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九題:高階阿毘達磨》(9)
《俱舍九題:高階阿毘達磨》計劃出版,目前正在統稿。阿毘達磨的細節很多,非常容易出錯。所以我打算先放在網上,以便有讀者幫我發現其中的錯誤。希望成書時錯誤盡量少一點。感謝許國明、范昌鑫、劉琨、心睿指出此前初稿中的錯誤。本書一共9題,下面是第9題。本題中,「異生無分離染而命終」是許國明提示我的,「依第二定初定無漏不是同類因」得益於范昌鑫和我的討論;其餘細節也有不少得益於和他們的討論,以上兩處是尤為重要者。而眾賢在「以無漏道離色染何時創得空處近分善」問題上的不同說法,我和許國明在一年中斷斷續續多次討論,最近范昌鑫也參與討論,始終未能給出合理解釋,我認為是眾賢的矛盾。
《俱舍》的天際——第九題:定生善法等
本題並不是一道題,而是阿毘達磨中諸多疑難的細節。說白了,就是「牛角尖」問題。因此,不成系統,不像前八題大體可以用題目串起來。本節只是沿用前面的叫法稱為「第九題」。在熟悉前八題之前,閱讀本題是不太必要的,類似「鑽牛角尖」。但已經熟悉之後,考慮這些問題,可以咀嚼到阿毘達磨更深層次的味道。本題中,有眾賢也自相矛盾的地方,有難以得出結論的細節。
一、「順決擇分」的兩種含義
考慮三個問題:
1、順決擇分是否包括煖頂忍世第一法之外的內容?
2、無色界有沒有順決擇分?
3、聖者能不能再起順決擇分?
從《婆沙》開始,「順決擇分」就有兩種不完全相同的含義。一種是指煖等四善根,隨順見道,稱為順決擇分;一種是指淨定四種之一,隨順無漏(聖道),稱為順決擇分。
《婆沙》:「然有三種順決擇分,一順退分,二順住分,三順勝分。謂順退者,名順退分;若順住者,名順住分;順勝進者,名順勝分。煖具三種。頂亦具三,有說唯二,除順住分,以頂位是進退際故。忍亦有二,除順退分。世第一法,唯順勝分。是故此位定無退理。問:此中三分,一切皆是順決擇分善根所攝,與後定蘊所說四分有何差別?答:所依各異,謂此但依隨順見道,總立一種順決擇分,於中義別復開三種。後定蘊中,總依有漏修所成善建立四分……」
「定蘊所說四分」,即「淨定有四種」:順退分、順住分、順勝進分、順決擇分——其中,順決擇分包括無色界的順決擇分、色界的順決擇分。色界的順決擇分又包括煖等四善根和其餘;煖等又可以分為「順退分」等,但這個「順退分」就不是淨定四中的「順退分」了。同一個名稱,語境不同,含義也是不同的。
「順決擇分」的兩種含義,在《婆沙》中沒能統一,在《俱舍》《正理》中,不再強調差別,但仍保留了不盡統一的痕跡,即「隨順見道」和「隨順聖道」的差別。
《婆沙》卷7:「順決擇分善根者,謂煖頂忍世第一法。」
《婆沙》卷163:「順決擇分者,即煖頂忍世第一法等。……順決擇分者,隨順聖道,此分或作聖行相或作餘行相而向聖道趣於解脫,如初靜慮乃至有頂隨應亦爾。」
——卷163比卷7多了「等」,前者是「隨順見道」,後者是「隨順聖道」。
《俱舍》卷18:「順決擇分者,謂近能感聖道果善,即煖等四,後當廣說。」
《俱舍》卷23:「分謂分段,此言意顯所順唯是見道一分,決擇之分故,得決擇分名。」
《俱舍》卷28:「順決擇分能順無漏,故諸無漏唯從此生。」
——卷23是「隨順見道」,卷28是「隨順聖道」。
《正理》卷20:「非諸聖者順決擇分可復現前。」
《正理》卷44:「順決擇分善,謂煖等四,此亦如後辯賢處說。」
《正理》卷61:「分謂分段,即是見道,是決擇中一分攝故。煖等為緣引決擇分,順益彼故得順彼名,故此名為順決擇分。」
《正理》卷78:「順決擇分能順無漏,故諸無漏唯從此生。……順決擇分者,住彼起聖道。有言住彼順通達諦,由此無間能入離生。應知此中決定義者,謂諸聖道必此無間生,非此無間必能生聖道。若異此者,是則應說唯世第一法名順決擇分。……順決擇分者,如煖頂忍世第一法。」
——也是同樣的差別。「謂諸聖道必此無間生」的順決擇分,一定不等於「非諸聖者順決擇分可復現前」的順決擇分。
兩種順決擇分,不是彼此獨立的,而是狹義廣義之分。這體現在介紹淨定四的順決擇分時,也是以煖等四善根為例。
從廣義的「順決擇分」說,無色界是有順決擇分的,聖者也可以起順決擇分。《婆沙》:「非想非非想處,唯有三種,除順勝進分。」《正理》:「地各有四,有頂唯三,由彼更無上地可趣,故彼地無有順勝進分攝。……於此四中唯第四分能生無漏,……應知此中決定義者,謂諸聖道必此無間生,非此無間必能生聖道……」
為什麼無色界要有順決擇分?——無所有處也有無漏,是不能由色界順決擇分無間而生的。另外,雜修靜慮中間心,既能無間生無漏,也必然是順決擇分,而雜修靜慮是得阿那含已才容起的。這種屬於淨定的順決擇分,自然不是煖等。但它們也是色界的順決擇分。以上是廣義的順決擇分。
注意,《正理》「謂諸聖道必此無間生」,僅指聖道由淨定生的情況,也就是「於此四中唯第四分能生無漏」。淨定之外,欲界善心也能無間生無漏,「欲界善生九」,「並學無學,隨順住故」。
二、「捨定生善法」和「殊勝善根」
「捨定生善法,由易地退等。」
《俱舍》:「等言為顯捨眾同分亦捨少分殊勝善根。」
《正理》:「捨眾同分及離染時,亦捨煖等及退分定。為攝此故復說等言。」
《俱舍》「亦捨少分殊勝善根」的「殊勝善根」指什麼?按照《正理》,指「煖等」——問題是,「煖等」的「等」,到底「等」了哪些內容?是只包括頂忍?還是更包括無色界順決擇分?還是更包括淨定四中順退順住順勝進分?
