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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市场与商人——官民进退之间的半管制半市场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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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鸿影,作者投稿
市场本身的质量影响着经济的状态。在古代中国,政治权力支配一切,因而市场的运行质量取决于官府管控(力度和形式)。官府管控力度强且直接,市场就相应差;反之,官府管控弱且间接,市场就相应好。几千年市场运行史说到底是一部政商关系史。市场因政治权力松绑而兴,又因政治权力紧绷而落,呈现出半管制半市场的特色。
一、官府专卖下的市场
自先秦以来,朝廷便发明出了“工商食官”、“利出一孔”、“官山海”。由政治权力主导分配一切经济利益。土地、矿产、盐铁,生产、流通、销售,朝廷统统想管控。但官府直接经营的成本大、效率低、收益少,有心无力。于是常常转为间接经营,让出部分利润与商人合作。李华瑞教授说“实际上在中国古代,自由通商的政策只是局部的,短期的,表象的,偶然的。专卖政策的推行,则是长期的,全局性的,本质的,绝对的。这一点正是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结构的主要特色所在。”“国家权力对市场不能完全垄断。如果靠专制主义强力垄断,其市场利益就不可能最大化,势必影响财利的攫取,因为这种强力往往是不计成本的。”“当国家垄断达不到利益最大化,便可与商人合作,只是由国家牢牢掌握控制权,从而确保商品在市场上流通产生最大化利润。专卖专利实施的多元形式,其实质是当帝制国家不能用独占方式垄断经济利润时,政府学会利用市场关系和商品经济的规律和特点,让出部分利润来达到占有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宋代的财经政策与社会经济》)
历史来看,官府完全垄断所有市场活动是近乎没有的,即使是某个行业的产收销皆由官府全控,其存在也是短时期,过不了多久还是会放开部分领域。因而多数时期的市场形态其实是多元的,既有官办、也有民办(此处的“民”取广义),官商合作是常态,朝廷在政策上左右摇摆,时紧时松,时而朝廷自为兼并,时而权贵自由放任。也就是时而官进民退,时而官退民进。当然官商合作常态里,官府始终是居于主导地位的。以唐宋盐政为例。“安史之乱后,财臣第五琦开始重拾盐专卖之法。第五琦采取直接专卖制,即民产、官收、官运官销的食盐产销体制。该制度旨在由官府控制整个食盐产销过程,进而‘独善其利’。”然而“由于受地域限制、成本过高等因素影响,盐专卖在增加唐中央政府财政收入上的贡献十分有限。”于是不久“刘晏盐政改革采取官商合作模式,推行民产、官收、商运商销的间接专卖制。突出特征是将盐的具体运销转给商人承担,官府仅收购盐户所产盐,短距离运到监场后直接转卖给商人。这不仅能降低榷盐成本,还能通过盐商迅速获得专卖收益······刘晏盐政改革把官府从商人角色中解放出来,通过宏观上控制盐户和榷盐价,既保持了官府在食盐营销中的主导作用,又促使商人在利益驱动下将食盐销往更广阔区域。”“宋初受五代影响,官营专卖形式仍占主要地位,但宋真宗以后,钞盐法成为榷盐基本模式。即商人交纳钱物后,持钞引到产盐地购盐,然后到指定地区销售。”(吴树国《刘晏盐政改革注重官、商、民的平衡》)
关于官府专卖形式,漆侠教授有个深刻的概括,他说:宋帝制国家专卖形式有五种:(1)从生产、运输到销售,全部由封建国家进行,但在所有征榷制度中,这类征榷所占比重最小,只有部分解盐和蜀川官盐井的产盐是采取这种形式的。(2)国家不直接进行生产,而是仅给茶、盐、矾等专业户以一定的本钱,全部产品统由国家收购,国家自己出卖,或者转由商人销售。(3)国家采取的再一种形式是控制产品的流通过程,对香药之类就是如此。国家不进行生产,将进口的香药之类舶来品,用抽解、和买的办法,将其全部或一部分掌握在国家手中,然后通过榷货务转卖给商人出售。(4)国家既不控制生产领域,也不控制流通领域,准许生产者出售给商人,由商人进行销售。嘉祐以后的东南茶法就是采取这种自由贸易形式的,国家则向生产者征收茶租、向商人征收茶税。(5)国家既不直接插手生产领域,也不直接插手流通领域,但采取了更加严密的管理制度。从而使国家的征榷之利得到了保证,蔡京集团对茶、盐法的变革大体上使用了这一形式,南宋则继续这种做法。】(转引自李华瑞《宋代的财经政策与社会经济》)
概言之,专卖形式是可以多样的、间接的,诸如许可证、商业税体现的也是专卖,体现着政治权力在经济领域的支配性。包伟民教授便认为宋代高额的征榷收入,并非商业发展的结果,本质上属于专制政府利用行政强权向社会征取的间接税,本质上与土地税同样都是属于国家赋税。(转引自高聪明《宋代财政货币化研究的分歧与思考》)当专卖形式间接时,意味着开放市场,引入商资和民力,出现一个“官退民进”现象。
不过,所谓官退并不是全退,而只是有所松动,在形式上由直接变间接,大权仍在朝廷手中,随时可以收回;这里的“民”也大多不是普通百姓,而是权贵官僚或靠近权力之人。
