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中的维吉尔

咱的性骚扰防治,别搞成日本那个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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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把女性的不安全感,转嫁给男人?

这两天多写了几篇川大女生诬告农民工大叔偷拍的案子,昨天有位旅居日本的读者找我私聊,他说:小西,我承认你说的在理,但你知道,这个案子如果发生在日本,那大叔哪怕无辜,也是会被请到警局吃猪排饭(相当于咱这儿“喝茶”)的。
我想了想,倒也是,
倘若你在日本买过手机,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他们的手机无论如何是不能消除手机拍照时“咔嚓”那个声音的。
这个设定最初就是为了防止有男性在地铁等场所进行偷拍的,日本人很烦这个。在日本生活过的人,一个常识是在坐地铁尤其是车厢比较拥挤的时候,最好不要随意拍照,不然你咔嚓咔嚓的声音一响,很容易引起侧目,被误会为在搞偷拍。
而一旦周边真的有女性指控你是“痴汉”(流氓),一口咬定你就是在偷拍她,那你可惨了。
因为日本警方在处理这类案子时,遵循的是“举证倒置”的原则——他们不会问举报的女性有什么证据证明你是痴汉,而会问你要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偷拍,没有痴汉。
也就是说,那个川大女生那个金句:“没证据我就不能维权了吗?”
这话在咱中国人眼中很荒唐,但如果事情发生在日本,她这个说法,没准警方还真会听一听。
所以日本的“反痴汉”运动在咱看来是有点奇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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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知名论坛2ch上曾流传过一个“武士决斗”的笑话:
问:如果你是男性,上下班坐地铁,旁边有个女孩离你越来越近,马上要发生身体接触了,你该怎么提醒她?
高赞回答是:对她发起“武士决斗”!照着她的肚子来上两拳!
这当然是句玩笑话话,但这个笑话有个很深的背景:
日本的《迷惑行为防止法条例》规定,一旦被判定为有痴汉行为,最高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的监禁,并处罚金100万日元一下。被判定为“强制猥亵”(也即猥亵的同时进行暴力逼迫),则可能触犯刑法,面临最高十年的刑期。
更关键的是,你一旦被扣上“痴汉”的帽子,在日本那个环境里,你基本就“社会性死亡”(社死这词儿就是从日本来的)了,公司会为了 少惹麻烦而辞退你,你很可能再也找不到别的工作了,从此成为从社会中掉落的“边缘人”。
相反,你若打人家女孩一拳,哪怕对方急了眼,你为此吃官司,充其量只会被判定为在公共场所“互相斗殴”,只要不产生严重伤害,最高只会被拘留一个星期,而且没有“社死”风险。
所以两害相权取其轻,日本男人说:再有女性在地铁里靠近我,那我就跟她“武士决斗”好了。
若觉得“武士决斗”过了,也可以学这位大叔,拿梳子来个“居合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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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是笑话,但现实中在这种判别机制下发生的很多事情,就让人笑不出来了。
2009年的时候,大学刚毕业没多久的上班族原田信助搭乘东京JR线下班回家。下车时,他与旁边一个高中女生擦身碰了一下。
那女生一口咬定原田“碰了我的胸!”
结果原田就在地铁口被女生的两名男性同伴给堵住了,他们对他进行了殴打,还把他推下了楼梯。
很快警方就介入了。
原田说:他们打人。
警察说:这个先放一放,你先把摸没摸她胸的事说清楚。
警方对他的训问持续了数个小时,原田出来以后万念俱灰,直接就卧轨自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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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他知道自己这把惹上了最难缠的“痴汉官司”,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怕是也要丢,而且以后都未必有公司愿意雇佣他了。
这搁谁头上能受得了啊?
但此事的残酷在于,即便原田不惜自杀以证清白,但他身上的痴汉嫌疑也没有洗清。
涉事女生一看出了人命,更加一口咬定——他就是故意摸了我!
悲痛而愤怒的原田母亲为了洗清自己儿子身上的冤屈,开始了漫长的打官司之路。
这太难了,别忘了前面说的,日本对“痴汉案”的判定是遵循“举证倒置”原则的,男方必须自己找证据证明他没有进行性骚扰。
这位母亲只好倾尽一切力量在各地张贴告示、打广告,想征集当天的目击者,刚巧看到了她儿子与那女生擦身而过的那“致命一瞬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她坚信自己的儿子肯定没有故意咸猪手!
