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施米特:治国技术理论和法治国家理论
罗马合法专政[独裁]的传统观念
对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作家而言,专政是他们在罗马史和罗马古典作家那里发现的一个既存概念。这些伟大的语文学家和罗马古典文化专家从西塞罗、李维、塔西佗、普鲁塔克、哈利卡纳苏斯的狄奥尼修斯(Dionysius von Halicarnass)、苏埃托尼乌斯(Sueton)等人的著作中整理汇编了各种不同的论述,但出于兴趣,他们只将这一研究看作古典学的事情,从未在其中寻找具备一般国家法意义的概念。
由此,人文主义作家创造了一种直到 19 世纪都几乎没有变化的传统观念:专政是罗马共和国的一种明智创举,独裁官是罗马在国王被逐的特殊情形下引入的一种高级官职;这种官职的行政权力不像执政官那样会因为同僚的合议、保民官的反对、民众的申诉而受到损害,从而可确保在危险时期维持一个强大的帝国。执政官应元老院请求任命独裁官,多因时局危难。后者的任务就是扭转危局,或指挥战争(dictatura rei gerendae),或镇压内乱(dictatura seditionis sedandae);后来,罗马也会为了特定细节问题任命独裁官,比如主持民众集会(comitiorum habendorum)、操办在神庙插钉子的宗教仪式(clavi figendi)、领导某项调查、确定节日等等。独裁官任期为六个月,如果他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往往会在期满之前就放弃显赫职位——至少按照共和时代那淳朴可敬的古风是这样。
独裁官不受法律约束,类似于国王,拥有主宰生死的无限权力。关于独裁官的任命是否会取消其他高官的行政权力,众说纷纭。一般来说,独裁官的专政被看作贵族政体试图借以抗衡平民提出的民主诉求,维护自身统治地位的一种政治手段。当然,我们仍须历史地批判那些传世的记载。
后来,苏拉和恺撒的多次专政,虽然在政治意义上有别于早先的专政(如贝索尔德所言,苏拉和恺撒的统治在实际影响上类似于僭主),但通常还是被归为一类,因为就治国技术而言,两者并无差异。
早期的共和专政与后来的苏拉和恺撒专政之间存在显著不同,这一事实本应让人明白,必须在专政概念内部进行更精确的界定。后来,临时代理专政和主权专政之间的对立将发展为根本性的决定因素,但在此处,政治发展本身已经指出了两者的对立。这一对立性质原先就存在于事物的本质之中。因为人对历史的判断始终取决于当下的经历,所以从民主制发展到恺撒主义,在16和17世纪并没有引起人们多大的兴趣。
由于彼时建立的中央集权君主国不认为民众的同意是国家的合法性基础,而认为政权的合法性来自神的恩典,因此这类国家的权力乃是通过与国内各等级对抗而得以贯彻的,根据当时的理解方式,就是与民众对抗。“专政 / 独裁”(Diktatur)一词的字面含义扩大为包含一切命令由“口授”(diktieren)的情形:dictator est qui dictat[独裁者即口授命令者]。今天,这个字面含义无疑推动了专政这个语词的传播,但在那个时代,这个意思还没有表现出来。
在德国,对比罗马法制与16世纪国家政治状况并不是要利用罗马体系来构建法学概念。和那些在法律地位上把德意志国王与罗马皇帝进行对比的论述或某些教会法方面的论证相反,比较16世纪的政治状况与罗马法制,主要是为了重新阐释罗马法制。这种阐释天真得像《圣经》和神话里的景象,其中显现出来的历史事件披着当代的外衣。尽管如此,这种历史性的阐释仍然有着事实上的重要性。于是,1507年在斯特拉斯堡出版的李维作品译本中,执政官被译为市长,元老院有时被称为“参议院”,而独裁官,如果确要翻译的话,则被译为拥有“战争指挥权”的“最高权力者”。
