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拉古之惑

從害韓到殺岳──南宋收兵權的變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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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 言

宋代為推行「強幹弱枝」的國策,先後二次收大將兵權。北宋開國之初,太祖趙匡胤實行「杯酒釋兵權」,藉聯婚皇室及優渥賞賜為誘餌,輕易解除擁兵大將的兵權。南宋高宗趙構則在「酒宴」、「賞賜」之外,又利用秦檜籌劃的「眾建」策略削將權,製造「兵變」疑案,來達成收兵權、強化中央權威的目的。

南宋初年大將專兵的現象,是政權面臨嚴重威脅下,迫不得已的權宜之計,但將帥私兵的無限制擴充,勢將危及政權的鞏固,因此,收兵權實為不可避免的舉動,而其時機與方式,則與南宋政局的發展有密切關係,也是影響南宋政權格局與宋金關係的重要因素。然而,以往的研究者,大多只從種族主義的角度從事探討,或者過分強調岳飛在此一過程中的悲劇角色,而少有全面性的觀察。1986年上海師範大學教授虞雲國在〈論宋代第二次削兵權〉一文中,對此一問題有較全面的分析,所論相當平實。不過,該文對高宗收兵權的過程與演變則所述不詳,且仍過於側重岳飛與秦檜的敵對立場,與史實稍有出入。

其實,南宋收兵權與宋金間的和、戰關係密切,先後推動收兵權的二個重要人物張浚與秦檜,藉以收兵權的背景都與和戰有關,而二人對處置大將的手段也影響到收兵權的成敗。同時,在秦檜推動收兵權的過程中,原以韓世忠為其向大將立威的主要對象,岳飛僅是次要對象。只是由於事情發展曲折多變,岳飛反成為代罪羔羊。

筆者自1985年以來探討南宋各類型地方武力的發展時,注意到宋廷與地方武力之間的複雜關係,而南宋初期私軍的擴張與宋廷的處置,及衍生出來的兵變問題,最足以反映這種複雜關係;因此,在撰寫〈酈瓊兵變與南宋初期的政局〉一文後,再就史籍記載及學者研究成果加以整理,略述南宋收兵權的過程,尤其著意收兵權的變化及釐清收兵權的實際狀況,以就教於學界先進。

二、生存的代價──大將專兵、地方權重

宋太祖趙匡胤是以發動兵變而登上皇位的,鑑於唐末五代以來,武將的跋扈是造成政局不安的要素,為鞏固政權,實行「杯酒釋兵權」,解除擁兵大將的兵權,同時推行「強幹弱枝」和「重文輕武」二項政策,強化中央權威,獎掖文人,貶抑武將。時日一久,形成文化發達、武功不競的文弱局面。因此,當新興的女真人崛起邊隅,揮兵南下時,宋人幾無抵禦的能力,望風崩潰,終演成徽、欽二帝被俘,疆域大半淪陷的慘局。

當金兵圍攻開封府時,徽宗的九子康王趙構逃脫在外,倉促間被群臣擁戴即位於應天府,是為宋高宗。當時高宗能控制的兵力不過一萬左右,既無力抵禦兵眾勢壯的女真,更無法平定風起雲湧的內部盜寇,只得節節南退。華北由於兵烽相連,社會秩序解體、經濟破產,流民、潰軍、盜寇充斥各地,土豪、官吏和勤王兵也乘機集結,形成各據一方的自衛武力。宋廷既無力維持治安,也無法控制這些武裝力量,就採取羈縻的政策,承認支持政府的自衛團體,並鼓勵承認高宗正統地位的武將招兵擴軍,作為宋廷抗敵平亂的武力。由於這些民間武力的抗禦與牽制金兵,使宋廷度過了風雨飄搖的危局。然而,武將實力擴大,也造成如馬端臨所說:「建炎之後,諸大將之兵浸增,遂各以精銳雄視海內」[註1]的局面。同時,宋廷既無力控制全國,大將於駐在地,擁有相當大的軍政、財政與民政大權,逐漸形成內輕外重的現象。

從建炎四年(1130)起,金人鑑於無法以武力消滅趙宋政權、統一中國,就改變策略,一方面實行以華制華的政策,扶持劉豫成立偽齊政權,以鞏固中原的統治,一方面對宋採取和和打打、邊打邊談的策略,並暗縱秦檜和王倫南歸,為和議鋪路。這二項策略,尤其偽齊政權的成立,對南宋政權構成重大威脅。為了突破困境,宋廷也採取了二項對策,一是實行彈性外交,尊禮金、齊,避免輕啟邊釁,以維護本身利益。二是推動「攘外必先安內」的安內政策。宋廷在實施這二個對策時,如何避免直接受到金、齊的侵犯是當前要務,遂在勢力所不能及的宋金齊邊境上或金境內,先後設置了三十多個鎮撫使,賦予他們類似唐代藩鎮的特權,讓他們作為邊防的前哨站及緩衝地帶,以便全力推動消除境內反對勢力的「安內」政策。[註2]

由於宋廷的因應策略運用得當,有效地化解了內外危機,並且逐漸精實壯大。但這二項政策施行的結果,卻產生了一個向為宋廷所忌諱的問題──大將專兵、地方權重。增強邊防武力,強化了守邊大將的權勢,而在安內政策下,大將藉著或剿或撫的策略,把盜寇收編麾下,同樣地壯大了大將的武力與聲勢。此外,彈性外交的實施,尤其是謀求宋金議和,更加深了劉豫的疑懼,反而升高與宋敵對的態勢,甚至要以兵戎相見,這一來宋廷更得倚賴這些大將抵抗強敵。當時的鎮撫使,尤其是宋軍主力所在的「四鎮」──張俊、韓世忠、劉光世和岳飛,都是在金、齊聯兵南侵,以及敉平內亂的過程中逐漸擴大勢力的,這種情形可以從四鎮兵力增加的趨勢得到證明:依石文濟〈南宋中興四鎮〉的研究,除四川以外,建炎元年(1127)全國約有十萬兵力,四鎮總數僅五千餘,占全國總兵數的百分之五;到紹興二年(1132),四鎮合計十三萬五千人,占全國十七萬兵員的百分之七十九.四;到紹興五年(1135),四鎮約有十八萬人,占全國總兵數二十萬人的百分之九十。[註3]大將所擁有的兵源,主要來自整編的盜寇、潰軍等,來源十分龐雜,建軍的基礎多繫於大將與部屬間的私人關係。因此,大將領導統御,影響該軍的訓練、軍紀與戰力極大,如岳飛、韓世忠平時勤於訓練,嚴肅紀律,戰鬥力很強;相對的,張俊和劉光世則御軍無狀,訓練較差,軍紀敗壞,加上四大將之間關係不和諧,增加宋廷指揮調度的困難,大將專兵的現象也就日趨嚴重。