可世上哪有那么凑巧的事?这个人至今都没找到。
原田最终还是带着无法清溪的“痴汉嫌疑”,促然的走完了他年轻的一生。
有为这种事情夺走自己生命的,就也有为这类事夺走他人性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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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田悲剧发生的同一年10月,日本兵库县发生一起恶性案件,21岁的女受害人片冈亚由美被发现陈尸于河中,死前还遭到了侵犯和绞杀。
警方很快锁定了嫌疑人高桥孝辅,而他的作案动机令人咋舌——
原来,四年前,还是女高中生的片冈有一天与当时是上班族的高桥同乘一辆地铁通勤。
突然,片冈指控高桥对她“痴汉”。
高桥百口莫辩。最后只好认栽,向片冈支付了大笔“慰谢料”(赔偿金)。
但身败名裂的高桥还是被公司解雇,不得不以打零工勉强为生,日子越过越惨。
与之相对的,片冈却继续过着她青春而美好人生。
觉得片冈毁了自己一辈子的高桥终于在四年后找到了她,想让对方去警局陪他“说清楚”,证明当年的自己是清白的。
可被找上门的片冈似乎早把这事儿忘了,觉得这个突然上门的破落大叔要求很无厘头。
两人于是发生了激烈争吵,期间片冈说了一句“这么多年的事儿了,你想怎么说清?”彻底激怒了高桥。
于是这一次,他不但侵犯了她,还将其杀死。
在庭审的时候,高桥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仍坚持说自己当年是被冤枉的。
他说:“我实在想不通,就因为那个女高中生的一句话,我的人生就这样被毁了?我一看到她的脸就怒不可遏,凭甚么她还能活的那么开心?我不能让她这样活著!所以我要杀掉她,我的人生已经无法挽回了,那就让它糟透到底吧,让我也死吧!”
但颇为讽刺的是,由于日本已经极少判人死刑了,上次愿望落空的高桥,这一次愿望再次落空了、
他最终被判处了25年有期徒刑。
是的,你在看这篇稿子的时候,他应该还在日本某家监狱里服刑。
这个人,在当年坐地铁那天到底和片冈发生了什么?他到底原本就是一个喜欢骚扰、侵犯女性的猥琐“痴汉”,还是因为不幸蒙冤才堕落黑化,成了真正的强奸杀人犯的?
这又是一件永远的说不清楚的罗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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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日本对公共场所痴汉行为的严厉惩处和有罪推定,其初衷是好的,是为了防治一度过于猖獗“公车痴汉”行为所建立的,五花八门的痴汉行为真的很让公众尤其是女性恼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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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执行过程当中,这项制度却逐渐违背了它的初衷。
由于一旦被判定为痴汉,涉事男性所要付出的成本实在是太大,所以一般在受到这种指控后,男性都会选择向女方支付一笔大额赔偿金了事。
久而久之,就出现了一些年轻女性,以坐地铁诬陷他人为“痴汉”、进而敲诈勒索对方的赔偿金作为营生。
2012年时东京曾经出过一起案子,一名女生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通过反复举报他人为“痴汉”,总计敲诈了24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15万)。
由于当时的日本警方在处理这类“痴汉案”时,通常只会登记嫌疑男性的身份,而为了保护女性隐私不会登记女方身份,所以这位女生得以反复作案、从未露馅。
据说,最终是因为她自己松懈倦怠了,在曾经碰瓷的线路上试图“梅开二度”,结果碰上了曾帮她处理“痴汉”的熟人警员,才引起了警方的疑心,最后翻了车。
而这位女生在受审时一句供述非常耐人寻味。
她说:钱太难挣了,到便利店打工,辛苦做一晚上,时薪那么几个子儿,可下班坐地铁时,喊一声“痴汉”!一个多月的工资就到手了,这怎么让人忍得住呢?
从长远看,日本目前对地铁性骚扰类事件的处理方式,已经给原本就难以辨清的性骚扰案件又增添上了一层迷雾。
近些年来,日本依然每年会发生千余起“地铁痴汉”纠纷,但涉案男性越来越多采用的一个辩白就是:“我没做!是她想碰瓷我!”
于是“地铁碰瓷”成为了那些真正遭遇骚扰、想要维权的女性身上一个难以洗脱的污名。她们维权其实在变难。
于是男性坐地铁害怕遇上碰瓷身败名裂,女性害怕被骚扰、被骚扰举报后还要担心被怀疑想讹钱。这个结果,是让两性都不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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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我想恰恰是因为日本因为急于整治地铁痴汉,所采取量刑过重、用力过猛、且贸然采用“有罪推定”所导致的。
我们来看上述案件中所说的那些疑问——
高桥问:凭什么她一句话就毁了我的一生?
