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毘達磨理校》(5)
《阿毘達磨理校》(4)
我低级趣味的嘲笑(《阿毗达磨理校》3)
《阿毗达磨理校50例》(2)
又给自己找了个活干(《阿毗达磨理校37例》)
《發智》(T1544)
2. 《阿毘達磨發智論》卷6:「三結——等無間——生十五心。有、無明漏,有、見、無明瀑流、軛,後三取,後二身繫,貪、慢結,後三順下分結,[1]後四順上分結,五見,意觸所生愛身,後五隨眠,愛等六結——亦爾。三不善根及欲漏——等無間——生五心。欲瀑流、軛、取,前二身繫,五蓋,瞋、嫉、慳結,前二順下分結,鼻、舌觸所生愛身,欲貪、瞋恚隨眠,恚、嫉、慳結——亦爾。色、無色貪順上分結——等無間——生[2]十心。後[3]四順上分結——等無間——生三心。」(CBETA 2024.R1, T26, no. 1544, pp. 945c28-946a7)[1] (後四…結)六字【大】,〔-〕【聖】 [2] 十【大】,二【宋】【元】【明】【宮】【聖】 [3] 四【大】,三【宋】【元】【明】【宮】
這一段有三處異文,一處一處來看。
第一處異文,大本是「後四順上分結」,聖本無此六字。我們只需要看「後四順上分結」是不是「等無間生十五心」,即可判斷。先要了解五上分結的內容。頌曰:「順上分亦五,色無色二貪,掉舉慢無明,令不超上故。」要注意,順上分結都是修所斷。
後四順上分結是:修所斷「無色界貪、色無色界掉舉、色無色界慢、色無色界無明」。這是是約十五心問的:
《阿毘達磨發智論》卷6:「意根……乃至無色界修所斷無明隨眠,於三界十五部心中,一一等無間生幾心耶?」(CBETA 2024.R1, T26, no. 1544, p. 945c9-10)
一定要注意,只有阿那含,才能現起順上分結。
《婆沙》:「復次上人所行名順上分。上人是聖非諸異生。見所斷結唯異生起故不立為順上分結。於聖者中唯不還者所起諸結立順上分。問:因論生論,何故預流及一來者所起諸結非順上分?答:順上分者,謂趣上生,預流一來所起諸結亦令生下故不立為順上分結。復次,若越度界亦得果者彼所起結立順上分。預流一來雖復得果非越度界故。彼所起非順上分。」
《正理》:「如是五種,體有八物,掉舉等三亦界別故。唯修所斷名順上分,順益上分故名順上分結。要斷見所斷,彼方現行故。見所斷惑未永斷時,亦能資彼令順下分,故要永斷見所斷惑方現行者,名順上分。此中既說色無色貪及順上言,知掉舉等亦色無色非欲界繫。」
既然是聖者才能現起,那就絕對不可能無間生見所斷心了。色界修所斷貪結,無間可生欲色界修所斷心,這是二部——不能生無色界心,是因為染心不能無間生上地心;無色界修所斷貪結,無間可生色無色界修所斷心,也是二部(至於可否無間生欲界修所斷心,書上沒有明確證據,暫時存而不論)。色無色界修所斷掉舉、慢、無明,無間可生三界修所斷心,是三部。但要注意,色界染心不能無間生無色界心。
因此,「後四順上分結」不可能「等無間生十五心」。
異文[1]大本錯誤,聖本正確。
異文[2],大本是「等無間生十心」,宋本是「等無間生二心」。我們只需要考察「色、無色貪順上分結」等無間生幾心即可。而且,這裡既然出現「色、無色貪順上分結」,顯然表明前面不可能有「後四順上分結……亦爾」,否則不就矛盾了嗎?
前面分析過,「色貪順上分結」是「等無間生二心」。
因此,異文[2]大本錯誤,宋本正確。
那麼,異文[3]不用說,自然是「後三順上分結」,大本錯誤,宋本正確。
這裡面其實含著一個比較複雜的點,就是「無色貪順上分結」的問題。來看《婆沙》: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89:「[2]色貪順上分結生二心者。謂欲色[3]界修所斷心下地染心不生上故。後[4]四順上分結生三心者。謂三界修所斷心。由此五結不還身中方現行故。」(CBETA 2024.R1, T27, no. 1545, p. 462c4-8)[2] 色【大】,色無色【宋】【元】【明】【宮】 [3] 界【大】,界色無色界【宋】【元】【明】【宮】 [4] 四【大】,三【明】【宮】
《發智》的異文容易確定,《婆沙》的異文卻難確定。因為《婆沙》的異文顯然是有意改的,而且,修改者相當熟悉阿毘達磨。
《婆沙》三處異文牽涉的只是一個問題:無色貪順上分結,是等無間生二心還是三心?更具體地說:無色貪順上分結,能否等無間生欲界修所斷心?