历史上那些经济繁荣时期便出现了“官退民进”现象。官府对市场的干预有些松动,干预方式从直接转为间接,市场这台机器的运转相对来说比较通畅,因而使得经济可以较好发展。
如两宋,李华瑞教授说“唐朝后期随着市场交换的发达,专卖已开始在生产、销售、分配诸环节引入商办、民办因素,即间接专卖。”“宋政府实行榷禁不仅是要专利而且是利益最大化,当国家垄断达不到利益最大化,便可与商人合作,只是由国家牢牢掌握控制权,从而确保商品在市场上流通产生最大化利润。”(《宋代的财经政策与社会经济》)黄纯艳教授分析宋代经济的繁荣主要表现,其中一项便是“工商业领域形成了官民共利的机制和观念。在制度上,通过商税制度将商人经营所得经久地转化为国家财政,商业发展变得官民两利,获得了增长空间。茶盐实行官商联合的间接专卖制度,使长期由官方独占经营的专卖领域建立了‘与商贾共利’的机制,将磨坊、坑冶、酒坊等国有资产通过买扑经营向商人开放。在现实中,商税收入和禁榷课利成为国家财政中与农业税并驾齐驱,并逐渐胜之的重要支柱。”(《新变与局限:宋代社会的开放度》 )
学者陈季冰稍显夸张地说【在市场的自发力量面前,宋朝政府什么也没有做,这就是它做得最对的地方!它也曾经很想主动做一些什么,但由于陷于已有的路径依赖、既得利益和各种观念的撕扯博弈,最终几乎一事无成。这令宋代每一朝的士大夫精英阶层都无比失落,历史的吊诡在于,正因为政府和精英阶层的宏伟抱负大多落空了,芸芸众生才有机会各显所长,施展自己的抱负,为自己所想要的东西而奋斗。这才是宋代经济文化超越以前任何一个朝代,并居于当时世界最前列的真正奥秘。】(《宋朝做对了什么?“历史治乱循环”中暗藏的生产力密码》)
又如明代中后期。明朝建立初期朱元璋以浓厚的计划思维圈养民众,“朱元璋在建立明王朝之初,以其传统的小农文化思维,力图恢复构建一整套完善而又可以严密控制的以小农经济为核心的社会经济格局。黄册户籍制度、里甲管理体制、赋役征收方式以及基层社会教化体系等等,都力图使农民安顿在土地之上,四民各安其业,形成自上而下的封建社会超稳定的统治。”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官府管控出现松动,“到了明正统至正德年间,明王朝的政治统治并没有一如既往地按照朱元璋设计的路线前进,而是出现了种种弊端。封建统治的衰败在一定程度上为民间社会突破原有的统治格局和自主经济的进步提供了某种良好的环境。以农村经济的新变化为背景,国内外贸易的繁荣,城镇经济的发达,商品货币流通的拓展。社会行业及其分工的扩大,促进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及其经营方式的变化,社会经济走上了以往各个历史时期都未曾出现过的带有某种“近代以前的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从而引发了社会习尚乃至思想文化领域的一系列变化,这就是明嘉靖、万历时期社会经济变迁的主要特征。”(陈支平《明代后期社会经济变迁的历史思考》)高寿仙教授说“初期的明朝,基本上是一个纯农业国家,工商业所占比重很小。朱元璋虽然并不否认商业具有“通有无”的作用,但却强调“崇本而袪末”,以严刑峻法打击“游民”,要求出外经商者必须申领“路引”,不许商人之家穿着绸、纱。这些规定和限制,在他死后逐渐松动和废阁,到晚明时代,商品经济空前发达,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量。”(《变与乱:光怪陆离的晚明时代》)许檀教授说“明清时期中国经济中最具时代意义和历史意义的发展,应是向市场经济的转化。具体而言,就是政府对经济直接干预的逐渐减弱,和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作用的不断加强。”(《明清时期城乡市场网络体系的形成及意义》)
但是需要补充两点:
第一,即使官府管控力度再弱,总体上仍相当大。官府直接经营的领域仍有相当比例,开放的领域里间接专卖也不等于政治权力缺席。“政府政策始终是经济运行的强有力参与和干预者。这种干预的杠杆,本来由赋税制度、政府财政支出、货币管理三者为主构成。明代中期以后,这三个杠杆都有顺应市场经济的动向,但又都没有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其间最大的问题,还是在于帝制体系本身的僵化和明王朝自身进入衰败期之后的调整乏力。”(赵轶峰《明代经济的结构性变化》)《大宋繁华》也提到青苗法、市易法、义仓、居养院等官府有为之手造成的种种恶果。所以市场活力不可高估,说到底这只是秦制稍稍松动下的活力,秦制那些基础性的四梁八柱仍在,因而这种活力是很脆弱的,随时可能被掐灭。
第二,当官府管控放松时,市场是会迸发出一定活力,但这个活力不是很健康,主要是由少数几类商业主体按照权力法则在生龙活虎,吃香喝辣。越靠近权力的市场主体越吃香,越活跃,赚得盆满钵满。无权无势的普通民众则费力卖吆喝,赚个残杯冷炙,很多时候挣钱速度都赶不上税赋涨幅。
这就要讲到古代的市场主体了。
二、四类市场主体
前述可知,官府专卖大致划分为直接专卖和间接专卖,直接专卖即政府经营,间接专卖则大多就是权贵官僚或靠近权力之人在经营。无权无势民众只能在这些产业链的下游或者是日常商服、农副产品领域做些小本生意以完成贡赋。因此,中国历史上的市场主体大致可分四类:一是政府直接经营;二是权贵官僚经商;三是靠近权力之人经商;四是无权无势普通民众经商。
