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拉古之惑

大明王朝的底层运转奥妙

作家马伯庸说:“想真正了解大明,这本书是一把入门的好钥匙。”

说的正是这本《纠纷与秩序:徽州文书中的明朝》。作者是日本学者中岛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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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书日文版2002年由汲古书院出版,当时便在日本学界引起了较大反响,日本权威学术杂志《史学杂志》《东洋学报》《社会经济史研究》均有书评。而如今,虽然已经过去20多年,但国内明清史专家认为,它“迄今仍是‘徽学’和明史研究的一部重要著作”(复旦大学教授王振忠),“仍然是徽州文书与明史研究领域中最前沿、最具有代表性的成果之一”(清华大学教授阿风)。

这本书以大量徽州文书为基础,重现了明代乡村的纠纷解决和社会秩序的形成及变迁。 “谁把持着舆论,谁控制着公权力,谁能借势中央,谁能忽悠群众,宗族如何介入司法,朝廷对这种毛细血管末端的纠纷持什么态度,利益集团之间如何博弈,秩序和潜规则如何运行,在一件件真实的诉讼案剖析中,徽州乃至明代乡村的社会运作方式逐渐浮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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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重新评价明初朱元璋制定的
以里甲制、老人制为中心的乡村统治制度

在宋元之后的地位

在早稻田大学攻读博士课程期间,我发现明代中期的法制史料《皇明条法事类纂》记载有大量有关明代老人制的史料,而世人并没有注意到这些史料的存在,于是,开始着手研究基于明代老人制的纠纷处理状况。

据中岛乐章先生自述,本书的缘起即在于此。他广泛地搜集明代徽州文约、合同等民间文书和各种诉讼文书,结合族谱、地方志、文集等关联史料,探讨明代乡村社会纠纷处理的实态及其变迁状况,重新评价明初朱元璋制定的以里甲制、老人制为中心的乡村统治制度在宋元之后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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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李士达《岁朝村庆图》

原来,过去的研究往往认为,在传统中国的乡村社会中,户婚、田地等纠纷,一向是经同族和村落等民间调停处理的,很少有向地方官起诉的。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清代法制史研究,通过具体的诉讼事例研究,逐步否定了这一见解。中村茂夫对所谓“民间处理说”进行了批判,他指出,清代一定存在许多向州县提起的诉讼。岸本美绪、滋贺秀三也指出,所谓“国家审判”“民间调停”,是应对个别事例可以作出的两种选择,经常出现“同时进行”“相互补充”的情况。这种状况,至少在明代中期以降的徽州乡村社会中大体上得到确认。

然而,与上述诸研究所反映的清代状况相比,在整个明代前、中期,不能轻视介于“国家审判”与“民间调停”之间的老人和里长所具有的意义。明代前期以老人为中心进行实质的“乡村审判”,到明代中期,地方官也多通过里甲组织参与乡村社会的纠纷处理。老人和里长,与同族、亲朋好友、当地有势力者和有名望者、同族和村落中的“众议”等民间调停,相互补充,同时,他们也通过对起诉至地方官的诉讼进行实地取证及相应的和解调停,在乡村社会纠纷处理的框架中发挥了连接点的作用。

与寺田浩明所描绘的,通过各种“约定俗成的力量”的动态对抗与整合,乡村社会秩序“被约束状态”逐渐成型的明末以降的状况相比,明代中期以前,由老人和里长组成的“约定俗成的力量”所具有的意义显然更大。里甲组织不仅仅是赋役征收部门,还发挥着调整乡村各种利害关系、与国家审判互补、以某种形式处理里内纠纷的作用。但明末以降,徽州乡村社会中这种相对缺乏流动性的乡村社会秩序发生了变化。伴随着里甲组织自身的动摇,纠纷处理方式也不得不发生变化。

02

利用大量徽州文书
展现经史子集中看不到的各种制度实态

和非常有地方特色的细节

本书的基础是徽州文书,中岛乐章先生称之为“同时代最丰富多彩的地方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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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徽州传统上就是诉讼非常盛行的“健讼”之地。北宋时期的徽州(当时为歙州)已经“民习律令,性喜讼。家家自为簿书,凡闻人之阴私毫发、坐起语言,日时皆记之,有讼则取以证”(欧阳修《尚书职方郎中分司南京欧阳公墓志铭》),平日把他人的言行记入账簿,诉讼时成为证据。尤其是围绕土地所有、佃仆的役使以及其他诸种权利的保证方面,各种文书是不可或缺的。

大量文书就这样被保存了下来。它们种类众多,有土地文书、赋役文书、商业文书、行政文书、诉讼文书等等;涉及领域也十分广泛,包括土地制度、地主制、赋役制度、宗族、商业史、法制史、社会史、文化史等等。