弗兰克(Sebastian Franck)在其编年史中尤其提到独裁官的几个特征:独裁官是在极端的危局下选出的;拥有为了惩罚而实施死刑的“最高权力”;对于他所做出的判决,无人可以上诉;他是“罗马军团的首脑”,他的“权力和力量”优先于“参议院大人们的权威”。然而在16世纪,政治学和国家法学者已经发现了其他国家的制度与罗马专政之间的类似之处。这说明,这些学者已经或多或少有意识地试图把对专政的研究发展成一种普通国家学说的概念。此处首先要提到的就是马基雅维利,尽管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说他从未创建过一种国家理论。
马基雅维利的专政概念
很明显,《李维史论》(1532年,即马基雅维利死后五年出版)是在普遍意义上讨论专政/独裁,因为书中注解李维的历史著作,提到了罗马共和国最初几百年中大量的专政案例。世人往往否认马基雅维利此书的一切原创性,称之为阅读亚里士多德和波利比乌斯而结出的“果实”,或者称之为“人文主义的探讨”。然而,恰恰是马基雅维利关于专政的评论证明了他自身独立的政治关切和分辨能力。他提到特殊情况需要特殊措施,这是一切时代中不断重复发生的现象,司空见惯;他关于共和国时期罗马人美德的论述,说他们常在任期结束前就放弃职位(I,第30和34章),直到19世纪仍是人们喜谈的话题。但除此以外,《李维史论》还评论说:在急迫的情形下,循规蹈矩的行政程序及其烦冗特性,还有同僚协商讨论的方式,都将使局势变得十分危险,并可能令政治家无法做出快速的决断。恰恰对共和国而言,专政应该是一个性命攸关的问题。因为独裁官不是僭主,专政也不是某种专制统治的形式,而是共和宪法所特有的捍卫自由的工具。因此,在被马基雅维利称为最好的现代共和政体的威尼斯共和国里,就存在着一种类似的权力机构(第34章),其重点是赋予专政以符合宪法的保障。
独裁官的定义是,“能够无需任何其他权力机关的合作而制定命令并立即付诸实施的人”(第33章)。“立即”的意思是,执行之前无须经过其他法律程序。“考虑”(deliberatio)和“执行”(executio)之间的对举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用这对概念来定义专政:独裁官可以“自行考虑”(deliberare per se stesso),采取一切措施而无须受其他权力机关的约束,也无需其他权力机关“以咨议或决定的方式参与”(fare ogni cosa senza consulta),并做出即时有法律效力的处罚判决。但这一切权力都必须和立法活动的权力区分开来。独裁官不能更改现存的法律,既不能取消宪法和行政管理机构,也不能“立新法”(fare nuove leggi)。按照马基雅维利的观点,在专政之下,常规的管理机构仍然作为一种“监督机制”(guardia)而存在。因此,专政是共和国一种合乎宪法的权力机制,而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十人委员会却恰恰由于不受限制的立法权而使共和国陷入险境(第35章)。
马基雅维利国家观的“技术性”特征
在马基雅维利和他之后的时代看来,专政是自由的罗马共和国的根本权力机制,这使得他们没有区分两种不同的专政:临时代理专政和主权专政。因此,他们从不认为专制君主是独裁者。后世的作家们有时把马基雅维利构想的君主形象称为独裁者,把这种君主所代表的执政手段称为独裁,其实违背了马基雅维利的观念。独裁官虽然始终是一个特殊的官职,但也始终是共和体制中符合宪法的国家器官,和执政官及其他“主事者”一样,是“领袖”(II,第33章)。相反,君主是有主权的,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主要包含了若干装饰在历史的博学之下的政治方案,教导君主如何把政治权力握在手中。这部作品之所以获得了巨大成功,是因为它符合16和17世纪的国家概念——正在形成的现代国家,更确切地说,是因为它迎合了想了解专政本质问题的某种兴趣。在关于“《君主论》之谜”的许多讨论中,一部分内容和马基雅维利自身的矛盾相关,因为他在《李维史论》中似乎还是怀有自由思想的共和主义者,而在《君主论》中却变成了专制君主的顾问;而另一部分则和《君主论》的反道德特性相关。