古代中国长期实行重农抑商政策,重农不必说,但所谓抑商需要辨析,实际是朝廷既抑商又扶商。对于最后一类市场主体,朝廷时常刁难勒索,对于第三类市场主体,统治者是既利用又敲诈,但对于前两者,则是优先照顾,提供垄断保护,或者默许权贵官僚经商。总之,如马俊亚教授所说“在传统中国,经商实际上是一种特权,是一种需要行政权力积极参与的垄断行为,政府通过剥夺和限制平民正当的经商权利,更好地维护了权商的垄断利益,造就一个附属于行政权力的利益集团。”(《被牺牲的“局部”:淮北社会生态变迁研究(1680—1949)》)清初屈大均的一段话区分官商与民商,可为之作注脚。他说“今之官于东粤者,无分大小,率务朘民以自封。既得重赀,则使其亲串与民为市,而百十奸民从而羽翼之,为之垄断而罔利。于是民之贾十三,而官之贾十七。官之贾本多而废居易,以其奇策,绝流而渔,其利尝获数倍。民之贾虽极其勤苦,而不能与争,于是民之贾日穷,而官之贾日富,官之贾日富,而官之贾日多。遍于山海之间,或坐或行,近而广之十郡,远而东西二洋,无不有也。”(转引自赵轶峰《权力与财富 ——对明清社会结构变化的一种侧面观察》)
以下简要论述四类市场主体与政治权力之关系。
(一)官府垄断经营
关于政府经营,这是专卖最直接的方式,历朝历代皆有,类似于今日之国企。虽然如上述所言基于成本大、效率低、收益少的缘故,官府开放部分商业领域,但官府直营仍然占有相当重要的份额。如西汉,“元狩五年(前118年),汉武帝下令实行盐铁专卖,即将各地的煮盐、冶铁均收归政府管理,全部收入用以补充赋税。官府招募盐户,提供一定的生产工具和生活费用,其他费用自理,产品由政府包销。私自铸铁、煮盐者处以斩左脚趾的刑罚,并没收产品。不出铁的郡国设立小铁官,管理铁器的专卖。”(葛剑雄《货殖何罪》)如唐代,“第五琦曾设立官营食盐专卖店,并安排官吏专门负责销售食盐。”(吴树国《刘晏盐政改革注重官、商、民的平衡》)如宋代,“在国家财政支持下的宋朝官营经济(官营农业、官营商业、官营手工业)规模庞大,地位重要。”(李华瑞《宋代的财经政策与社会经济》)“(宋代)官营经济仍占据着很大比重。当时的大宗商品,最有利可图的是盐、茶、酒,由国家专卖,铁及铜、金、银等也由国家严格管控生产,国家还通过抽解和博买掌握大量香药珠宝等进口品。除了粮食和布帛,当时市场需求最大、交换最活跃的商品都掌握在官府手中,虽然其经营主要是官商联合,但经营方式和定价权均在官府。国家还掌握了大量官田,北宋熙宁时期官田占全国垦田总数的16%,南宋所占比例不在北宋之下。”(黄纯艳《新变与局限:宋代社会的开放度》 )如明代,“明朝不仅严格控制食盐产销,而且连食盐生产者——灶户或称亭户也严格控制起来,以特殊户籍使之世代承袭,以官产、官收与特许商人运输、指定区域销售方式经营。明朝甚至把食盐垄断作为一个工具,来实现西北边地开发和军事防御的手段。”(赵轶峰《明清商业与帝制体系关系论纲》)
(二)权贵官僚经商
这是政治权力主导支配下的商业常态,与官府直营一道共同占据着主流地位。官府放开的商业领域,“春江水暖鸭先知”的必然是权贵官僚。“历代的官商,也正是倚仗着以皇权为后盾的封建特权,几乎垄断了所有最能赚钱的行当。汉代的辜榷,即独揽某项生意的专利,只有达官贵人才能拥有;开设邸店,搞囤积居奇,自南北朝至明、清,也一直是官商独占鳌头;可坐收倍乘之息的高利贷业,最主要的经营者也是贵戚官僚。凡属新出的最赚钱的行当,如清代的票号、钱庄,咸为官员捷足先占。”(李宝柱《中国历史上的“官商”》)
有人说朝廷打压商人、歧视商人,但官商是不包含在内的,这点必须在概念上澄清。虽然历代王朝也有出台法律严禁权贵官僚经商,但不能只看纸面上的条文,更要看执行情况。实际是大多时候形同虚设,有禁不止,收效甚微。
如“西汉后期,外戚、官僚纷纷涉足商业,官商越来越多,越来越富。东汉期间,由于地主、官僚、豪强越来越多地从事商业,地主、官僚、商人已经没有什么区别。”(葛剑雄《货殖何罪》)“霍光之子霍禹即率先经商,私营屠宰业并兼售酒业。至元帝时,诸曹侍中以上近臣,多私自贩卖。成帝时,丞相张禹就是个内殖货财的大官僚兼大商人。”“降及两晋南北朝,官僚经商仍属合法。东晋以后,又赋予其免税特权。因此,官员于商利所在,更是趋之若鹜。上至‘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余者‘渐冉相仿,莫以为耻’······南朝宋孝武帝诸皇子、公主、后妃皆置邸舍,追逐什一之利。北魏太武帝时,太子拓跋晃亦贩酤市廛,与民争利。北齐后主亦曾置穷儿之市,躬自交易。”(李宝柱《中国历史上的“官商”》)
如唐代,“中宗景龙三年(709),宰相韦嗣立上疏,说当时的‘食封之家’多达百余户。这些特权贵族户,‘封户之物,诸家自征’,富有资财,诸家‘僮仆依势,陵轹州县,……转行贸易,烦扰驱迫,不胜其苦’······玄宗朝,诸王、公主等,遣使亲事、帐内等‘在市兴贩及邸店沽卖、出举’;州县牧守等,则或‘寄附部人兴易及部内放债’,或‘仍有不遵法式,自紊纪纲,贸迁营利’······德宗朝,在京城长安,‘王公百官’们丧失‘廉慎’,于‘坊市之内,置邸铺贩鬻,与人争利’,公然进行商业买卖和贩运贸易以牟利。在地方州郡,‘诸节度、观察使于扬州置回易邸’,且‘多以军储货贩,列置邸肆,名讬军用,实私其利息’。”(刘玉峰《唐代贵族官僚私营工商业禁令的废弛及危害》)
