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毘達磨理校百例》(6)
感謝范昌鑫為前一篇文章提供一條文本線索。
《發智》(T1544)
3.
《阿毘達磨發智論》卷6:「後[3]四順上分結——等無間——生三心。眼、耳、身觸所[4]生愛身——[5]亦爾。」(CBETA 2024.R1, T26, no. 1544, p. 946a6-7)[3] 四【大】,三【宋】【元】【明】【宮】 [4] 生愛身亦爾【大】,愛身生十心【聖】 [5] 亦爾【大】,等無間生十心【宋】【元】【明】【宮】
異文[3]前一條已經討論了。這裡之所以引出來,是因為下一句異文[5]大本是「亦爾」。「亦爾」就是「和上面一樣」,所以需要知道上面是怎麼說的。
聖本和宋本在阿毘達磨含義上沒有區別,只是表述上,宋本多了「等無間」。如果要考慮哪個表述正確,最好的參考是《婆沙》。可惜《婆沙》後面從略了。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89:「餘文易了。故不分別。」(CBETA 2024.R1, T27, no. 1545, p. 462c8)
不過還可以看《八犍度》。
《阿毘曇八犍度論》卷8:「[11]愛身中鼻舌更愛,次第生五心;眼、耳、身更愛,次第生十心;意更愛,次第生十五心。」(CBETA 2024.R1, T26, no. 1543, p. 806a22-24)[11] 愛【大】,貪【宮】
這裡大本「愛身」正確,宮本「貪身」錯誤。檢索《八犍度》,只有「愛身」的表述,沒有「貪身」。這個知識點很好理解:眼耳身更愛通欲界和初靜慮,鼻舌更愛唯在欲界,因此,眼耳身更愛次第生欲色界十心,鼻舌更愛次第生欲界五心。
鑒於前面都有「等無間」,宋本的表述是更好的。
大本錯誤,宋本正確。
《品類》(T1542)
60.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2〈3 辯諸處品〉:「此十二處,幾有執受、幾無執受?答:三無執受,九應分別。謂眼處,或有執受、或無執受。云何有執受?謂自體所攝眼處。云何無執受?謂非自體所攝眼處。色、耳、聲、鼻、香、舌、味、身、觸處亦爾。」(CBETA 2024.R1, T26, no. 1542, pp. 696c29-697a4)
這裡沒有異文,但顯然「聲」應當刪去。《俱舍》:「十八界中九無執受,前七心界及法界全,此八及聲皆無執受。所餘九界各通二門,謂有執受、無執受故。」
刪去「聲」,應分別的加起來正好是九。也可參考《品類》:「唯無執受法,九界三處四蘊攝,三智知謂他心滅道智,一識識,無色界一切,欲色界二部,及見苦集所斷非遍行隨眠隨增。」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15〈7 辯千問品〉:「幾有執受等者?三無執受,九應分別。謂眼處,或有執受、或無執受。云何有執受?謂自體所攝眼處。云何無執受?謂非自體所攝眼處。色、[3]耳、鼻、香、舌、味、身、觸處亦爾。」(CBETA 2024.R1, T26, no. 1542, p. 757a18-22)[3] 耳【大】,耳聞【宋】【元】【明】【宮】
這裡也是大本正確,宋本錯誤。宋本的「聞」是「聲」的形訛,是不懂阿毘達磨的人補上的。本來就補錯了,又被人錯抄成「聞」。
61.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3〈4 辯七事品〉:「增語觸,三界[6]三處四蘊相應,十七界十二處五蘊不相應。六觸身、六思身亦爾。」(CBETA 2024.R1, T26, no. 1542, p. 701c26-28)[6] 三【大】,二【宋】【元】【明】【宮】
頌曰:「五相應有對,第六俱增語。」《品類》:「有對觸云何?謂五識身相應觸。增語觸云何?謂意識身相應觸。」因此,這裡問的是:意識身相應觸,是幾界幾處幾蘊相應?
