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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徐波事件,看美国社会背后的治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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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华尔街日报》一篇调查报道,撕开了跨国代孕长期被遮蔽的一角:中国亿万富翁徐波,被曝在美国通过代孕拥有百余名孩子。而这并非个案,在全球高净值人群中,类似操作反复出现。

在美国,代孕早已不是零散的灰色行为,而是一条高度制度化、成熟运转的产业链:代孕机构、律师事务所、医疗诊所、保姆与心理咨询系统彼此嵌套,流程清晰、责任明确,甚至当事人本人无需踏足美国。

问题随之浮现:美国为何能够“容纳”代孕?

▋价值可差异,冲突可裁决

对此事常见的解释往往停留在制度层面——美国法治传统中对生育自由与个人选择权的高度尊重,使代孕在部分州被纳入民事合同监管。但需要强调的是,美国也并非一开始就允许代孕,真正促成转向的,是他们意识到禁止并不能消除需求,只会把需求推向更不可控的灰区。

在这种判断下,美国的选择不是道德背书,而是制度接管——用契约明确权利义务,用司法提前裁决风险,用法治约束人性冲动。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跨国代孕并非问题的核心。它更像一面镜子,照见一个国家如何处理“不可消除的人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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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的制度语境中,许多行为不是先被追问“应不应该存在”,而是被反复追问“既然存在,如何被纳入规则”。这是一种治理思维:不试图塑造理想的人,而是尽可能降低现实社会的失序成本。

如果只停留在代孕的道德冲突上,我们容易陷入情绪化的赞同或谴责;但一旦把视角拉高,就会发现,美国在这一问题上的处理方式,与其在金融、医疗、科技、枪支等领域的制度逻辑一脉相承。它并不以价值一致为前提,而是以冲突可裁决为目标。

这也解释了一个常被忽略的事实:美国社会并非比其他社会更“宽容”,而是更早、更彻底地接受了一个前提——分歧无法消除,只能被管理。在这一前提下,契约被强化,司法被前置,个人责任被明确。理解这一点,才能理解为什么许多在他国被视为“不可讨论”的议题,在美国却被能在法律与制度框架中反复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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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理解这一前提,先知书店诚挚推荐美国文明史研究大家钱满素的“美国文明译丛”,她在书中指出了美国文明五个独特的基因。

理解美国,并不是为了模仿它,更不是为了替它辩护,而是为了避免误读这个仍然深刻影响全球秩序的国家:

▋一、契约精神

所谓基因,必定在出生前就已经存在。美国文明的所有核心要素,早在建国前的100多年里就已经确立。第一个是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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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在北美建立起和平秩序、财产权利的居民,不是印第安人,也不是西班牙人,而是五月花号的英国清教徒。他们不仅带来了当时最先进的欧洲文明,还带来了基督教的“圣约”概念。

《圣经》由“旧约”和“新约”构成,“立约”是基督教最神圣、最核心的概念。信徒与上帝的约,只信上帝,因信称义,这是恩典之约;组建独立教会,过基督徒的生活,这是教会之约;缔约建立政府,管理世俗生活,这是政府之约。

从1620年《五月花公约》开始,清教徒们一直将“约”的概念联于上帝、践行于生活:凡是涉及到群体生活,都是立字为据,由公众和上帝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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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制宪会议召开时,签字立约早已成为北美的习俗传统。所以,美国的政权并非“马上得之,马下治之”,而是“依自愿而立,循法律而治”。

四百年来,美国人不仅以“约”立国,还以“约”治国。从政治,到商业,在到日常生活,契约精神贯穿美国文化始终,让美国度过一次次危机。

反观拉美国家,早期比北美发达得多,后来却陷入动乱、贫穷的深渊。因为西班牙、葡萄牙带去的是掠夺、毁约的文化基因。

▌二、自治民情
受契约精神约束的北美自治教会,还带来了美国的第二个基因——地方自治。天主教会是金字塔结构,神职人员从高到低,层层指挥。宗教改革后,新教带来了制度创新:信徒人人皆祭司,自愿组织教会,各教会之间平等、自治。