如宋代,“兼营工商业的官僚、地主日渐增多。官僚、士人经商在宋代十分普遍,司空见惯。”(包伟民、吴铮强《宋朝简史》)“上至亲王将相,下至闲官士子,大至海外贸易,小至家内商店,所贩物品从针头线脑到人口,无所不有,并出现了‘吏商’一词。”“御史中丞何执中,在京师开封‘广殖资产,邸店之多,甲于京师’,是当时开封最大的邸店房产主,每天即收取房钱120贯。开封的亲王们也‘多殖产井市,日以取其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2绍兴二十九年六月戊申所载的一条史料:‘宰相沈该,顷在蜀部买贱卖贵,舟车络绎,不舍昼夜。蜀人不以官名之,但曰‘沈本’,盖方言以商贾为本也。’”(程民生 白连仲《论宋代官员、士人经商——兼谈宋代商业观念的变化》)
如明清两代,“明清贵族、官僚大量涉足商业及与市场交换关联的农业生产······清代皇室、贵族、官府资本商业运营比明代更为发达。”(赵轶峰《明清商业与帝制体系关系论纲》)“(明代)皇帝、宗室也参与到商品经营中来。宗室有拥有坑冶、煤窑者,故王毓铨先生认为明代‘典型的王府是大地主兼商人兼手工业者’。据《明武宗外纪》,北京在正德时期就有宝和等6个皇店,明武宗曾经亲至店中,参与贸易。在其出行到大同时,还曾‘夺都指挥杨俊所置店二所,改为酒坊’。《明宫史》记载万历时期的宝和六店有很大规模且经营常态化:‘经管各处客商贩来杂货,一年所征之银约数万两。除正项进御前外,余者皆提督内臣公用,不系额设内府衙门之数也。店有六,曰宝和、曰和远、曰顺宁、曰福德、曰福吉、曰宝延,而提督太监之厅廨则在宝和店也。俱坐落戎府街。凡奉旨提督者,亦无勅书,传云起自嘉靖年间裕邸差官征收,神庙属慈宁宫圣母李老娘娘宫中征用。按每年贩来貂皮约一万余张,狐皮约六万余张,平机布约八十万匹’”、“清朝宗室、高官直接或委托亲属、家人经商甚为普遍。雍正七年(1729)七月二十四日,署理广东布政使王士俊奏:‘臣细访粤东盐务,本籍素无殷实商人。从前声势赫奕之埠商,半系督抚司道之奴仆,盈千累万之资本,尽属伊主之宦囊。’雍正二年,直隶总督李维钧弹劾大将军年羹尧,其中一条为用庄浪县典史朱尚文为其经商,把四川所产‘各种木植运至湖广、江南、浙江发卖,获利数十万’。后查知年羹尧还令人卖茶,‘得银九万九千余两’。嘉庆初查办和珅时发现,其在‘通州、蓟州地方,均有当铺、钱店’。”(赵轶峰《权力与财富 ——对明清社会结构变化的一种侧面观察》)“王毓铨研究明代私营工商业的发展发现,明代那些能赚大钱的大商人‘不是一般的大商人,因为他们的商业活动不同于一般的商业经营。他们所凭借的主要不是资本而是封建特权和职权,他们所进行的完全不是公平交易而是用强豪夺,他们所获得的基本上不是商业利润而是豪夺的财富。只有他们,如皇亲寿宁侯张鹤龄,才能‘横行江河,张打黄旗,势如翼虎’。只有他们,如勋臣翊国公郭勋,才能‘水陆舟车皆悬翊国公金字牌,骚扰关津,侵渔民利’”(转引自张宏杰《简读中国史》)“如明代的贩盐业,名义上是由政府垄断的,贩运者必须持有政府发放的盐引(即准许贩盐若干的批件)。而当政府发放盐引之时,内外权豪势要遍持书札,预托抚臣,诡名包占。抚臣畏惧权豪们的势力而不敢违抗,势重者与数千引,次者亦与一、二千引,其余多寡,各视其权势之大小而为之差次。一些近臣则直接向皇帝奏乞,常得数十万引。因此,权贵势要遂将贩盐业的国家垄断化为私人垄断。一般商人欲想贩盐,必须从权贵之家购买盐引。于是,倒卖盐引成了权贵们捞钱的一个新门径。当时,权贵之家每占盐一引,足不出户,即可坐收六钱之息,千引则可坐收六百两,万引则可得六千两,数十万引则可得银几十万两。”(李宝柱《中国历史上的“官商”》)
凡此种种,数不胜数。究其原因,即如刘玉峰教授所总结“中国封建帝制王朝国家由政治操控一切,支配一切,而王朝国家的政治运作要通过各级官僚机构来进行,要依靠贵族官僚来具体实施,因此实际运作上就必然会造成贵族官僚操控一切,支配一切。这种政治体制下,官僚贵族就能够利用手中握有的权力来谋取其经济利益,来抵制阻挠有损其经济利益获得的国法禁令,使国法禁令不断地流为具文而废弛和失效,不断加剧社会上下阶层之间贫富分化的云泥之别,推动社会经济结构的严重畸形和失衡。”(刘玉峰《唐代贵族官僚私营工商业禁令的废弛及危害》)
(三)靠近权力之人经商
所谓官商勾结,此“商”就是指靠近权力的商人。这是朝廷或官僚私人的合作伙伴、白手套,此辈人物也是历朝皆有。就朝廷一方来说,官府无法全盘垄断,需要开放部分领域,引入民资;就民资一方来说,近水楼台先得月,只有靠近政治权力,与官府官僚勾结,才能牟利。双方可说是一拍即合。关于此类商人,可总结以下四点:一、官府有合作需求,官吏有合作意愿;二是商人愿意靠近权力,勾结官府牟利;三、有横行乡里,为非作歹的一面;也有富而好仁,热心公益的一面;四、深受官府干扰官僚敲诈,难以成为独立势力。下面分别叙述。
