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一年的感悟
一、
2023年2月17日,清早躺在床上,突然想起一件事——真是菩萨保佑,差点儿给忘了!我们去年打官司,申请了财产保全,到现在满一年了。要是不续封,冻结的钱就被对方转移了。
等到上班时间,赶紧给法院打电话,去办续封。正阳法院的工作人员态度都非常友好,让我们坐,并催促书记员抓紧时间出手续——问了,2月18号到期,你说寸不寸!等待间隙,承办人主动热情地跟我们聊,他就是判我们输的法官,以前递交手续偶尔接触,他从来没有这么热情过。我想可能是因为我去年年底给驻马店中院邹波院长写过公开信的原因。——说严谨一点儿,不排除有这因素。
过了会儿,因为书记员在场,他干脆请我和爸妈到他办公室里坐。关上门,他表示,判我们输,也不是他的意思,有时候,不能看法律条文,要看形势环境。他说是“作为老乡”跟我聊这些,这样判,是为了保护营商环境。我说,不能把拿着虚假五证签合同还犯单位行贿罪拒不履约的企业当成合法合规的企业去保护,这恰恰是破坏营商环境。他说是为了保交楼,我说开发商根本就没打算交楼,也没有能力。他说,“县里开会都是我去”——意思是,他对形势有充分的了解,并举“不戴口罩到处跑”的例子,说放在去年得判刑,现在就无罪,“法律还是那些法律,形势变了”。总之,是想让我们明白,案子怎么判,主要是考虑形势。——我没想到他这么坦率,虽然观点有分歧,但他对我们的态度是空前友好和客气的。临了,他特地嘱咐书记员务必要在当天办好续封。续封的事情上,我很感谢他。虽然他判我们输,我很有意见,但一码归一码。
二、
这一部分,和我家的案子没啥关系。纯粹是我这一年里,没事儿就忍不住想: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法官判案子会不按照法律来呢?
这种情况当然是极少数。我在网上和现实中接触到的法官们,不管是沿海的、内地的、南方的、北方的、基层的、高院的,差不多都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决心,碰到问题,必然是去翻法律条文、查权威解释、读论文期刊,甚至会问自己的研究生同学、导师。这种职业道德与专业精神,对法律的尊重与敬畏,对人民群众利益的关心与在意,让我敬重和赞叹。
我的一位好朋友,在山西当法官,他经常在我和一位大哥的三人群里分享他又解决了一件什么纠纷,说起来有满满的成就感和自豪,那位大哥称赞他:“公门之内好修行。”——我真希望每一位法官,都能自豪地对父母、朋友、孩子讲自己办过的案子;而不是希望自己办过的案子不要被任何人提起,最怕被老百姓关注和了解。
但确实有这样案子。也就是说,确实有极少数时候,案子可能不是按法律来判的。那我就琢磨,究竟在哪些情况下,案子可能不按法律办呢?