注意,這裡的「煖等」是不能包括上忍、世第一法的,因為上忍、世第一法位不容命終。下文會詳細展開相關內容。
《光記》:「殊勝善根,謂煖等四。……今准此論及《正理論》,唯煖等四順決擇分名殊勝善根命終捨,餘順決擇分非是殊勝,命終不捨。一《正理》但云煖等,二《俱舍》以色二緣例同無色,若餘決擇亦命終捨,無色亦有順決擇分,何故不說命終捨耶?三《正理》但以色界三緣例同無色,不言命終。以此故知餘順決擇非是殊勝、非命終捨,唯煖等四名殊勝善根,唯說異生命終捨故。……然別解命終全捨,定戒命終分捨煖等。」
《光記》認為,「唯煖等四順決擇分名殊勝善根」,這和《婆沙》有所不同。
《婆沙》:「梵行者,謂能初種順解脫分順決擇分等殊勝善根,及能受持別解脫戒。」
《婆沙》:「菩薩所有殊勝善根謂從不淨觀乃至無生智,皆一坐得。」
按照《婆沙》,順解脫分、不淨觀等,也都是殊勝善根。當然,後面「從不淨觀乃至無生智」的表述中顯然不包括順解脫分。可見「殊勝善根」根據語境,會有不同的含義。
再注意《正理》:「如是五通,若有殊勝勢用猛利,從無始來曾未得者由加行得,若曾串習無勝勢用,及彼種類由離染得,若起現前皆由加行。佛於一切皆離染得,隨欲現前不由加行。三乘聖者後有異生,通得曾得未曾得者,所餘異生唯得曾得。」可見,五通也有「殊勝」者。
可見,「殊勝善根」不應如《光記》理解為「唯煖等四」。而且《光記》「唯煖等四名殊勝善根,唯說異生命終捨故」也是不準確的,因為世第一法不可能由異生命終捨。
考慮問題:已成就未至定的異生,命終還生欲界,捨不捨未至定?
《婆沙》卷120:「如是說者:異生命終定捨忍法,善根劣故。異生依此地起此類善根,命終還生此地,捨同分故,尚決定捨,況色界法經欲界生而當不捨?」
《婆沙》卷7也有類似表述。
可見,異生若成就未至定,未離欲染而命終,會由捨眾同分而捨未至定。
還要思考,「異生依此地起此類善根」的「此類善根」,是什麼善根?
比如說,欲界異生依初靜慮起「此類善根」,命終還生初靜慮,捨同分故尚決定捨哪些善根?一定不是初靜慮生得善根,因為初靜慮生得善根在生初靜慮之前不成就;也一定不是離欲染所得初靜慮善根,因為離欲染所得初靜慮善根不會因為捨欲界眾同分而捨,會因為「易地」「退」捨,「易地」是指遷生第二靜慮及以上地。可見,「此類善根」是加行所得有漏殊勝善根。
三界善心分為:生得、加行得。「謂三界善心,分加行生得。」在《婆沙》中經常會區分「加行得」「離染得」。《俱舍》頌也有「有漏通二得」「二得實外無」,分別指不淨觀、持息念。「二得」指的就是「離染得」「加行得」。實際上,「離染得」也屬於廣義的「加行得」,也就是在「謂三界善心,分加行生得」的框架下,離染得也是加行得,因為離染顯然是需要加行的。把廣義的「加行得」中的「離染得」分離出來,就是「離染得」「加行得」兩種。
我目前傾向的理解是:異生捨眾同分時,會捨掉「殊勝善根」中的「加行得」者,而這些是不限於煖、頂、忍的。比如,三義觀,就會因為異生捨眾同分而捨。
還要注意兩點。
一是,無漏善法不會因為捨同分而捨。「捨聖由得果,練根及退失」。無漏善法包括無漏律儀,也就是無漏無表。因此,無表色是有命終不捨的。舟橋一哉認為「無表業絕對沒有可能持續存在到命終以後」(《業的研究》,余萬居譯,法爾出版社,1999年,頁104等),水野弘元認為「無表業,也必須隨著肉體的死亡而消滅」(《佛教教理研究》,釋惠敏譯,法鼓文化,2000年,頁242),這都是對「無表業」缺乏基本的了解。
二是,成就未至定,不一定已分離欲染;已分離欲染,必然成就未至定。
《婆沙》:「生欲界聖者有三事命終:一全離染而命終,二全退而命終,三分離染而命終。異生但有二事命終:一全離染而命終,二全退而命終;無分離染而命終者。生色界聖者有二事命終:一全離染而命終,二分離染而命終;無有退者。色無色界無退義故。異生但有一事命終:謂全離染,彼無退故。無分離染而命終故。生無色界聖者異生應知亦爾。……是故聖者有分離染而命終義,異生即無。」
由此可見,生色無色界的異生,但凡能離自地一品染,次生必然只能上生,不能下生,亦不能生自地。還可以推出,「異生命終定捨忍法」的異生,必然是欲界具縛異生。——假設是生色界異生,生有時必不成就順決擇分,而依色界身無容起順決擇分(「依欲界身九」),那麼命終也不可能捨忍法。假設生欲界且已分離欲染,而忍不會因為退而捨(「初二亦退捨」,「又此位忍無退墮故名為忍法,……後二異生亦無退捨……若得忍法,雖命終捨住異生位,而增無退」),異生又不可能分離染而命終,必然全離染,若能全離染,依本必見諦,沒有理由不依本起順決擇分,那麼必然成為聖者而命終。因此,「命終定捨忍法」的異生,必然是欲界具縛。
另外,即便是「煖等」,也不是捨眾同分時必捨的——必捨的是異生,聖者不如此。「聖由失地捨,異生由命終。」
《正理》:「聖依此地得此善根,失此地時善根方捨。失地言顯遷生上地,異生於地若失不失,但失眾同分,必捨此善根。聖身見道力所資故,此四善根無命終捨。」
