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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年野泳溺亡,12岁同伴因害怕未施救、未向周边求救,还在警方询问时撒谎……法院判了:承担10%的责任,其父母向对方赔偿9.6万余元

近日,广西玉林市两级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12岁的小扬与14岁的小于相约外出游玩。二人来到一处河道岸边。小扬因故未下水,小于则自行脱衣走入河中,随后不幸溺水身亡。
小扬在岸边呼喊无果,因害怕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也未向周边求救,便独自离开。小于的遗体被发现后,小扬在警方首次询问时谎称二人外出游玩不久后分开,他不知道小于去游泳的事。直至民警再次问话,他才说出实情。
双方家庭为此发生责任归属纠纷,小于父母将小扬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全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多因一果,主要原因是小于自身忽视安全的涉险行为,次要原因是小扬未能履行合理的同伴间救助义务,而小于父母作为监护人,亦未能阻止孩子私自外出前往危险水域,监护存在疏漏。
综上,应由小于父母自行承担90%的责任,小扬承担10%的责任,小扬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故判决:小扬父母应向小于父母赔偿9.6万余元。

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

编辑 成嘉怡

审核 毛迪 王晨郁

校对 陈洁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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