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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东:同案同判是最直观的公正——为弟子论著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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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建东,著名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专家,1963年1月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1979年考入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后先后在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师范大学任教,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荣休教授,现任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浙江省法学会建设工程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省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著有《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研究》等学术专著六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房地产质量安全法律制度研究》等课题十余项,在《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总编《二十一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二十二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案检索与裁判尺度》的两位作者杨国锋和叶诗语都是我门下弟子,现在又是我们律师团队的重要成员,他们在论著付梓之际邀我作序,我理当义不容辞,并欣然命笔。

现代社会一个重要的法治理念是,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司法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由于公平正义学理上的抽象性,以及判断者的主观性,尤其是当判断者涉及自身利益之时,对同一法律裁判是否体现了公平正义,不同的人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甚至是相反的结论。公平正义有其客观性,它反映的是人类文明的基本共识,但就司法裁判个案而言,普通大众最直接的感受往往来自与同类案件的比较,倘若案件的裁判结果与先前被普遍接受的类案相一致,则会被视为是符合公平正义的,至少是没有问题的,相反则必然会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提出质疑,甚至认为是背离公平正义的。另外,依据非此即彼的逻辑推论,如果类案不同判,其中就必然存在错误的裁判,对相关裁判的公平正义产生质疑就具有合理性。如果这种质疑带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那么就不再是个案层面的公平正义问题,而是关乎到法律能否统一实施,司法是否有公信力,国家法治是否具有权威性的大问题了。

为了落实类案同判,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确实作了不懈努力,制定了大量的制度,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从发端于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指导性案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到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再到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大量紧随立法出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专门制定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以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大量指导性文件,这些制度和机制的基本功能就是为了统一裁判标准,避免类案异判,维护司法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尽管有学者对司法解释的功能持有异议,但这些制度和机制在当下司法实践中维护法制统一的作用,无疑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毋庸讳言,由于我们重建法治的历史还比较短暂,各级各地司法机关在司法理念以及司法能力上存在不小的差距,类案异判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而且在司法公开化以及信息化浪潮之下,类案异判问题在一定意义上更加突出,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依我有限的观察,可以说类案异判现象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法学研究的范式了。记得苏力先生曾经研究法学与文学的异同,结论之一是文学可以在乱世中繁荣,所谓“国家不幸诗家幸,赋到沧桑句便工”(清·赵翼句),而法学的繁荣需要一个稳定的秩序。类案异判无疑是法治的不幸,然而却给我们很多学者提供了至少具有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检索一批类案,分析一下不同观点的利弊,最后论证一下自己的见解,业已成为当下大量法学论文的标准范式了。此类研究当然是有价值的,但目的应该是力求得出具有说服力的结论,使法律得以正确地实施。

除非特殊原因,类案异判一般存在于疑难复杂的案件之中。所谓疑难复杂案件无非由两大因素构成,即事实和法律。事实层面上,主要是证据问题,或证据繁杂,互相矛盾,或证据阙如,难以成链,或证据模糊,难以判断,总之是因证据“疑难”而对案件事实难以认定。在法律层面,主要是法律关系复杂,请求权基础不明,或缺乏明确的法律适用规范,或相关法律规则互相抵触,或学理上存在巨大争议,以致难以得出具有信服力的权威性结论。毫无疑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论是事实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大多具有疑难复杂性,诚如一位承办过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资深法官所言:办过疑难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再办其他合同案件,感觉实在是太轻松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疑难复杂性(相对而言),以及大量存在的类案异判现象,也许是本书研究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当今时代的建设工程,体量大,造价高,履约期长,技术含量高,涉及主体多,施工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涉及的证据材料极为庞杂繁多。另一方面,在法律适用上,由于建设工程施工涉及多方主体,如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合法内包人,甚至还会涉及到勘察设计人、监理人、代建人,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常常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施工合同予以特别的重视,合同无效的情形和概率远高于一般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往往会在合同效力问题上争执不休;由于法律的规定与施工现状存在较大差距,以致某些裁判规则与法律规定之间,或者与法律原理之间,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甚至冲突;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的裁判依据极为繁多,除了《民法典》《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还有大量的行政法规、专门的司法解释,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一些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更是融社会规范与技术规范于一炉,理解适用难度可想而知。所有这些因素无不体现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疑难复杂性,并成为类案异判的客观成因。

本书的许多素材和观点来自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法律实务。我们团队从事建设工程法律的研究与实务已近三十年,国锋加入已十有五年,诗语加入也有六年左右,这些年他们的工作几乎都是围绕这个主题展开的。在建设工程法律领域深耕多年,团队多少在建设工程和房地产界会产生一点影响,加上浙江又是中国建筑业大省,团队有幸接触和承办了大量疑难复杂的施工合同案件,为研究工程建设法律,提升专业实务能力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往往标的不小,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基于对当事人负责的职业伦理,团队几乎把每一个案子都当作重大课题来研究。团队会不厌其烦地反复审阅堆积如山的案件资料,全面系统地梳理基本案情,不放过其中的任何一个细节和疑点。尽可能地收集相关证据,无论证据是利是弊,都要进行严谨细致地分析。在充分了解案情、仔细分析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法律适用的论证上,团队坚持成文法传统的演绎推理与判例法传统的类比推理相结合,考虑诉讼程序中对立双方的双向思维,从寻找直接适用的法律法规开始,延伸查阅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工程所在地高级法院的规范性指导文件,进而检索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或其他权威性类案,若发现类案异判的情形,则潜心研究相关问题所涉及的法律(学)原理,以求得法律适用规则得到法理上的支撑。经历这个过程所形成的案件分析报告,在某种程度上已经类似于一份研究报告,而对类似案件的研究积累自然为本书的写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我看来,本书的显著特点是细致、严谨、中肯、实用。长期浸淫其中,见识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各种争议,由此就可能对类案作出比较全面细致的分类,以工程款利息类案为例,仅此项下作者就进行了十个分支类型的划分,可以说几乎囊括了工程款利息类案争议的所有情形。对于每一种类案,作者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了全面的检索,筛选出权威性典型性的判例作为研究对象,归纳总结出不同判例的裁判规则和要点,最后对类案异判现象作出中肯的评析,对自己所持的观点进行了较为严密的论证。毫不夸张地说,本书的出版,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实务,乃至进一步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有一定参考价值。当然,如果相关案件代理人从己方立场出发,就相关争议问题,从本书“抄抄作业”,也许是一大方便之选——我想这不应该是作者的初衷吧。

辨证法告诉我们,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而且有时候优缺点是可能互换的,优点过了可能就是缺点。正因为作者掌握的资料较为丰富,类案的分类又极为细致具体,内容的分析又全面深入,本书第二编的篇幅就达三十余万字了。因此,就本书的结构体系而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期类案、质量类案限于篇幅和精力未及专章研究,实为本书的遗憾之处。当然,遗憾之处未尝不是希望所在,但愿作者继续努力,早日填补空白,就是像适之先生那样的大家,只有上卷没有下卷的哲学史著作总是令人遗憾的。

为弟子作序,难免会好为人师。国锋和诗语均有良好的法学修养,以及从事工程建设法律实务的理想平台,天时地利人和,正是干事业的黄金时期。“江山代有人才出,各领风骚数百年”,那是针对李白杜甫那样的大师说的,对我们普通人而言则是“江山代有人才出,各领风骚没几年”,衷心希望国锋和诗语趁着年富力强,在工程建设法律领域继续努力探索,学术研究与法律实务齐头并进,取得更加优异的业绩!

王建东,2024年11月15日于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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