(1)官府有合作需求,官吏有合作意愿。如前所述,官府无法直接包办一切,需要引入民力商资,退一步以获取更大利益。官府里的具体官吏也愿意找商人合作以行受贿敲诈。“(刘晏盐政改革)将盐专卖的具体经营权让渡给盐商,发挥商人的积极性。”(吴树国《刘晏盐政改革注重官、商、民的平衡》)此处“盐商”既包括权贵官僚之商,当然也包含靠近权力之民间商人。李华瑞教授说“不论官营经济还是民间私营经济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寄生于国家庞大财政支出上的商人阶层的活动完成的。”(《宋代的财经政策与社会经济》)赵轶峰教授说“帝制国家在以超经济方式控制盐业基础上,操控食盐的市场运行,其重要手段之一,是与特许盐商合作。此类商人从政府包买食盐运销特权,通过分享政府垄断权益获取巨额商业利润,同时把食盐营销收入的一部分提供给政府作为财政收入。从食盐产销角度看,明清政府与大商人群体是利益相关者、合作者。明清时代资本最雄厚,在市场经济中获利最大的商人其实正是此类与帝制国家合作的盐商。明代势力最大的徽商、晋商都涉足食盐销售。清代的大商人也以特许盐商及行商为最凸显,皆以与帝制国家合作为基础。”“明清政府还控制部分生产机构,如官办铁冶所、官营织造局、御窑、官资矿业等等,皇室和政府建筑工程大量招商运行,大批皇室与政府物资采购佥派或招募商人运行。这些都是帝制国家与商人、商品市场常态化联系的机制。”(《明清商业与帝制体系关系论纲》)
(2)商人愿意靠近权力,勾结官府牟利。在政治权力主导一切利益分配的情形下,要想在商业领域分得一杯羹就只能接近权力,谄媚权力。为了获得更大利益,同时也是为了获得更强保护,他们甚至还百般努力跻身权力场(通常是买取一个官衔、或者让子弟考取功名)。“在官僚经商的影响下,民间商业资本纷纷向官场投资,大搞行贿、买官、买权、买靠山。在封建社会,商人如能与官府、官僚贵戚相结托,以封建势力为靠山,就能为自己经商带来极大的便利。因此,历代富商大贾不惜重金行贿,钻营勾结官府与官僚。西汉时期,商人“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大者倾都,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唐代,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元稹《估客乐》诗说:“先问十常侍,次求百公卿。侯家与主第,点缀无不精。归来始安坐,富与王者勍。”即是商人勾结权贵的生动写照。明、清时期,富商巨贾为“蔑祸而固福”,亦必须“援结诸豪贵,藉其荫庇”。同时,富商大贾并不满足于结托权贵,更希望自己跻身于官僚之列,买官也是商业资本的重要投资之一。而古代的卖官鬻爵制度,则为富商大贾进入官场提供了一条方便途径。自西汉惠帝卖爵、文帝“入粟拜爵”的制度一出,历代沿袭,直至清朝末年,捐官买爵始终是富商大贾凭财力溷迹官场的捷径。富商大贾由此夤缘并进,尽居缨冕之流,“大者上污公卿,小者下辱州县”,造成了无商不官的局面。”(李宝柱《中国历史上的“官商”》)“所谓“由商而士”,主要是就商人之子步入读书—中举—为官之途而言。清人沈垚指出:“古者四民分,后世四民不分。古者士之子恒为士,后世商之子方能为士。此宋、元、明以来变迁之大较也。”他强调:宋代以后,“天下之士多出于商”。漆侠认为:“商人之向官僚地主转化,首先是‘读书为士人’而后中科举、释褐为官”。”(张邦炜《冯京“由商而士”问题探讨——北宋时期社会流动的一个实例》)
当他们拼命跻身于官僚时,第二类经商主体与第三类的界限也就不是泾渭太分明,区别只是:前者是官而商,后者是商而官。前者更显贵,后者更依附。但两者共同点大于相异点:两者都是双重身份,官商同体,都是靠权力获利。“亦官亦商者,如大将张俊,他既是枢密使,又是临安大酒店太平楼主,还经营海外贸易;亦商亦官者,如茶商马季良,他家本为茶商,因附凤攀龙,官至兵部郎中、龙图阁直学士等。”(张邦炜《从社会流动看宋代社会的自我调节与活力》)“这种官商结合最典型、最成功的案例就是蒲州(今运城市下属的永济市)的张、王两家。张家第一代成功的商人是张允龄,他是白手起家成功的。他的儿子张四维在嘉靖二十年(1541年)中进士后先后任编修、翰林学士、吏部侍郎。万历三年(1575年)由张居正举荐,以礼部尚书兼东阁大学士进入内阁。万历十五年(1582年)张居正去世后,出任内阁首辅。其弟张四教是当时有名的大盐商。王家第一代成功的商人是王瑶、王现兄弟。王瑶的三子王崇古在嘉靖二十年(1541年)中进士,历任刑部主事、陕西按察、河南布政史、右副都御史、兵部右侍郎、宣大总督。其兄王崇义也是当时有名的大盐商。这两家还是姻亲。王崇古是张四维、张四教兄弟的舅舅。这两家的姻亲都是名震一时的富商达贵。张四维的三个弟媳分别出自当时的巨商王氏、李氏和范氏,张四维的女儿嫁给内阁大臣马自强之子马淳,马自强之弟马自修是著名的陕商。王崇古的大姐嫁给侨居蒲州的盐商沈廷珍之子沈江。这两家组成一个亦官亦商的家族联盟,垄断了盐业贸易。”(梁小民《一部晋商成功史,就是一部官商结合史》)
又如晚清红顶商人胡雪岩。众所周知,他之所以能商业崛起,最关键因素便是靠上左宗棠。“同治元年春(1862),左宗棠率湘军入浙,至衢州时粮绝。胡雪岩闻之,将他先前储于衢州府的20万石稻谷悉数献上。左宗棠感其“诚笃”,特委其总理粮台。同治三年,清军克复杭州,各将领以抢掠所得约数百万两阴储胡雪岩处,胡雪岩以此为资本,开钱庄设商号于各市镇,“岁获利数倍,不数年,家资逾千万,富甲天下”。自从为左军总理粮台以来,胡雪岩以其特出的经营才干深得左宗棠赏识,被倚为左右手。”“在为左宗棠办理粮台和洋务的过程中,胡雪岩一方面因功而晋头品顶戴,另一方面也为自己累积了可观的资财。他在官与商之间自如地行走,以官作后盾,在商场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成为一个能够“操纵江浙商业”的一代巨贾。他借官款周转,在上海独资开设了“阜康钱庄”,其分号遍及全国各大中型城市;他经营典当业,在江浙及两湖地区设“典库”达23处;他插足药业,在杭州设“胡庆余药铺”,接受军队订货;他还兼营丝茶生意,获利甚厚;……当时几乎每一个最挣钱的行当都有胡雪岩“看不见的手”暗中操纵。”(周武《胡雪岩和胡雪岩现象》)
