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播电视台

5月起,医生拿回扣3万元可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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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5月1日起医务人员吃回扣直接入刑”的消息引发公众广泛热议。

事实上,此次并非出台一部全新的法律,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

尽管这则文件覆盖的范围很大,并非直接针对医药行业,但在业内看来,医生、药企和医药代表成了受影响最大的群体。

无论是单位集体决定,还是由实控人、主管人员决定,只要行贿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就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这把医药代表行贿和公司“切割”的路彻底堵死,也就是说医药代表行贿,公司难逃罪责。

医生收回扣,3万就立案

《解释(二)》施行前,科主任、院长等级别因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3万元即构成受贿罪,而从事一线处方和诊疗的普通主任医师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一般都是6万元作为入刑的起点。

也就是说,从5月1日起,不管医生是否拥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只要收受医疗回扣达到3万元,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医疗领域行贿的入罪门槛也同步降低,个人对单位行贿金额达10万元以上,单位对单位行贿金额达20万元以上,即可认定为对单位行贿罪,法律打击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医药代表不再“背锅”了

过去,医药行业里长期存在一种“惯例”:个别药企面对商业贿赂风险时,总会试图将责任切割成医药代表的个人行为,有的甚至还会授意代表以个人身份“认账”,企业再通过其他形式的补偿善后。

例如今年3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官微通报了山东汉方制药核心产品复方黄柏液一桩长达十年的行贿案:“张某猛药品销售行贿案”中,被告人张某猛与山东某某制药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关系,为该公司推广药品复方黄柏液,2013年至2023年间向多名医务人员行贿共计36万余元。

判决结果是:被告人张某猛犯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不过文中并未提及对企业和相关医院工作人员的处罚。

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胡俊对分析,公布案例显示,被告人张某猛和汉方制药之间仅仅是“合作关系”,没有提到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大概率只能算是被告人的个人行为。

在行业看来,药企用外包、不签合同等方式来切割法律风险,既让医药代表们的工作环境缺乏基本保障,也会系统性地腐蚀医患关系,让价高质劣的药在医院不断“劣币驱逐良币”,本质上是将成本和风险转嫁给整个社会。

而在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对上述“切割”行为做了重点针对.

首先,对单位行贿罪的数额,《解释(二)》第二条给出了标准:在医疗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对单位行贿,个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还规定,单位行贿数额20万元以上,或者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此次《解释(二)》针对性解决了以往医药领域贪污贿赂案件办理中“标准模糊、追责困难”的痛点,尤其对单位受贿、行贿相关罪名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同时统一了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量刑尺度,对医药行业合规经营形成强力约束,也让司法实践中办案有了更明确的依据,算是给医药行业的合规发展敲了个警钟。

封面图由AI制作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新快报

编辑:冯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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