一种是,按法律该这样判,但来自某些方面的压力,让承办人不这样判。
另一种是,按法律该这样判,也不存在来自某些方面的压力,但法官主动考虑一些情况,不这样判。
打比方说,张三骗了一个人。这个人去告张三,很容易告赢。张三骗了一百个人,第一个人去告张三,如果判他赢,剩下99个人是不是也都去告?法院是不是要多办99个案子?法官们是不是都要加班加点?那张三要是骗了一千个人、一万个人呢?如果判第一个人输,那后边谁也不去告了——花钱、花精力、结果只能让自己更失望,只好“相打长伏弱,至死不入县”。
还有一种情况是,承办人并不太在意工作量的增加,只是觉得,让张三输,恐怕不是某个领导希望看到的结果。有些法官甚至会考虑系统外的领导怎么想。那么,是不是需要领导过问或者提醒,承办人才支持张三呢?不一定。
领导过问是不方便的。一旦过问,你记录还是不记录?过问不一定违反规定,但不记录一定违反。你记录了,领导是不是不高兴?所以有些有悟性的同志,不需要领导开口,就能主动领会领导的意图,想领导之所想,急领导之所急,把事情办得让领导高兴。哪怕将来出了责任,跟领导也没有关系——领导什么都没说,什么都没问,出了责任也是自己扛,那这样的同志,是不是既有觉悟,又敢于承担?人人都能办好的事情,领导不一定会太在意;一般人很难办的事情——需要替领导顶锅、挨老百姓骂,甚至要冒着处分的风险的事情,有人愿意办、乐意办,为什么?因为也有领导器重这样的人。
上面这两种情况,是极少数。也有不是出于上述原因,仍然没按法律判的案子。
比如说,没仔细看卷。这不是工作态度有问题,而是太忙了。一年好几百个案子,平均每个工作日一两个,周末还要加班加点。要开庭,要写判决,更要学习讲话精神。当事人花100个小时写的材料,承办人能抽出5分钟看吗?甚至经常忙得连电话都顾不上接。合议庭的组成,经常是临时拉人,谁有空,拉谁来。承办人想怎么判,合议庭其他人一般都没意见。反正谁的案子谁负责嘛。
如果知道一个案子这样判不合适,又想这样判,怎么办?中院有个技巧叫发回重审。让别人判出你想要的结果,你再维持。基层法院不能发回,但也有技巧,叫上审委会。审委会研究的案子,承办人就可以说,这不是我的意见,是审委会意见。审委会如果判错了,是审委会负责,审委会负责就是集体负责。集体负责就是,让谁负责都不合适。理论上,审委会的意见不受承办人影响,但操作上,案子的情况和角度,还是要承办人去介绍。而且,经审委会研究,上级法院一般是能不推翻就不推翻。
虽然说案子办错了要终身负责,但实践中也存在不负责或者少负责的技巧。而且,怎么才算办错?一审办的,二审不认可,可以说一审办错了;二审就是终审,二审之后就生效,想再审就难了,再审不了,谁能说办错了?
还有一种不按法律办的情况,是因为承办人业务水平不够。真是业务水平不够,占理的当事人倒不怕,只要准备充分,把该提交的材料都提交,该引用的法律条文和权威解释呈上去,承办人愿意看,就行了。怕的是不看。不看,判错了怎么办?——“是我业务水平不够。”——这就没辙儿了。
上面都是没事瞎想,不对的地方,请业内人士多批评指正。
三、
说回我们家的案子。
一个员额法官,每年办几百个案子。一个案子,只是他经手的百分之一,却是当事人和家属很长时间生活的重心。
我们家的案子,到现在一年了。这一年里,我们一家三口的生活,在相当程度上被影响和改变了。我妈退休金一月2000块,我爸还要少一点,买所谓的“商铺”,本来是为了养老——开发商这么宣传的,两间商铺的价钱,相当于他们每个人20多年的养老金。
开发商提供的合同上,五证信息是假的。开发商提交给正阳法院的两间案涉商铺的独立房产证,也是假的。——由于我曾向行政部门咨询,2023年1月9日,我接到一通电话,自称是县不动产中心的王某某(175039665XX),我问他那两间“商铺”是否具有独立的房产证,他表示“有大证,没有小证”;我向他确认了三遍以上,他解释说,小证只能业主去办,还要缴纳契税。我说,那你给我出个书面证明,写明“只有大证,没有小证”。他不出。
退一万步,就算两个小证是真的,写的也不是我们的名字,我们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一个都没有,能据此认为开发商履行了主要债务吗?2022年7月,承办人打电话给我妈,劝我们调解,说“很快就能交房”。最高法对此类案件规定的合理期限是三个月,现在已经过去了半年多,还没有交房。更何况所谓“房子”盖成后也没有门和墙,公摊达到50%。
正阳法院在最初的一审中,就认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判我们赢;而在驻马店中院发回重审后,正阳法院又认为“合同目的可以实现”,判我们输。这期间,有两个事实,一个是开发商在长达一年的诉讼期间内,依然没有履约;另一个是,正阳法院向房管部门函询案涉房屋是否备案,确认了没有备案。基于这两个事实,反而认为“合同目的可以实现”。出判决后,承办人“以老乡的身份”跟我聊时说:就算判你赢,能执行到啥东西?开发商连回迁户的房子都交不了。我说,银行账户冻到钱了。他点点头:“冻到钱当然好,我是说没冻到的情况下,判你赢你还是得等房子——要是我的亲戚,我就不建议他起诉。”
判决下来那天,正赶上邹波法官从高院调到中院当院长,我就给邹院长写了一封公开信。我琢磨,邹院长的上任,对我们的官司来说,应该是利好。听说,高院处理案件,主要还是考虑法律。而邹院长是法学博士。