當時士大夫對大將專兵、地方權重的情況,感到憂心忡忡,相繼提出批評,認為是宋廷內部一項潛在的危機。紹興元年(1131),汪藻說:

自古兵權屬人,久而未有不為患者。豈不以予之至易,收之至難,不蚤圖之,後悔無及耶!……今諸將之驕,樞密院已不得而制矣,臣恐寇平之後,方有勞聖慮。孔子所謂:吾恐季孫之憂,不在顓臾,而在蕭牆之內。[註4]

胡宏也指出:「夫一脛之大幾如腰,一指之大幾如股,是以遠則四方之兵知有大將而已,不知有主上也,近則諸將之兵知有大將而已,不知有主上也,上之威令不行矣。」「一旦有如催、氾、祿山稱兵向闕,號清君側,倒持太阿,授人以柄,不知以何術遏之也。」[註5]其後,布衣吳伸上萬言書中也提到:「今陛下親御之眾,不如藩鎮之多,臣竊憂之。」[註6]張守在紹興五年(1135)也說:「今之大將皆握重兵,貴極富溢,前無祿利之望,退無誅罰之憂,故朝廷之勢日削,兵將之權日重。」[註7]為避免演成倒持太阿、尾大不掉的情勢,朝臣也提出種種削弱兵權的方案。[註8]

高宗本人在「強幹弱枝」、「重文輕武」的傳統壓力及朝臣不斷呼籲下,對大將擴張勢力,自非坐視不顧,尤其建炎三年(1129),扈衛大將苗傅、劉正彥以高宗信任中官、賞罰不公為藉口,發動政變,廢高宗、立太子、改年號等舉動,更使高宗體認到武將跋扈、干預政治的嚴重性。為鞏固他本人的皇權和趙宋政權,當然不願聽任擁兵大將擴充實力,不受節制,而要設法削弱大將兵權。不過,在紹興五年以前,宋的內亂外患頻繁,在「守則無人,奔則無地」的情況下,只能倚賴這些大將平亂禦侮、穩固政局。因此,高宗不斷地以高官厚祿、土地財貨來拉攏大將,以強化大將對朝廷的向心力,根本無法採取實際行動來強化中央權威,高宗曾說:「祖宗創業困難,中興亦不易,中興又須顧祖宗已行法度如何,壞者欲振,墮者欲舉,然大不容易。」[註9]這句「大不容易」,正說明當時兩難的情景。

三、收兵權的挫折──張浚軍政變革與酈瓊兵變

紹興五年(1135),是私兵膨脹的高峰,也是南宋著手布署收兵權的時候。隨著對外戰爭漸趨有利,境內叛亂也相繼敉平,高宗遂於紹興五年二月任命素具威望的張浚出任右僕射兼知樞密院事,都督諸路軍馬。張浚一向主張進取,在苗劉之變中勤王有功,他深悉武將跋扈、恣意干政所造成的嚴重後果,也明白高宗在事變中所受的折磨。況且不少大臣又相繼批判大將擁兵的現象,如李綱即說:「朝廷興諸路之兵,盡付諸將,內輕外重」,[註10]劉長源也認為「今禁旅單寡,將領怯懦,卒有蕭牆之變,何以待之」,[註11]可見「強幹弱枝」的家法不容侵犯的呼聲,已為當時朝論的重點。因此,張浚在掌握軍政大權以後,力圖以文人代替武將領軍,把私人軍隊轉化成朝廷軍隊,回歸到「強幹弱枝」舊有的體制中。為此,他曾親自視察江、淮防務,督導剿平楊么的亂事,積極整頓軍備;此外,還正式取消與宋國策相違背的鎮撫使,[註12]擴大都督府的職權,增加中央軍的數目,[註13]並任命許多知名大臣兼任都督府的職務,再派他們出任邊防要職,以增強中央對地方軍政的主導權。接著,更想藉推動恢復的策略,對作戰不力的軍隊加以改造,進一步強化中央及他個人的領導權。

楊么之亂平定後,宋境內已無大規模亂事,張浚遂改變向來對金所採取的退守政策,轉而積極籌劃進取方略。紹興六年(1136)二月,張浚到江上會見四大將。不久,韓世忠、劉光世與岳飛諸部相繼擊敗金、齊兵。[註14]張浚乃力勸高宗臨幸建康,製造北伐的聲勢。劉豫偵知宋廷有北伐之舉,備感威脅,向金求援不成,為求先發制人,乃簽發三十萬民兵,喬裝金兵,由劉麟、劉猊等率領分三路南侵。這時,南宋負責淮防的大將張俊、韓世忠、楊沂中都駐屯在邊境要鎮上,岳飛也扼守鄂州,然而,防守淮西的劉光世卻只派少數士兵守廬州,重兵仍留屯當塗,淮西守備頓呈空虛,光世懼難於抗禦金、齊聯兵,便密奏另一位丞相趙鼎,要求回師太平州,以避兵鋒。消息傳出後,群臣疑慮,張浚反對退兵,在高宗支持下,他兼程趕往采石視師,嚴誡劉光世「若有一人渡江,即斬以徇」,高宗也表示「若不進兵,當行軍法」,劉光世不得已率軍與諸將會師。由於諸將奮力抵抗,迫使偽齊軍無功而退。[註15]

劉豫退師後,趙鼎請辭,形成張浚獨相的局面,浚更加積極推動移蹕建康和籌劃北伐的工作。他在宋齊戰爭的過程中,充分體會到中央政府難於調度大將的窘境,就想利用北伐的機會,改以文人領軍,由中央直接調度、指揮,以導正長期以來大將專兵的弊病,實現收兵權的目的。軍紀和戰力都差,在對齊戰爭中又一意退縮的劉光世,遂成為張浚的第一個目標。紹興六年(1136)十二月,張浚以光世驕惰不戰,不可為大將,奏請解除其兵權,接著,又有言官陳公輔等彈劾劉光世,高宗乃於七年(1137)三月,改命劉光世為萬壽觀使奉朝請,封榮國公,罷兵權。[註16]高宗罷黜光世時,原有意讓岳飛繼領劉部,[註17]不過,高宗這項安排,和張浚由文官領軍,消除武將專兵的計畫頗有出入,張浚力爭,高宗收回任命岳飛的成命,將劉部原領的十個軍改隸於都督府,重組為六軍,由都督府參議軍事呂祉赴廬州節制劉部。[註18]