這裡的「此善根」,就是煖等。這表明,除了遷生上地,聖者是不會捨順決擇分的——即使起纏退時也不會捨。因此,欲界聖者,無論起何等纏退,即便「全退而命終」,都不捨煖等善根。又因為,煖等善根是色界善法,那麼,欲界聖者,是永遠成就色界善的——包括起上上品欲纏退時,包括住胎藏時。這就意味著,欲界聖者,恆成就靜慮律儀——包括具縛時、住胎藏時、起煩惱退時。欲界聖者也必然恆成就無漏律儀(「聖初除過去」)。更普遍地說:聖者恆成就律儀。起上上品欲纏退時,必然不成就欲界上上品修所斷染的斷對治,不管是無漏斷對治還是有漏斷對治,因此,此時所成就的色界善法,只能欲染的厭患對治。
生欲界,若成就無漏律儀,必成就靜慮律儀。《婆沙》:「而無成就無漏斷二者。……無有成就別解脫無漏斷三者。……但成就無漏律儀者,謂聖者生無色界。」
至於無色界的順決擇分,異生是不成就的。首先,無色界異生不能起順決擇分。其次,對欲色界異生來說,「生二三三一」,順決擇分於淨定中,只能生自;此外能生無漏,而無色界沒有見道;欲色界異生又不能起無色界生得善,而無色界加行善唯修所成;還不能於定中命終;由此,異生不能起無色界順決擇分——否則無法出順決擇分。(《正理》有說順決擇分容無間生順勝進分,這裡不考慮此說。若考慮,則容展轉生順住分順退分。)
三、「捨定生善法」的「易地」和「越地」
「捨定生善法,由易地退等」。其中的「易地」,容易被誤以為是此地生彼地,實際上不是的。
下地聖者若成就無色界順決擇分,命終生無色界,不捨所生地順決擇分——這種情況不算「易地」。「易地」說的不是有情此生和次生眾同分所繫地的關係,而是說此生成就的善法所繫地和次生眾同分所繫地的關係。
《婆沙》:「問:頗有二聖者同生一處,於世第一法一成就一不成就耶?答:有。謂一依初靜慮入正性離生,一依第二靜慮入正性離生,彼俱命終生第二靜慮;依初靜慮者不成就世第一法,越地捨故;依第二靜慮者猶成就世第一法,生自地故。問:頗有二阿羅漢俱在欲界,於世第一法一成就一不成就耶?答:有。謂一依初靜慮入正性離生,一依第二靜慮入正性離生,彼俱命終生第二靜慮,中有未離欲界俱得阿羅漢果;依初靜慮者不成就世第一法,越地捨故;依第二靜慮者成就世第一法,生自地故。」
可見,欲界沒生第二靜慮,對先所成就第二靜慮善法來說,是「生自地」,而不是「易地」。
考慮問題:欲界聖者分離第四靜慮染,命終生第四靜慮,捨不捨第四靜慮加行善?捨不捨空處近分加行善?
答:俱不捨。
先說「第四靜慮加行善」為何不捨。
《婆沙》:「有成就大種亦善色。……若生色界……若生色界者,彼定成就靜慮律儀,故有善色。」
可見,無論異生還是聖者,欲界沒生第四靜慮,生有剎那即成就靜慮律儀,成就第四靜慮加行善。若捨,第四靜慮加行善不會於生有剎那成就。因此,可以說,下地遷生上地,必有部分加行善不捨。這部分加行善是「離染得」。具體來說,欲界異生可以通過加行得到未至定,這些未至定的諸加行道九無間道八解脫道都是為了離染,但還不足以令他生到初靜慮,而離欲染第九解脫道時,既修初靜慮無邊行相,也修未至定六行相,這時所修的未至定、初靜慮都是離染得。如果此異生不再離初靜慮染而命終,中有和生有初剎那,都是成就未至定和初靜慮加行善的。這些加行善不是殊勝善根,屬於離染得。此異生生初靜慮生有時,也成就世俗他心通等,也是離染所得。
至於「空處近分加行善」,首先要考慮「欲界聖者分離第四靜慮染」時成就不成就。
這是一個眾賢沒能解決的問題,在《顯宗》的不同地方是矛盾的。
《正理》《顯宗》:「若以聖道離色界染,得無色善。此中離言非究竟離,以於色染未全離時,無色善心已可得故。」
從這裡看,「於色染未全離時」,空處近分加行善就已經成就了。
然而,《顯宗》在「聖二離八修,各二離繫得」的長行下,補充了一句《正理》沒有的解釋:「以無漏道離上七地前八品時,不修上邊世俗道故,唯有無漏一離繫得,離第九品方可具二。或應許得離道而修;或應斷染時,許依下修上。」
這就表示,如果完全以聖道離第四靜慮染,「於色染未全離時」,無色善心是不成就的。關於《顯宗》的這個矛盾,下文再詳辨,免生枝蔓。如果在全離色染前不成就無色善,那麼,以聖道分離第四靜慮染後命終,是談不上捨無色善的,因為先未成就。還需要注意的是,以無漏道分離第四靜慮染,諸加行道也不成就空處近分善,因為諸加行道不能依空處近分(沒有順決擇分)。
如果是以有漏道分離第四靜慮染,或者在離第四靜慮染之前先起空處近分善,這樣,命終前已成就空處近分,命終生第四靜慮,會不會因為易地捨呢?
我的理解是:不會。
「易地」在《婆沙》中也用「越地」來表達。之所以「越地」捨,是因為「諸定依自下」,「是故有頂無漏無所有處依九地身,有漏無所有處依八地身,有漏無漏識無邊處依七地身,空無邊處依六地身,乃至初定依二地身謂自及欲」。
空處近分善可以依第四靜慮身。因此,我傾向認為不捨。
還可以思考:生無色界是否容起空無邊處近分?生第四靜慮是否容起第四靜慮近分?生欲色界已離色染,是否容起空無邊處近分?
我的傾向是:不容。不過,《婆沙》:「有說亦從無所有處近分等無間非想非非想處現在前。」依這種說法,至少第三問是容的。如果認為容,就需要回答一個問題:所起已離染地近分,是四道中的什麼道?
附帶思考:聖者以無漏未至定離第四靜慮染,依未至定有漏道為加行,加行道時修不修初靜慮有漏、靜慮中間有漏、第二靜慮近分有漏、空處近分有漏?