如果只考慮作為味定的無色貪,應該不容等無間生欲界修所斷心,因為「染生自淨染,並下一地淨」。但味定以外還有無色貪,這種無色貪是否容無間起欲界修所斷心呢?論書上似乎缺乏足夠的證據來判斷。
儘管如此,我們也嘗試從《八犍度》裡找證據。
可惜,《八揵度》沒有討論五順上分結:
《阿毘曇八犍度論》卷8:「三結、三不善根、三有漏,四流、四[12]扼、四受、四縛,五蓋、五結、五下分結、五見,六身[13]愛,七使,九結,九十八使。」(CBETA 2024.R1, T26, no. 1543, p. 802b17-19)[12] 扼【大】下同,軛【宋】【元】【明】【宮】下同 [13] 愛【大】*,受【宋】【元】【明】【宮】*
《阿毘曇八犍度論》卷8:「身見、戒盜、疑,次第生十五心。貪、瞋恚、愚癡及欲漏,次第生五心;餘殘,十五心。[5]流中欲流,次第生五心;餘殘,十五[6]心。[7]扼亦如是。受中欲受,次第生五心;餘殘,十五[8]心。縛中欲愛身縛、瞋恚身縛,次第生五心;餘殘,十[9]五。五蓋及瞋恚、慳、嫉結,次第生五心;餘殘十。[*]五下分[10]中貪欲、瞋恚,次第生五心;餘殘及五見,生十五[*]心。」(CBETA 2024.R1, T26, no. 1543, p. 806a15-22)[5] 流中【大】,〔-〕【宮】【聖乙】 [6] 心【大】,〔-〕【聖乙】 [7] 扼【大】下同,軛【宋】【元】【明】【宮】下同 [8] 心【大】*,〔-〕【聖】【聖乙】* [9] 五【大】*,五心【宋】*【元】*【明】* [*9-1] 五【大】*,五心【宋】*【元】*【明】* [10] 中【大】,〔-〕【宮】 [*8-1] 心【大】*,〔-〕【聖】【聖乙】*
千萬不要看到「餘殘,十五心」,就以為「五順上分結」如此——《發智》大本的錯誤,很可能是據此而來。古人看到《八犍度》,據此修改了《發智》。但要明白,《八犍度》本身就沒有列「五上分結」。如有疑慮,在《八犍度》中依次檢索「下分」「上分」,即可明了。因此,《八犍度》不能作為理解《發智》《婆沙》此處的依據。
接下來翻檢《婆沙》的異譯,《阿毘曇毘婆沙》(T1546)和《鞞婆沙》(T1547),這一句的對應文本都是缺失的。
不過,這完全不影響我們對《發智》的判定。根據《婆沙》: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89:「[2]色貪順上分結生二心者。謂欲色[3]界修所斷心下地染心不生上故。後[4]四順上分結生三心者。謂三界修所斷心。由此五結不還身中方現行故。」(CBETA 2024.R1, T27, no. 1545, p. 462c4-8)[2] 色【大】,色無色【宋】【元】【明】【宮】 [3] 界【大】,界色無色界【宋】【元】【明】【宮】 [4] 四【大】,三【明】【宮】
不管「無色貪順上分結」是生二心還是三心,至少「色貪」生二心是確定的。
憑這一點即可斷定,大本《發智》「[1]後四順上分結」和「色、無色貪順上分結——等無間——生[2]十心」都是錯的。由此,大本《發智》「後[3]四順上分結——等無間——生三心」也是錯的。
如果反過來利用《發智》,《婆沙》也可以確定。這就不是依據阿毘達磨,而是假定《發智》和《婆沙》必須統一。不過,這種假定倒未必永遠成立。
《發智》表示,「色貪結、無色貪結」無間生心的種類數是一樣的。按照這個思路看《婆沙》,三處異文都是大本錯誤、明本正確,應當標點為:
「『色無色貪順上分結生二心』者,謂欲色界、色無色界修所斷心,下地染心不生上故。『後三順上分結生三心』者,謂三界修所斷心。由此五結不還身中方現行故。」
這是說,色貪順上分結等無間容生欲色界修所斷心,無色貪順上分結等無間容生色無色界修所斷心。「下地染心不生上故」只是解釋「色貪順上分結」的。
如果依大本,應該標點為:「『色貪順上分結生二心』者,謂欲色界修所斷心,下地染心不生上故。『後四順上分結生三心』者,謂三界修所斷心。由此五結不還身中方現行故。」
《婆沙》的兩種差別,是阿毘達磨主張的不同。由於其他地方對這個細節語焉不詳,我們暫時存而不論。但《發智》的三處異文是可以明確的。
《界身》(T1540)
44. 《阿毘達磨界身足論》卷2:「眼觸相應,何所攝?謂心、心所法三界、二處、四蘊。此何為餘?謂眼觸自性、色、無為、心不相應行十七界、[1]十處、五蘊。」(CBETA 2024.R1, T26, no. 1540, p. 619a8-10)[1] 十【大】,十二【宋】【元】【明】【宮】
十二處都可以是眼觸不相應,因此這裡是十二處。五蘊也是類似。十七界是因為,眼識界必然與眼觸相應,因此要除去眼識界。而五蘊、十二處都不必然與眼觸相應。類似的內容,在本卷和卷3也出現過,茲舉一例:
《阿毘達磨界身足論》卷2:「眼觸不相應,何所攝?謂眼觸自性、色、無為、心不相應行十七界、十二處、五蘊。」(CBETA 2024.R1, T26, no. 1540, p. 619a3-5)
因此,大本錯誤,宋本正確。
45. 《阿毘達磨界身足論》卷3:「眼觸所生受不相應,何所攝?謂眼觸所生[*]愛自性、色、無為、心不相應行十八界、十二處、五蘊。」(CBETA 2024.R1, T26, no. 1540, p. 625b12-15)[*2-11] 愛【大】*,受【宋】【元】【明】【宮】*
這是一個看似簡單實際複雜的點。原因在於「受」和「愛」的形近。除了本句,本段後面還有問題,為了避免混淆,一點點說。