呂祉字安老,建州建陽人,是一名文士,紹興元年(1131)任荊湖提刑時,平盜有功,[註19]他倡議恢復,多次上章請求移都江上,經營淮南,為張浚所賞識,擢為兵部侍郎、給事中等官。紹興六年,張浚經營淮南邊防時,任命他為刑部侍郎充都督府參議軍事,參與軍政。[註20]呂祉素有大志,自以為若能專總一軍,必能生擒劉豫父子,盡復故疆,張浚認定這樣具有文韜武略的人才,是推動收兵權的理想代理人,就責由他籌劃恢復大計,承擔遷都和收兵權等重大任務。然而,這時劉光世既已離開軍隊,該軍成員複雜,呂祉又不孚眾望,與劉部也素無淵源,加以劉光世部將王德和酈瓊不和,宋廷任命王德為都統制,引起酈瓊不服,二人向宋廷互相控訴罪狀,使得劉部捲入糾紛,軍情不穩,不少朝臣懷疑呂祉有能力處理複雜的軍政問題,相繼上言表示關切,曾擔任張浚幕府的詹至就說:「呂尚書之賢,固為一時選,然於此軍,恩威曲折,卵翼成就,恐不得與前人比。」[註21]葉夢得和張燾也認為,以呂祉一介文士,難以駕馭這種複雜的軍旅糾紛。但這些意見,並沒有被張浚所接受,仍任命呂祉處理劉軍,呂祉雖然也感到事態複雜,仍和他的幕僚陳克整裝赴任。

紹興七年(1137)八月,呂祉到達廬州,表面上極力安撫不服宋廷人事安排的酈瓊,卻暗中向宋廷反映,請求罷去酈瓊等人的兵權。宋廷就任命張俊為淮西宣撫使,楊沂中、劉錡分任淮西制置使及副使,而召酈瓊回建康。[註22]呂祉性剛愎,致使下情無法上達,又信任曾被劉光世所辱的韓璡,任意更換、排擠劉的部將,製造酈瓊和王德二軍的矛盾,加上以嚴苛的態度,督責紀律一向鬆散的光世部隊,一位太學生就指出:「呂祉天資驕傲,以尚書自居,至於檢察冒請之類,欲為之一新,如瓊等驟見窘迫,日生猜忌」,[註23]益使軍心不穩定。呂祉不設法化解彼此之間的緊張關係,反而奏請宋廷速派摧鋒軍統制吳錫率軍移屯廬州,以備緩急。不幸,所有不利於酈瓊的消息,都被呂祉的書吏朱照洩露給酈瓊。瓊截得文件,非常氣憤,統制官康淵、王師晟從旁鼓煽,瓊遂密謀發動兵變。八月戊辰,殺害統制官張景、劉永、衡友、喬仲福、喬嗣古等人,挾持呂祉及劉光時、趙康直等人,率領所部四萬人(王德先已率八千人赴建康)連同官吏家眷、百姓合計近二十萬人,大肆劫掠後,謀投降劉豫,[註24]呂祉誓死不願北去,被殺,瓊率眾渡淮向劉豫投降,這就是當時有名的「淮西兵變」。

四、秦檜的改弦更張

酈瓊兵變,是南宋外交、內政上一項重大的挫折,尤其在收兵權的政策上,張浚想透過文臣領軍的方式,達成收兵權的目的,卻因手段過於剛猛,加上人謀不臧,不僅激起兵變,朝野更恐懼金、齊乘機聯兵南侵,遑遑不安的景象,不下於任何一次金、齊聯合的大規模南犯行動。[註25]高宗遂於兵變之後,立刻罷張浚,再度起用以穩健、溫和著稱的趙鼎為相,以穩定政局。趙鼎為止痛療傷,進行一連串的善後工作,同時極力安撫擁兵大將的情緒,以避免升高朝廷與大將之間的緊張關係。當酈瓊北叛後,宋廷為填補淮西邊防的空缺,立即任命張俊率兵到淮西接任宣撫使的職務,然而俊卻不遵朝命,擅自率兵回建康。臺諫官以邊防空虛為慮,力促俊回淮西備邊,趙鼎惟恐刺激張俊,再生事端,反而替俊辯護,[註26]改命劉錡駐守淮西。這種息事寧人的縱容作風,又給大將擴充勢力的機會。

宋廷雖基於現實環境而寬容大將,但苗劉之變和酈瓊兵變所造成的傷痕,卻不是高宗所能忘記的,大將的跋扈尤非高宗所願忍受,因此在隱忍大將擴大勢力的時候,也在等待適當的時機,甚至布置更有利的機會,再進行「強幹弱枝」的收兵權工作。

紹興七年(1137)十一月,金廢劉豫的偽齊政權,接著遣送宋使王倫南歸,傳達金廷謀和的意向,[註27]這個變化對酈瓊兵變以來,深恐金、齊聯兵南侵而惶恐不安的宋廷而言,真是一件意外的喜訊,立即調整政策,任命素主和議的秦檜為右僕射兼樞密使,主持對金和談事宜。宋廷對金關係既趨緩和,對大將的倚賴減少,就著手進行收兵權的布署,但方法上顯然較為漸進,一方面設法限制大將擴張勢力,如紹興八年(1138)二月,高宗答覆岳飛增兵的請求時說:

上流地分誠闊遠,寧與減地分,不可添兵,……尾大不掉,古人所戒,今之事勢,雖未至此,然與其添與大將,不若別置數項軍馬,庶幾緩急之際,易為分合也。[註28]

目的就在防止大將壯大聲勢。同時,設法增加中央軍的人數,如九年(1139)二月,令江西統制官李貴以其軍歸殿前副指揮使楊沂中。[註29]一方面則想推動「擢偏裨」的眾建政策,以分散領兵大將的權勢。高宗與倡議這個政策的張戒討論後,期望在一、二年之間,就解決這項大將專兵的問題。[註30]乃任命素有威望的王庶為樞密副使,藉著到沿江及淮南措置邊防的名義,實際籌劃「眾建」之策。[註31]王庶命張宗顏以所部七千人屯廬州,中護軍統制官巨師古以三千人屯太平州,又分京東淮東宣撫使韓世忠的二軍屯駐天長軍和泗州,原知廬州的劉錡則改移屯鎮江,[註32]以求逐步實現分散將權,加強中央權威的目的。不過,王庶所推動的方案,很快的就被張俊識破,並遭到抵制,使得這項方案無法有效執行,大將專兵的現象依然十分嚴重。

紹興八年(1138)十月,左僕射趙鼎以不願對金乞和,罷相,秦檜獨相,積極推動對金的和議。這時,南宋朝野對是否與金議和,展開激烈的辯論,一時反和的議論甚囂塵上。秦檜在高宗的支持下,不顧朝臣的反對,相繼遣使赴金謀和,而且利用言官勾龍如淵抨擊反和大臣,迫使他們去職。[註33]秦檜固然可以不顧一般文士的意見,但擁兵大將,尤其是張俊、韓世忠和岳飛三大將的態度,就得慎重處理,以免引起大將對朝廷的猜疑,因之,大將對宋廷施政就具有大於一般朝臣的影響力。例如紹興八年十二月,金使抵臨安,欲強迫高宗親自接受金的國書,當時三位中央禁軍將領楊沂中、解潛和韓世良,向勾龍如淵表達他們對高宗欲行受書禮的關切時,顯示了三大將的影響力:

昨日三衙楊沂中、韓世良、解潛來見臣(如淵)云:某等昨詣都堂覆宰執說,聞官家受敵書,必欲行屈己之禮,萬一軍民洶洶,即某等彈壓不得。有一箚子,今將副本來呈中丞,此亦非某等生事,蓋緣有大底三個在外,他日問某等云:爾等為宿衛之臣,如何卻使官家行此禮數,不知使某等如何辭對。其所說大底三個,蓋謂韓世忠、張俊、岳飛也。[註34]

後來高宗不接受金的國書,當與三大將的態度有關係。可見擁兵大將對高宗與秦檜的施政,尤其處理宋金和議的事務,具有相當的壓力。秦檜為避免三大將立場一致,增加和議的困難,極力設法拉攏他們以贊同和議。韓世忠和岳飛在三大將中,治軍嚴謹,因此軍隊戰力最強。他們二人一向反對宋金和議,而且個性剛直,不易妥協,是高宗和秦檜推動宋金和議的過程中,最大的反對力量。

五、韓世忠與岳飛的反和言行

紹興八年(1138)八月,高宗與秦檜計畫謀和時,特別召三大將到臨安,徵詢他們對和議的意見。岳飛抵達臨安後表示:「夷狄不可信,和好不可恃,相臣謀國不臧,恐貽後世譏議。」接著奏說:「不可與和,緣虜人羊犬之性。國事隙深,何日可忘,臣乞整兵復三京陵寢,事畢然後謀河朔,復取舊疆,臣之願也。」[註35]韓世忠則對金使冠上「江南詔諭使」之名,尤感不滿,在十月的上奏中,堅決反對許諾與金和,認為最壞不過是舉兵決戰,自己願意到最急要的邊區去捍禦金兵。[註36]十一月,連續上章抨擊金以詔諭江南為名,說:

今正當主辱臣死之時,臣願效死節,激昂士卒,率先迎敵,期於必戰,以決成敗。臣若不克,事勢難立,至是陛下委曲聽從,事亦未晚。[註37]

紹興九年(1139)一月,宋金和議成,高宗布告天下,岳飛在〈謝講和赦表〉中,諷刺秦檜主和誤國說:「謂無事而請和者謀,恐卑辭而益幣者進,臣願定謀於全勝,期收地於兩河,唾手燕雲,終欲復讎而報國,誓心天地,當令稽顙以稱藩。」[註38]這時駐守在楚州的韓世忠,得知宋金和議成立,宋金使臣將經淮東赴金議事,為阻梗和議的進行,他遂設計挾持使臣,不幸消息走漏而失敗,《要錄》對這件事有簡要的敘述:

時(金使張)通古與報謝使韓肖胄先行,而京東淮東宣撫處置使韓世忠伏兵洪澤鎮,詐令為紅巾,俟通古過則劫之,以壞和議,肖胄至揚州,世忠將郝抃密以告直秘閣淮東轉運使胡紡,紡白之肖胄,故通古自真、和,由淮西以去。[註39]

同年九月,金朝副元帥完顏昌被殺,韓世忠以金有內亂,建議乘虛掩襲,高宗說:「世忠武人,不識大體。金人方通盟好,若乘亂幸災,異時何以使敵國守信義。」[註40]這時,宋廷依宋金和約的規定,將歸附宋的偽知宿州趙榮及知壽州王威依約遣還金國,[註41]韓世忠為此事向秦檜抗議說:「榮、威不忘本朝,以身歸順,父母妻子悉遭屠滅,相公尚忍遣之,無復中原望耶?」檜大慚,怕世忠阻遏此項行動,遣送趙榮、王威的途徑也刻意避開世忠的駐屯區,改由六合趨淮西北去。[註42]十年(1140)正月,岳飛則在〈御書屯田三事跋〉中,藉批評曹操「酷虐變詐,擥申商之法術,雖號超世之傑,豈正直中和者所為乎」來影射秦檜。[註43]直到五月,金完顏宗弼敗盟,宋金再度交戰,韓、岳反和言行才告暫時停止。

從上述紹興八年(1138)三月到十年五月共二年二個月中,可以看出韓、岳二人反對秦檜謀和的立場是一致的,但是,從二個人的言論和行動比較,韓世忠顯然要比岳飛激烈了。回溯韓世忠以往的言行,更可以印證這一點。早在紹興四年(1134)十月,世忠利用宋使魏良臣、王繪使金的機會,以欺敵的方式,締造著名的「大儀之捷」。[註44]但這一舉動對負責推動主和的朝臣而言,無疑是一項極大的困擾,而要視世忠為頭痛人物。紹興七年(1137)十月,酈瓊叛變之後,宋廷恐懼不安,世忠則圖上偽齊淮陽的形勢,要求遣偏師襲擊。[註45]十一月,金廢劉豫,世忠更奏請全師北伐,招納叛亡為恢復之計。[註46]當時,丞相趙鼎鑑於酈瓊之叛,要求諸將自淮南改移江南,採取守江的防線,世忠獨上奏要求留守楚州,[註47]並於次年四月,王倫與完顏昌謀和期間,與岳飛、吳玠等邊將各遣間探,招誘中原士民,以致完顏昌責備王倫說:「議和之使繼來,而暗遣姦諜如此,君相紿,且不測進兵耳」,[註48]使得王倫須費辭解釋。等到高宗與秦檜推動和議時,世忠更是嚴詞批評,高宗唯恐世忠對金使有不當行為,沮壞和議,特別下詔,表明他是以「梓宮未歸,母后在遠,陵寢宮禁,尚爾隔絕,兄弟宗族,未遂會聚,十餘年間,兵民不得休息」,才「屈己和戎,以圖所欲」,希望世忠「其克有濟……保護來使,無致疏虞」。世忠接到詔書後,再剴切陳辭,諷刺王倫、藍公佐,引起秦檜的極大不滿。[註49]而伏兵洪澤鎮謀挾持金使及致書秦檜反對遣還趙榮、王威等一連串的行動,更令秦檜反感。相對的,岳飛雖然有反和及諷刺秦檜的言論,令秦檜不快,卻沒有讓秦檜難堪的阻撓和議的行動。因此秦、岳的關係並不如一般人所想像那麼壞,這點也可以從紹興七年(1137)九月一位太學生上疏論兵事中得知。疏中說:「孟庾與韓世忠有湖南、福建之舊,淮東一路,願除庾為都督,世忠副之。秦檜見任樞密,寬而有器,襄陽一路,願除檜為都督,以岳飛副之。」[註50]從太學生這項建議來看,當時的人或許認為秦、岳的關係還不錯。其後岳飛又沒有實際破壞和議的行動,二人的關係不至於像韓、秦到水火不容的地步。