答:修初靜慮有漏、靜慮中間有漏,不修第二靜慮近分有漏、空處近分有漏。
《婆沙》:「謂聖者……依未至定為離初靜慮乃至非想非非想處染,若世俗為加行,彼加行道時……即聖者依靜慮中間為離初靜慮乃至非想非非想處染,若世俗為加行。彼加行道時……於如是時,起未曾得非初靜慮世俗智現在前而修淨初靜慮及無漏。」
《婆沙》:「聖者依未至定為離第四靜慮乃至非想非非想處染,若世俗為加行,彼加行道時……於如是時,起未曾得非第四靜慮世俗智現在前而修無漏第四靜慮非淨。」
由第一條引文可以斷定,加行道時修初靜慮有漏。既然修初靜慮有漏,也可推斷為修靜慮中間有漏。第二靜慮近分有漏和空處近分有漏都不修,因為不是「依此地」。
再考慮:上地沒生下地,得生得善不用說,是否於生有時即得所生地加行善?
《婆沙》:「無色界歿生欲界時……善染污法曾得得者,善謂生得善四蘊,有說亦得串習聞思所成四蘊。此諸善法先由越界地故捨,今界地來還故得。……無色界歿生色界時……善染污法曾得得者,善謂生得善四蘊、加行善五蘊。此諸善法先由越界地故捨,今界地來還故得。」
可見,下生色界必得,下生欲界有異說。
需要注意,《婆沙》:「若從欲界歿生上二界,及上二界下地歿生上地時,彼心與彼地生得善四蘊諸得俱起。」——這裡只說生得善,沒說加行善,是因為「此中亦有同類得起略故不說,後應准知」。
四、一個猜想
我有一個猜想:若死有時,成就此地以上善法,則不容生此地以下。
表面上看,該猜想和《婆沙》中世友尊者的一句話類似:「非於已離染地而得受生。」
表述略有差別。世友尊者的表述,不能涵蓋沒生下地的情況:沒生下地,都是「於已離染地而得受生」。
我的表述,「若死有時,成就此地以上善法,則不容生此地以下」,是分此地、上地、下地來看的。
舉例來說,若死有時,成就第四靜慮以上善法,則不容生第四靜慮以下(不包括第四靜慮)。也就是說,若死有時,成就空處近分善——哪怕只是為離第四靜慮一品染已起加行道,還是第四靜慮具縛,命終也不容生第三靜慮或以下。
那麼,下生屬於什麼情況?屬於未為離此地一品染起加行道。
如果這個猜想成立,可以得出一些推論。比如:若分離此地染命終,必還生此地——這是聖者生自地的情況。聖者於色界四靜慮容再生,只是所生諸天不同。
再思考:生無色界聖者能分離染而命終嗎?
還是看《婆沙》這句:「生色界聖者有二事命終:一全離染而命終,二分離染而命終;無有退者。色無色界無退義故。異生但有一事命終:謂全離染,彼無退故。無分離染而命終故。生無色界聖者異生應知亦爾。」
由「亦爾」知,無色界聖者也可以分離染而命終,然而,阿那含於三無色和有頂最多只能各生一次。《正理》:「於三無色次第生已,後生有頂方般涅槃……無不還者於已生處受第二生」,「無色界中都無有處,以無色法無有方所,過去未來無表無色不住方所,理決然故,但異熟生勝劣差別說有四種」。
那麼,無色界聖者的分離染,必然不是分離自地染,而是分離上地染。比如,生空無邊處聖者,必不能分離空無邊處染而命終,而容分離識無邊處等地染而命終。不過,生有頂聖者,就不容分離有頂染而命終了。
此外,「分離」不僅可以理解為修所斷染的分離,也包括見所斷染的分離。
再提出兩個推論:
推論1:沒生下地者,死有時必是此地具縛。
推論2:沒生下地者,死有時必不成就上地近分善。
推論1很好證明。沒生下地者,一定是色無色界異生。因為欲界沒有下地;而聖者不容生下地。異生的見惑和修惑是一起斷的,色無色界異生,一旦已離自地一品染,此生必然能全離此地染,「彼無退故,無分離染而命終故」,因此沒有次生生下的可能。
推論2要更寬鬆一些。因為異生如果不是此地具縛,必然成就上地近分善。而異生成就上地近分善,不一定不是此地具縛。因為在離自地一品染無間道之前,還有加行道。「加行道者,謂此無間無間道生。無間道者,謂此能滅所應斷障」,可見,在加行道時,已經註定會離染了。此外,在離染加行道之前,也可以起上地近分加行善心。
前一講說過,異生有「離染」「修諸功德」兩種情形。那麼,考慮色無色界異生,可以依上近分起何種功德?比如,生初靜慮異生,可以依第二靜慮近分起持息念。如果把《婆沙》的「異生依此地起此類善根,命終還生此地」理解為暗示了「命終不生下地」,即生初靜慮異生一旦依第二靜慮近分起加行善,命終不會生第二靜慮之下,那麼,就有理由相信推論2。
由推論2還可以更提出一個假說:沒生惡趣者,死有時必不成就未至定。——欲界沒有下地,以惡趣作為類比。該命題等價於:若死有時成就未至定,則必不生惡趣。
若以上假說都成立,可以據此推出以下命題:
命題1:聖不生下地,不生惡趣。
無論聖者生於何地,命終時至少分離了此地見所斷惑,因此,不可能生於下地。欲界聖者,死有時必然成就未至定,因此,不可能生惡趣。
命題2:忍不墮惡趣。
「初二亦退捨」,「後二異生亦無退捨」。異生既在忍位,不能由退捨,只能由捨同分而捨,則不能於死有之前捨。因此,死有時必成就忍法,即成就未至定,成就靜慮律儀。因此,得忍異生,不墮惡趣。
值得強調的是,忍位命終是可能的。下忍、中忍位,都容命終,唯上忍位不容。《婆沙》:「得忍異生命終時捨忍法不?」這就表示忍位容命終。因為世第一法和見道位都不可能命終,見道以後就不再是異生了。而且,忍位命終只能是下忍、中忍,不能是上忍,因為上忍唯一剎那。
五、中忍位「減行減緣」
《俱舍》:「若至忍位,於少趣、生、處、身、有、惑中得不生法故。趣謂諸惡趣,生謂卵濕生,處謂無想、北俱盧、大梵處,身謂扇搋、半擇迦、二形身,有謂第八等有,惑謂見所斷惑。此於下上位,隨所應而得,謂於下忍得惡趣不生,所餘不生至上忍方得。」
如果下忍上忍必同一生,就不能說生、處、有等「至上忍方得」。可見,下忍中忍位容命終。
為什麼上忍位得「所餘不生」?