這裡[*]處的愛沒有錯,是大本正確,宋本錯誤。然而,「眼觸所生受不相應」這句沒有異文的地方錯了,應該是「眼觸所生愛不相應」,這樣問,回答「愛自性……」才是正確的。因為自性不與自性相應。
這是一處容易混淆的地方,因為在此之前的一句是:「眼觸所生受相應,何所攝?謂心、心所法三界、二處、三蘊。此何為餘?謂眼觸所生受自性、色、無為、心不相應行十七界、十二處、五蘊。」由於此前剛剛問過「眼觸所生受相應何所攝」,就容易讓人誤以為接下來該問「眼觸所生受不相應何所攝」——這正是異文的由來。
然而,要在更宏大的背景下理解這個問題。只需要對比上一段即可發現:
《界身》:「眼觸所生受相應、眼觸所生思不相應十八界、十二處、五蘊。眼觸所生受相應,何所攝?謂心、心所法三界、二處、三蘊。此何為餘?謂眼觸所生受自性、色、無為、心不相應行十七界、十二處、五蘊。眼觸所生思不相應,何所攝?謂眼觸所生思自性、色、無為、心不相應行十七界、十二處、五蘊。」
此前問的是「眼觸所生受相應」對「眼觸所生思不相應」,現在要問「眼觸所生受相應」對「眼觸所生愛不相應」。因為「六思身」之後是「六愛身」。但我想提醒讀者注意,《界身》中討論「六愛身」的某些段落(包括本段),有可能是在流傳中增補的。可以參考:
《阿毘達磨界身足論》卷2:「如以受對六觸身,對六想身、六思身,廣說亦爾。」(CBETA 2024.R1, T26, no. 1540, p. 619a14-15)
《阿毘達磨界身足論》卷2:「以思對尋、伺、識法、六識身、六觸身、六受身、六想身,隨所應當廣說。」(CBETA 2024.R1, T26, no. 1540, p. 621c15-17)
《阿毘達磨界身足論》卷3:「以觸對尋、伺、識法、六識身、六受身、六想身、六思身,隨所應當廣說。」(CBETA 2024.R1, T26, no. 1540, p. 622a18-19)
《阿毘達磨界身足論》卷3:「以作意對尋、伺、識法、六識身、六觸身、六受身、六想身、六思身,隨所應當廣說。」(CBETA 2024.R1, T26, no. 1540, p. 622b16-18)
《阿毘達磨界身足論》卷3:「以欲對尋、伺、識法、六識身、六觸身、六受身、六想身、六思身,隨所應當廣說。」(CBETA 2024.R1, T26, no. 1540, p. 622c15-17)
如以上等,都沒有說到「六愛身」,而是以「六思身」結尾。其中一處以「六想身」結尾,是因為以「思」對,那自然不會對「六思身」自體了。
但要注意下面這段:
《阿毘達磨界身足論》卷3:「眼識相應、眼觸所生[2]愛不相應十八界、十二處、五蘊。眼識相應,何所攝?謂心所法一界、一處、[3]三蘊。此何為餘?謂眼識自性、色、無為、心不相應行十八界、十二處、五蘊。眼觸所生[*]愛不相應,何所攝?謂眼觸所生[*]愛自性、色、無為、心不相應行十八界、十二處、五蘊。此何所問?謂除眼[4]識相應及眼觸所生[*]愛不相應法,即除一切法:十八界、十二處、五蘊。眼觸所生[*]愛相應、眼識不相應十八界、十二處、五蘊。眼觸所生[*]愛相應,何所攝?謂心、心所法三界、二處、四蘊。此何為餘?謂眼觸所生[*]愛自性、色、無為、心不相應行十[5]八界、十二處、五蘊。眼識不相應,何所攝?謂眼識自性、色、無為、心不相應行十八界、十二處、五蘊。此何所問?謂除眼觸所生[*]愛相應及眼識不相應法,即除一切法:十八界、十二處、五蘊。如以眼識對眼觸所生[*]愛,乃至對意觸所生[*]愛亦爾。」(CBETA 2024.R1, T26, no. 1540, p. 624c8-25)[2] 愛【大】*,受【宋】【元】【明】【宮】* [3] 三【大】,二【宋】【元】【明】【宮】 [*2-1] 愛【大】*,受【宋】【元】【明】【宮】* [*2-2] 愛【大】*,受【宋】【元】【明】【宮】* [4] 識【大】,觸【宋】【元】【明】【宮】 [*2-3] 愛【大】*,受【宋】【元】【明】【宮】* [*2-4] 愛【大】*,受【宋】【元】【明】【宮】* [*2-5] 愛【大】*,受【宋】【元】【明】【宮】* [*2-6] 愛【大】*,受【宋】【元】【明】【宮】* [5] 八【大】,七【宋】【元】【明】【宮】 [*2-7] 愛【大】*,受【宋】【元】【明】【宮】* [*2-8] 愛【大】*,受【宋】【元】【明】【宮】* [*2-9] 愛【大】*,受【宋】【元】【明】【宮】*
這一段中,涉及「受」和「愛」的異文,應該是「眼觸所生愛」,也就是大本正確,宋本錯誤。這一方面是因為,「眼識相應、眼觸所生受不相應」的分別,在前一段剛剛說過。另一方面是因為,所說的內容的確是符合「眼觸所生愛」而不是「眼觸所生受」的,我們看其中兩個具體的區別即知:
1、《阿毘達磨界身足論》卷3:「眼觸所生[*]愛不相應,何所攝?謂眼觸所生[*]愛自性、色、無為、心不相應行十八界、十二處、五蘊。」(CBETA 2024.R1, T26, no. 1540, p. 624c11-14)[*2-1] 愛【大】*,受【宋】【元】【明】【宮】* [*2-2] 愛【大】*,受【宋】【元】【明】【宮】*
這裡當然是「愛」。因為如果是「受」,那就不是「十八界」而是「十七界」:「眼識界」必然與「眼觸所生受」相應,但不必然與「眼觸所生愛」相應——眼識界可以是無貪的,但不可以無受。