擁兵大將對朝廷和議既然造成相當大的壓力,宋廷又不願採取過激的手段,使得大將專兵,尾大不掉的現象更為嚴重。紹興九年(1139)二月,周南仲在上書中就說:「太祖嘗謂宰相曰:朕指使將帥如偏裨列校,蓋抑其權勢,不使過制。今日諸將尾大不掉,陛下已失於初矣。」[註51]紹興十年(1140),王之道上書中更明白指出:

今日之兵,隸張俊者則曰張家軍,隸岳飛者則曰岳家軍,隸韓世忠者則曰韓家軍。相視如仇仇,相防如盜賊,……自不能立功,惴惴然惟恐它人之立功,而官爵軋於己也。[註52]

此外,秦檜也向高宗密奏:現在諸軍號張家軍、韓家軍,表明「諸軍但知有將軍,不知有天子,跋扈有萌,不可不慮」。[註53]這種情形對謀和心切的高宗和秦檜而言,有強烈控制大將的意圖,也使得高宗在收大將兵權時,更為名正言順,高宗和秦檜對和議與收兵權的態度相近,遂讓秦檜在推動議和時,也布署收兵權的工作,正如王夫之在《宋論》中所說:

三軍之歸嚮已深,萬姓之憑依已審,士大夫之歌詠已喧,河北之企望已至,高宗之忌之也始甚。檜抑術愈工,志愈慘,以為趨之北而不可者,無如殺之罷之,權乃盡削而事易成。故和議不成,則岳飛之獄不可起,韓世忠之兵不可奪,劉光世、張俊不戢翼而效媚以自全。高宗之為計也,以解兵權而急於和;而檜之為計也,則以欲堅和議而必解諸將之兵,交相用而曲相成。[註54]

於是,高宗和秦檜遂合演了一場收兵權的戲劇。

六、從害韓到殺岳

韓世忠的反和言論與行動,既是三大將中最激烈的一位,對一意謀和的秦檜而言是最大障礙,當然要採取報復的行動。第一次報復是在紹興九年(1139)九月。當時反金的忠義人李世輔(顯忠)剛自夏國歸宋,世忠為壯大自己的聲勢,極力要求宋廷任命李世輔為他軍中的統制官。這項要求由於秦檜堅決反對而作罷,《要錄》指出:「蓋自趙鼎再相,朝廷漸欲易置偏裨,秦檜又忌世忠,不願以驍將畀之耳」。[註55]此外,秦檜更利用世忠部屬溫濟舉發另一名部屬耿著的陰私,意圖羅織韓世忠,擴大事端,遂其害韓的願望。不過,當時世忠擁眾兵坐鎮淮東,為宋長城,這一事件遂由於「世忠意未快,連上書奏濟狂惑犯分,罪惡顯著,乞遣至軍中」,宋廷既不願刺激世忠,又不願讓溫濟回淮東與世忠對質,自暴其短,乃以命溫濟萬安軍編管,草草結案。[註56]

紹興十年(1140)五月,金帥完顏宗弼敗盟,和議失敗,戰爭再啟。此後,宋金之間既未有息戈之期,宋廷對大將倚賴更殷,醞釀多時的罷兵權問題,既無法實施,秦檜也不敢對韓世忠採取進一步的報復行動。

到紹興十一年(1141)四月,宋廷知道金人願和,對偏安東南有了把握。於是,秦檜接受范同的建議,進行宋朝第二次收兵權的計畫。范同的意見,是「推恩」和「眾建」政策的交互運用。一面藉著獎賞柘皋之捷為名,改任擁兵大將張俊、韓世忠和岳飛三人為中央最高軍政首長的樞密使(張、韓)和副使(岳),表面上讓他們參與最高軍政決策。自北宋實施重文輕武的政策以來,負責最高國防機要的樞密使多由文人擔任,如今改由大將接任,對這些武將當然是一項殊榮,高宗就對他們說:「朕昔付卿等一路宣撫之權尚小,今付卿等以樞府本兵之權甚大」,[註57]實際上,這是調虎離山之計,宋廷藉敘功獎賞,迫使他們離開軍隊。一面提升大將部屬的職權,讓他們獨當一面,改屬於中央「分命三大帥軍中列校,使各統所部,自為一軍,更其銜曰:統制御前軍馬。凡其所統,陞黜賞罰,得專達之」、「遇出師則臨時取旨,逐司統制以下,各帶御前字入銜」。[註58]為加強中央權威,高宗在給各軍將領的詔書中明白宣示「凡爾有眾,朕親統臨,肆其偏裨,咸得專達。尚慮令行之始,或墮素習之規。其當勵於乃心,以務肅於所部」。[註59]目的就在把原屬大將的私兵,轉化成由宋廷領導的正規軍,高宗成為軍隊最高統帥,官兵效忠的唯一對象。

為了貫徹解除三大將兵權、軍隊中央化的目的,宋廷同時採行幾項配合措施:一是負責籌運各軍錢糧的總領官由中央任命,並擴大其職權,可以與聞軍事,成了實際上的監軍。[註60]二是減罷三個樞密府承受文字官員,所有文件由通政司負責轉呈,以架空樞密使、副使的職權。[註61]三是藉按閱各軍為名,製造大將間的矛盾,以肢解其軍隊,命令岳飛和張俊到淮東按閱韓世忠的軍隊,就是一個例證。[註62]四是藉彈劾劉光世向大將立威,紹興十一年(1141)六月,言官万俟卨以劉光世在金人敗盟時,曾建議以淮西的舒、蘄等五州為一司,選置將吏,宿兵其中,以為藩籬之衛,是「欲以五州為根本,將斥旁近地自廣,以襲唐季藩鎮之跡」加以彈劾。光世既無兵權,遂於三將罷鎮時,引疾乞祠。[註63]

宋廷這一連串收兵權的布署,表面上雖達成軍隊中央化、解除大將兵權的目標,不過,三大將和其軍隊、部屬之間,長期南征北討,共患難、同利害,已形成親密的關係,不是一紙命令所能輕易改變的。因此,擁兵大將對宋廷仍具有潛在的威脅,尤其是主帥和軍隊關係密切的韓、岳二部。於是秦檜在謀和的同時,再度以韓世忠為第一個整肅的對象,一方面報復世忠以行動沮壞和議,[註64]一方面藉此向另二位擁兵大將立威,以剷除這種潛在的威脅,貫徹收兵權的任務。秦檜鑑於紹興九年(1139)九月謀害韓世忠失敗的教訓,這次特別選在罷兵權之後,而且讓世忠獨自留在臨安,一面讓岳飛、張俊按閱韓軍,製造大將矛盾,以達成肢解韓軍、強化中央權威的目的,一面則利用胡紡,製造「兵變」的疑案,意圖牽連、羅織韓世忠的罪狀。