理论上,案子怎么判,跟院长没关系。一个法院的案子海了去了,院长能关注到几个。就算关注到,一般也不会过问。就算过问,承办人也不该受其影响。只是,实践中,如果承办人“想进步”,就不排除会考虑院长的偏好是什么、我怎么判能在院长面前好好表现表现。
自从我家打这个官司以来,我妈就开始关注正阳法院和驻马店中院的微信公众号——成了它们的忠实读者,每天戴着老花镜仔细阅读上面发布的每一条消息,寄希望于对法院的工作能多一点了解,从而间接有助于诉讼。甚至连枯燥的新闻稿都要一个字一个字地通读,连编辑不小心把领导名字前面误写了个“张”这类细节都能第一时间注意到。我多么希望,承办人在阅卷时也能这么细致。我写文章很随意,但写诉讼材料一丝不苟,字斟句酌,千方百计地向各种朋友请教,请他们过目、把关、提出修改建议。但我真不知道,承办人是否有时间多看一眼。
有时候我妈会给我分享法院的动态。比如最近的,2月20日消息,邹院长2月17日上午,公开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倾听群众诉求。2月23日消息,“院长邹波以不打招呼、直奔基层的方式,前往驿城区法院关王庙法庭调研指导工作”。我会琢磨“不打招呼、直奔基层”这种方式,并隐隐觉得透露出院长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这种作风如果能影响到下面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也应该会对法律有更多的尊重和敬畏?只是院长上任没多久,这种影响到底能达到什么样的程度?……
总之,想很多,瞎想。又觉得自己很可笑。但话说回来,很多老百姓不就在天天做着可笑的事情,寄希望于一些也许并不存在的幻想,并把它作为支撑生活的信念吗?
想太多了。毫无必要。
真相其实再简单不过:司法是公正、公开、透明的,目标非常明确: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按说,我们需要做的,很简单:摆事实,讲法律——足够了。
事实方面,目前的主要事实是:(一)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二)经买受人催告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这两点事实,我们和正阳法院都认可。但正阳法院在判决时,并不考虑这两点,而是根据“被告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权利人为被告单独所有”的事实(且不论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认为“合同目的可以实现”。——他卖的东西确实是他的,所以你们只管等下去就是了。
法律方面,正阳法院判我们输,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五百六十四条和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巧了,我们恰恰是根据同样的条文,主张解除合同。
同样的法条,我们的理解是:债权人要先催告,催告后,经合理期限,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权人的解除权才形成。正阳法院的理解是:债权人无需催告就可以形成解除权,在解除权形成之后,债权人则有必要催告。
究竟哪种理解合理,来看权威解释:
最高法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页642)认为,延迟履行债务而引起的合同解除有两种情形。本案属于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实现不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一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延迟履行合同主要债务,也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其应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的催告。催告的主要目的在于,尽快确定宽限期,明确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债务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有权解除合同。”
这是权威解释,而且针对的就是一审判决所依据的法条。我希望二审承办人能留意到。我在接下来的开庭中还会再次陈述上述解释并书面提交,以让承办人能对此有印象(其实去年的6次开庭中都陈述过)。写到这里,也是觉得,承办人如果看到,可能会加深一点儿印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