2、《阿毘達磨界身足論》卷3:「眼觸所生[*]愛相應,何所攝?謂心、心所法三界、二處、四蘊。」(CBETA 2024.R1, T26, no. 1540, p. 624c17-18)[*2-5] 愛【大】*,受【宋】【元】【明】【宮】*
這裡也證明了是「愛」。因為如果是受,那就不是「四蘊」而是「三蘊」——自體不與自體相應,也就是不與受蘊相應,而愛則與受蘊相應。
從以上兩點差別,我們知道這一段的確是在說「愛」而不是「受」。而且,這一段的其他異文即[3]三蘊、[4]識相應、十[5]八界,也都是以大本為正。
回過頭來說本條開頭所討論的:
《阿毘達磨界身足論》卷3:「眼觸所生受不相應,何所攝?謂眼觸所生[*]愛自性、色、無為、心不相應行十八界、十二處、五蘊。」(CBETA 2024.R1, T26, no. 1540, p. 625b12-15)[*2-11] 愛【大】*,受【宋】【元】【明】【宮】*
這裡的「十八界」也佐證了是在說「眼觸所生愛不相應何所攝」,因為「眼觸所生受不相應」只能攝十七界,不能攝「眼識界」。
《阿毘達磨界身足論》卷3:「謂除眼觸所生[*]愛相應及眼觸所生[*]愛不相應法,即除一切法:十八界、十二處、五蘊。」(CBETA 2024.R1, T26, no. 1540, p. 625b15-17)[*2-12] 愛【大】*,受【宋】【元】【明】【宮】* [*2-13] 愛【大】*,受【宋】【元】【明】【宮】*
這一句中,兩處是絕對不能混同的。第一處是「受」,第二處是「愛」。這可以對比上一段的「思」知道:
《阿毘達磨界身足論》卷3:「謂除眼觸所生受相應及眼觸所生思不相應法,即除一切法:十八界、十二處、五蘊。」(CBETA 2024.R1, T26, no. 1540, p. 625a25-27)
本段其他地方,大本無誤,也就不需要展開說了。
《眾事分》(T1541)
46.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2〈4 分別七事品〉:「云何五煩惱?謂欲貪、色貪、無色貪、瞋恚、[7]癡。」(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34a29)[7] 癡【大】,疑【宋】【元】【明】【宮】
大本錯誤,宋本正確。參考下文即知: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2〈4 分別七事品〉:「云何欲貪?若欲貪等貪,結聚貪室,堅著愛樂。云何色貪?若色貪等貪,結聚貪室,堅著愛樂。云何無色貪?若無色貪等貪,結聚貪室,堅著愛樂。云何瞋恚?謂於彼眾生?起[7]損害心?誹謗苦切。云何疑?謂惑諦不了。」(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35b1-5)[7] 損【大】,煩惱【聖】【聖乙】
也可參考《界身》:
《阿毘達磨界身足論》卷1〈1 本事品〉:「五煩惱云何?一、欲貪;二、色貪;三、無色貪;四、瞋;五、疑。」(CBETA 2024.R1, T26, no. 1540, p. 614b21-22)
其實,如果《品類》不誤,可優先參考,因為《品類》是《眾事分》的異譯。只是《品類》此處同樣有異文: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2〈4 辯七事品〉:「五煩惱云何?謂欲貪、色貪、無色貪、瞋、[7]癡。」(CBETA 2024.R1, T26, no. 1542, p. 698c15-16)[7] 癡【大】,疑【宋】【元】【宮】【聖】
此處大本誤,宋本正確。
47.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2〈4 分別七事品〉:「忿,三界二入四陰相應;不相應者,十八界十二入五陰。如忿,餘小煩惱大地法、無色界貪、疑、明觸、五見、六[6]受身亦如是。」(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36c10-12)[6] 受【大】,愛【聖】【聖乙】
大本錯誤,聖本正確。前面已經講過,如果是六受身,不相應者就不是「十八界十二入五陰」了。而應該是「十一界十一入三陰」:界中,要除掉七心界,餘十一界;入中,要除掉意入,餘十一入;陰中,要除掉想識陰,餘三陰。所除的是必與受相應的。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2〈4 分別七事品〉:「受陰,八界二入三陰相應;不相應者,十一界十一入三陰。」(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36b28-29)
48.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4〈6 分別攝品〉:「云何業法?謂身業、口業、思業。云何非業法?謂除身、口業,若餘色;除思業,若餘行;[8]除餘受等三陰及無為。」(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47b8-10)[8] 除【大】,陰【宋】【元】【明】【宮】【聖】
大本錯誤,宋本正確。這裡只需要正確標點即可明白:
「云何業法?謂身業、口業、思業。云何非業法?謂除身口業若餘色,除思業若餘行陰,餘受等三陰及無為。」