胡紡早在建炎三年(1129)就和韓世忠認識。當時胡紡在江陰抗金,而駐守在鎮江的韓世忠探知金兵南下,用船將鎮江的軍糧運到江陰,受到胡紡的照顧。[註65]此後,胡紡極力拉攏世忠的親信溫濟、耿著和董旼等人,得以在世忠幕下任職。雖曾一度被言官彈劾罷官,旋即被世忠薦為知楚州。[註66]不久,更轉任負責籌運調度韓軍軍需、錢糧的淮東轉運副使,可能由於這個職務需要常與宋廷接觸而為秦檜所收買。紹興九年(1139)一月,韓世忠打算擄金使,破壞宋金和約的行動,就是胡紡從韓將郝抃那裡打聽到全盤計畫後,轉告宋使韓肖胄,讓金使臨時改變路線。這事韓世忠一無所知,使秦檜大為賞識。此後胡紡又參與破獲一個冒稱皇子的案件,更為秦檜所倚重,於罷三鎮後馬上任命他為總領淮東軍馬錢糧,除可以調動軍糧外,更具有節制軍隊及向宋廷反映軍情的職權,[註67]成為秦檜在韓軍的代理人和監軍,遂藉「耿著案」來整肅韓世忠。

「耿著案」發生於紹興十一年(1141)五月,《要錄》對這個案件的經過有簡要的記載:

先是韓世忠既罷兵,遣著先之山陽。著與總領財賦官胡紡有舊,為紡言朝廷令二樞密來分撥軍馬。紡言嘗與諸軍議,欲開落走死逃亡之在籍者。著又言:軍中弊倖,雖郭子儀、李光弼不能無,若一日頓革,未必不生事,呂祉之戒不可不慮。紡奏著鼓惑眾聽。事下大理。故有是命(杖脊刺配吉陽軍)。[註68]

《要錄》並沒有提到秦檜的角色,然而章穎在〈岳飛傳〉中,則明白揭發這一事件的真象:「韓世忠軍吏耿著與總領胡訪(紡)言:二樞密來,必分世忠之軍以為生事。訪(紡)上其罪,檜怒,捕著下大理獄,擇酷吏鍛鍊,欲誣世忠。」[註69]不過,秦檜這項陰謀卻被派去按閱韓軍的岳飛所發現。岳飛到楚州檢點韓軍軍籍,看到韓軍訓練有素,以三萬人坐鎮淮東,力拒金兵的侵犯,非常欽佩。因此,當張俊以「上留世忠而使吾輩視其軍,朝廷意可知」暗示岳飛時,岳飛即以「國家所賴以圖恢復者,唯自家三四輩,儻主上復令韓太保典軍,吾儕將何以見之」答覆張俊,並堅決反對肢解韓軍。及知道秦檜謀誣世忠,更感嘆地說:「吾與世忠同王事,而世忠以無辜被罪,吾為負世忠」,於是馳書告知世忠。世忠恐懼萬分,立即求見高宗,伏地表明心跡,高宗以「安有是」的口諭來安慰世忠。[註70]次日並要求秦檜撿具耿著獄案上報,秦檜遂以判耿著杖脊刺配海南島,草草結案。

秦檜謀害韓世忠的計畫,由於高宗心存保全,而無法得逞。韓世忠是勤王大將,參與平定苗劉之變有功,抗金尤著大功,與高宗關係深遠,雖以沮壞和議,被秦檜視為眼中釘而設計羅織其罪狀,幸賴岳飛的通報及高宗保全而免於被害。然而,岳飛破壞秦檜的陰謀,使秦檜大為憤怒,轉而謀害岳飛。岳飛年輕氣盛,紹興七年(1137),不尊朝命,以與宰相議不合為辭,擅自離軍。其後又議立儲,激怒高宗,加上多次批評和議,得罪秦檜,與張俊的緊張關係也無法化解。在秦、張合謀肢解韓軍、整肅韓世忠的過程中,岳飛既反對肢解韓部,更揭發秦檜的陰謀,遂促使秦、張合作整肅岳飛。先於紹興十一年(1141)八月,藉著言官万俟卨、何鑄、羅汝檝等人的彈劾,解除岳飛樞密副使的職位,[註71]接著留飛於臨安,而讓張俊到鎮江羅織岳飛的罪狀,果然在秦、張合謀下,再度製造「兵變」疑案,冤殺岳飛,並藉此向大將立威,朱熹曾說:「諸將驕橫,張與韓較與高宗密,故二人得全。岳飛較疏,高宗又忌之,遂為秦所誅,而韓世忠破膽矣。」[註72]

經歷「耿著案」以後,韓世忠看出秦檜對他別有居心。岳飛被罷,更引發他兔死狐悲的心情。十月宋廷派魏良臣、王公亮與金議和,世忠再度諫言「以為中原士民,迫不得已淪於域外,其間豪傑莫不延頸以俟弔伐,若自此與和,日月侵尋,人情銷弱,國勢委靡,誰復振乎」,[註73]要求與金使當面討論和約,並痛陳秦檜誤國。秦檜大為憤懣,又唆使言官奏論世忠。世忠既深知秦檜的陰狠,為免受害,極力求退,十月癸巳,罷樞密使,除太傅、橫海武寧安化軍節度使充醴泉觀使奉朝請,封福國公,[註74]這時他才五十三歲。

退職後,韓世忠只在岳飛被冤殺時,基於義憤,責問秦檜。由於看清宋廷對擁兵大將的嫉視,為了避免惹禍上身,除了參加紹興十二年(1142)奉迎皇太后的朝儀及少數朝參的典禮外,杜門謝客,絕口不提兵事,也不跟舊部屬聯絡,獨自在西湖邊酌酒賞景,過著悠遊的退隱生活,孫覿在〈墓誌銘〉中說:

閱數月,思避時柄,上書解機務……上不能奪……公受命已,杜門謝客,絕口不論兵,時跨一驢,從二三童奴,負几杖,操酒壺為西湖山水之遊,解衣籍草,命酒獨酌,盡興而返。平時將佐部曲,皆莫見其面。[註75]

這種完全退隱的生活,不論是世忠因前車之鑑,所採取保全自己及部屬的辦法,或被秦檜刻意隔離所造成的,無疑是他退休生涯的最佳寫照。到紹興二十一年(1151),韓世忠以六十三歲逝世。

