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博物馆自诩的“普世性”不能消解文物返还
前不久大英博物馆监守自盗丢失文物的事件引发了轩然大波,对于收藏了世界各地文物、艺术品的大英博物馆,是如何为自己的文物来源辩护的,问题和漏洞有哪些,我们为什么目前暂时要不回来本属于自己的文物?整理一下想法,姑且做个回答。
1.大英博物馆的“自圆其说”
大英博物馆是一个在殖民时代迅速发展起来的博物馆,其藏品来源大多是在认为殖民和掠夺是殖民国家理所应当的时期,从世界各地、特别是大英帝国殖民地掠夺和采集而来。这种藏品来源方式,和其所处的社会,是大英博物馆评价多元性的根源。由于这些文物的来源是殖民掠夺,所以很早就有希腊等国家主张大英博物馆应该把战争掠夺而来的文物返还给原属国。
众所周知,不仅仅是大英博物馆,欧洲列强在殖民时代大肆从殖民地国家掠夺文物后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到博物馆中,比如法国的卢浮宫博物馆、俄罗斯的埃尔米塔什博物馆、大都会博物馆等等。这些博物馆都和大英博物馆一样面临文物返还的诉求。为了声援大英博物馆,2002年12月,欧美18家博物馆馆长在慕尼黑联合签署了《关于普世性博物馆重要性及价值的宣言》。
《宣言》企图用普世性来消解文物原属国的诉求,遮掩文物来源的问题,主要强调:一是无论收藏的文物原属何处,有赖于这些“普世性”博物馆,才得以保存并被更多观众欣赏;二是这些博物馆收藏的世界各地文物,无论其来源是否正当,都是为了服务于全体公民(而非某一国家公民)并致力于多元文化之间的理解与包容。
2.宣言的漏洞
表面上看,《宣言》似乎言之成理,但是从大英博物馆的发展历程中的具体事件看,则漏洞百出,建筑于其上的道理也就不攻自破了。
宣言提出“有赖于这些‘普世性’博物馆,(文物)才得以保存”,但是大英博物馆在文物保存上,并没有做好,主要有两个事件:
(1)希腊埃尔金石雕“磨皮”案:
英国埃尔金勋爵从奥斯曼帝国手中购得了雅典帕特农神庙的部分石雕,然后切割肢解后,运回英国,导致石雕和神庙原环境的分离;石雕到了英国之后最终成为大英博物馆的馆藏,但是为了迎合白种人最优论并获得一笔捐款,大英博物馆将石雕磨去一层,以露出白色的石料底色,以试图说明古希腊人和现代西欧的日耳曼人同根同种,这种对白色的崇拜以及长久以来的古典主义艺术实践及意义阐释也使石雕脱离了原意。
(2)中国《女史箴图》“修坏”案:
《女史箴图》原藏紫禁城建福宫,慈禧太后时期被移往颐和园。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驻颐和园的英军第一孟加拉骑兵团的克劳伦斯·K.约翰逊上尉趁乱将《女史箴图》盗走,后为大英博物馆购得。由于不了解中国画作的使用方法(《女史箴图》是卷轴形式的手卷),大英博物馆错误的认为中国画像油画一样,应该是挂在墙上的,所以将《女史箴图》裁成四个独立的部分。其中,画心部分是从前题记隔水和后题跋隔水中分离出来并装裱于镶板上。装裱的时候还错误的采取了的“日式折屏手法”,经过不当修复的《女史箴图》损毁严重,已经失去了原来的形制,最后还是延请原上海博物馆的文物修复专家邱锦仙利用中国传统装裱并加以创新才能挽回,但也导致现在《女史箴图》能够看到明显的开裂与掉粉。
希腊埃尔金石雕“磨皮”案告诉我们,文物虽然承载了信息,但是对信息的解读,甚至对文物本身的维护依赖于博物馆,而博物馆并不一定能够实现“公正”,有被政治利用的可能,主要还是服务于博物馆所在的文明而不是文物原属文明;中国《女史箴图》“修坏”案告诉我们,列强在看待文物的时候,并不能结合文物原属文明的文化背景,也并不能真正做到保存“好”。文物虽然具有“普世性”,但是博物馆具有国别属性,从大英博物馆两个事件的先例结合近期监守自盗文物丢失来看,风险依然存在。
3.文物返还的难点所在
文物返还是跨国家的国际事务,主要遵循国际法和条约:
自近代以来,国际社会就开始尝试通过国际条约的方式来保护文物,防止其遭受盗窃、盗掘和非法跨境交易并促进其返还原属国。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目前主要有适用于战时文物保护及返还的《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简称“1954年海牙公约”,共有123个缔约国;适用于和平时期文物保护及返还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简称“1970年公约”,共有125个缔约国;为补充1970年公约不足而制订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简称“1995年公约”,共有32个缔约国。此外,《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简称“打跨公约”,共有118个缔约国,也延伸到文物领域。其中,1970年公约由于对促进各国完善相关国内立法并建立国际合作执法机制、提高各国民众的文化主权和文物保护意识都起到了其他公约无法比拟的作用,获得了“文化财产国际立法里程碑”的盛誉。