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中的维吉尔

秦朝法律,为什么看上去更“尊重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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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

——贾谊·《治安策》

各位好,像之前《一个告别,但愿,也是一个开始》说的,微信公众号这边以后将不是我写作的主要阵地,我会转到知识星球那边,继续我的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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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问我,小西,你的知识星球更新频率如何?文章大约是个什么方向、主题和质量的。
我这人写作比较随性,也不知会在那边更什么样的主题,但初步想向大家保证,我至少每个星期会写三篇比较长的文章,同时还参与——以前在微信号上写作的时候,我一篇文字动辄四五千字,已经很多朋友说你这样写有点傻实在了。以后我会把这种傻实在劲儿用在那边。
同时我会挑一些文章,间歇性的发在微信号这边,算是做个推广吧。
我的星球99元每年,已经很便宜了,如果还是觉得太贵,也可以先通过付费阅读的方式对这边的文字“买两个尝尝”。当然划算肯定还是直接包年更好一些。
最后,请原谅,我无法像之前一样在公众号上免费给大家写文了,我当然感激这个时期大家给我的支持,但也承受不了这种模式所带来的风险与上海。
今天先发第一篇,聊聊秦朝法律为什么会显得比后世法令尊重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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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秦始皇是“我家阿政哥哥”?姑娘你病的真不轻》谈到了时下有些饭圈女孩“无不怀念我大秦”的有趣现象,不过那篇文章留下了一点余味,那就是“尊重女性”这个事情,在秦朝法律中到底有没有得到过体现。
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因为就像昨天文章说的,包括始皇帝在内的秦朝统治者,他们本心肯定是没有任何现代人意义上的“尊重女性”的觉悟的,否则国主死亡后妃嫔陪葬这个野蛮习俗,也不能在秦国流传那么多年,直到秦始皇死还能再无比惨烈的“复兴”一回。
须知那些嫁给皇上妃嫔滕妾有什么罪过呢?她们的生命权难道就不值得尊重么?凭什么一个娶了那么多老婆的大叔死了,就得让这么多年轻姑娘陪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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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如果我们翻史料,你又好像能看到秦朝时代的女性,在法律上似乎确实是比后世的儒家王朝得到了更多的尊重和保护的。
比如我记得《史记·陈丞相(陈平)世家》就记载过这么一个故事。
说,陈平年轻的时候长得俊美,可是家贫,找不到好姑娘愿意嫁他。可是有一个富商的女儿看上了他。
而这姑娘也是奇特,“五嫁而夫辄死”——先后嫁了五次,每次都是刚嫁过去,丈夫马上就死了。有这样的经历,当然再找对象就有点困难。
可是陈平表示,他敢娶。
于是富商之女就带着她丰厚的财产嫁给了陈平,陈平在迎娶白富美之后立刻过上安逸的生活,最终走向人生巅峰,成为汉初功臣集团中的一员。
这里面有一个司马迁没有刻意写,但不经意反映出的问题——秦朝女性是允许改嫁的,且改嫁的过程当中,还可以保留自己财产。你看这位富家女,先后嫁了五次,最后还能给陈平带去一笔丰厚的嫁妆。这就足以说明该法律不仅有,而且得到了很好的执行。
《史记》中另一段描述秦末群雄张耳娶老婆的故事则更有意思,说这个女性“亡其夫,去邸父客。父客素知张耳,乃谓女曰:“必欲求贤夫,从张耳。”女听,乃卒为请诀,嫁之张耳。”
也就是说,张耳的老婆可能是个对丈夫很挑的女性,这里的“亡其夫”不是学潘金莲把丈夫毒死了,而只是嫌弃前夫没出息,跟他离婚了。回到家里,姑娘她爹就告诉女孩说“你一定要嫁个好老公,就找张耳吧。”女孩听了她爹的话,于是嫁给了张耳。
结合这两个故事,我们似乎能描绘出“大秦”时代一幅很光明的女性画卷——秦朝的女性不仅拥有自己的财产权,而且(在未生孩子的情况下)还可以离婚、再嫁,再嫁还能保留自己财产。
这对女性来说是不是挺爽的呢?相比后世王朝给女性套上的“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枷锁,相比宋代连李清照这样的女精英想打个离婚官司,自己就必须因为“出首告夫”先坐牢的野蛮,秦代法律对妇女的财产保护,是不是很先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