(3)商人形象:既有横行乡里,为非作歹的一面;也有富而好仁,热心公益的一面。商人勾结官僚,既在商业领域获利颇丰,有时也横行乡里,为非作歹。欧阳修说:“诸豪大商,交结权贵,号为难治。”洪适说:“豪商与猾吏通谋为奸,其弊不一。”(转引自张邦炜《不必美化赵宋王朝——宋代顶峰论献疑》)北宋酒商李益颇具典型。平日里横行,遇事时有人关照。“益,秦州富人,家僮数百人,横恣郡中,所为多不法,持吏长短,郡守以下皆畏之。民负益息钱者数百家,郡为征督,急于租调。观察推官冯伉,不为益征息钱,益怒之,伉方按行市中,益遣私奴数辈,拽伉下马,毁辱之,伉不能甘。先是,益多通货于朝中权贵,率为庇护,故累年不败。至是,伉上章论其事,章两上,皆为邸吏所匿,不得达。后因市马译者,附表诉益不法事,译因随岁市马入,得见,即上其表。上览之,大怒,诏本郡捕益,诏书未至,京师权贵已先报益知。益惧,因亡命。州以闻。上愈怒,诏州郡以物色捕之甚急。数月,捕于河中府富人赦氏家,械放御史府鞫之,具得其状,籍没其家财。”(何冠环《宋初秦州长道县酒商李益与其子三司使李仕衡家族事迹考》)
当然商人也并非全部如此,为富不仁只是部分,也有许多是富而好仁,乐善好施。如明清时期的徽商。【在明清时期,在赈灾济贫、收养弃婴、建桥修路、掩埋枯骴、兴修水利等一系列地方社会公共事务中,徽商都积极参与,尽力而为,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翻开徽州的地方志的“义行”“质行”篇,这方面的记载俯拾皆是,不胜枚举。】(王世华《从明清地方公共事务看徽商“士”意识的觉醒》)如胡雪岩【并不是一个为富不仁者,成为巨富后,虽不免“骄僭自恣”,但“颇好施与,钱江义渡、难民局皆其所设。杭城陷时,官民流离失所归。光墉辄为开发轮船,四方接济,全活不少”。】(周武《胡雪岩和胡雪岩现象》)
(4)深受官府干扰官僚敲诈,难以成为独立势力。这是民间商人的悲剧性命运。首先是官府在政策上时紧时松,反复无常,民间商人大受其害。其次是商人一旦依附权力,在赚得盆满钵满的同时也深受统治者敲诈盘剥,甚至被抄家。简单来说就是商人的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商人的身份无法独立。梁小民教授说“靠政府的权力成功的商人也会失去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或由于官场风云突变遭受打击,这就是“兴也官,衰也官”。当商人靠官发财,富可敌国,威胁到当权者的统治时,商人的末日也就来了。船帮的范家靠官发财,家财在千万两银子以上,又在家乡介休修建了号称“小金銮殿”的豪宅,这就引起乾隆皇帝的警觉。乾隆四十八年(1784年),范家终于被抄家,一代富豪烟消云散。”(《一部晋商成功史,就是一部官商结合史》)
这里再举广州十三行为例。郭琪《荣耀背后的无奈——清代广州十三行行商面对的垫资、捐输、欠债之困境》一文揭示,广州十三行行商经常受到官府各种捐输摊派,如为皇帝采购贡品“乾隆二十三年(1758)正月初四日,乾隆帝专门给粤海关下旨,要求采购端午节进贡的西洋物品,还强调“不必惜费”······广东的地方官员和粤海关监督便将此事放在心上,每逢三节两寿,便要求十三行的行商为其在市场上寻找、代购各种西洋物品,用以进献,甚至还要求行商在代购时先行垫资。不久,又开始鼓励行商自己采购西洋物品进献,以示对皇帝的尊敬。如此一来,这两笔费用便就占用了行商大量现金,严重影响生意正常运转。但行商却不敢得罪这些官员,只能无奈执行。”又如“(两广总督)富勒浑到广州后,便以“帮贴公费为词”要求口岸的书巡等官吏缴银“一万九千六百余两”,据为己有。而家仆殷士俊、李世荣也狐假虎威,先是强行向潘文俨等行商摊派,要求他们以远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手中购买人参,钱数多达“四千七百两”,接着又让行商代自己购买东西,而东西到手后总是少给甚至不给钱······广东的大小官员和粤海关监督等人向十三行行商以各种名义索贿和摊派之事早已成为常态。”再如“每逢国家发生战事或出现灾荒,甚至有兴修水利等大型工程之时,都大肆勒索,要求行商捐献大量银两。例如:嘉庆四年(1799),朝廷军队在四川剿匪凯旋,诸行商便捐出12万两白银以示庆贺,嘉庆帝下旨嘉奖;在谕旨的鼓励下,嘉庆六年(1801)正月,两广总督吉庆、粤海关监督佶山等人奏报,潘致祥、卢观恒、伍忠诚等8家行商表示“自愿”再捐输15万两白银。同年九月,北京永定河爆发水灾,行商又“响应号召”,捐出20万两白银……林林总总,这数不尽的捐输让其有苦难言。”
总之,在强大政治权力裹挟下,中国很早便形成商人依附政治的传统。历史没有给商人机会去形成制度安排来保障自身利益,相反政治权力始终在干预商人,从而形成不了独立的商人集团。总的来说,古代政商关系是政治权力既打压又利用商人,商人既依赖又害怕朝廷。当然这里所说的商人不是指经商的权贵官僚,而是作为职业商人的民间商人(包括靠近权力之人和无权无势之人)。