汉学家魏根深(Endymion P. Wilkinson)认为,它们没有经过历史著述者、官方历史编纂者、现代理论家之手,构筑了中国史的新见解,反映了其他历史记录中难以展现的各种制度实态和极具地方特色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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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学专家周绍泉先生认为,它们学术上的史料价值极高,具有启发性、连续性、具体性、真实性、典型性。即,通过编纂史料常常容易忽视或难以明确的历史事象,唤起人们的注意,并使对这些事象的认识成为可能(启发性);因为整个明清时期的丰富史料无间断地留存下来,因而可以探明某个主题的数百年变化与发展状况(连续性);展示了文人士大夫的观察记录和论述中难以展现的农民生活,体现了具体的实态(具体性);是未经过加工整理的原始史料,避免了人为的润色(真实性);在文书史料和族谱中,宗族、乡绅、地主、佃仆等都不再是单纯的模糊的概念,而可以实证性论述其典型形象(典型性)。

这也就意味着,徽州文书中多种多样的审判文书和诉讼案卷,为研究明初以来地方审判的实态和变迁提供了可能性。此外,关于未起诉至官府却在乡村得到解决的纠纷,记录其经过的文约、合同等文书也大量留存下来,这样,可以探明整个明清时期包括民间调停和地方官审判在内的纠纷处理体系的全貌。

03

钩沉索隐
质疑求是

极具学术功力

作为一部典型的日本汉学研究著作,本书以研究方法与史料运用见长。阿风教授说:

本书广泛地搜集明代徽州诉讼文书,结合族谱、方志、文集等各种史料,以宋元时期排难解纷的“长者”“处士”到明初制度化的“老人”成立为切入点,探讨了明代不同时期直隶徽州府乡村社会纠纷处理机制的演变过程,分析了里长、老人、宗族与国家审判之间的关系,揭示了明代中后期徽州的宗族统合与主仆纷争的特点。透过全书,可以全面地了解明代中国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乡村末端组织的动态变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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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徽州文书方面,本书的研究对象,除狭义的契约文书外,也包括诉讼、行政文书和各种账簿、备忘录、杂记账、日记、书简等。作者广泛搜集材料,所涉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所藏文书(周绍泉、王钰欣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第一、二编)、北京大学图书馆所藏文书(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黄山市博物馆所藏文书(安徽省博物馆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二集)等,以及从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等中国各地收藏机关直接收集而来的原始文书。

在第三章,作者细致梳理了明代前、中期的43件文约、合同,以分析明代前半期里甲制下的纠纷处理。第六章,对嘉靖元年至弘光元年123年间的75件徽州文书进行梳理,论述了明后期乡村社会纠纷处理的多样类型,以及它们与地方官审判之间的关系。第七章专题研究明代徽州的佃仆、奴仆相关纠纷,亦是通过对从各种文书史料中收集的52件相关文书、合同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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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文书中的许多史料,具体地描述了老人、里长处理所在地纠纷的实际状况,不是从朝廷角度,而是从其日常发挥作用的乡村的角度来阐明。此外,族谱、地方志、文集等史料中,也有许多记载涉及老人制,为老人的社会特质、与老人制成立背景相关的乡村纠纷处理惯例提供了丰富素材。许多墓志、祠志、族规家法等族谱以外的宗族资料,江苏和浙江的族谱中也有很多来自徽州移民。还有明末的《丝绢全书》《休宁县赋役官解条议全书》等赋役和地方行政方面的重要史料。以明末为中心盛行出版的商业书和路程书中,也有许多是徽州出身者编纂的,江南地方等地方志和文集、笔记、盐法志、碑刻、征信录、白话小说等,也包含了许多关于徽商和徽州社会的记载。因此,书中还考察了包括《休宁茗洲吴氏家记·社会记》等在内的大量关联资料。

本书豆瓣书评中有一条内容如下:

中岛的研究是真正将徽州推向了全国,徽州不是敦煌,江南更不是西北,它是半个中国,如果不能在它身上看到中国的变动原因,那徽州将一无是处。老人、里长两种裁判调停的简单基础制度,在中晚明大时局的变动中,产生了颠覆性的变化。从单线变化,可以联系到宽大历史中的族群流动、白银进出、军事压迫变化,真是点铁成金,恐怖如斯。

所言甚是。

内容简介

本书利用大量徽州文书,深入探讨了以徽州为代表的明代乡村纠纷及秩序的形成过程和变迁实态,解析当时历史背景下的社会结构、宗族结合的展开及徽州特有的佃仆制等问题,复原了当时乡村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秩序形成状况,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明清史学者的研究力作。日本权威学术杂志《史学杂志》《东洋学报》《社会经济史研究》均有书评,在我国明清史学界也有广泛影响。

