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扶老人被索赔22万案”将开庭,律师分析:女孩未明显减速、未让直行
近日
福建“初中生扶起摔倒老人
反被认定事故次责
并遭索赔22万元”一事
持续引发社会关注
事故全程视频
事后,老人称自己是因受到惊吓而摔倒,向驾驶电动车的女孩和她的监护人索赔22万元,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据当事人妈妈郑女士描述,事发时老太太在避让白色轿车过程中,因身体向右倾斜导致重心不稳而摔倒。
这是单方面的信息。老人究竟怎么摔倒的,还需当地警方公布事发视频,以及责任认定依据,以回应家长的疑问与公众的关切。目前,摔倒老人的索赔起诉已被法院受理,据悉,该案将于2月26日上午在福建当地法庭开庭审理。
女孩未明显减速、未让直行
违反路权原则
陈律师在仔细观看事故视频后指出,视频中涉及三方:一辆白色小轿车、一位骑自行车的老人,以及两名骑电动车的女孩。老人的骑行过程中有两次避让行为:第一次是为避让白色小轿车,第二次则是为避让两名女孩所骑的电动车,随后老人摔倒。
陈律师认为事故的处理认定应基于两个原则:
一是危险原则。 陈律师分析,第一次避让中,白色轿车与老人并无接触,且老人已完成避让并恢复正常骑行。第二次避让则是因为两名女孩所骑电动车从十字路口出现,挡住了老人的前行方向,老人若不左转避让便会发生碰撞。因此,造成危险的直接原因并非第一次避让,而是第二次避让。骑电动车的女孩与老人因避让而摔倒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危险产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当然,老人在此次险情中操作不当、避让失误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是路权原则。 车辆与行人靠右通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女孩骑电动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
基于路权原则,骑电动车的女孩在事发时负有三大义务:
观察义务:在进入十字路口时,应充分观察左右路况,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减速义务:从视频看,女孩通过路口时未明显减速,这也是事故成因之一;
让行义务:根据“转弯让直行”的通行规则,当时骑电动车的女孩正在左转弯,而老人骑自行车为直行,因此女孩应让老人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中关于“转弯让直行”的条款主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陈律师认为,这些条款明确了在不同路况下,转弯车辆对直行车辆的让行义务,旨在保障路口通行安全和秩序。这些,都要求骑行电动车的小女孩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在这起事故中,骑电动车的女孩因未遵守路权规定及相关安全义务,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真的要赔22万元?
针对索赔金额,陈律师指出,22万元的具体构成需依据原告方提供的损失证据来判定。如果老人在事故中受伤并构成伤残(例如十级或九级),那么该金额可能包含了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所有法定赔偿项目。赔偿是否合理,最终需由法庭根据证据进行审查裁量,并非索赔方单方面主张即可成立。
到底“该不该扶”?
此事件中,“该不该扶”再次成为道德与法律交织的议题。陈律师对此进行了明确区分:在本案中,骑电动车的女孩被认定为次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事故后,当事人负有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警等法定义务。因此,其下车帮扶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履行其作为事故参与方的法定救助义务。
陈律师表示,两名学生在事发后主动停车帮扶的善意初衷值得肯定,社会不应因此个案而对助人行为产生疑虑和冷漠。同时,本案也暴露出青少年交通安全教育的盲区,提醒家长加强教育。
来源:南方日报、中安在线、都市现场
编辑:朱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