,它和我们买的房子都没关系的,因为土地信息不一样,合同上,土地是2056年10月到期,它这个“证”上,土地是2058年6月到期;合同上,建筑总层数为19,它这个证上,建筑总层数是5。所以我不认可这个证和案子的关联性。对合法性,我也有异议,如果房子有墙有门,就违反《消防法》(因为卖给我们的只是个编号,合同上没标出具体位置,只能说“如果”),如果没有墙和门,那就违反合同约定,属于分割拆零。
结果,开发商聘的潘姓律师的回应再一次刷新了我的认知,他理直气壮地说:一切都是按照政府要求进行的,误差不影响证书的真实性。——居然连土地到底是2056年到期,还是2058年到期,都是可以用“误差”来解释的。他还说:住建部不允许分割拆零,那说的是住宅,而你买的是商铺,商铺当然要分割拆零。——我就问他:那你是承认分割拆零了?——为什么要确认这一点,因为合同上明确约定了“不得分割拆零”。没想到,我一提分割拆零,连法官也问我:你怎么老提分割拆零?哪有商铺不分割拆零着卖的呢?
当时我真有点震惊。——因为合同第24条明确写着“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我在每一次提交的书面材料中,都强调了这一点,庭审上还提了。——既然要分割拆零卖,合同又是开发商提供的,为什么要在合同里承诺不分割拆零呢?
后来,我琢磨了,觉得法官应该是不了解情况。估计在他的理解里,“商铺都是分割拆零着卖”,是个常识或惯例。——那么,他怎么会有这种看法?我估计是他问了住建局。我之前就问住建局:像锐思置业这种情况,卖的房子没有墙也没有门,不是违反住建部规定分割拆零吗?住建局就说:那个规定说的是住宅,哪有商铺不分割拆零着卖的呢?后来,被告在庭上讲的跟住建局讲的一模一样,法官也这么讲。看来,“商铺都要分割拆零才能卖”,在他们那儿都成“常识”了。
而我说到开发商拿出的“房产证”和合同上的土地信息、建筑层数等不符的时候,开发商理直气壮地说:法院可以去不动产中心问嘛!看看到底是不是真的!
——这就有意思了。
以上的部分,就是截止到上周发生的事情。以下的部分,就属于我对接下来事情的顾虑了,也就是说,暂时还不能排除的一种可能:
哪怕土地的面积、使用期限、建筑总层数这些信息,开发商出示的“房产证”和合同都不符,但如果不动产中心也说:这些都属于合理误差,不违反政府规定,所以有效——那你怎么办?
既然县住建局说分割拆零合理,法院有什么理由不相信住建局呢?如果不动产中心说那些不符都属于“误差”,法院有什么理由不认可呢?毕竟人家是专业机构嘛。
那样,法院也许就有理由顺水推舟、顺理成章地说:你看,可以办证,就不适合解除了;如果不动产中心说确实不能办证,法院当然会支持你解除,但不动产中心不是说了吗,证没问题。
——那你怎么办?
你难道还上诉吗?如果你上诉,驻马店中院维持原判,就是更合理的操作了。
所以这件事情,搞到最后,你会发现,有可能的结果是:你掏钱买了东西,对方不交东西,法院又判不解除合同,哪怕类案不同判,也似乎有充足的理由——证都办出来了,交房还远吗?
当然,事情会不会朝那个方向走,现在还不知道,只是不排除有这么一种可能。为什么不排除?因为正常情况下,按照法律,这个案子非常简单,四月份就解除了;哪怕对方上诉,七月份也终审解除了。但一步步下来,事情总会朝着你最不愿意看到的方向走。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我理解了不少“纸上得来终觉浅”的东西,对父母和我小时候生活的土壤,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这些经历,等我老了,是要把它写到书里的。庭审时,我提到之前在网上公开过案情,杨法官立马提醒我:你不要乱写,乱写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我当然不敢乱写。像董法官受表彰那事,是我在驻马店中院官网和官微上看到的,后来我转述引用了,驻马店中院就把他们发的宣传稿删了。
这篇内容,前面到开发商拿出“产权证”到法庭上作为证据为止,都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后面,是我担心的一种可能,是不排除的推测。我写出来,就是要看这种推测会不会发生。我能做的非常有限,穷尽了一切可以想到的办法,去应对一个原本觉得非常简单的事情,而在应对中,更深刻地理解了某些现实。更细节的东西现在还不方便写,但梗概可以聊聊,供大家参考。当然,这些经验和教训,大家最好是都用不着。
《质证意见》和《代理词》见今天的第二条和第三条,都是我自己写的。
帮败诉的置业公司要回10万块,他荣获了三等功
咬咬牙也要在北京买房子,将来别回驻马店了
烂尾楼的官司和我的答辩状
《质证意见》和《代理词》见今天的第二条和第三条,都是我自己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