因為上忍只有一剎那,隨後就是世第一法、見道,所以,一旦得上忍,此生必入聖。也就是說,一旦得上忍,此生命終時,必然成就律儀,若有次生,次生生有時,也必然成就律儀(若生無色界,則成就無漏律儀)。《俱舍》:「惡戒人除北,二黃門二形,律儀亦在天,唯人具三種」,「律儀亦爾,謂於人中除前所除,並天亦有,故於二趣容有律儀」。《正理》:「此四生人皆可得聖,得聖無受卵濕二生」——因此,得上忍已,必不更受卵濕二生。聖必不生無想、北俱盧、大梵處,因此,得上忍已,必不生此等處。「扇搋、半擇迦、二形」不成就律儀,因此,得上忍已,必不受此等身;聖必不受第八等有、見所斷惑,因此,得上忍已,亦必不受。
「所餘不生至上忍方得」,准此,得中忍容受第八等有,即中忍位容命終,則減行減緣之剎那不可計數。
稱友《明瞭義疏》計算中忍減行減緣之剎那,實為無稽——這種計算建立在「中忍位必不出觀」的前提上,而實際上,中忍位不唯可以出觀,甚至還容命終。因此,嘗試計算「減行減緣」的剎那毫無意義。退一萬步說,即便按不出觀來考察減行減緣的最小剎那數,稱友疏中提到的諸說存在各種的問題。長慈法師有文章介紹稱友疏的「減行減緣」,但沒發現稱友的各種錯誤。關於稱友疏「減行減緣」的錯誤,這裡扼要說兩點:
1、減緣次序
yadā kila rūpārūpyapratipakṣādīnām. adiśabdena rūpārūpyanirodhasamudayaduḥkhānāṃ kāmāvacarapratipakṣādīnāṃ ca grahaṇaṃ. ……kāmāvacaranirodhasamudayasatye tathaiva svākārahrāsakrameṇākāryāpāsya ca.
這是稱友介紹的一說。此說中,把「色無色界對治法等」的「等」解釋為「色無色界滅集苦以及欲界對治法等」。如果合起來說,只能表示減緣的內容,而不能表示次序。按照次序應該說:「等」包括「欲界對治法(道)、色無色界滅、欲界滅、色無色界集、欲界集、色無色界苦」。稱友此說的減緣次序是:「減(上界)道諦、滅諦、集諦、苦諦、欲界道、欲界滅、欲界集」。而正確的減緣次序是:「減上界道諦、欲界道、上界滅、欲界滅、上界集、欲界集、上界苦」。
2、必須有「減行」
tatra ca rūpārūpyāvacarapratipakṣaparityāge 'ṣṭāviṃśatiś cittakṣaṇā bhavaṃti.……
這是稱友舉出的另一說。此說認為「減行減緣」的剎那數是:28+24+20+16+12+8+4+3+2+1+1=119,這種理解最嚴重的問題是前面只有「減緣」沒有「減行」:直接從32減到28,從28減到24,是減所緣,也就是一次減掉4個行相。而正確的方式是一次減掉一個行相。即《婆沙》說的「漸次略去色無色界諸行道」。「色無色界諸行道」是「漸次」略去,不是「一次性」略去。不過,此說的減緣次序是正確的。
總之,第一,嘗試去計算中忍減行減緣的剎那數,是最根本的錯誤,因為中忍位容命終、容出觀,往往不是一座而成;第二,即便考慮計算中忍減行減緣的極少剎那數,稱友疏中介紹的兩種計算方式也都各自存在重大問題,一種搞錯了減緣次序,另一種缺失了減行。稱友疏除了上述重大錯誤外,還有別的錯誤,主要是中忍最後一剎那的確定,即對「但有二念作意思惟欲界苦聖諦境,齊此以前名中忍位」的理解。
為什麼中忍位的完成以「但有二念作意思惟欲界苦聖諦境」為標準?
