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来的妈妈》,在美国会被罚成什么样
从山姆之子案到辛普森吃瘪,美国司法在该问题上的艰难司法跋涉。
接受一位读者朋友的付费点题,我们今天来聊聊翻车的《监狱里来的妈妈》。
前几天,一部名为《监狱来的妈妈》的电影火爆全网。这部电影的标签厚重得令人瞩目:它拿下了西班牙圣塞巴斯蒂安国际影展的最佳主角奖;大牌明星为它站台转发;知名主持人担任出品人;更震撼的是,它高调宣称由案件原型、真正的刑释女性赵箫泓“本人真实出演”。在片方的深情宣发中,这是一个极具泪点与社会痛点的故事——一个婚后长期遭受家暴的无助母亲,在一次绝望的冲突中“反抗失手、意外误杀”了家暴男丈夫,入狱服刑,出狱后艰难修复亲情、实现救赎。
“反抗家暴”、“女性困境”、“影后逆袭”,每一个词都精准地踩在了时代情绪的前列腺上。
很快就有网友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翻出2009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的终审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清晰写明,2009年4月15日晚,原型赵晓红(艺名赵箫泓)与丈夫张某并非在发生激烈的“家暴冲突”,仅仅是因为“支床”等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在争吵中,赵晓红持刀刺中丈夫,邻居闻声赶来时,匕首仍在她手中。法院最终的定性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非片方暗示的“正当防卫”或“过失杀人”。
的确,赵晓红在一审、二审中均提出过“长期遭受家暴”的抗辩,但由于没有任何充分证据支持,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从判决看,法院的不予采信是有充分理由的,因为包括赵晓红妹妹在内的多位证人证词证明,赵平时在家中并不做家务,反而是丈夫包揽了一切家务劳动。——倒不是说不做家务的老婆就不会被家暴,而是你很难想象,一个连支床都要亲力亲为的“家庭主父”同时是一个家暴男。结合裁定书里提到的案发起因“因为支床等琐事发生口角”——这案子怎么看都不像是“兔子急了也咬人”的绝望反抗,而更像是一个长期在家里被骄纵、被惯出了一身暴脾气的人,在面对家庭权力受到微小挑战时,产生的一种极度自私、暴戾且失控的“毁灭性惩罚”。
法医检验显示,死者的致命伤是刀具斜向右下精准刺入胸腔。这一特殊的角度和力度完美避开了坚硬胸骨的阻挡,直接切断了主动脉根部。这种深度和轨迹绝非慌乱推搡中“随便一挥”的意外,而是具有极强、极明确的伤害主观故意。
与片方宣称的“被殴打至骨折”等悲情叙事完全相反,案发后对赵晓红进行的身体检查显示,其体表并没有遭受严重殴打或激烈挫伤的客观痕迹。
如果当晚发生了电影中所渲染的、极其惨烈的“家暴虐杀与生死搏斗”,死者的双臂或双手必然会本能地出现抓伤、挡刀等防卫性伤痕。然而尸检报告明确证实,死者体表毫无防卫性伤痕,说明他在面对这致命一刀时,根本毫无防备。
所以我们把这三层事实层层推进——
行凶者在家中长期占据强势地位,家务由被害者承担,且证人证物都不支持家暴说;
案发当晚两人因为支床琐事发生口角,丈夫喊赵下床帮忙,赵不仅不干反而持刀行凶;
被害者和行凶者身上都没有严重打斗的痕迹。
在我国刑法中,单个故意伤害罪的有期徒刑上限就是15年。该案以故意伤害罪的顶格判处赵15年有期徒刑,真的是一点毛病都没有。甚至可以说,赵因为证据不足逃过了“激情杀人”(美国所谓二级谋杀)的指控,已经算是非常侥幸了。
我觉得这件事能够真相大白,真的要感谢我国前些年推动的司法公开,正因为司法是公开的,该案的判词能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被普通网友翻出找到,才能让已经不能说话的死者免于被一时铺天盖地的舆论二次谋杀(名誉死亡,被钉在“家暴男”的耻辱柱上)。
而反观片方和赵晓红本人,我觉得他们这车翻的不冤。
先说赵这位“新晋影后”,咱们抛开蹲了十几年大牢,她有没有对被自己杀死的丈夫表达忏悔这种“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过高要求不提,刑事惩戒的基本功能是要让行凶者在出狱后杜绝对他人的同类二次侵害。可在夺得圣塞巴斯蒂安国际电影节最佳主角“银贝壳奖”时的感言,赵不仅毫无对逝者的愧疚,反而充满了精致的利己主义:
“此时此刻我特别特别想感谢一个人,我自己。在我的生命当中,不管在任何困难、磨满和绝望中,我从未放弃过我自己,一直在陪伴着我走到现在。”
这段感言证明刑事惩戒在她身上彻底失效了。高墙没有唤醒她的忏悔,反而滋生了一种“我是受难者”的英雄主义。她觉得是自己“陪伴自己熬了过来”,却忘了那个被她杀害的男人,连熬过来的机会都没有。
“所有身处困境的姐妹们,不管你生活在哪个国度,如果你看了我们这部电影,能够从中得到勇气、安慰和力量,那就是我拍摄这部电影最大的意义。”
她把一桩因琐事动刀的恶性刑事犯罪,绑架到了全体女性的阵营里,声称要给“身处困境的姐妹们带来勇气和力量”。这是最恶劣的流量投机。她和片方心知肚明,在国际电影节上,只要叠满“东方落后、性别压迫、女性抗暴”的政治正确Buff,就能在白左评委眼里通关。一个并不打算对死者表达忏悔的罪犯,这么轻易的就把女性给“代表”了……
所有被她这番话感动的人,要想一想,这种叙事逻辑,跟特殊年代动不动就用“我代表国家、代表人民打倒你”的红卫兵有什么区别呢?你声称代表一个宏达的群体,你就天生正义吗?那些一听说自己被代表了,就不问是非曲直,盲目站队的人——无论被代表的是性别,还是阶级,你们不觉得自己名曰被代表,实则被收割了吗?
