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播电视台

家长质疑校服质量被拘,最新进展→

2023年12月

34岁的邓建国通过网络发布视频

质疑儿子的小学校服存在质量问题

同年12月13日

他被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公安局

网络安全监察大队

以寻衅滋事为由行政拘留7天

今年9月2日,宁县公安局

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邓建国告诉记者

不久前

宁县公安局一位领导还向他表达了歉意

称该局在此次事件的处理上“工作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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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国接受了宁县公安局的道歉,也已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我不知道,作为家长,我到底是做错了还是做对了。现在,我只想忘掉过去,过好未来的生活。不想(再为这个事)折腾了。”

早在拘留结束后,邓建国就提起了行政诉讼。

庆阳市中院认为,宁县公安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但是鉴于案涉拘留决定已执行完毕,无撤销的必要。确认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决定违法,宁县公安局赔偿邓建国3237.08元。

邓建国告诉记者,他认为上述拘留决定应该被撤销,不然这会成为他一生的“污点”。况且,拘留结束后,他先后遭遇失业和离婚的双重打击,还被诊断为抑郁症。

庆阳市人民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显示,今年8月20日,邓建国在该院精神心理科病房入院治疗。诊断显示,他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等症状。症状缓解后,他于9月1日出院。

出院次日,宁县公安局作出了上述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显示:邓建国因寻衅滋事被本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经查,该处罚决定经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程序违法、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确认行政拘留决定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家长网上发布视频

质疑校服有质量问题被拘留7天

2023年9月,6岁的涵涵到盘克镇中心小学上一年级。11月29日,校服下发后,邓建国发现其服饰标签标注成分与面料质地有问题,心生疑虑。

裁判文书材料显示,多方沟通未果后,邓建国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个人社交账号发布质疑校服质量安全和校服乱象谁监管的视频,点击量达14.9万次。

经调解,2023年12月7日,宁县市场监管局向邓建国送达了该校服检测合格的第三方质检报告,邓建国对其中甲醛等有毒物质的鉴定表示认可,但仍怀疑有质量问题。

证据材料显示,春秋季校服的标签标注为100%聚酯纤维,但检测结果为聚酯纤维94.9%、氨纶5.1%,标签成分与检测结果不符。此外,庆阳市质量计量检验检测中心对夏季校服抽样检测发现其棉含量为31.8%、涤含量为68.2%,不符合夏季校服棉含量不得低于35%的国家标准。

但检测报告认为,春秋季校服单项评定标准为符合;夏季校服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不认可该结果的邓建国次日发布题为“时至今日,问题校服仍然未被召回”的视频,该条视频点击量为10.2万次。

兆春服装厂以邓建国发布视频后,该厂签订的价值100万元的订单被客户取消为由,2023年12月8日向宁县公安局报案,要求对邓建国以寻衅滋事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以散布谣言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宁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显示,兆春服装厂还未报案,该局在2023年12月7日就对邓建国作了询问笔录。

宁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受案并对邓建国再次询问后,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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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网上举报儿子学校校服质量问题,邓建国以寻衅滋事被拘留7天。

邓建国2024年1月10日向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政府2024年4月7日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宁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邓建国又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宁县政府、宁县公安局告上法庭。

庆城县法院认为,兆春服装厂制作的校服存在质量问题,学生的权益依法应当保护,邓建国维权的想法应当支持,但其诉求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加以解决,而非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质疑视频(含“存在甲醛等有毒物质与客观实际不符”的内容)。

庆城县法院2024年7月11日作出判决,驳回邓建国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警方违法

应赔偿三千余元

不服一审判决的邓建国向庆阳市中院提起上诉,并请求法院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兆春服装厂法定代表人诬告陷害的刑事犯罪线索。

庆阳市中院表示,关于本案的处罚程序问题,案涉行政拘留决定作出前未保障被拘留人邓建国的陈述、申辩权。依据法律规定,宁县公安局作出的案涉行政拘留决定程序违法。

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问题,庆阳市中院认为,邓建国在无充分证据证实兆春服装厂制作的校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下,通过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的方式质疑,有可能引发舆论、误导公众引起公共秩序混乱,该维权方式明显不可取。

但是,庆阳市质量计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兆春服装厂制作的夏季校服棉含量不达标,且校服标签标注成分与检验报告不相符的事实存在,故邓建国对校服质量问题的质疑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无事生非,制造事端。

宁县公安局在本案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实邓建国的行为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故宁县公安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但是鉴于案涉拘留决定已执行完毕,无撤销的必要。

因为宁县公安局的案涉拘留决定被确认违法,所以宁县政府作出维持该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也应予以撤销。

庆阳市中院认为,由于宁县公安局对邓建国作出的行政处罚七日的决定违法,该行政处罚已经执行,邓建国有权请求宁县公安局予以赔偿。

庆阳市中院判决撤销庆城县法院一审判决和宁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确认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决定违法,宁县公安局赔偿邓建国3237.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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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回应:全面启动调查追责

针对上述问题,今年8月13日,记者先后联系了宁县公安局和宁县县委宣传部。“首先感谢你们关注这个问题,我们现在已经成立了工作专班,对这个事情进行全面的调查。”宁县县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该县已成立工作专班,重新梳理事发经过,全面启动调查追责。相关调查结果也将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