觸是心所法,行蘊攝,與受、想、識、餘心相應行蘊四蘊相應。意識身相應觸,與意處、法處二處相應;與意界、意識界、法界三界相應。因此,是「三界二處四蘊相應」。
大本錯誤,宋本正確。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2〈4 分別七事品〉:「增上語觸,三界二入四陰相應;不相應者,十七界十二入五陰。如增上語觸,六觸身、六思身亦如是。」(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36c17-19)
62.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8〈6 辯攝等品〉:「非有隨轉法非有為因法,三界[4]三處五蘊攝,八智知除苦集智,一識識,非隨眠隨增。」(CBETA 2024.R1, T26, no. 1542, p. 724c18-20)[4] 三【大】,二【宋】【元】【明】【宮】
先要理解「非有隨轉法非有為因法」。
《品類》:「有法,十八界十二處五蘊攝,八智知除滅道智,六識識,一切隨眠隨增。非有法,三界二處五蘊攝,八智知除苦集智,一識識,非隨眠隨增。有相應法,八界二處四蘊攝,八智知除滅道智,一識識,一切隨眠隨增。有不相應法,十三界十二處五蘊攝,十智知,六識識,三界有漏緣隨眠隨增。有俱有法,十八界十二處五蘊攝,九智知除滅智,六識識,一切隨眠隨增。非有俱有法,三界二處五蘊攝,八智知除苦集智,一識識,非隨眠隨增。隨有轉法有為因法,十八界十二處五蘊攝,八智知除滅道智,六識識,一切隨眠隨增。」
從「非有法」的「八智知除苦集智」知道,這裡的「有」就是「有漏」。頌曰:「有漏名取蘊,亦說為有諍,及苦集世間,見處三有等。」《品類》這裡的「有」,就是「三有」的「有」。那麼,「非有法」的「三界二處」也就是「意界、法界、意識界;意處、法處」。由此,確認了「有」的含義。「隨有轉法」當然也是有漏,有漏法皆是「有為因」,因此,「隨有轉法有為因法」,和「有法」的內容是一樣的,回答也一樣。
那麼,「非有隨轉法非有為因法」,也就是無漏法,是「非有法」。它的回答和「非有法」是一樣的。
大本錯誤,宋本正確。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6〈6 分別攝品〉:「非有隨轉非有因法,三界二入五陰攝,八智知除苦集智,一識識,使所不使。」(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55b19-21)
63.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8〈6 辯攝等品〉:「有所緣法,[2]二界二處四蘊攝,九智知除滅智,一識識,一切隨眠隨增。」(CBETA 2024.R1, T26, no. 1542, p. 726a3-4)[2] 二【大】,八【宋】【元】【明】【宮】
有所緣法,指的是心和心所,是受、想、行、識四蘊攝;是意處、法處二處攝;是七心界、法界八界攝。
大本錯誤,宋本正確。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6〈6 分別攝品〉:「有緣法,八界二入四陰攝,九智知除滅智,一識識,一切使使。」(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56b29-c2)
64.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8〈6 辯攝等品〉:「見不相應法,十八界十[5]一處五蘊攝,十智知,六識識,除無漏緣見諸餘一切隨眠隨增。」(CBETA 2024.R1, T26, no. 1542, p. 726b4-6)[5] 一【大】,二【宋】【元】【明】【宮】
要了解「見不相應法」,需要知道什麼是「見」。
《品類》:「見法,二界二處二蘊攝,九智知除滅智,一識識,三界有漏緣及無漏緣見相應無明隨眠隨增。」
見有兩種,一種是眼,一種屬於慧。頌曰:「眼見色同分」,「聖慧忍非智,盡無生非見,餘二有漏慧,皆智六見故。」《俱舍》:「眼全是見,法界一分八種是見,餘皆非見。何等為八?謂身見等五染污見、世間正見、有學正見、無學正見。於法界中此八是見,所餘非見。」
因此知道,「見法,二界二處二蘊攝」,指的是「眼界、法界;眼處、法處;色蘊、行蘊攝」。見中,眼是不相應法,慧所攝見是相應法。見相應法是二處攝:意處、法處。見不相應法是幾處攝呢?由於慧不全是見,非見所攝慧相應的意處、法處,自然是「見不相應法」,因此,見不相應法是十二處攝。