作者简介

中岛乐章,日本早稻田大学博士,九州大学文学部东洋史研究室准教授。早期主要研究徽州文书与明清时期的宗族社会,近年来主要关注东亚海域史。

译者简介

郭万平,南京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为浙江工商大学东方语言与哲学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中日关系史、东亚海域史等。

专家推荐

本书广泛地搜集明代徽州诉讼文书,结合族谱、方志、文集等各种史料,以宋元时期排难解纷的“长者”“处士”到明初制度化的“老人”成立为切入点,探讨了明代不同时期直隶徽州府乡村社会纠纷处理机制的演变过程,分析了里长、老人、宗族与国家审判之间的关系,揭示了明代中后期徽州的宗族统合与主仆纷争的特点。透过全书,可以全面地了解明代中国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乡村末端组织的动态变化过程。日文初版虽然已经过去20余年,但明确的问题意识、缜密的考证、翔实的资料,使得本书仍然是徽州文书与明史研究领域中最前沿、最具有代表性的成果之一。

——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中国明史学会副会长 阿风

中岛乐章教授是日本学界最为重要的徽州研究者之一,他曾全身心投入以徽州文书为中心的明清史研究,成果丰硕。本书在全面梳理徽州文书研究史的基础上,对徽州乡村社会与老人制之确立、里甲制下的纠纷处理、老人制与地方审判以及纠纷处理与宗族统合、佃仆制等相关专题,都做了具体而微的深入探讨。全书钩沉索隐,质疑求是,极具学术功力。本书当年甫一问世,便受到学界高度评价,迄今仍是“徽学”和明史研究的一部重要著作。

——复旦大学中国历史地理研究所教授、安徽大学讲席教授 王振忠

目 录

译者的话 1

中文版序 1

凡例 1

第一章 徽州文书研究的展开 1

引言 1

第一节 明清契约文书研究的进展 3

(请向下滑动查看更多)

第二节 徽州地域史———地域开发与商业活动 7

第三节 徽州文书的收集与整理 11

第四节 徽州文书研究史 22

第五节 徽州文书研究的领域、意义与课题 35

小结 45

第二章 宋元、明初的徽州乡村社会与老人制的确立 51

引言 51

第一节 明代老人制研究史 52

第二节 宋代徽州地方有势力、有名望人士与纠纷处理 58

第三节 元代徽州乡村社会与地方有势力、有名望人士 62

第四节 洪武年间老人制的确立 69

第五节 《教民榜文》所规定的老人制 76

第六节 明初徽州乡村社会与老人制 78

小结 85

第三章 明代前半期里甲制下的纠纷处理 87

引言 87

第一节 明代前期老人制下的纠纷处理———宣德二年《祁门谢应祥等为重复

卖山具结》 89

第二节 明代前期十西都谢氏纠纷处理诸相 93

第三节 明代中期里长、老人的纠纷处理 99

第四节 明代前中期徽州乡村社会纠纷处理诸相 103

小结 115

第四章 从诉讼文书看明代中期老人制与地方官审判 117

引言 117

第一节 成化五年《祁门谢玉清控告程付云砍木状纸》 118

第二节 弘治九年《徽州府为霸占风水事出给印信合同》 124

第三节 “值亭老人”与申明亭 129

第四节 老人制与地方官审判的互补关系 136

小结 140

第五章 纠纷与宗族结合的展开———以休宁县茗洲吴氏为中心 143

引言 143

第一节 茗洲吴氏沿革与《社会记》 145

第二节 茗洲吴氏纠纷处理诸相 150

第三节 纠纷与同族统合的展开 160

小结 169

第六章 明代后期徽州乡村社会的纠纷处理 171

引言 171

第一节 史料介绍 173

第二节 明代后期乡村社会纠纷处理类型 175

第三节 地方官审判与乡村调停 193

第四节 明末徽州乡村社会纠纷处理诸相 197

小结 215

第七章 明末徽州的佃仆制与纠纷 217

引言 217

第一节 明清徽州的佃仆制 218

第二节 文书史料中出现的明代徽州主仆纠纷 221

第三节 佃仆、奴仆相关纠纷诸相 230

第四节 主家对佃仆的惩罚与纠纷的解决 238

第五节 主仆纠纷与地方官审判 243

第六节 明末徽州社会与佃仆制 249

小结 260

第八章 结语 264

第一节 徽州文书中的“状投” 265

第二节 “乡里之状”的世界 269

第三节 “私受词状”的世界 272

第四节 “排难解纷”与“武断乡里”的关系 279

第五节 历时性展望 285

附录 297

书评一 297

书评二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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