有人在《君主论》中看出了对僭主的隐晦抨击或者一个绝望的民族主义者的建议,通常的讨论则涉及将利己主义凌驾于道德之上的权力和利益关切。不过,这两种做法都既不能解释马基雅维利的矛盾,也不能解释《君主论》的反道德性。事实上,这种矛盾和反道德性完全不在考虑范围内,因为《君主论》充满了纯粹的技术兴趣,这在文艺复兴时期是很典型的,其后果就是文艺复兴时期的那些伟大艺术家也更多地致力于探究自己艺术中的技术问题,而非美学问题。马基雅维利本人也最喜欢研究军事学之类的纯技术问题。在外交和政治事务上,他最下功夫的就是如何取得成功、如何“作为”的问题,而《君主论》中透露出真实情感冲动的地方,正是马基雅维利对那些政治生活中的半吊子的仇恨和蔑视——这些人做事只做一半,带着一半残酷和一半美德,从来没有坚决和彻底(《君主论》第3章)。
从绝对的“技术性”角度来看,一位工程师可能对某种东西的生产有技术兴趣,却丝毫不需要关心生产出来的东西要服务于何种目的。马基雅维利对进一步的政治目的漠不关心,与此如出一辙。任何一种政治结果——无论是某个人的绝对统治,还是某种民主共和国,无论是君主的政治权力,还是民众的政治自由——都是作为任务被提出来的。在不同的国家形式之中,政治权力机构以及维持和扩大这种权力机构的技术也是不同的,但总存在一些东西是通过技术能够达成的,正如艺术家可以根据理性主义的概念创造艺术作品一样。根据地理位置、民族性格、宗教观念、社会权力集团和传统等具体情况,方式不同,形成的上层建筑也不同。
在表现出共和思想的《李维史论》中,马基雅维利赞美民众良好的直觉,在《君主论》中,他则一再指出人天生就是恶的,是野兽,是暴民。人们把他在《君主论》里的观念称为对人类的悲观主义,但在理论上,这种观念却有一种完全不同的含义。在每一种为政治或国家绝对主义辩护的论证中,人类天性的恶都是一条论证国家权威的公理。路德、霍布斯、波舒埃(Bossuet)、德迈斯特和斯塔尔(F. J. Stahl)等人的理论兴趣截然不同,但这些人的作品中都具有决定性意义地出现了同样的论证。《君主论》所讨论的并非道德或法律的根基,而是政治绝对主义的理性技术。因此,《君主论》的出发点是,人也许在道德上必须有某些看似低下的品质,从而能够作为适合这种国家形式的质料。这是一条建构性的原则。因为人如果拥有共和共同体的建构原则——美德,那他就不能忍受君主制。同样,美德所表现出来的这类政治能量也不能和各种绝对主义的政府形式相容,而是只能允许共和政体存在。根据提出的任务不同,比如建立一个共和国或专制的君主国,技术手段所必须考虑到的人力资源也必然不同,因为非此则不能达到期望的成功。
理性主义、技术性和执行性作为正在形成的现代国家的特征
对现代国家的形成以及专政问题而言,这种技术概念有着直接意义。技术理性主义的结果首先是,政治艺术家(Staatskünstler)要建构政权,就得把按照国家形式组织起来的人群看作一种有待塑造的对象,看作质料。这对应着人文主义的观念:民众,没受过教育的大众,或者用柏拉图的话说(《王制》IX 588c,《智术师》226a),“长着很多脑袋的彩色怪兽”(θηρίον ποικίλον και πολυκέφαλον),是无理性的,必须用理性去统治和引导。如果民众是无理性的,那就不能和民众谈判,也不能和民众订立契约,而是必须通过诡计和暴力去征服他们。在这里,理智不能被理解,所以理智不能表达和论辩,而只能下命令。无理性只是理性的工具,因为只有理性才能真正地引导和行动。