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在家微信工作猝死,算工伤吗?公司:未经批准不算加班!人社局、人民法院:构成工伤
对很多职场人而言 “下班了就该与工作划清界限” 早已是奢望 微信时刻在线、下班在家工作 成了不少人的日常
4月14日,据上海市总工会公布的一则案例,郑州市一位员工刚入职一个月, 下班后在家通过微信与客户沟通工作,在此期间突发疾病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件回顾
2023年3月,李某刚入职郑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同年4月17日17时至20时25分, 李某刚通过钉钉、微信、QQ等在家沟通处理工作。 公司客服、销售人员以及单位同事均能佐证,其沟通内容为上架销售的本职工作。 当晚,李某刚不幸猝死。
郑州市某派出所出具接警证明显示, 现场勘查排除他杀等刑事案件 。后经郑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法医初步判断,死亡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 晚上19时至22时,与他处理工作的时间高度重合 。
人社:认定工伤
该区人社局对李某刚作出工伤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 。公司不服,将该区人社局、该区人民政府诉至法院,官司从一审、二审一直打到再审。
公司称
1
人社局认为
1.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2023年4月17日,李某刚自17时左右开始沟通处理工作,时间持续到20时25分左右。 李某刚通过微信与客户沟通的工作内容为上架销售的本职工作。 2.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法院判决:符合视同工伤标准
本案争议焦点 是李某刚在家中用微信处理工作时猝死,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根据已查明事实
1. 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 .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证实,李某刚于死亡当日17时至20时25分持续处理销售本职工作,居家办公系岗位职责的合理延伸。 3.派出所出具的接警证明经专业勘查,确认其死亡时间为当晚19时至22时,属猝死,该证明合法有效,死亡时间与工作时间高度重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旨在保障职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时的权益。
李某刚为完成销售职责,在居家期间持续处理工作,其死亡时间与工作时间高度重合, 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对“工作岗位”的界定亦强调职责履行实质,而非仅以用人单位明示要求为限。 原审判决未扩大法律适用范围,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法院裁定驳回郑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认定李某刚死亡视同工伤。
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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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总工会 编辑:夏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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