大本錯誤,宋本正確。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6〈6 分別攝品〉:「非見相應法,十八界十二入五陰攝,十智知,六識識,除無漏緣見餘一切使使。」(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57a5-7)
65.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9〈6 辯攝等品〉:「無記業,三界三處二蘊攝,八智知除滅道智,三識識,色無色界一切,欲界[4]三部,及見集所斷遍行隨眠隨增。」(CBETA 2024.R1, T26, no. 1542, p. 728c4-6)[4] 三【大】,二【宋】【元】【明】【宮】【聖】
把《品類》的《辯攝等品》《辯千問品》過一遍,阿毘達磨的基本功就扎實了。所以我們還是先不看《眾事分》,來推演一下。
無記業,包括有覆無記和無覆無記。欲界有覆無記業,不能是表業,因為「欲無有覆表,以無等起故」;更不能是無表業,因為「無表記餘三,不善唯在欲」;只能是思心所,也就是意業。欲界身邊見相應思,是有覆無記業,在見苦所斷一部;欲界無覆無記業,在修所斷一部。那麼,那些隨眠於它們隨增呢?欲界見苦所斷一切隨眠,見集所斷遍行隨眠,修所斷隨眠。因此,這裡是二部,二部指的是「見苦、修」,因為後面說了「及見集所斷遍行」。
大本錯誤,宋本正確。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7〈6 分別攝品〉:「無記業,三界三入二陰攝,八智知除滅道智,三識識,色無色界一切,欲界二身見集斷一切遍使使,及修斷使使。」(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59b13-16)
這裡的「欲界二身見」,就是「欲界二部」;「見集斷一切遍使」,就是「及見集所斷遍行隨眠」;後面的「使」是「隨增」的意思。
66.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10〈6 辯攝等品〉:「八勝處,三界[1]三處五蘊攝,七智知除法滅道智,一識識,色界遍行及修所斷隨眠隨增。」(CBETA 2024.R1, T26, no. 1542, p. 731a18-20)[1] 三【大】,二【宋】【元】【明】【宮】
八勝處,「二如初解脫,次二如第二,後四如第三」。前面已經說過,八勝處都是有漏善,是「意界、法界、意識界;意處、法處」攝。
大本錯誤,宋本正確。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7〈6 分別攝品〉:「八勝處入及[5]八一切入處,三界二入五陰攝,七智知除法智及滅道智,一識識,色界一切遍使使及修斷使使。」(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61c14-16)[5] 八【大】,入【宋】【元】【明】
這裡的異文當然是「八」,「入」是形訛。這裡的「八」,不包括「空一切入、識一切入」,因為「遍處有十種,八如淨解脫」,「八」是「色界一切遍使使及修斷使使」。後二「一切入」的分別在下文。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7〈6 分別攝品〉:「空一切入處及識一切入處,三界二入四陰攝,六智知除法智、知他心智及滅道智,一識識,無色界一切遍使使及修斷使使。」(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62a6-9)
68.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10〈6 辯攝等品〉:「未知當知根,三界二處[2]二蘊攝,七智知除苦集滅智,一識識,非隨眠隨增。已知根、具知根亦爾。」(CBETA 2024.R1, T26, no. 1542, p. 732a25-29)[2] 二【大】,三【宋】【元】【明】【宮】
頌曰:「依九立三根。」《俱舍》:「意樂喜捨信等五根,如是九根在於三道,如次建立三無漏根。」因此,未知當知根是受蘊、行蘊、識蘊所攝。要注意的是,想蘊非根。《婆沙》:「唯攝非根法,有幾界幾處幾蘊?答:五界五處一蘊。五界者,謂外五色界。五處者,謂外五色處。一蘊者,謂想蘊。」