新教徒从蛮荒开始建立文明,没有国王和君主辖制,所以地方上一直是小范围的直接民主,全国则是自下而上的间接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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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温斯罗普
美国有两套政府——联邦和州。宪法专门界定了二者的权力:联邦统管国防、外交、州际等事务;而各州、县都有独立的选举、税收、财政和法律。
只要不违背联邦宪法的原则,连死刑的存废都由各州自行决定。美国人很讨厌事无巨细的大政府。托克维尔访问美国时,看见美国人总是“把问题解决在地方”,不禁为该自治民情发出赞叹。

▌三、法治传统

哈耶克说,自由不是为所欲为,而是法治下的自由。最看重自由的美国,也是最遵崇法治的地方。这就引出了美国文明的第三个基因——法治。
与其他文明相比,美国是先实现了“法治社会”,才以此实现了“独立自主”。法律至高无上,法律之下人人平等;公权行为必须受到公开的、清晰的、事前规定的规则约束;公民可以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定罪受罚必须遵循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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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院
正如“美国文明译丛”所记载:就连殖民地总督温斯罗普,也必须守法。在他介入一场选举骚乱后,甚至因“专断统治”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居民们认为政府是必须的,但统治者都是不可靠的,于是制定《自由典则》等宪法公约,限制公权,保障私权。
英国人托马斯·潘恩在美国独立前,甚至发出感慨:在专制国家,国王就是法律,但是在北美,法律就是国王。
1787宪法实施以后,美国更是以“三权分立”,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独立、公正的司法:联邦法院可以和政府首脑、立法机构平起平坐;联邦法官的待遇终生不变,法官与其他任何官员没有上下级关系。

两百多年过去,宪法的权威仍然至高无上。最高法院可以裁决总统选举,国会可以让违宪的总统下台,这在其他法治国家也极其少见。

▌四、政教分立

自人类有政治以来,政教合一是常态,中外无不如是。如果政府机构和宗教组织混在一起,国家就可以随心所欲地钳制思想、侵犯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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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年,五月花号上的清教徒签订了《五月花号公约》
然而美国自建国以来,就是一个政教分立的国家,这构成了美国的第三个基因。基督教将世界分为“属灵和属世”两个国度;宗教改革复兴了初代传统,鼓励信徒自己读经、祷告,要有独立判断。
所以,北美很早就有了政教分立的传统。据“美国文明译丛”记载,北美的政府和教会一直维持着紧张的平衡。
而教会领袖们主张:政府是世俗理性的权威,所以神职人员不该担任政府公职;宗教是出于良心自由,所以政府应该退出宗教领域;立国之后,美国宪法更是规定,合众国政府的任何公职,都不能以任何宗教标准作为任职的必要条件。第一修正案又规定,国会不得禁止信教自由,也不能确立任何宗教为国教。

所以政府无权拨款给宗教场所,也不能仅仅因为宗教信仰,对任何人区别对待。

▌五、实用文化
在思想文化上,美国文明有着重效用、轻理论的实用主义倾向。这是美国文明的第五个特殊基因。这里的实用主义,不是所谓的“有奶就是娘”,而是一切行为的出发点、目的地,都是“解决问题”。

在美国宪法中,没有任何指导思想、“主义”,而是关于权力分配的具体规定。正如杰斐逊所言,时代在变,世界永远属于活着的人,每一代人都必须适应新情况,依据对社会有利的原则来灵活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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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他们留有余地,让宪法能够通过修正案来与时俱进。
在《半片面包 : 美国权利法案争议始末》一书中也说道,美国国父们熟悉政治理论,但他们却坚决主张:没有任何一种理论,能够永远应对人类社会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与其追求完美的、永恒的政治,不如让公民和后人可以各行其是、灵活应对。
所以美国历届政府的施政纲领,都是财政、税收、移民、教育等实际问题,很少在理论上较真。
而在美国人的日常思维中,美国人也是依据其实际效用来评判和使用理论,从来不受理论束缚。
......
在今天的世界,美国无疑是对世界的影响最大,并且与中国的关系最密切的国家。因此理解真实的美国,更加必要且紧迫。但由于种种原因,市面上介绍美国的著作多是国人的二手解读,或是意识形态的一面之词,且缺乏系统性。
为此,店长荐书诚挚推荐钱满素“美国文明译丛”(独家)帮助你立体、深度、鲜活地认识美国 。感兴趣的书友,识别图中二维码,即可一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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