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老板

米塞斯论工会

关于工会,交换学提出的唯一问题是:使用压迫和强制,是否能把所有渴望赚取工资者的工资率,提高至未受干扰的市场将决定的水平之上?
在所有国家,工会已经实际取得诉诸暴力的特权。
各国政府已经对工会放弃本身的基本特性——采取暴力胁迫和强制,这个专属于政府的权力和权利。
当然,禁止任何人采取暴力行为——除非自卫——否则将以刑事犯罪论处的法律,形式上,并未废除或修改。
然而,实际上,工会暴行,在宽松的范围内,是被容忍的。
工会实际上可以使用暴力,阻止任何人挑战工会关于工资率和其它劳动条件的命令。
工会可以任意对罢工行动破坏者,以及对雇用破坏者的企业家和企业家的受托人,施加人身伤害,而不受惩罚。
工会可以任意破坏这些企业家的财产,甚至可以任意伤害那些光顾他们商店的消费者。
当局,在舆论的赞同下,宽恕这种行为。
警察机关不制止这种伤害他人者,国家检察官不告发他们,刑事法庭没有机会审判他们的行为。
有一些过分的事例,由于暴力行为太超过,当局会拖拖拉拉、畏畏缩缩地做出一些压制和阻止的尝试。
但是,这些尝试通常照例失败。它们失败,有时候是由于官僚机关的无效率,或者是由于当局能自由支配的手段不够充分;但更多时候却是由于整个统治机构没有意愿、不想成功制止工会暴力。
这就是所有非社会主义国家长久以来的情况。
在确认这些事实时,经济学家既不责怪,也不指控什么。
他只解释什么样的条件、让工会有权力执行它们所要求的最低工资率,以及解释所谓集体议价的真正意义。
所谓集体议价,按照工会护卫者的解释,只意谓以工会议价取代每个工人的个别议价。在已充分发展的市场经济里,有些种类的商品与服务,同一类的个别商品(或服务)具有可替代性(fungibility),而且时常有大量个别商品(或服务)的买卖;它们的议价方式,和买卖不可替代的商品与服务时所采取的议价方式不同。
对于具有可替代性的商品与服务,买者或卖者先试探性地订定一个价格,然后根据有兴趣者对该价格提议的反应调整价格,直到他能买到或卖出他想买或想卖的那个数量。
就技术层面来看,也没有其它可行的议价程序。
百货公司不可能和顾客当面讨价还价。百货公司给某一品项订定价格,然后等待。
如果民众没买走足够多的数量,百货公司便降低价格。
一个需要五百个焊接工的工厂,订定一个在雇主看来可望雇到五百个焊接工的工资率。
如果只有少数工人出现,雇主便不得不考虑订定一个较高的工资率。
每一个雇主都必须把他自己开出的工资率提高到某个水平,俾使其他竞争者不可能以更高的开价把他想雇用的工人诱走。
使最低工资率的执行无效的原因,正是这个事实,即:当工人把要求的工资率提高到前述那个水平之上时,不会有其他一些对劳动需求够大、足以吸纳全部劳动供给的雇主出现。
如果工会真是议价代理人,工会的集体议价便不该把工资率提高到未受干扰的市场会决定的水平之上。
只要还有失业的工人等待雇用,雇主便没有理由提高出价。真正的集体议价,就交换学观点而言,和个别议价没有什么不同。
真正的集体议价将像个别议价那样,会让那些还没找到心目中理想工作者,有实质机会表达他们的意思。
然而,在工会领袖口中,以及所谓“同情劳工”的立法,美其名称为集体议价的程序,和真正的集体议价性质大不相同。
它是枪口下的议价。它是有武装的一方,随时准备使用它的武器,在威胁逼迫下和没武装的另一方议价。
这种议价不是市场交易。它是强迫雇主接受的一道命令。它的效果,和政府以警察权和刑事法庭执行的那些命令,没有什么两样。它产生制度性失业。
舆论和数量庞大的伪经济学文章,对于相关问题的讨论,完全是误导性的。问题的症结,不是集会结社的权利,而是任何私人社团是否该享有特权,可以采取暴力行为而不受惩罚。
这是和有关三K党的活动相同的问题。
而且从“罢工权”的观点看待这个问题,也是不正确的。
问题不是有没有权利罢工,而是有没有权利——以恫吓或暴力——逼迫他人罢工,以及有没有权利,进一步阻止任何人进入罢工所针对的工厂工作。
如果工会援引罢工权为这种恫吓和暴行辩护,那是不会比宗教团体援引良心自由为迫害异教徒辩护更有理据的。
过去某些国家,法律是不准雇员组织工会的,这些国家当时的主要顾虑是:这种工会,除了诉诸暴力行为和恫吓之外,没有其它目的。
当有关当局过去有时候动用武装力量保护雇主、雇主的受托人,和他们的财产免于罢工者的攻击时,当局不是犯了什么敌视“劳工”的罪行,而只是在做每个政府都认为是主要职责的事情——努力维护政府独占暴力行为的权利。
经济学毋须详细讨论司法权罢工和相关法律问题,尤其是公认对雇主不公平、同时赋予工会特权地位的美国新政问题。
对经济学来说,真正重要的,只有一点:如果政府命令或工会施压,强制将工资率订定在潜在的市场工资率之上,结果就会出现制度性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