大本錯誤,宋本正確。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7〈6 分別攝品〉:「未知當知根,三界二入三陰攝,七智知除苦集滅智,一識識,使所不使。如未知當知根,已知根、無知根亦如是」(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62c6-8)
69.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13〈7 辯千問品〉:「幾暴流非順暴流等者,[1]一非暴流非順暴流,二應分別。謂苦聖諦,或是暴流亦順暴流、或順暴流非暴流。是暴流亦順暴流者,謂四暴流。諸餘苦諦,是順暴流非暴流。集聖諦亦爾。」(CBETA 2024.R1, T26, no. 1542, p. 746a23-27)[1] 一【大】,二【宋】【元】【明】【宮】
這是問四聖諦幾暴流非順暴流。「暴流」是煩惱,「非暴流」是「非煩惱」;「順暴流」是有漏,「非順暴流」是無漏。只需要看下文就知道,應分別的是苦集諦;滅道諦自然「非暴流非順暴流」。
大本錯誤,宋本正確。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9〈7 千問論品〉:「二非流非隨流,二分別。苦諦,或流亦隨流、或隨流非流。流亦隨流者,謂四流,餘隨流非流。如苦諦,集諦亦如是。」(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74b20-22)
70.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17〈7 辯千問品〉:「行蘊有三句。或是等無間非等無間緣,謂未來現前正起心所行蘊,及過去現在阿羅漢命終時心所行蘊,并已生正起無想滅定。或是等無間亦等無間緣,謂除過去現在阿羅漢命終時心[2]心所行蘊,諸餘過去現在心所行蘊。或非等無間非等無間緣,謂除未來現前正起心所行蘊諸餘未來心所行蘊,及除等無間心不相應行諸餘心不相應行。」(CBETA 2024.R1, T26, no. 1542, p. 762b15-23)[2] 心【大】,〔-〕【宋】【元】【明】
這一處太簡單了。問的是「行蘊」,當然不會有「心」。
大本錯誤,宋本正確。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12〈7 千問論品〉:「行陰,或次第非次第緣緣,作三句。次第非次第緣緣者,謂未來現前必起心法行陰,過去及現在阿羅漢最後命終心法行陰,及無想正受、滅盡正受已起當起心法行陰。次第亦次第緣緣者,謂除過去現在阿羅漢最後命終心法行陰,若餘過去及現在心法行陰。非次第亦非次第緣緣者,謂除未來現前必起心法行陰,若餘未來心法行陰,除次第心不相應行陰,若餘心不相應行陰。」(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87a10-18)
71.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卷18〈8 辨決擇品〉:「色界見道所斷隨眠,一界一處一蘊攝,七智知除法滅道智,一識識,除色界見道所斷不共無明,諸餘[2]無色界見道所斷一切及遍行隨眠隨增。」(CBETA 2024.R1, T26, no. 1542, p. 769c16-20)[2] 無【大】,諸【宋】【元】【明】【宮】
這裡的異文處,大本宋本皆誤。應該刪掉「無」字,也不需要像宋本多添個「諸」。色界見道所斷隨眠,皆不與色界見道所斷不共無明相應,又皆非其所緣,因此,「色界見道所斷不共無明」於自界自部一切隨眠都既沒有所緣隨增,也沒有相應隨增。其餘隨眠於自部一切隨眠要麼有所緣隨增,要麼有相應隨增,或二者皆有。《眾事分》可以類比欲界。
《眾事分阿毘曇論》卷12〈8 擇品〉:「欲界繫見滅斷使,一界一入一陰攝,七智知除比智及滅道智,一識識,除欲界繫見滅斷無漏緣不共無明,若餘欲界繫見滅斷一切使使,及一切遍使使。即欲界繫見滅斷使,非界非入非陰攝,非智知,非識識,非使使。如見滅斷,見道斷亦如是。欲界繫修斷使,一界一入一陰攝,七智知除比智及滅道智,一識識,欲界繫修斷一切使使,及一切遍使使。即欲界繫修斷使,非界非入非陰攝,非智知,非識識,非使使。如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差別者,色無色界繫見苦集滅道修斷使,六智知除法智、知他心智及滅道智,餘如前說。」(CBETA 2024.R1, T26, no. 1541, p. 692a11-23)
《甘露味論》(T1553)
72.