《婆沙》:「彼於欲界苦以四行相相續觀察,復漸略之。至一行相二剎那觀察,如苦法智忍及苦法智。齊此名中忍。」
這就意味著,在中忍位沒有完成的時候,行者如果第一剎那以苦行相觀察欲界苦,第二剎那必然無法做到繼續以苦行相觀察欲界苦,只能以餘行相觀察欲界苦,或者不觀察欲界苦。而唯有在能以連續二剎那的苦行相(或者苦諦下餘三行相之一)觀察欲界苦諦時,作為中忍的成滿。這連續的兩剎那同一行相,就好比無間道和解脫道。
因此,假設有行者於中忍位不出觀,能以極少之剎那數成就中忍,所需剎那數應該是:
31+30+29+……+4+3+2+1=496
對於該計算,要明確三點:
第一,中忍位的第一輪是31剎那,而不是32剎那。
《婆沙》:「……後以四行相觀色無色界諸行道,齊此名下忍。從此以後,漸漸略之。謂復以四行相先觀欲界苦,次觀色無色界苦,乃至最後觀欲界諸行道,漸次略去色無色界諸行道。復以四行相先觀欲界苦……」
可見,中忍開始的第一輪,「色無色界諸行道」已經有所減闕了。在減闕之前,還是下忍,而以32剎那的最初減闕為中忍之開始,因此,中忍第一輪是31剎那。
第二,一共是31輪,而不是32輪或者30輪。
31+30+29+……+4(非常、苦、空、非我)+3(苦、空、非我)+2(空、非我)+1(非我)=496
假設誤解為32論,就會計算成497剎那;誤解為30論,就會計算成495剎那。而這兩種誤解,都是因為沒明白《俱舍》這句表述:「乃至但有二念作意思惟欲界苦聖諦境,齊此以前名中忍位」,由此以為中忍的結束,要麼是:
31+30+29+……+4+3+2(空、非我)=495
要麼是:
31+30+29+……+4+3+2(空、非我)+1(非我)+1(非我)=497
這兩種都是不了解其原理,而機械地理解「二念作意」。試想,如果是495剎那,最後兩剎那的行相必然不同,比如,是空、非我,這是不符合《婆沙》「至一行相二剎那觀察,如苦法智忍及苦法智」的。因為苦法忍和苦法智是同一行相。《婆沙》:「若如是說,緣苦諦忍後入正性離生,則有四心同一所緣同一行相,謂增上忍、世第一法、苦法智忍、苦法智相應。」
如果認為是497剎那,那就多了,因為最後三剎那的行相都相同,其中前兩剎那已經滿足了「至一行相二剎那觀察,如苦法智忍及苦法智」,第三剎那叫什麼呢?「曾所得非修」。
因此,中忍位減行減緣成滿的極少剎那數,一定是496,而不是497或者495,更不是119或者118、117。中忍最後的兩剎那,在不同的「輪」中,是倒數第二輪的後一剎那,和最後一輪的唯一剎那,但它們的行相是相同的。
六、「許得離道而修」與「聖二離八修」的解釋修訂
「斷」和「離繫」,含義有別。如頌所說:「於見苦已斷,餘遍行隨眠,及前品已斷,餘緣此猶繫。」遍行隨眠的所緣繫此前已經說過了,現在詳細說說修道位中後品對前品的所緣繫。
《婆沙》:「此中諸色若時名斷即時離繫,若時離繫即時名斷,先斷後離繫先離繫後斷無是事故。染污心心所法或先斷後離繫,或斷時即離繫。彼有九品,謂上上乃至下下。前八品先斷後離繫,下下品斷時即離繫。謂上上品斷已猶為後八品為所緣繫,乃至前八品斷已猶為下下品為所緣繫。同地九品展轉相緣為繫事故。若斷第九品時九品皆得離繫,於前八品所緣繫盡,彼相應繫先已盡故名得離繫,於第九品二繫俱盡故得離繫。是謂此處略毘婆沙。」
諸法分為:見所斷、修所斷、非所斷。非所斷法談不上斷,見所斷法都是染污法,修所斷法有染污法,有善、無覆法。修所斷法中的色、有漏善、無覆無記心心所法是由第九無間道力一時頓斷的。
《婆沙》:「為遮彼意顯諸染污心心所法九品漸斷,色、有漏善、無覆無記心心所法要由第九無間道力一時頓斷。」
《俱舍》:「以諸善法非自性斷,已斷有容現在前故。然由緣彼煩惱盡時方說名為斷彼善法,爾時善法得離繫故。由此乃至緣彼煩惱餘一品在斷義不成,善法爾時未離繫故。」
見所斷法除了心心所,還有見所斷心心所俱有法等,即見所斷心心所四相和得,它們也都是見所斷。《正理》:「此中八十八隨眠及彼相應心心所法,并彼諸得,若彼生等諸俱有法,皆見所斷。所餘有漏皆修所斷。一切無漏皆非所斷。」《俱舍》:「又見修所斷法如其次第有見修所斷得,非所斷法得總有二。」
《識身》卷16有十二心「未斷非成就」等諸句分別,這裡不詳細展開了。
雖然「斷」和「離繫」有別,但「斷得」和「離繫得」,可以通用。——《俱舍》解釋「得無漏斷得」為「謂得無漏離繫得故」,《正理》《顯宗》亦同。在「聖二離八修,各二離繫得」下,「斷得」和「離繫得」也是混用的。
《俱舍》:「又如異生生二定等,雖捨欲界等煩惱斷得,而不成就欲界等煩惱。」
《正理》:「以欲界等有漏離繫得初定等攝,唯彼能治故,若生上地此得必捨,生上地必捨下有漏善故。此二雖無煩惱斷得,而勝進故遮惑得生。」
由此可見,「欲界有漏離繫得」是初靜慮繫。由「生二定」捨可知,生初靜慮不捨。
回到此前提到的問題:聖者以無漏道離第四靜慮染,於何時得無色界善?
《顯宗》有兩種說法:「雖下聖道斷煩惱時,諸上地邊有能同治,然由有漏繫地堅牢,未離下時不能修彼」;「有說亦修彼,起彼斷得故」。
按照「未離下時不能修彼」的說法,以無漏道離染,總是在第九解脫道才修上地根本近分有漏善。
《正理》:「諸有學聖用有漏道離下八地修斷染時,能具引生二離繫得,有漏無漏二種斷道於八地中所作同故。用無漏道離彼亦然,亦以於中所作同故。由此有學離八修斷世出世道隨一現前,各未來修世出世道。」
那麼,這裡的「有學離八修斷」,是唯指「全離」還是也包括「分離」呢?換句話說,以無漏道離八地染,前八無間道修所離染地上近分俗智嗎?可以通過「斷八地無間,及有欲餘道,有頂八解脫,各修於七智」來確定這一點。《正理》:「斷上七地諸無間道,四類世俗滅道法智隨應現修;斷欲加行有欲勝進,俗四法類隨應現修。此上未來皆修七智,謂俗法類苦集滅道。」
可見,有學以無漏道離八修斷,前八無間道也修俗智。那麼,所修俗智是何地俗智?比如,聖者依初靜慮離第四靜慮染,前八無間道所修俗智是何地俗智?只能是空處近分俗智,因為下地俗智不是第四靜慮染的斷對治。
這就是「有說亦修彼,起彼斷得故」。此說和「雖下聖道斷煩惱時,諸上地邊有能同治,然由有漏繫地堅牢,未離下時不能修彼」是不一致的。
未至定是個特殊情況。未至定有無漏道,而上地近分都沒有無漏道。依未至定無漏道離下染,九無間道時肯定修未至定有漏道,因為此時依未至定。「諸道依得此,修此地有漏」。而以初靜慮無漏道離初靜慮染時,不依第二靜慮近分;以未至定、靜慮中間無漏道離初靜慮染時,也都不依第二靜慮近分;因此,「餘八離自上」,九無間八解脫時既不能「得此」,也不能「依此」,而不能修此地(所離染之上地)有漏,只有在第九解脫時由「得此」而修此地有漏。
在「聖二離八修,各二離繫得」處,《顯宗》補充解釋道(《正理》無):「以無漏道離上七地前八品時,不修上邊世俗道故,唯有無漏一離繫得,離第九品方可具二。或應許得離道而修;或應斷染時,許依下修上。」