韓世忠罷兵權及岳飛被殺後,獨擁兵權的張俊成為宋廷收兵權的最後障礙。不久,秦檜承高宗旨意,指使言官劾罷張俊,這是紹興十二年(1152)十一月五日。[註76]高宗曾得意的說:「今兵權歸朝廷,朕要易將帥,承命奉行,與差文臣無異也。」[註77]從此,建炎以來的格局,重新回復到「強幹弱枝」、「重文輕武、以文抑武」的舊軌。

七、結 語

宋廷的立國政策是要貶抑武將的,當然不能忍受大將勢力的無限制擴張,尤其曾經歷苗劉兵變,飽嘗武人干政之苦的高宗,更視武將為皇權的一大威脅,因此,不論為維護國策或個人權力,都不願武將專兵。不過,從南宋政權建立的過程看來,在宋金戰事連年的初期,為了生存和發展,不僅無法限制武將的發展勢力,反而鼓勵或聽任其擴充聲勢,只等待有利的時機來扭轉這種地方權重的趨勢。

紹興五年(1135),高宗任命張浚為相,開始進行收兵權的行動。張浚的做法,是要以文臣代替武將領軍,讓軍隊直隸中央,於是藉北伐調整軍政,以收戰爭不力的劉光世的兵權,改由他的親信呂祉去節制,但是呂祉想以急切的手法革除私軍的陋習,使其完全成為聽命中央的軍隊,由於操之過急和人謀不臧,終引起劉部的反彈,釀成酈瓊兵變的慘劇。這一次兵變,不僅是張浚政治生涯的重大挫折,對南宋的內政和外交更有重大的影響。

酈瓊叛後,金廢劉豫,宋金和議再啟新機。高宗任用秦檜主和,引起朝臣及武將的批評,朝臣的評論並不能影響高宗與秦檜謀和的決心,而擁兵大將的反對,甚至以行動破壞和議的進行,則對宋廷形成極大的壓力,遂再謀收兵權。不過,秦檜鑑於張浚以剛猛的手段收兵權,幾乎釀成大禍,乃改採陰柔的方法,聽從范同的意見,兼行「推恩」和「眾建」的策略,仿照北宋「杯酒釋兵權」的辦法,利用兵捷敘獎,將擁兵大將改任位高權輕的樞密使、副使等中央官,改敘部將為主帥,直接受中央節制,皇帝成為唯一發令及效忠的對象。但怕軍隊與大將有連繫,不完全聽命中央,乃謀製造事端,向大將立威。韓世忠素著戰功,卻多次以言論及行動破壞和議,被秦檜視為眼中釘,著手收買韓的部屬,告發兵變,謀陷韓世忠,剷除其最主要的反對者,遂其收兵權的目的。然而,這項陰謀被岳飛所識破,加上高宗有意保全韓世忠,使秦檜無法達成害韓之願望,恨岳飛壞其計謀,轉而聯合張俊,再藉兵變羅織岳飛的罪狀,冤殺岳飛。此後,韓世忠、張俊相繼罷兵權,完成宋代第二次收兵權的工作。

秦檜是此次收兵權的設計和推動者,能順利完成,一方面是他的手段高明,以陰柔的手法,收買張俊率先擁戴宋廷主和、收兵權的決策,分化擁兵大將的意見,再濟以狠毒的設計,向擁兵大將立威,使宋廷名正言順且掌握主動機會。另一方面是他的謀和與收兵權結合,同時滿足高宗的需求,以鞏固高宗的帝位和政局為前提,而得到高宗的支持,王夫之在《宋論》中一語道破高宗和秦檜藉議和來收兵權的用心,說:「高宗之為計也,以解兵權而急於和,而檜之為計也,則以欲堅和議而必解諸將之兵,交相用而曲相成。」這或許是高宗信用秦檜,讓他長期任相的重要因素。

[註1]:馬端臨,《文獻通考》,卷154,〈兵考六.兵制(宋)〉,頁1343。

[註2]:黃寬重,〈南宋對地方武力的利用和控制──以鎮撫使為例〉,頁1047-1080。

[註3]:石文濟,〈南宋中興四鎮〉,頁323〈附表十六〉。

[註4]:汪藻,《浮溪集》,卷1,〈行在越州條具時政〉,頁8下-9上。

[註5]:胡宏,《胡宏集》(北京:中華書局出版,1987年),〈中興業〉、〈整師旅〉,頁217。

[註6]:徐夢莘,《會編》,卷154,紹興二年十二月一日。

[註7]:張守,《毘陵集》,卷1,頁4上-4下。

[註8]:虞雲國,〈論宋代第二次削兵權〉,《上海師範大學學報.哲社版》(1986年3期),頁53。

[註9]:不著撰人,《皇宋中興兩朝聖政》(臺北:文海出版社影印,1967年),卷12,紹興二年十一月辛未條,頁20上。

[註10]:李心傳,《要錄》,卷99,紹興六年三月己巳條,頁2下。

[註11]:李心傳,《要錄》,卷103,紹興六年七月,是月條,頁7下-8上。

[註12]:黃寬重,〈南宋對地方武力的利用和控制──以鎮撫使為例〉。不過此時鎮撫使已多罷廢,因此形式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註13]:徐松輯,《宋會要輯稿》〈職官〉,39之1-11;趙鼎,《忠正德文集》,卷2,〈條具宣撫處置使司畫一利便狀〉,頁19下-27下。

[註14]:韓世忠敗金、齊聯軍於漣水軍,見脫脫等,《宋史》,卷28,〈高宗本紀五〉,頁524。劉光世遣部將王師晟、酈瓊敗齊兵於劉龍城,見徐夢莘,《會編》,卷169,頁7下。七月,劉光世又克壽春府,見《宋史全文》,卷19下,頁22下。

[註15]:徐秉愉,〈宋高宗之對金政策──建炎元年至紹興十二年〉,第三章第二節,頁105。

[註16]:李心傳,《要錄》,卷110,紹興十年四月甲午條,頁1下。

[註17]:岳珂編,王曾瑜校注,《鄂國金佗稡編.續編校注》,《續編》,卷27,〈黃元振編岳飛事迹〉,頁1592。

[註18]:脫脫等,《宋史》,卷361,〈張浚傳〉,頁11305。

[註19]:脫脫等,《宋史》,卷370,〈呂祉傳〉,頁11509。

[註20]:李心傳,《要錄》,卷103,紹興六年六月甲辰條,頁2上。

[註21]:張栻,《南軒集》,卷39,〈直秘閣詹公墓誌〉,頁9上-9下。

[註22]:徐夢莘,《會編》,卷178,頁2下。

[註23]:李心傳,《要錄》,卷114,紹興七年九月辛未條,頁7上。

[註24]:李綱在〈與張相公第二十六書〉中說:「以近日淮西叛將之事觀之,官吏軍民二十餘萬,一朝相率而北去,將佐遇害者甚眾」,見李綱,《梁谿先生全集》,卷126,頁12下;卷99,頁2上。《金史》則稱「率所領步騎十餘萬附於齊」,見卷79,〈酈瓊傳〉,頁1781-1783。