《阿毘曇甘露味論》卷1〈8 淨根品〉:「二十二根,幾受、幾不受?樂等五根、信等五根、[6]一切無漏根,是不受;餘殘根或受或不受。」(CBETA 2024.R1, T28, no. 1553, p. 971c19-21)[6] 一切【大】,意根三【宮-CB】【磧-CB】【宋】【元】【明】【宮】
關於《甘露味論》的諸處異文,我在CBETA討論區提出的修改建議,工作人員花了不少時間考察,大部分採納了,也保留少數未採納的。這一條就是。其實這一條從阿毘達磨上看,是非常簡單的。
這一條討論的是,「二十二根,幾受幾不受」。首先要確定,這裡的「受」是什麼意思?是「執受」?還是「異熟」?
方法非常容易,只需要在《甘露味論》中檢索「幾受」,看看用例即知。
《阿毘曇甘露味論》卷1〈5 陰持入品〉:「問:十八持,幾受、幾不受?答:九持情根合若現在是受,於中心心數法止住,過去未來不受,非彼心心數法止住;聲持、七識持、法持是不受,非彼心心數法止住。」(CBETA 2024.R1, T28, no. 1553, p. 969c25-28)
除本條外,只檢索到一例,十八持,也就是十八界。這一例就足夠判斷了。熟悉阿毘達磨的話,立刻能想到頌文:「七心法界半,有所緣餘無,前八界及聲,無執受餘二。」
《俱舍》:「十八界中九無執受,前七心界及法界全,此八及聲皆無執受。所餘九界各通二門,謂有執受、無執受故。眼等五根住現在世名有執受,過去未來名無執受。色香味觸住現在世不離五根名有執受,若住現在非不離根過去未來名無執受。如在身內除與根合,髮毛爪齒大小便利洟唾血等,及在身外地水等中色香味觸,雖在現世而無執受。有執受者,此言何義?心心所法共所執持攝為依處名有執受,損益展轉更相隨故。即諸世間說有覺觸,眾緣所觸覺樂等故。與此相違名無執受。」
因此知道,「二十二根,幾受幾不受」,問的是「幾有執受、幾無執受」,「受」在這裡不當「異熟」理解。CBETA工作人員之所以堅持不改動,就是把「受」當成「異熟」了,他們說:『「受、不受」在其他本子作「報、不/非報」等。根據《阿毘曇心論》、《阿毘曇心論經》、《雜阿毘曇心論》,凡「無漏」即「不受」。善的、不善的、有漏的「意根」是「受」;無記的、無漏的意根是「不受」。因此原文的「一切無漏根」好像也通。』
「受」在別的經論中確實經常作「異熟」理解,但這裡顯然不是異熟。如果把「受」當「異熟」理解,「幾受幾不受」也有兩種理解:一,幾有異熟、幾無異熟?二,幾是異熟、幾非異熟?無論按哪種理解,「樂等五根」都不能說是「不受」。頌曰:「命唯是異熟,憂及後八非,色意餘四受,一一皆通二」,「憂定有異熟,前八後三無,意餘受信等,一一皆通二」。既然《甘露味》認為「樂根」是不受,其實不用參考「十八持幾受幾不受」,就足以知道「受」在這裡絕對不可能是「異熟」或者「報」的意思。
CBETA工作人員在評論區舉了《舍利弗阿毘曇論》等例子:
《舍利弗阿毘曇論》卷5〈5 根品〉:「二十二根,幾受、幾非受?八受,八非受,六二分或受或非受。云何[21]八受?眼根乃至命根,名八受。云何八非受?信根乃至已知根,名八非受。云何六二分或受或非受?樂根、苦根、喜根、憂根、捨根、意根,名六二分或受或非受。」(CBETA 2024.R1, T28, no. 1548, p. 561c13-17)[21] 八【大】,〔-〕【聖】
這裡顯然看出,樂根「或受或非受」,和《甘露味》不同。CBETA工作人員的理解是:「論主對同一問題有不同的立場?」