还有片方,咱们抛开备案制度不谈,法律明文规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严禁参与任何录制、出版用于商业牟利的音像制品。片方公开承认,自己是打着纪录片的名义去拍摄这部影片的。
可能有人会提出异议说,虽然片方违反了法律,但这是因为现行法律有值得商榷之处。但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人不能通过恶行获得利益”,这是铭刻在自然法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不仅中国,全世界都是如此,比如美国,历史上就曾发生过著名的“山姆之子法案”事件:
1976至1977年间,美国纽约曾经出现过一名自称“山姆之子”的连环杀手大卫·伯科维茨,犯罪者手持一把左轮手枪,在夜晚随机挑选年轻情侣和长发女性射杀,他疯狂射杀6人、伤7人,令全城陷入极度恐慌。
1977年他被捕后,嗜血的商业资本嗅到了其中巨大的猎奇利润,有出版社甚至带着7.5万美元的巨额合约,争相要买他讲述自己犯罪故事的版权。
这一极度无耻的现象彻底激怒了公众。为了防止犯罪分子通过商业开发其罪行、公然靠“吃人血馒头”来名利双收,纽约州在1977年火速通过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山姆之子法案》(Son of Sam Law)。
该法案的核心条款极为严厉:任何被指控或被定罪的犯罪分子,通过向公众讲述、回忆、重现其犯罪行为所获得的任何商业收益(包括书酬、电影版权费、采访费等),必须无条件全部上缴州政府的托管账户。这笔钱将被冻结,优先用于赔偿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民事损失。
该法案推出后,美国四十多个州,都在上世纪80年代推出了类似的法案,禁止犯罪或涉嫌犯罪的凶犯靠回忆自己的罪行牟利。
但颇为耐人寻味的是,这个一时“大快人心”、且看起来没毛病的《山姆之子法案》,在1991年却被美国最高法院判定为“违宪”了。
原因是名导马丁·斯科塞斯在八十年代导演了影史神作——黑帮片《好家伙》。
该作男主角原型名叫亨利·希尔,此人在1980年因贩毒被捕,随后作为污点证人帮助警方掀翻了纽约五大黑手党家族之一的卢切斯家族,后来他撰写了自己自传,并有了《好家伙》这部电影。但纽约州犯罪受害者委员会很快根据《山姆之子法案》指出:亨利·希尔在这本书中讲述的全部都是他当年的犯罪细节。因此,出版商支付给亨利·希尔的所有稿酬和版税,必须立即无条件上缴给州政府的托管账户,用来赔偿当年被黑帮伤害的受害者。
双方随后为此打起了官司,一方强调言论自由,和“不能因为我曾经犯罪就给于歧视”,另一方则坚持“不能以恶行牟利”的原则。
官司打到美国最高法院那里,最高法院其实也非常为难,因为“言论自由”和“人人平等(不得歧视,哪怕是犯罪者)”,确实是美国的立国根基,但“不得以恶行牟利”又是符合正义的自然法。
长考后最高法院以8:0(新入职的托马斯大法官申请了司法回避)的投票结果,判定《山姆之子法案》违宪。但由大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撰写的终审判词堪称法理平衡的经典:
奥康纳首先在判词中一锤定音,她驳回了出版商认为“国家无权拦截罪犯收益”的傲慢辩护:
“毫无疑问,国家在‘确保犯罪分子不因犯罪获利’以及‘优先用这些获利来补偿受害者’这两点上,拥有无可辩辩驳的、极为重大的利益。
在我们的法律传统中,有一个根深蒂固的底层原则:任何人都不得从其自身的恶行中获得利益(No one shall be permitted to profit by his own fraud, or to take advantage of his own wrong)。
因此,纽约州试图将黑帮分子的出版收益拦截并托管,其出发点和公共利益完全是正当的。”
但是奥康纳大法官话锋一转,指出:《山姆之子法案》的致命伤在于,它不是对财产的普适性限制,而是专门针对“某种特定言论内容”进行经济剥夺。