这既符合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经院哲学,也符合文艺复兴的柏拉图主义、廊下学派的古典传统,以及到18世纪末曾经占据过统治地位的一切道德观念。这些道德观念的理想是“自由和智慧的人”(homo liber et sapiens),像加图和塞内卡这样的智者,能理智地控制自己的欲望和激情,克服自己的情感。这是一种复杂的观念集合体,其反面是三种受情感统治的代表:大众、女性和儿童。理性是专政的。经院哲学的说法“理性专政”(dictamen rationis)过渡到了自然法,并且被应用到惩罚或规定着法律后果的条令之中。
一旦理智的优越性催生了某种强制观念,那么这种观念就独立于理智的优越性,也是纯粹技术上的兴趣的结果。后文的研究将一再表明,独裁官的行动内容就是要达到某种成功,要“搞定某些事情”:战胜敌人,安抚或者挫败政敌。重要的永远是“实际的局势”。因为要达到具体的成功,独裁官必须用具体的手段直接介入事情的因果进程。他行动;套用那时还不存在的定义来说,他是行动专员(Aktionskommissar);不同于纯粹的做决定、法律判决、思考和咨议,他还要负责执行。因此,如果真的遇到极端情况,他可以不遵守一般性的规范。因为可以预料,在平常时期,达到具体成功的具体手段——比如警察为了维持公共安全所允许做的事——具有一定的常规性,那么也可以说,在紧急情况下,独裁官同样允许做形势所要求的任何事情。此时不再需要有法律方面的顾虑,而只要求适用于具体情况、可以取得具体成功的手段。
当然,此时的行为可能是对的,也可能是错的,但关于对错的判断只涉及所采取的措施在物质技术层面上是否正确,也即是否符合目的。如果顾及与所采取措施相对立的法律,考虑取得持反对态度的第三方的同意,或者考虑既得权利、行政手续或者法律程序,那么做事就可能“不切实际”,换言之,就可能在物质技术层面上有害或者错误。所以恰恰在专政之中,目的占据统治地位。为了达成某一具体状态,这一目的不受法律的任何阻碍,只受必要性的决定。在那些对国家或政治事务只存在纯粹技术兴趣的地方,法律上的顾虑同样可能不符合目的,因而也就不切合实际。法律那种独立于合目的性之外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始终不可能达到用绝对技术性的方式去理解国家的境界。这种纯技术性的理解国家的方式并不关心法律,而只在意国家运转的合目的性,也就是只关注单纯的执行,无须以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规范作为前提。
除了理性主义和纯粹的技术性之外,专政还涉及第三个要素:在执行权力内部,执行机关必须无条件地服务于执行过程,使其在技术上顺利推进。比如在军事领域,军人即便不是盲从,也必须果断地服从,这是“执行”一词最重要的字面意义,但专政所涉及的执行不仅包括语词的字面含义,而是说,即使在执行司法判决时,执行官若要复核一项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在事实上是否正确,也是不允许的,因为这会使执行的完成依赖于执行官的同意。然而,即便在权力行为之外,若执行者出于任何利益考量而要求独立地影响乃至控制执行过程,而他施加的影响或控制又并非从技术运行角度出发,那么任何一种运作良好的组织都不可能存在。以运输工作的具体执行者为例,如果符合其利益的不是将货物运出,而是其他行为,那么连最简单的运输企业都不可能运转。如果一名邮政官员应当查验待送邮件的内容,那就意味着利用邮驿技术机构去实现该机构之外的某种目的,而这必然与该机构的技术完备性相冲突。换言之:一旦事情推进的前提条件已经具备,则在一个运转良好的执行机制内部,就不应再存在和执行机关开展协商、约定、咨议等活动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