其實哪裡有不同立場,《甘露味》和《舍利弗阿毘曇》雖然表述上都是「幾受」,但根本不是同一問題。同樣一個「受」字,在《甘露味》中的是「執受」,而在《舍利弗阿毘曇》中指的是「異熟」。我在評論區寫了很長的回復去解釋:『……但《甘露味論》這裡,似乎不宜理解為「報」,而宜理解為「執受」。……我傾向認為,這裡依照宋等本加入「意根」,是更合適的。』我用了「似乎不宜」「傾向認為」等表述,主要是想措辭委婉一點,大概這種委婉讓對方覺得我並不確信,或者對方並不能理解,所以還是沒有修改。
「受」除了「執受」「異熟」之外,還可以以「內」作為標準。
《舍利弗阿毘曇論》卷1〈1 入品〉:「云何意入受?若意入內,是名意入受。云何意入受?若意入業法煩惱所生報我分攝眼識乃至意識,是名意入受。云何意入非受?若意入外,是名意入非受。云何意入非受?若意入善不善無記非我分攝眼識乃至意識,是名意入非受。」(CBETA 2024.R1, T28, no. 1548, p. 528a14-20)
這一段,「受」和「非受」有兩個標準。一個是「內、外」,一個是「是異熟、非異熟」。這兩個標準都不是《甘露味》「受」的標準。既明了《舍利弗阿毘曇》的標準,再看它對二十二根「受非受」的分別:
《舍利弗阿毘曇》:「二十二根,幾受、幾非受?八受,八非受,六二分或受或非受。云何八受?眼根乃至命根,名八受。云何八非受?信根乃至已知根,名八非受。云何六二分或受或非受?樂根、苦根、喜根、憂根、捨根、意根,名六二分或受或非受。」
「內」或「是異熟」,只需要滿足一條,就是「受」;兩條都不滿足,「非受」。五受根和意根「或受或非受」,其實就是受蘊和識蘊。可以直接看《舍利弗阿毘曇》從蘊上的分別:
《舍利弗阿毘曇》:「云何受陰受?若受陰內,是名受陰受。云何受陰受?若受陰業法煩惱所生報我分攝眼觸受耳鼻舌身意觸受,是名受陰受。云何受陰非受?受陰若外,是名受陰非受。云何受陰非受?受陰若善若不善若無記非我分攝眼觸受耳鼻舌身意觸受,是名受陰非受。……云何識陰受?若識陰內,是名識陰受。云何識陰受?若識陰業法煩惱所生報我分攝眼識乃至意識,是名識陰受。云何識陰非受?若識陰外,是名識陰非受。云何識陰非受?若識陰善若不善若無記非我分攝眼識乃至意識,是名識陰非受。」
因此,六根是「二分」。
現在,考察《甘露味》,從「有執受」的角度,先依《俱舍》考察二十二根:
眼耳鼻舌身,是五色根,「眼等五根住現在世名有執受,過去未來名無執受」;男女是身根之一分,與身根同;命根,是心不相應行,是法界,無執受;意根,是七心界,無執受;五受根、信等五根、三無漏根,皆無執受。
再看異文:
《阿毘曇甘露味論》卷1〈8 淨根品〉:「二十二根,幾受、幾不受?樂等五根、信等五根、[6]一切無漏根,是不受;餘殘根或受或不受。」(CBETA 2024.R1, T28, no. 1553, p. 971c19-21)[6] 一切【大】,意根三【宮-CB】【磧-CB】【宋】【元】【明】【宮】
大本和宋本的差別,在意根。一切無漏根就是三無漏根。既然意根是不受,而不是「或受或不受」,異文處必然是宋本正確,大本錯誤。
《甘露味》這裡的異文判斷,本身非常簡單。但「命根」還需要再解釋。為什麼《甘露味》把命根歸為「或受或不受」呢?無論大本還是宋本,命根都屬於「餘殘根」。這和《俱舍》不同,依《俱舍》,命根是「無執受」。這一方面牽涉到阿毘達磨思想史上的流變,另一方面,是因為「異熟」和「執受」都可稱為「受」帶來的干擾。「命唯是異熟」,這是《俱舍》的觀點,然而,在阿毘達磨思想史上,更早的時候,「命或異熟或非異熟」才是主流。
