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蚊不力,广州这些机构、单位被处罚
近日
广州多区
对防蚊不力的机构和单位
作出行政处罚
海珠区
当前,基孔肯雅热和登革热防控形势严峻,近期,海珠区卫生健康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开展病媒生物防治专项卫生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落细基孔肯雅热和登革热防控措施,积极清理积水,其间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执法人员对人员密集的重点场所展开执法排查,对环境卫生死角、各类积水清理、防蚊灭蚊设施配置开展重点检查。截止目前,海珠区卫生健康局已对部分未落实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措施导致蚊虫孳生的机构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
8月1日,海珠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服务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室内地面存在积水,积水中可见游动的蚊子幼虫。
该公司因未及时清除室内外积水,未能有效控制蚊虫孳生,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执法人员对该汽车服务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8月2日,执法人员对某宾馆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宾馆阳台的绿植盆栽内存在积水,积水中可见蚊幼虫游动。
该宾馆因未及时清除室内外积水,未能有效控制蚊虫孳生,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执法人员对该宾馆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8月3日,执法人员对某口腔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前台的绿植盆栽内存在积水,积水中可见蚊幼虫游动。
该诊所因未及时清除室内外积水,未能有效控制蚊虫孳生,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执法人员对该诊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8月6日,执法人员检查某建筑公司时发现,该建筑公司工地地下室车道负一层的排水渠道内有积水,积水中可见蚊蚴孳生;地下室车道负二层的集水井内有积水,积水中可见蚊幼虫游动,集水井井口有成蚊飞出,且地下室未安装防蚊措施。
该建筑公司因未及时清除室内外积水,导致蚊虫孳生,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执法人员对该建筑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法规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六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接下来,海珠区卫生健康局将持续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通过不定期“回头看”,确保防控措施刚性落地。
防蚊灭蚊不只是“规定动作”,更是守护你我健康的关键。希望单位和个人都能主动做好环境卫生清理与病媒生物防治,把清除积水、完善防蚊设施等细节落实到位。呼吁每一位街坊,主动参与到爱国卫生运动中——随手倒积水、清理角落杂物,以共同行动筑牢无蚊虫困扰的健康家园。
近期,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公共场所、人群密集等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开展蚊媒防控督导,切实压实各方责任,对防控不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截至目前,荔湾区卫生健康局已对13家未落实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措施导致蚊虫孳生的机构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检查水生植物蚊幼孳生情况。通讯员供图
典型案例一
荔湾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驾校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停车场堆放很多汽车轮胎,轮胎内壁形成积水,并有孑孓游动,周围可见成蚊。该驾校因未及时翻转轮胎清理积水,导致蚊虫孳生,其行为违反《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以及《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卫生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机构整改,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荔湾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某美发店时,发现该店多处水培植物容器内存在孑孓游动现象,部分容器内壁还有成蚊栖息。经了解,该店负责人因平日生意繁忙,疏于对水培植物进行换水,上次换水时间已追溯到上个月,且在换水过程中未对根茎进行清洗,从而导致了蚊虫的孳生。执法人员现场对美发店负责人进行防控宣教,并依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对该店上述水培绿植孳生蚊虫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对违反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据“广州白云发布”8月7日消息,当前,基孔肯雅热和登革热防控形势严峻,近期,白云区卫生健康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开展病媒生物防制专项卫生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落细基孔肯雅热和登革热防控措施,积极清理积水,其间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理。截至目前,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已对6家未落实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措施导致蚊虫孳生的机构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日,白云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某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后院存在垃圾堆积现象,多处积水可见蚊幼虫游动,周围有成蚊飞出,且下水道未安装防蚊设施。该机构因未及时清理垃圾和清除室外积水,导致蚊虫孳生,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日,执法人员检查某机构时发现,其室内地面摆放的植物底部水盆存在积水,且积水中可见蚊幼虫活动。该机构因未及时清除室内外积水,未能有效控制蚊虫孳生,违反了《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同样对该机构作出警告处罚。
根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2021修订)》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除应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需做好以下防治工作: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以控制蚊虫孳生;规范垃圾管理,做到日产日清;妥善处理人和禽畜粪便;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该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存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单位和住户,将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
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对堆积垃圾或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也将面临类似处罚;
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标的,同样要受到警告和罚款处理。
此外
从化区卫健局对辖内医疗机构、
公共场所及学校、
托幼机构等其他重点场所
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当前正值基孔肯雅热、登革热(以下简称“两热”)高发季节,为切实筑牢疫情防控屏障,连日来,花都区卫生健康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等重点场所开展病媒生物防制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排查灭蚊设施安装、积水清理等关键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检查发现:多数单位已按要求安装灭蚊设施,并及时清理天台杂草、积水等蚊虫孳生地,但仍有少数单位存在疏漏——部分场所天台盆栽容器、饮水机托盘等区域积水未及时清理,甚至发现蚊幼虫孳生。针对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整改通知,明确逾期未改将依法处罚。
截至目前
花都区卫生健康局
已对11家违规单位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单位或个人若存在容器积水孳生蚊虫、病媒生物密度超标等问题,将面临警告、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单位最高罚款1000元,住户最高罚款100元。
花都区卫生健康局已建立“定期巡查+突击检查”常态化机制,下一步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拒不整改的单位从严处理。在此呼吁:
• 广大市民:及时清理家中阳台、花盆托盘、空调接水盘等积水,共同消除蚊虫孳生隐患。
相关法规
单位或个人违反蚊虫孳生管理规定方面
1.单位或个人未清除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违反条款:《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处罚条款:《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
违反条款:《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处罚条款:《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