本條可參考《俱舍九題》中的第二題。五蘊當中,色蘊中身口業是業,餘非業;行蘊中思心所是業,餘非業;受、想、識三蘊非業;五蘊之外,無為非業。
49.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7〈6 分別攝品〉:「善業,三界[5]二入二陰攝,九智知除滅智,三識識,三界一切遍使使及修斷使使。不善業,三界三入二陰攝,七智知除比智及滅道智,三識識,欲界一切使使。」(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59b10-13)[5] 二【大】,三【宋】【元】【明】【宮】
業在十二入中是色入、聲入、法入所攝。善業也是此三入所攝。因此,大本錯誤,宋本正確。還可以參考《眾事分》的異譯《品類》。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9〈6 辯攝等品〉:「善業,三界三處二蘊攝,九智知除滅智,三識識,三界遍行及修所斷隨眠隨增。不善業,三界三處二蘊攝,七智知除類滅道智,三識識,欲界一切隨眠隨增。」(CBETA 2024.R1, T26, no. 1542, p. 728b29-c4)
50.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7〈6 分別攝品〉:「見滅斷法,三界二入四陰攝,八智知除滅道智,一識識,見[3]道斷一切使使及一切遍使使。」(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61b1-3)[3] 道【大】,滅【宋】【元】【明】【宮】【聖】
見滅所斷法,當然是見滅所斷自部隨眠和遍行隨眠於彼隨增。可參考異譯《品類》: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9〈6 辯攝等品〉:「見滅所斷法,三界二處四蘊攝,八智知除滅道智,一識識,三界見滅所斷一切及遍行隨眠隨增。」(CBETA 2024.R1, T26, no. 1542, p. 730b24-26)
還可以參考《眾事分》下文,只需要作簡單的替換: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12〈8 擇品〉:「見苦斷法,三界二入四陰攝,八智知除滅道智,一識識,見苦斷一切,及見集斷一切遍使使。即見苦斷法,非界非入非陰攝,非智知,非識識,即見苦斷不一切遍使使。如是見集斷差別者,即見集斷不一切遍使使。見滅斷差別者,謂見滅斷一切使使。如是見道斷差別者,見道斷一切使使。」(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p. 690c27-691a5)
之所以是「見滅斷一切使使」,因為見滅所斷有漏緣惑可以於自部法所緣隨增、相應隨增,見滅所斷無漏緣惑可以於自部法相應隨增。
51.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8〈7 千問論品〉:「一切是非[1]學隨轉[2]非觀相應」(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64a3-4)[1] 學【大】,覺【宋】【元】【明】【宮】 [2] 非字以上本卷聖本斷缺
這也是形訛。大本錯誤,宋本正確。只需要知道「覺觀」就是「尋伺」就明白了。在《千問品》的開頭,羅列的有這些問題。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8〈7 千問論品〉:「幾覺隨轉非觀相應、幾觀相應非覺隨轉、幾覺隨轉亦觀相應、幾非覺隨轉亦非觀相應。」(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63b17-19)
還可以參考異譯《品類》,就不放上來了。這裡問的是「優婆塞五戒」,是別解脫戒,「一切是欲界繫」,因此,「一切是非覺隨轉非觀相應」。
52.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8〈7 千問論品〉:「問:不壞淨,……一是緣緣緣非有緣、[6]二是緣緣緣亦有緣,一切是增上緣緣及有增上,一切非流亦非隨流。」(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64c4-15)[6] 二【大】,三【宋】【元】【明】【宮】【聖】
這裡問的是「不壞淨」。不壞淨有四種,佛、法、僧、戒。判斷異文很容易,四種除掉一種當然還剩三種。大本錯誤,宋本正確。我們再來說一下它的含義。
頌曰:「法謂三諦全,菩薩獨覺道,信戒二為體,四皆唯無漏。」《俱舍》:「由所信別故名有四,應知實事唯有二種,謂於佛等三種證淨以信為體,聖戒證淨以戒為體,故唯有二。」「信」是心所,是所緣緣,也有所緣;「戒」是色,是所緣緣,非有所緣。來看《品類》: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11〈7 辯千問品〉:「此四證淨,幾所造色非有對色等者,一是所造色非有對色,[3]三非所造色非有對色。幾難見故甚深等者,一切難見故甚深,甚深故難見。幾善非善為因等者,一切是善亦善為因。幾不善非不善為因等者,一切非不善非不善為因。幾無記非無記為因等者,一切非無記非無記為因。幾因[4]幾非有因等者,一切是因緣亦有因。……幾所緣緣非有所緣等者,一是所緣緣非有所緣,三是所緣緣亦有所緣。」(CBETA 2024.R1, T26, no. 1542, p. 735b7-23)[3] 三【大】,二【明】 [4] 幾【大】,緣【元】【明】【宮】