《阿毘曇心論》卷4〈8 契經品〉:「問:幾有報、幾無報?答:一及十有報, 是慧之所說,十三中是報,見實者分別。一者憂根一定有報,一向善不善故。現在方便起,是不從報生。非威儀非工巧,是以非無記,故一向有報。及十有報是慧之所說者,信首五根謂有漏是有報,謂無漏是無報。意根及三痛,謂無記及無漏是無報,餘善不善是有報。苦根謂無記是無報,餘有報。問:幾是報、幾非是報?答:十三中是報見實者分別。十三根中,或性是報或非色根七、命根、意根及四痛。無記法者,善不善中生故報。」(CBETA 2024.R1, T28, no. 1550, p. 829b25-c7)
其中,「信首五根」的「首」是「等」的形訛。《心論》這段討論了「有異熟無異熟」「是異熟非異熟」兩個問題。後面的標點頗有錯誤,應為:「十三根中,或性是報或非:色根七、命根、意根及四痛。無記法者,善不善中生故報。」——這是說,七色、命、意、四受,這十三根,或是異熟或不是異熟,其餘九根不是異熟(「憂及後八非」)。
《阿毘曇心論經》卷6〈8 修多羅品〉:「問曰:幾根是報?答曰:十三中是報見實者所說。[A2][A3]七色根、意根、[5]命根,除憂根四受是有報。亦有非報。色長養非報,餘是報。命根正受果壽行數,彼非報,餘是報。」(CBETA 2024.R1, T28, no. 1551, p. 864c3-6)[A2] [-]【CB】,[*]【大】 [A3] 七【大】,十【宋】【元】【明】【宮】 [5] 命根【大】,〔-〕【宋】【元】【明】【宮】
這裡標點頗有問題,應為:「七色根、意根、命根,除憂根四受是有報亦有非報。色長養非報,餘是報。命根正受果壽行數,彼非報,餘是報。」「十三中是報」,是說十三根的少分是異熟,也就意味著餘九根非異熟,即《俱舍》頌「憂及後八非」;還意味著十三根的餘少分非異熟。異文[A3]和[5]都以大本為正確。《心論經》和《心論》是一致的,「命根」都通二,或是異熟,或非異熟。還要注意「色長養非報,餘是報」,區分了色根的「異熟生」和「所長養」。
到了《雜心論》,命根是異熟變成了主流。
《雜阿毘曇心論》卷8〈8 修多羅品〉:「命根唯是報者,命根一向是報。有欲令是正受果。」(CBETA 2024.R1, T28, no. 1552, p. 940c12-14)
「有欲令是正受果」是異說,異說實際上是此前的主流。也就是說,命根在「是異熟非異熟」的問題上,較早的主流說法是「通二」,後來的主流說法是「唯是異熟」。
現在回到《甘露味》。《甘露味》的「受」,是「有執受無執受」。其實,「有執受無執受」,也和「內、外」有潛在的關聯。
《品類》:「幾有執受等者,十五無執受,七應分別。謂眼根,或有執受、或無執受。云何有執受?謂自體所攝眼根。云何無執受?謂非自體所攝眼根。餘六色根亦爾。」
而《甘露味》的意根,必定是「不受」:
《阿毘曇甘露味論》卷1〈5 陰持入品〉:「七識持、法持是不受」(CBETA 2024.R1, T28, no. 1553, p. 969c27-28)
因此,可以確認《甘露味》「意根三無漏根是不受」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