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翻封禁TikTok的法案,只能是美国人自己
封禁TikTok,违宪吗?
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的法律。
一旦TikTok被封禁,那么TikTok和用户在平台上的言论自由将一同被剥夺。
1798年,美国几名编辑因在报纸上丑化总统亚当斯(John Adams)锒铛入狱,当时国会制定了一部惩治丑化总统言论的法律。
这部在美国历史上臭名昭著的法案是《防治煽动法》,距“第一修正案”确立已经过去了8年。
这部法律有它自己的时代背景,当时法国大革命让美国人一度非常恐惧,他们担心社会再次动荡,长时间暴乱。
《防治煽动法》里规定,撰写、印刷、发表或出版任何针对联邦政府、国会或总统的不实诽谤和污蔑之词,意图损害政府、国会、总统声誉者,最高将被判处两年徒刑。
这是“第一修正案”遭遇的首次危机,探索也才刚刚开始。
大法官霍姆斯对“第一修正案”提出了一个影响深远的标准——
判断言论自由有没有过界、判断一个言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关键在于当事人的言辞是否在特定情形下有可能带来一种“明显而即刻”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的危险。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这一观点在此后的几十年里支撑了对“第一修正案”的解释。直到1960年,再次遭遇挑战。
《纽约时报》的胜诉
广告的内容主要谴责美国南方地区压制黑人运动,还曾逮捕学生,用炸弹袭击马丁·路德·金的家,以“超速”等名义将其逮捕。
但广告部分内容失实,没有确凿证据。
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沙利文看到后直接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他当时负责该市治安。他认为,《纽约时报》做出不实报道,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这一段论述,后来多次出现在美国大法官们的判决文书当中。
法律是人的选择
直到今天对“第一修正案”的理解依然没有终结。
美国法学界依然存在一批在“言论自由”的边界上继续往前走的人,他们提出的观点虽然在当时的时代未成主流,但慢慢地也改变了整个法律学界的思考。
《批评官员的尺度》(Make No Law)一书作者安东尼·刘易斯说,从“第一修正案”走过的这些历史,再一次印证了一些很简单的事情,即“法律是人的选择”。
“法律规则的一系列改变跟成功,常常是某一些具体的个人所做的具体的选择。
可是这些选择是可以走回头路的,这些选择的背后可能是时代精神的改变,是社会氛围、文化传统的改变。
有的时代氛围可以裹挟法律,然而最后只有民意、只有文化,才是守住法治最后的那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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