打压时如汉武帝、王莽:通过一系列手段掠夺、打击和摧残商人,商人们也只能眼睁睁接受破产,犹如一群待宰的羔羊,毫无招架还手之力。“职业商人遭受汉武帝的打击而一蹶不振,市场骤然衰落......算缗、告缗是夺其财,均输平准是分其利。如果说这些是断其流,那么管榷则是竭其源。盐、铁、酒、铸钱,是当时商业利润最丰厚之所在,把这些大宗商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各环节全部实行国家经营,则截断了商人赖以生存的基础......商人还没有从汉武帝打击运动中喘息过来,西汉末年又遭受了王莽新法的一次大折腾......《汉书·食货志》载,他颁布了六管之令。命令县官酿酒,售卖盐和铁器,铸造钱币,百姓到山林湖泽当中采摘物资都要收税。又命令市官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并且借贷钱财给百姓,每个月收百分之三的利息;并在各地“乘传督酒利”。王莽的一系列措施,导致商旅穷困窘迫,在市道旁号啕大哭。”(龙登高《西汉商人的重创与市场制度的转变》)
      利用时如商人“报效”朝廷。“商人“报效”成为朝廷、皇室的重要财政来源。据陈锋研究,乾隆晚期的国家财政平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盐商的积极报效。报效直接缘由,可有节庆祝贺、军需、日常供给等多种名目。祝贺如乾隆五十五年为皇帝庆八十寿诞,两淮商人踊跃报效,事后乾隆帝特加褒奖:“两淮商人情殷祝嘏,踊跃急公,具见悃忱。其一应运课等项,业经节次调剂,以纾商力。今该商等爱戴输诚,共申华祝,允宜特沛恩施,用昭嘉奖”。军需报效在《清史稿》中有一大致描述:“或遇军需,各商报效之例,肇于雍正年,芦商捐银十万两。嗣乾隆中金川两次用兵,西域荡平,伊犁屯田,平定台匪,后藏用兵,及嘉庆初川、楚之乱,淮、浙、芦、东各商所捐,自数十万、百万以至八百万,通计不下三千万。其因他事捐输,迄于光绪、宣统间,不可胜举。”个案情况如乾隆三十八年八月,两淮总商江广达等人共同“捐银四百万两以备军需之用”。乾隆五十七年,盐政全德奏称,商人洪箴远、程俭德等为廓尔喀战事“愿公捐银四百万两”,奉旨“准其捐银二百万两”······日常供给性的报效见于两淮盐商供给盐政衙门日常所需。乾隆五十九年八月,乾隆帝提到,两淮盐政衙门每日需盐商供应饭食、笔墨纸张等银,“以一年计算,竟有四万三千余两之多”······商人是一个财富的蓄水池,可以在必要的时候为国家提供大规模非常规行动所需的财富资源。”(赵轶峰《权力与财富 ——对明清社会结构变化的一种侧面观察》)
对于古代这种政商关系,范金民教授有一个总结相当精彩,兹引如下:“商人与官府,关系极为微妙。商人既痛恨官府的抑勒苛取,又需要官府维护起码的经营环境,有些商人还企图获得官府赋予的经营特权;既痛恨官府利用各种机会鲸吞商人资产,剥夺商人资本,又需要官府承认其合法经营权益,保护其商业财产;既企图在竞争中出奇制胜,乃至垄断经营,又需要官府禁止不正当竞争,防止和严禁欺行霸市;既与生产者有着共同利益因而反对官府的横征暴敛,又需要官府镇压生产者的反抗。因此,商人既惧怕官府,痛恨官府,又需要倚靠官府,仰仗官府。但就总体而言,商人在官府面前通常是无能为力的,处于卑微、低下受抑勒受劫夺的尴尬悲惨境地。官府既力图堵塞一切漏卮,严防商人偷税漏税,以至关外设关,税上加税,骚扰铺户,勒索行商,鱼肉商人,又需要商人的投资和经营,繁荣地方经济,增加商税收入;既要防止和惩治商人垄断居奇,违禁取利,以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又必须承认商人的合法地位,一定程度上保护商人的利益;既力图限制商人群体的力量,又需要利用商人行帮的力量来加强地方治安特别是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商人商帮与江南社会各阶层关系》)
民间商人便在利用与打压之间痛并快乐着,最终被驯服、扭曲成为政权的统治基础或依附者。如赵轶峰教授研究所示:“适应帝制体系而不是改造帝制体制,是他们(明清时期商人)的基本选择。”“商业较大幅度地被纳入帝制国家体系控制范围,使得市场经济难以充分自由地演变,商人也在此环境中异化为帝制体系的社会基础。”“中国帝制体系并不容易在商品经济一般发展的情况下发生解体过程,受到商品经济发展刺激而出现的一些有新意的政治思想、观念,都溶解在帝制意识形态框架之内,或者被帝制意识形态所遮蔽。”
(四)普通民众经商
四类市场主体里,普通民众是数量最多,然而却是实力最小,无权无势,小本买卖,但朝廷和官吏也是时常给予各种限制和敲诈。如历朝历代实行的“和买”制度。朝廷强买强卖,严重扭曲市场价格。白居易《卖炭翁》描述的就是唐代官府“和买”的过程,1000多斤炭,半匹红绡一丈绫就换走了:“一车炭,千余斤,宫使驱将惜不得。半匹红绡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明代衙门“和买”时,也仍然如此,只给一半的价格:“价但半给。如扇子值二钱者只给一钱,他物类是,铺户甚苦之。”(转引自张宏杰《简读中国史》)