眾賢發現了矛盾,但是無法給出有說服力的解決方案,只是提供了兩種思路:「許得離道而修」「斷染時許依下修上」。其中,「斷染時許依下修上」是和「然由有漏繫地堅牢,未離下時不能修彼」相矛盾的。
現在,細看《俱舍》《正理》《顯宗》對「聖二離八修,各二離繫得」的解釋。
《俱舍》:「諸有學聖用有漏道離下八地修斷染時,能具引生二離繫得,用無漏道離彼亦然,由二種道同所作故。……既說聖者二離八修各能引生二離繫得……」
如果說《俱舍》這裡在「前八無間道」的問題上還沒有顯示得十分明白,《正理》應該說是明白的。
《正理》:「由此有學離八修斷世出世道隨一現前,各未來修世出世道。……由此但可作如是言:二道於中所作同故,隨一現起引二得生,不可說言為成斷故。」
《正理》的「世出世道隨一現前,各未來修世出世道」,「隨一現起引二得生」,應該足以讓我們認為,所說是包括前八無間道的。這也是和「斷八地無間……各修於七智」相符合的。
而《顯宗》就不同了。
《顯宗》:「由此有學離八修斷世出世道隨一現前,各未來修世出世道。此總相說。以無漏道離上七地前八品時,不修上邊世俗道故,唯有無漏一離繫得。離第九品方可具二。或應許得離道而修。或應斷染時許依下修上。……由此但可作如是言,二道於中所作同故,隨一現起引二得生,不可說言為成斷故。」
表面上看,《顯宗》保留了《正理》的表述,只是看似不經意地補充了「此總相說……」。這其實是個重大的修訂。
但這種理解和《顯宗》依循《正理》的如下兩處矛盾:「若以聖道離色界染得無色善。此中離言非究竟離,以於色染未全離時,無色善心已可得故。」「斷上七地諸無間道四類世俗滅道法智隨應現修……此上未來皆修七智,謂俗、法、類、苦、集、滅、道。」
因此,眾賢沒能解決這個問題。
七、中有離染
色界中有,是容成就無色界有漏善的。因為有「中般」。色界中有在全離色染時,一定成就無色界善。
中般阿那含是欲界沒起色界中有者,「非色界沒生色界者」,「又此地中有得般涅槃,唯起此地中所有聖道。初靜慮地中有位中般涅槃者,唯起自地根本靜慮聖道現前,非未至、中間,難令現前故,在中有位依身微劣,要易起者方能現前」。
由此推測,住中有位,應不容起上地近分;那麼,異生住中有位,也不能修上地善法,不能離下染。聖者住中有位離染,唯依無漏道,於第九解脫道時,得上地有漏斷得,修上地有漏道;由於無漏無異熟,不會因為離染而造受異熟之業。
還要注意,聖者於色界中有位離染,一旦全離自地染,就必然進離上地乃至有頂染而般涅槃,因為「生有唯染污」,而中有和生有「一業引故」,「中有本有總眾同分無差別故」,必是同地。已離自地染,就不能再起自地染污心了,就必然於中有位般涅槃。
思考:欲界中有能不能離一品染?
欲界中有不能全離欲染、不能得不還果,不能般涅槃,這是很明確的,「又不還等果非中有身得」。現在要考慮的是:欲界中有能否分離欲染?比如,離欲界一品染?
《婆沙》:「復次欲界煩惱業重非於中有微劣身中所能除斷,……復次欲界中有必不能起聖道現前以劣弱故,……復次中有微劣唯能起自根本地聖道現前非未至等以難起故……」
由此宜認為,欲界中有不能離任何染。
八、「五從果非先」
關於「四從種性退,五從果非先」,提一個問題:
中四種性聖者可否一剎那退種性不退離染?退離染不退種性?退離染亦退種性?
答:以下都是約「中四種性」「一剎那」說的:
學無學可以退種性不退離染。《婆沙》:「云何無記心俱?答:如無記心若退若生善法得起。無記心退善得起者,謂阿羅漢退勝根住劣根時,彼無記心與劣根品善得俱起。學退勝種性住劣種性亦爾。」
無學不可退離染不退種性。《正理》:「何緣練根成思等者,退彼應果住學位時,住先退性非所退者?得思等道今已捨故。豈不學位轉成思等得應果時,雖捨所得學思等道,而住應果思等種性,此亦應然?此例不齊,以彼學道攝彼無學道為等流果故。非無學位所捨思等與此學道為同類因,可能引學思等種性,故應退住先所捨者。」——無學退離染時,必定退果。而能退果的中四種性無學,必是無學位上練根所成(如果此前在學位已是思等,成為無學是不會退果的)。因此,此無學先住學位時,必是退法種性,未曾修習思等種性學道,若退成有學,還住先所成就的退法種性。
有學可退離染不退種性。《婆沙》:「此中亦有同類得起略故不說。後應准知。……若不還者及諸異生已離無所有處染,起無所有處纏退時,彼心與無所有處順退分諸得俱起。如是乃至起初靜慮纏退時,彼心與初靜慮順退分諸得俱起。」——這裡說三果,就是依「退離染不退種性」說的。不過,如果考慮不還果一剎那退離染亦退種性的情況,彼心就不僅是「與無所有處順退分諸得俱起」,而是「與劣種性學果諸得俱起」了。雖然前面提了「此中亦有同類得起略故不說」,但退種性所起善法得是不應該算作同類的。我傾向認為,是《婆沙》這裡沒有考慮一剎那退離染亦退種性的情況。
無學可退離染亦退種性。如上《正理》所說,無學退離染時必退種性。
有學可退離染亦退種性。——考慮有學先得初果,進得二果,於二果位練根成勝種性,若退住初果,由於之前未修勝種性初果,還應住先所捨劣種性初果(或勝果道)中。類似無學退離染時退種性者。
還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勝果道是從加行道開始算起的。
《婆沙》:「若起下上品纏退時,猶能護加行者,彼心亦與如前善得俱起。其有不能護加行者,除一來勝果道,彼心與餘如前善得俱起。」
九、「依初定初定」和「依第二定初定」聖道
《正理》在解釋道諦的同類因「唯等勝為果」時說:
「由是道諦雖地不同,展轉為因,同種類故。然非一切為一切因。與誰為因?謂等勝果,加行生故,非為劣因。初定聖道,有依初定乃至有依無所有處,二定等道應知亦爾。於依自上有,於依下地無,謂依初定初定聖道,與依九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即此唯用依初定道為同類因,不用依上聖道為因,以性劣故。依第二定初定聖道,除依初定,與依餘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即此唯用依初二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非依上地。依第三定初定聖道,除依初二,與依餘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即此唯用依初二三九地聖道為同類因,非依上地。乃至若依無所有處初定聖道,唯與依此無所有處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即此通用依九地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如依九定初定聖道,餘定聖道依於九地,隨其所應當廣思擇。」
這裡的「依初定初定聖道」,是什麼意思?