異文[3]是大本正確。「信」非所造色,因此,佛法僧證淨非所造色。[4]處大本錯誤,元本正確。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10〈7 辯千問品〉:「幾因緣非有因、幾有因非因緣、幾因緣亦有因、幾非因緣非有因?幾等無間非等無間緣、幾等無間緣非等無間、幾等無間亦等無間緣、幾非等無間非等無間緣?幾所緣緣非有所緣、幾有所緣非所緣緣、幾所緣緣亦有所緣、幾非所緣緣非有所緣?」(CBETA 2024.R1, T26, no. 1542, p. 733c23-28)
53.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9〈7 千問論品〉:「問:四念處,幾善、幾不善、幾無記?答:一切應分別。身念處,或善、或不善、或無記。云何善?謂三入少分。云何不善?謂三入少分。云何無記謂[4]八入?及三入少分。受念處,或善、或不善、或無記。云何善?謂善意思惟相應受念處。云何不善?謂不善意思惟相應受念處。云何無記?謂無記意思惟相應受念處。如受念處,心念處亦如是。法念處,或善、或不善、或無記。云何善?謂善想陰行陰及數滅。云何不善?謂不善想陰行陰。云何無記?謂無記想陰行陰、虛空、非數滅。」(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69b29-c10)[4] 八【大】,入【明】
這裡的異文處不必說,是大本正確。要說的是沒有異文的一句:「及三入少分」。這句錯了,應該是「及二入少分」。
念處有三種:自性,相雜、所緣。頌曰:「自性聞等慧,餘相雜所緣。」《俱舍》:「何等名為四念住體?此四念住體各有三,自性、相雜、所緣別故。自性念住以慧為體,此慧有三種,謂聞等所成,即此亦名三種念住。相雜念住以慧所餘俱有為體。所緣念住以慧所緣諸法為體。」
根據上下文知道,這裡分別的四念住是「所緣念住」。因為自性念住和相雜念住都是善,沒有不善;而這裡說到不善、無記,可見是所緣念住。
因此,善身念處的「三入少分」是:「色處、聲處、法處」少分。不善身念處的「三入少分」也是此三處。然而,無記身念處,就只有「眼耳鼻舌身香味觸」八處和「色聲」二處少分,而沒有「法處少分」,這是因為,法處所攝色是無表色,無表色沒有無記,「隨流淨不淨」,「無表記餘三」。可參考《品類》: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12〈7 辯千問品〉:「復次身念住云何?謂十色處及法處所攝色。受念住云何?謂六受身。心念住云何?謂六識身。法念住云何?謂受所不攝非色法處。」(CBETA 2024.R1, T26, no. 1542, p. 740c2-4)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12〈7 辯千問品〉:「此四念住,……幾善等者,一切應分別,謂身念住,或善、或不善、或無記。云何善、不善?謂三處少分。云何無記?謂八處及二處少分。」(CBETA 2024.R1, T26, no. 1542, p. 741b2-17)
54.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10〈7 千問論品〉:「三摩提定者,謂四三昧修。問:云何四?答:謂有三昧修廣修習住現法樂轉,有三昧修廣修習知見轉,有三昧修廣修習慧分別轉,有三昧修廣修習漏盡轉。……一有漏,一無漏,二分別。住現法樂三昧修,或有漏、或無漏。云何有漏?謂住現法樂三昧修所攝有漏五陰。云何無漏?謂住現法樂三昧修所攝無漏五陰。慧分別三昧修,或有漏、或無漏。云何有漏?謂慧分別三昧修所攝有漏五陰。云何無漏?謂慧分別三昧修所攝無漏五陰。一切是有為。一有報,一無報,二分別。[1]三若有漏,彼有報;若無漏,彼無報。」(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78a26-b11)[1] 三【大】,二【聖乙】
這是問「四修定」是否有異熟。前面已經說了,一有報,一無報,剩下需要分別的自然是二。大本錯誤,聖乙本正確。
解釋一下。頌是:「為得現法樂,修諸善靜慮;為得勝知見,修淨天眼通;為得分別慧,修諸加行善,為得諸漏盡,修金剛喻定。」其中,金剛喻定是無漏,淨天眼通是有漏。善靜慮、加行善則通有漏無漏。因此,「二若有漏,彼有報」,指的是「住現法樂、慧分別」三昧修。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14〈7 辯千問品〉:「一有異熟,一無異熟,二應分別,謂為現法樂住及為分別慧,若有漏有異熟,若無漏無異熟。」(CBETA 2024.R1, T26, no. 1542, p. 751a5-7)
55.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10〈7 千問論品〉:「[1]亦非見亦非見處,一分別。擇法覺支所攝盡智無生智,所不攝無漏慧,是見非見處,餘非見亦非見處。」(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80a8-10)[1] 亦【大】,六【宋】【元】【明】【宮】