也就是说《山姆之子法案》没有把板子打在“恶行获利”上,而是打在了言行上。这有什么问题呢?奥康纳大法官说:这本质上就是政府在根据言论的内容来单独征税或剥夺财产。这种“基于内容的财政限制”,等同于变相的言论审查。这个看似“痛快”的口子开不得,如果开了这个口子,政府未来就可以用财政手段让任何它不喜欢的言论“社会性死亡”。
奥康纳大法官还提醒道,作为一项涉及言论权的法案,该法案的行文太粗糙了,它规定:只要书中包含作者“承认的犯罪行为的再现、回忆或感想”,且作者被指控或定罪,法案就生效。这个定义太宽泛了,它不仅网住了杀人犯和黑帮,还把人类文明史上无数伟大的作品一网打尽。
奥康纳大法官反问,圣奥古斯丁(基督教拉丁四大神父之一)所写的《忏悔录》中,也讲述了自己童年偷窃的经历,如果他活到今天,是不是也要被起诉?黑人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在伯明翰监狱写下的《来自伯明翰监狱的信》,记录了他违反地方法律进行示威的经历,探讨了公民不服从的精神,但放到这类法律之下是不是也要被掠夺版税?还有杰斐逊、麦迪逊等美国开国先贤,他们在自己书中公开描写英国殖民地的法律政策有多么不公,自己如何公然违反,那放到今天也要吃官司了?
“国家拥有确保罪犯不获利的正当权力,但纽约州采取的手段是一把没有准星的散弹枪,它在击中罪犯的同时,也击碎了言论自由的根基。”——奥康纳大法官最终结案陈词中如是说。
8:0,在“不能以恶行牟利”和“保护言论自由”的博弈中,美国最高法院选择捍卫后者。因为后者是防止个体被公权力迫害的最后防线与武器,必须被更小心的爱护。但最高法院也在判词中“手把手”教育了纽约州:你们完全可以重新立法,只要你们不针对言论本身,而是改由民事法庭和受害者权益委员会去追偿罪犯的财产即可。
于是纽约州在2001年推出了新版《山姆之子法案》,该法案目前也是美国大多数州通行的准则,即受害者家属和委员会有权对凶手的收入向法院申请民事冻结和赔偿。
比如2006年,因杀妻案曾经轰动全美的辛普森与出版社秘密达成协议,撰写了一本名为《假如我做了》的自传。在书中,辛普森用“纯属假设”的无耻笔触,极其详细地还原了凶案现场的每一个血腥细节。
该书毫无意外的激起了全美的愤怒,其原本定于2006年11月的出版计划被迫叫停。随后受害者家属依据新版《山姆之子法案》和辛普森打起了诉讼官司,官司的结果特别有意思——将《假如我做了》这本书的全部版权、辛普森的名字、肖像权以及因该书产生的所有未来商业收益,强行判给受害者高德曼家族。也就是说,辛普森自己不仅拿不到一分钱,连决定这本书是否出版的权力都被彻底剥夺。
而高德曼家族拿到版权后,做出了一个让辛普森生不如死的决定——他们竟然决定出版这本书。他们保留了辛普森撰写的无耻原文,以此作为他罪行的“历史招供”,但做出了个极巧妙却具羞辱性的修改:
他们将书名《假如我做了》(IF I DID IT)中的“假如(IF)”两个字,缩减到极小极小,隐藏在字母“I”的身体里。从远处看,书名直接变成了《我做了》(I DID IT)。
凶手的狂妄挑衅,成了他的终极自白。
所以你看,假如《监狱里来的妈妈》这件事发生在美国,它也不可能打着“言论自由”“伸张女权”的幌子,以罪案、“反家暴”为噱头肆意捞金,甚至大概率会被告的更加生不如死,因为“任何人都不得从其自身的恶行中获得利益”。是一条镌刻在自然法中永恒底线,任何触犯它的人,被严惩都算是种活该。
但是为什么这样一部电影,居然能在圣塞巴斯蒂安国际电影节上捧杯呢?我们似乎不得不承认,在当下白左横行的欧洲电影节上,“东方落后、性别压迫、女性抗暴”已经成了一套无往不利的通关密码。评委们就是喜欢看到一个“反抗父权体制的东方女性悲情标本”,为此甚至枉顾了基本事实、自然法的底线和电影应有的操守。
而这恰恰是左翼最容易犯的错误……
本文5000字,写的太长了,到此为止吧,这个事儿蛮值得探讨的,如果反响好的话,下篇我们接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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