翻车的碰瓷女说:我喊一句“痴汉”就能赚一个月的工资。
还有“武士决斗”那个黑色幽默所揭示的:打架斗殴才关一个星期、痴汉骚扰社死一辈子。
其实这三件事都指向了一件事:由于“地铁痴汉”判的太轻易,处罚又过重,所以它形成了“黑洞效应”,把一些原本不属于它的社会压力也吸引过来了,在这个出口上集中爆发出来。
男性上班族因为害怕掉入这个黑洞愿意多付钱,缺钱的女性则靠这个“黑洞”解决自己的经济困境,花不起钱的人则宁可去犯别的罪、甚至真正的杀人、强x,也想规避这个罪的“特殊重锤”……
日本司法原本想用下猛药的方式“头疼医头”的整治这个病灶,但结果却是药物过猛,过犹不及,这个病灶向着浑身转移了。
任何法律或社会现象都不是一个孤立事件,它是与社会的其他部分有机联动的,任何想依靠单一重刑或拉偏架“药到病除”,最后都会因为违反了客观自然规律而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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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回近期在我国引起热议的地铁偷拍疑案。
目前涉事的川大女生已经基本被确认为诬告了。而毋庸讳言,这个事件确实会对目前处在萌芽阶段我国女性反公共交通性骚扰造成一定的打击。
因为此案给女性们传递的信号是:若你真的在地铁或公交车上遭遇性骚扰,却无法固定证据,那么无证据曝光性骚扰者就很可能遭遇舆论反噬。
而此次舆论风波,对“公共场所性骚扰”问题的里程碑式作用,就是守住了我国司法在性骚扰问题上的“举证责任”底线,我们目前在判别该类案件时依然要求“谁主张,谁举证。”控告对方偷拍或性骚扰的女性,必须自己拿出足够的证据或证人,证明对方有骚扰行为 。
那位川大女生说的“没有证据我就不能维权了么?”至少在当下的中国,回答是:不能。
甚至哪怕在日本,现在也开始有声音在呼吁:举报痴汉要举证,长远看,这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女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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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们也必须承认,女性在公共场合被性骚扰,想要固定证据,确实有相当的难度。
这个时候,肯定会有同情女性的朋友会说,要不管怎样,要维护女性的权益啊!哪个女生愿意出门被偷拍、咸猪手恶心呢?我们也搞举证倒置吧!
我觉得这种主张是冒进的。
举证倒置这东西,只应普遍适用于个体与公权力之间的纠纷中,而谨慎的适用于个体与企业法人之间的纠纷中。一旦将其应用于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纠纷中,它一定会造成灾难。
比如日本对“电车痴汉”搞举证倒置,表面上看是极大的增强了女性的安全感。但这个司法设计,难道真的是“永动机”么?凭空摸消女性的不安全感?
并不是。
实际上,它只是把女性的风险转嫁给了那些男性上班族。女性是更少担心被“痴汉”了,但男人们每天在上班挤地铁,却要时刻担心自己会不会因为一句“痴汉”而身败名裂。
所以日本这个司法选择,其实只是一个“制度转换器”。
这样的转换,在全社会达成一定的共识后也许是可以的。比如日本人之所以能容忍“痴汉”案件中的举证倒置,是因为其女性在工作权益等方面对男性已经让步颇多,享受了这些让步的男性,代偿性的承担一部分“被冤痴汉”的风险以解决女性严重的安全危机,这是能被他们的社会所接受的——说白了,这是日本基于它的特殊国情,达成了两性权利配平。
但当下的中国,无法形成这种共识,我们社会的两性之间并没有在其他方面达成代偿性的妥协,这导致大多数男性并不愿意为了减轻女性出门被骚扰的风险,而增加自己出门被诬陷为流氓的风险。
这才是这个问题死结所在。
同时,若真做这个选择,还会让性骚扰这个原本就复杂的问题更复杂化——原来只是痴汉和受害女性之间的双重博弈,现在痴汉和受害女性、被冤痴汉与碰瓷女之间四重搏杀。警方和舆论辨别孰是孰非,变得更加困难了。
这,难道是我们想要的未来么?
法律不是解恨,不能意气用事,像个体与个体之间纠纷“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就像自然规律中的“能量守恒”一样,是不能被违反的。任何违背这个规律,进行大胆“司法发明”的尝试,都会遭遇自然法的惩罚。
全文完
本文5000字,感谢读完,喜欢请三连,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