這是極其簡單的形訛。講的是七覺支。六非見亦非見處,一應分別。大本錯誤,宋本正確。見,是慧的一種。見處,是有漏。「聖慧忍非智,盡無生非見」,「七覺八道支,一向是無漏」,因此,七覺支皆非見處,擇法覺支中的盡智無生智非見,餘是見。「擇法覺支所攝盡智無生智,所不攝無漏慧」,中間的逗號應當刪去。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15〈7 辯千問品〉:「幾見非見處等者,六非見非見處,一應分別,謂擇法等覺支所攝盡無生智所不攝慧是見非見處,餘皆非見非見處。」(CBETA 2024.R1, T26, no. 1542, p. 753b11-14)
56.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12〈7 千問論品〉:「問:陰,幾是有、幾非有?答:一切應分別。陰若有漏,彼是有;若無漏,彼非有。一因不相應,[6]二因相應,一分別。行陰,若心法,因相應;若非心法,因不相應。」(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85c18-21)[6] 二【大】,三【宮】
這問的是五蘊,除開一因不相應、一分別的,自然還有三種。大本錯誤,宮本正確。色蘊是因不相應,行蘊應分別,受想識三蘊因相應。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16〈7 辯千問品〉:「幾因相應等者,一因不相應,三因相應,一應分別。謂行蘊,若諸心所是因相應,若非心所因不相應。」(CBETA 2024.R1, T26, no. 1542, p. 760b18-20)
57.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12〈7 千問論品〉:「問:陰,幾身見[4]非彼因彼非身見因?答:一切應分別。色陰,如色入。受陰,想陰,識陰,如受念處。行陰,如法念處。問:陰,幾業非業報?答:一切應分別。」(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86c16-19)[4] 非【大】,〔-〕【宋】【元】【明】【宮】
這一條不難,但是要留意《眾事分》的表述,有可能引起誤解。由於下一問是「幾業非業報」,我們只需要看「幾業非業報」之前的一問即可。當然,也可以通過上一問「幾見非見處」來定位這個問題。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8〈7 千問論品〉:「幾見非見處、幾見處非見、幾見亦見處、幾非見亦非見處?幾身見因非身見、幾身見非身見因、幾身見因亦身見、幾非身見因亦非身見?幾業非業報、幾業報非業、幾業亦業報、幾非業亦非業報?」(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63b19-23)
「幾身見因非身見、幾身見非身見因」,其實是省略了的表述,完整的表述應該是「幾身見因非身見為因、幾身見為因非身見因」。這一點一定要明白。怎麼確認這一點呢?它的回答是比照四念處來回答的,我們只要看四念處的分別即可。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9〈7 千問論品〉:「問:四念處,幾身見是彼因彼非身見因?答:一切應分別。……問:四念處,幾業非業報?答:一切應分別。」(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p. 670c11-671a3)
因此知道,第一句是「幾身見是彼因彼非身見因」,由此知道: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12〈7 千問論品〉:「幾身見[4]非彼因彼非身見因」(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86c16)[4] 非【大】,〔-〕【宋】【元】【明】【宮】
大本錯誤,宋本正確。還可以對照《品類》驗證: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17〈7 辯千問品〉:「幾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等者,一切應分別。謂色蘊,……幾業非業異熟等者,一切應分別。」(CBETA 2024.R1, T26, no. 1542, p. 761b26-c14)
58.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12〈8 擇品〉:「非修法,十八界十二入五陰攝,九智知除道智六識識,一切使使。即非修法,八界八入非陰攝,一智知謂滅智,[*]二識識,三界二身見苦集斷不一切遍使使。」(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89b17-20)[*2-1] 二【大】*,三【元】【明】*