与此同时,自联合国成立以来,联大也通过诸多涉及文物保护与流失文物返还的决议。这些决议虽因不具备直接的法律约束力而被冠以“软法”之称,但因联大所具有的广泛代表性、权威性,对于敦促各国完善、改革其国内立法与执法,加入相关国际公约,推动国际文物法律和社会环境朝着公平、正义的方向演进起到了历史性作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近代以来,国际社会就开始尝试通过国际条约的方式来保护文物,防止其遭受盗窃、盗掘和非法跨境交易并促进其返还原属国。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目前主要有适用于战时文物保护及返还的《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简称“1954年海牙公约”,共有123个缔约国;适用于和平时期文物保护及返还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简称“1970年公约”,共有125个缔约国;为补充1970年公约不足而制订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简称“1995年公约”,共有32个缔约国。此外,《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简称 “打跨公约”,共有118个缔约国,也延伸到文物领域。
联大于2009年和2012年也先后通过了第64/78号和第67/80号标题为“文化财产返还或归还原主国”的决议,“确认各国必须通过法律互助等手段,包括按照合作国的法律并依据适用的国际法来起诉和引渡参与非法贩运和从原主国非法移走文化财产的人,以合作打击这些活动”。2011年通过了“关于加强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对策以保护文化财产,尤其是防止文化财产被贩运”的第66/180号决议,敦促各国和相关机构酌情强化和充分实施加强国际合作包括司法互助的机制,打击一切形式的文物犯罪活动,并为被盗文物的追回和归还提供便利;敦促各国考虑在本国立法框架内对一切形式的文物犯罪活动加以刑事定罪,并请各国根据打跨公约第2条的规定,将文物非法交易,包括在考古遗址和其他文化遗址进行盗窃和抢掠的行为定为严重犯罪,以便充分利用打跨公约开展广泛国际合作,打击相关犯罪活动;授权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以下简称“毒罪办”)制定针对文物非法贩运问题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对策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开展搜集和分析犯罪趋势等工作。根据联大决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于2011年通过了“加强保护文化财产尤其使之免遭贩运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对策”的第2011/42号决议。
——加强国际合作 促进流失文物返还,刊于《中国文物报》2014年1月9日
既然体系似乎很健全,但是难在哪里?
这些公约不具溯及力,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现有国际公约对19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40年代我国遭受侵略这段时期因战争而流失海外的文物不具实际可适用性;二则,除1995年公约外,我国都只是作为后来者加入,而未参加公约的起草,所以我们的国家利益诉求在公约中没有得到更充分的体现。三则,由于这些公约自身的不足,譬如公约语义含混、普遍缺乏具体的实施机制和约束机制,对和平时期防止文物流失和促进文物返还的实际执行效果自然不彰。
——加强国际合作 促进流失文物返还,刊于《中国文物报》2014年1月9日
4.提高中国在国际事务上的话语权
国际事务不是儿戏,自然也要有标准和规则。目前的情况,是标准和规则不利于那些殖民时代被掠夺文物的返还,而目前看这一时期文物返还也多以购买为主,但是由于中国文物的拍卖价居高不下,所以购买也非长久之计,更为关键的是,拍卖没有起到对殖民时代列强掠夺文物的批判作用,反而是一种无形的默认,只有抢救一些精品、孤品文物先回家的意义,并不能助力建立规则。所以未来的解决手段,还是一方面提高话语权,制定有利于被殖民国家文物返还的国际规则;另一方面抓住节点性事件的机遇,能回来多少先回来多少。在解决之前,最好能先梳理清楚,列出清单,搞清楚到底世界各博物馆的中国文物、艺术品馆藏,有多少是掠夺来的。根据目前的经验,恐怕要让这些“普世性博物馆”列出这样一个清单来,要比返还一两件文物还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