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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受财物超1039万!曹明强一审被判十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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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4日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曹明强受贿案,对被告人曹明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曹明强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曹明强利用担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七冶金建设公司副经理,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推动项目合作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39万余元。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明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曹明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曹明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来源 央视新闻
编辑 肖旭
审核 张倩 王晨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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