這裡的「非修法」和「即非修法」,指的是「不應修法」和「唯不應修法」。什麼叫不應修法呢?頌曰:「善無漏名妙,染有罪覆劣,善有為應習,解脫名無上。」因此,「應修法」,就是善有為法。那麼「不應修法」呢?很容易想到的理解是「其餘諸法」,也就是有為諸法中除去善法,以及無為法。由於虛空、非擇滅比較特殊,為了確認這一點,我們最好看看定義。只需要在《眾事分》中檢索「非修法」,在《品類足》中檢索「非所應修法」即可。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4〈6 分別攝品〉:「云何修法?謂善有為法。云何非修法?謂不善無記法及數滅。」(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48a6-7)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6〈6 辯攝等品〉:「所應修法云何?謂善有為法。非所應修法云何?謂不善、無記法及擇滅。」(CBETA 2024.R1, T26, no. 1542, p. 715b11-13)
那麼,虛空、非擇滅是否包含在「非所應修法」之中呢?它們屬於無記法,「勝無記二常」。但我們最好再確認一下,以免這裡的「無記法」只包含「有為無記」。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9〈7 千問論品〉:「云何應修?謂善有為法念處。云何不應修?謂不善、無記法念處,及虛空、數滅、非數滅。」(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69a27-28)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12〈7 辯千問品〉:「法念住或應修、或不應修。云何應修?謂善想行蘊。云何不應修?謂不善、無記想行蘊及三無為。」(CBETA 2024.R1, T26, no. 1542, p. 741a8-10)
現在,我們可以確定,虛空、非擇滅也是不應修法。回頭看之前的異文: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12〈8 擇品〉:「非修法,十八界十二入五陰攝,九智知除道智六識識,一切使使。即非修法,八界八入非陰攝,一智知謂滅智,[*]二識識,三界二身見苦集斷不一切遍使使。」(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89b17-20)[*2-1] 二【大】*,三【元】【明】*
「即非修法」指的是「唯不應修法」,也就是說,在這些蘊處界所攝,唯有「不應修法」。五蘊中不存在這樣的蘊,因為五蘊都可以攝善法;但是「非蘊」所攝都是不應修法。存在「唯攝不應修法」的處和界:八色處和八色界,所攝都是無記,「此除色聲八,無記餘三種」,因此,八處八界唯攝不應修法。「八界八入非陰攝」。諸智當中,只有滅智的所緣唯是擇滅,唯是不應修法,「一智知謂滅智」。諸識當中,鼻舌身三識的所緣唯是無記,唯是不應修法。因此知道,大本錯誤,元本正確。
最簡單的判斷方法當然是看《品類》,但我們最好還是解釋一下其中的阿毘達磨。另外,雖然前面的都容易,但是最後一問是有點繞的,這裡也解釋一下。也就是問,哪些隨眠於「唯不應修法」隨增?因為前面已經說過哪些隨眠於「不應修法」隨增了——一切隨眠;那麼,該如何理解這一問的「唯」字?實際上問的是:哪些隨眠唯於不應修法隨增,不於應修法(善有為法)隨增?
只需要三界十五部隨眠一部部看即可。遍行隨眠能緣修所斷善法,肯定是要排除掉的;修所斷隨眠也能緣自部善法,也是要排除掉的。欲界見苦集所斷除遍行以外其餘隨眠,只緣自部、與自部相應,所隨增的法都是染污法;欲界見滅道所斷隨眠與自部相應,其中有漏緣隨眠只緣自部,所隨增的法也都是染污法。上界亦爾。因此,三界見滅道所斷二部及見苦集所斷非遍行隨眠,唯於不應修法隨增。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18〈8 辨決擇品〉:「不應修法,十八界十二處五蘊攝,九智知除道智,六識識,一切隨眠隨增。唯不應修法,八界八處非蘊攝,一智知謂滅智,三識識,三界二部及見苦集所斷非遍行隨眠隨增。」(CBETA 2024.R1, T26, no. 1542, p. 766c7-10)
《品類》(T1542)
59.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10〈6 辯攝等品〉:「法處,一界一處四蘊攝,[4]七智知,一識識,一切隨眠隨增。」(CBETA 2024.R1, T26, no. 1542, p. 731c17-18)[4] 七【大】,十【宋】【元】【明】【宮】
大本錯誤,宋本正確。這是形訛。十智都可以知法處,比如受心所是法處,十智皆可以隨其所應知受心所。可參考下文: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18〈8 辨決擇品〉:「法處,一界一處四蘊攝,十智知,一識識,一切隨眠隨增。」(CBETA 2024.R1, T26, no. 1542, p. 768c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