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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恋和骚扰等问题:北大是怎么建立规则的

从前,全世界对师生恋都不禁止,很多文学作品还提倡。

1980年代后,美国开始逐渐禁止师生恋,以及相应的有权力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亲密关系。要求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必须脱离权力关系(一个人不能影响另外一个人的事业,从老师给学生打分到其他资源)。这种关系即使本身不出现矛盾,两厢情愿、甚至非常和睦,也可以影响环境中的其他人而影响工作。所以,全部禁止。

相应的,会出现其他问题、包括难以界定的问题,常出现“性骚扰”。对这一问题,也是近几十年才有处理规则。

在建立规则后,这种问题的发生率大大降低。

当然建立规则之前和之后都有众所周知的例子,华人教授也出现过问题。

既然全人类都是一个过程,中国也经历类似过程。

在国内,大学是相对比较早建立规则的,因为大学与国际的接轨更快。

但是,建立的时间并不早。

也就是说,我回国的2007年,中国的大学并无有关利益冲突的明确规则,包括没有规范约束师生恋、性骚扰等问题。

那时的北大与全中国的大学一样,恐怕师生恋不罕见。一个学院可能就多对,而且有一部分是起源于婚外恋,影响不能说是好的。我个人觉得很恶心,但我的个人好恶不能成为规则,不能是处罚老师的依据。

在我担任院长期间,遇到学生投诉老师,不仅骚扰学生、还进一步骚扰学生的异性朋友(把后者当成竞争对手进行打压)。

我和学院党委书记一道处理。

我们查遍国家法律法规、北大规章制度,没有这方面的。

也就是说,理论上学院院长并无权干涉学院师生出现这类问题,因为无章可循。

在当时,学院院长如果进行行政处理,是越权。

我从来认为,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没有规章制度的,行政人员不能自行其是。当年老师加入北大的时候,合同并无说明、校规并无明文,那么后来来了一个院长就不能自己决定。

但是,院长有责任保护学生的权益。

“无章可循”和“保护学生”成为一对矛盾。

怎么办?我如果约见老师,那么怎么说?

按什么来处罚?按我个人标准,按我个人权力?显然不对。如果临时不按规定、自行其是,可能问题解决了,但却本身成为行政权力越位,个人行为越位。

我想了想,唱了一次“空城计”。

因为恶名在外,很多没有与我相处过的人认为我脾气暴躁,有些人有点怕我。所以,我就用这恶名作为处理的关键。

我不见老师,只告诉学生:你去告诉你的老师,如果他胆敢继续骚扰你或者你的朋友,我就要来找你的老师谈话。

这一招果然有效,老师不敢了。

(也说明我脾气坏的恶名到了什么程度)。

不过,我认为不能只管理个案,更不能只依靠我这种自毁名誉的个人方式,而应该建立规章制度,公布规章制度,才可以依法办事、按章办事。

我当时立即收集了国外大学的规则,全套的利益冲突规则,并提供给北大有关部门,建议他们应该建立规范,在全国高校带头,以便以后有法可依。

可惜的是,有关部门没有用我写的蓝本继续完善,实际上根本没有动。

有关部门是我的上级部门,至少不是我管理的下级。他们不听,我也就无能为力。

在我卸任院长后,北大再次出现相关问题。这次是校友胁迫北大,如果北大不听他的话,他就要怎么样。北大同样发现无章可循,被迫赶紧建立规章制度,通过会议批准,赶紧处理个案。

这之后,北大才有明确的利益冲突方面的规章制度。

事情过去了十几年,时过境迁,在不公布姓名的情况下,对事不对人的陈述不是回忆录,而是希望那些还没有建立规章制度的单位,也及时建立,避免北大当年那种在胁迫中亡羊补牢的尴尬。

与时俱进,主动建立合理的规章制度,是大学建设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