再如两宋实行“行会制”,也就是朝廷通过行会组织深度干预市场运行,其狠辣程度简直是把商业当劳役,视商人为奴仆。普通商人被制度性欺凌压榨,市场价格被严重扭曲,商人商业被捆绑嵌入到政治运行轨道上。对此,学者谌旭彬有精彩论述,转引如下:【行会,即有组织的行业共同体......其存在的首要目的,不是维护商人利益,而是满足官府需要。正如宋人耐得翁所言:市肄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吴自牧《梦粱录》里也有相同的表述:“市肄谓之团行者,盖因官府回买而立此名,不以物之大小,皆为团行,虽置医卜工役,亦有差使,则与当行同也。”】【有了行会,官府采购商品或者征发劳役,就可以很方便地找到摊派对象。需要大米,可以找米行;需要螃蟹,可以找蟹行;需要造衙门,可以找木匠行、石匠行。甚至连医生与算命者,也都必须成立行会,以方便官府“科索”。总而言之,官府有什么样的需要,就会成立什么样的行会。】【官府不但可以强行将货物的采购价定得远低于市场价,还可以肆意打压货物质量品级,强行将上等货物评定为下等货物 ,乃至于可以无限期拖欠商户的货款。】【许多时候行会还得替官府卖东西。官府囤积的东西可能没有多少市场价值,但用什么价格卖得由官府说了算。至于按官定价格卖不卖得掉,那就不是官府要操心的事情了。比如,宋真宗曾命人将宫内的一批“无字号不及色额”(非品牌货、质量不怎么样)的器物首饰交给开封城内的相应行会出售。给皇帝卖东西价格自然是只能高不敢低。宋神宗时,河北路为筹措实施青苗法的本钱,将朝廷调拨给河北的绢摊派给各州军所辖城市的行户,要他们在半年之内卖掉并将钱交上来。然而,官定卖价是每匹绢“一贯五百三十文至一贯六百文”,远高于当时的市场价。于是,整个河北路的行户们集体倒了大霉。高于市场价本就难卖,绢的数量多限时紧,又意味着会有大批绢同时进入市场,绢的市场价会进一步被拉低。少数资产雄厚的大商人可以将绢存放在仓库里,先垫款给官府。资产有限的“近下等第人户”就只能咬紧牙关,以低价将绢卖掉,然后“破卖家财方能贴赔送纳了当”,卖了自己的家产来将缺额补足,只求免遭官府的严惩。 】【在畸形的官办行会制度的控制下,开封的商业主要操控在那些有官权力背景的商人手中,城内商人不加入行会即不被允许做买卖,而没有权力背景者加入行会,又会被官府摊派各种沉重的行役。】(谌旭彬《大宋繁华》)【赵盼儿这些底层人来到开封,要开茶馆就必须先入茶行——连提瓶子走街串巷卖茶都得入茶行,更不用说坐地开茶馆了。入了茶行,也只能是里面的“下户”。她们只能从茶行的渠道买茶叶,买到的又一定是高价茶叶。茶叶成本高了,她们的茶馆也就很难与那些有背景的大商人的茶馆竞争。】(谌旭彬《普通人去北宋京城搞事业,多半要倒大霉》,短史记 )
以上介绍四类市场主体,现在再做个总结,第一、二类是掌权者,游戏规则制定者,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掌勺者私占大锅饭”(秦晖语),占据着绝对主导的地位,利益分配中也是占据最大份额。第三类通过接近权力也分得一块蛋糕,但也付出相当代价,第四类市场主体则是处于商业链条最末端,辛苦劳作而收入微小,还时常遭受官吏盘剥。马俊亚教授研究淮北的传统社会(唐以后)说:“在社会资源分配中,它(指朝廷)不但当权不让地攫去了最大的份额,而且使用种种敲骨吸髓般的手段,进行竭泽而渔式的榨取,仅留下了很小的份额供淮北社会各阶层进行再分配。淮北各阶层进行社会资源再分配时,由于政府服务与管理功能的严重缺失,根本无法制定并维持公正的分配规则,只能按照权势的大小,进行弱肉强食。那些拥有各种行政权力或与行政权力有关的社会各阶层,获得了远较正常份额为多的不当利益。没有行政权力又无其他优势的平民,他们理所当然构成社会和政治结构的底层,只能任人宰割,所获得的份额自然无法满足最低程度的生存需要。”(《被牺牲的“局部”:淮北社会生态变迁研究(1680—1949)》)这一观察极为深刻,也极为典型,可视为历史通则。一个经济蛋糕,按照权力法则分配。统治者凭借权力先占去了大头,或者说凡是好赚钱的领域都被统治者捷足先登甚至直接垄断掠夺,剩下小部分留给民间,靠近权力谄媚权力者分一杯羹,无权无势的底层民众则内卷竞争,拼死拼活得到的劳动成果大部分又以沉重赋税形式被统治者攫取享受。
三、半管制半市场特色
行文至此,回到开篇所谈,再对古代市场与商人做个概括。强大的政治权力通过专卖形式干预市场,官府专卖下市场被嵌入进帝制框架内,官府专卖形式多样化形成四类市场主体,其中官府和权贵官僚直接掌握政治权力,他们是主导;民间商人(靠近权力之人和无权无势之人)是从属。古代政商关系呈现出鲜明的半管制半市场特色。市场与商人便在权力折腾与不折腾之间,陷入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循环。统起来的时候,朝廷自为兼并,一家垄断,权贵官僚有所收敛,但势力仍在,其中一些人还能借助朝廷垄断政策继续吃香喝辣,民间则因为严厉管控而哀鸿遍野,大伤元气;而放起来的时候,权贵官僚以及靠近权力之人混的风生水起,占据了大多数份额,普通商人与百姓跟着沾光但只在下游喝汤,整个社会有活力,代价是贫富悬殊。
如同政治权力无法直接管控全社会,于是驯化宗族士绅间接治理;政治权力也无法直接管控整个市场活动,于是驯化商人,利用市场规律实现汲取。然而因为权力的不受约束,不可避免出现任性与折腾,扭曲市场,打压商人,经济时常动荡不已。在权力任性、官府无信用、产权得不到保障的土壤中,想孕育出现代市场经济和企业家,难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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