《光記》給出了一個解釋,但這個解釋顯然是不合理的。
《光記》:「問:若九地聖道展轉為因者,何故《正理》十六云『於依自上有,於依下地無』?彼論說九地各能修九地聖道,隨其所應,與依自地所修、與依上地所修者為同類因,故言『於依自上有』。上地所修者,不與依下地所修者為同類因,故言『於依下地無』。如依未至定所修九地聖道,與依九地所修八十一種聖道為同類因。如是乃至依無所有處所修九地聖道,唯與依無所有處所修九種聖道為同類因。准《正理》文,依上所修者非與依下地所修者為同類因,如何乃言九地聖道展轉為因?解云:言九地聖道展轉為因,據依一地能修九地聖道。由同一地修故,所以展轉相望為同類因,非據通依九地所修聖道展轉皆得為因。言九地者,未是盡理之言。若言盡理,豈得依上地利道與依下地鈍道為因?准正理師意,雖等是同性同品,依上地者勝、依下地者劣,故依上地者不與依下地者為因,與依自上地者為因。」
《光記》把「依初定初定聖道」理解成了「依初定所修初定聖道」,那麼,依初定容修九地聖道,也就存在「依初定二定聖道」乃至「依初定九定聖道」。按照《光記》的解釋,我們來思考一個非常簡單的問題:依第二靜慮離第三靜慮染諸無漏道,與依未至定所起金剛喻定,誰是誰的同類因?
如果按照《光記》的理解,前者不能是後者的同類因,因為前者是依第二靜慮修,後者是依未至定修。這十分荒謬,因為金剛喻定是離有頂染,顯然要比離第三靜慮染更殊勝,而且是後起善根(不考慮退的情況下)。
所以,《正理》的「依初定初定聖道」是不應該像《光記》這樣理解的。
我的理解是,「依初定初定聖道」的「依初定」,不同於別處的「依初定」,它指的是未離欲染而成就無漏未至定。也就是說,聖者所成就的最高無漏定就是未至定,叫「依初定」;如果聖者已離識無邊處染,已成就無所有處無漏,就叫「依無所有處」。那麼,「依無所有處」可以起九地聖道,而「依初定」只能起初定聖道。這裡的「初定」指未至定,也就是最下的無漏道。
這樣理解,《正理》就沒有前面的過失。
不過,仍然有兩處細節需要解釋。
一是,依下八定沒有九地聖道。
《正理》:「依第二定初定聖道,除依初定,與依餘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即此唯用依初二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非依上地。」
照離染的解釋,「依初定」並不存在「第二定」乃至「第九定」聖道。也就是「於依自上有,於依下地無」——有依自上地定的此地聖道,沒有依下地定的此地聖道。因此,無所有處聖道只能依無所有處(已離識無邊處染)。而初定(未至定)聖道可以依九定。既然「依初二定」並不存在「九地聖道」,該怎麼理解這裡的「依初二定九地聖道」呢?我認為它是為了方便,籠統地說的。
其實,我們還可以從「同類因」的角度去考慮。同類因一定是在等流果前的,不管對有漏法還是無漏法來說,都必須這樣。既然「依初定道」與「依九定道」為同類因,可見,依初定道必然在依第二定道等之前,依初定道、依第二定道、依第三定道……乃至依無所有處道必然是嚴格的先後關係(不考慮退離染)。因此,只有按照「離染」來理解「依初定道、依第二定道」等,才能有嚴格的先後次序,而不違背同類因的定義。
二是,「依第二定初定聖道」不是同類因。
《正理》:「依第二定初定聖道,除依初定,與依餘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
按照這種說法,「依第二定初定聖道」是同類因。
而實際上,「依第二定初定聖道」是什麼呢?是「依初靜慮所起未至定聖道」,也就是,在成就無漏初靜慮而不成就無漏靜慮中間時,所起的未至定聖道。
聖者什麼時候成就無漏初靜慮而不成就無漏靜慮中間?
只有一種情況,就是依初靜慮見道的15剎那。這時候是阿那含向。所有阿那含果都不存在「依第二定」所起的聖道,因為阿那含果必然成就無漏靜慮中間,至少也是「依第三定」。
《婆沙》:「諸不還者極少成就三地果,極多成就六地果。謂次第者離欲界染第九解脫道時,彼成就三地不還果。即未至定、初靜慮及靜慮中間。若已離欲染即依此三地入正性離生者,彼道類智時亦即成就此三地不還果。」
依初靜慮見道的15剎那,所起的是「依第二定第二定聖道」,而「依第二定初定聖道」是畢竟不生法,在未來,永遠不起,它可以作為「依第二定第二定聖道」的等流果,但它不是同類因,因為未來法沒有同類因。
對此,我傾向認為,是眾賢寫這句話時沒考慮那麼細。
「依九定九地聖道」中,可以有很多是畢竟不生法。比如,依第四靜慮入正性離生,「依前五定道」都成了畢竟不生法。只是,考慮一切情況,「依前五定道」中,很多容生,只有「依第二定初定聖道」畢竟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