[註25]:李心傳,《要錄》,卷113,引〈趙鼎事實〉。紹興七年八月壬寅條,頁7下。

[註26]:李心傳,《要錄》,卷114,紹興七年八月條,頁17下-18上。

[註27]:陶晉生,〈完顏昌與金初的對中原政策〉,收入氏著,《邊疆史研究集──宋金時期》,頁39。

[註28]:李心傳,《要錄》,卷118,紹興八年二月壬戌條,頁7下-8上。

[註29]:李心傳,《要錄》,卷126,紹興九年二月條,頁11上。

[註30]:李心傳,《要錄》,卷119,紹興八年四月戊子條,頁6上。

[註31]:徐夢莘,《會編》,卷183,紹興八年三月壬辰條(七日)、四月十四日(己巳),頁3下-4下。

[註32]:李心傳,《要錄》,卷120,紹興八年六月乙亥條,頁10上-10下。

[註33]:如辛次膺反和,見李心傳,《要錄》,卷118,紹興八年正月丙午條,頁4下-5上;秦檜用勾龍如淵,見《要錄》,卷123,紹興八年十一月甲辰條,頁19上-19下。反和被劾論的人很多,最有名的是胡銓。

[註34]:李心傳,《要錄》,卷124,紹興八年十二月庚午條,頁11下。

[註35]:徐夢莘,《會編》,卷207,引〈岳侯傳〉,頁4上。

[註36]:李心傳,《要錄》,卷122,紹興八年十月丁丑條,頁10下。

[註37]:李心傳,《要錄》,卷123,紹興八年十一月壬辰條,頁8下。

[註38]:李心傳,《要錄》,卷125,紹興九年一月丙戌條,頁2上-2下。

[註39]:李心傳,《要錄》,卷125,紹興九年一月己丑條,頁5上-5下。

[註40]:李心傳,《要錄》,卷131,紹興九年八月丙寅條,頁5下。

[註41]:李心傳,《要錄》,卷127,紹興九年三月丙申條,頁5上。

[註42]:李心傳,《要錄》,卷131,紹興九年八月乙亥條,頁8下。

[註43]:李漢魂,《岳武穆年譜》(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61年),頁249。

[註44]:鄧恭三(廣銘),《韓世忠年譜》(重慶:獨立出版社,1944年),頁107;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131,〈中興至今日人物上〉,頁3148。

[註45]:李心傳,《要錄》,卷115,紹興七年十月癸卯條,頁9上。

[註46]:章穎,《宋南渡十將傳》(《芋園叢書》本),卷5,〈韓世忠傳〉,頁12上。

[註47]:李心傳,《要錄》,卷117,紹興七年十二月庚子條,頁16上-16下。

[註48]:李心傳,《要錄》,卷119,紹興八年四月,是月條,頁5上。

[註49]:李心傳,《要錄》,卷123,紹興八年十一月辛丑條,頁12下-13上。

[註50]:李心傳,《要錄》,卷114,紹興七年九月辛未條,頁7下。

[註51]:徐夢莘,《會編》,卷193,頁7上-7下。

[註52]:李心傳,《要錄》,卷137,紹興十年七月乙卯條,頁3下。

[註53]:羅大經,《鶴林玉露》(臺北:開明書店,1973年),卷15,頁2;又見王曾瑜,《岳飛新傳》,頁292-293。

[註54]:王夫之,《宋論》(臺北:三人行出版社影印,1974年),卷10,〈高宗〉,頁185。

[註55]:李心傳,《要錄》,卷132,紹興九年九月戊寅條,頁1上-1下。

[註56]:李心傳,《要錄》,卷132,紹興九年九月戊戌條,頁7下。

[註57]:李心傳,《要錄》,卷140,紹興十一年四月乙未條,頁4上。

[註58]:李心傳,《要錄》,卷140,紹興十一年四月乙未條,頁4下-5上;周南,〈書三將罷兵〉,收入欒貴明輯,《四庫輯本別集拾遺》(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下冊,頁721。參見徐秉愉,〈宋高宗之對金政策──建炎元年至紹興十二年〉,頁152。

[註59]:徐夢莘,《會編》,卷206,紹興十一年五月七日甲辰,頁2下。

[註60]:李心傳,《要錄》,卷140,紹興十一年五月辛丑條,頁6上-6下。

[註61]:李心傳,《要錄》,卷140,紹興十一年五月丙辰條,頁8下-9下。

[註62]:徐夢莘,《會編》,卷206,紹興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丙寅條,頁4上。又《要錄》,卷140,紹興十年五月丁未條,頁10上。

[註63]:李心傳,《要錄》,卷140,紹興十一年六月壬辰條,頁4上。

[註64]:章穎,《宋南渡十將傳》,卷2,〈岳飛傳〉,頁55下。

[註65]:李心傳,《要錄》,卷29,建炎三年十一月甲子條,頁7上。

[註66]:李心傳,《要錄》,卷89,紹興五年五月甲申胡紡被劾罷,頁5下;卷101,紹興六年五月丙子改知楚州,頁5下。

[註67]:李心傳,《要錄》,卷134,紹興十年二月,是月條,頁11下;卷140,紹興十一年四月辛丑條,頁6上-6下。

[註68]:李心傳,《要錄》,卷141,紹興十一年七月壬寅條,頁1下-2上。參見王曾瑜,《岳飛新傳》,頁296。

[註69]:章穎,《宋南渡十將傳》,卷2,〈岳飛傳〉,頁57上。

[註70]:章穎,《宋南渡十將傳》,卷2,〈岳飛傳〉,頁57上。

[註71]:李心傳,《要錄》,卷141,紹興十一年八月甲戌條,頁8上-8下。

[註72]: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131,〈中興至今日人物上〉,頁3148。

[註73]:李心傳,《要錄》,卷142,紹興十一年十月癸巳條,頁6下。

[註74]:李心傳,《要錄》,卷142,紹興十一年十月癸巳條,頁6下-7上。

[註75]:徐夢莘,《會編》,卷218,紹興二十一年八月四日,引孫覿所撰〈墓誌銘〉,頁5上-5下。

[註76]:徐夢莘,《會編》,卷212,紹興十二年十一月五日,頁4上-4下。

[註77]:李心傳,《要錄》,卷147,紹興十二年十二月己卯條,頁14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