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拉古之惑

麦考莱与英印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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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序

郑凡

托马斯·麦考莱(Thomas Babington Macaulay)作为史家的形象已渐为国人所熟悉,而其作为辉格党政治家、帝国官员亦在英印帝国的历史上留下了篇章。本书编汇了麦考莱关于印度的演说、备忘录、史论及书信,包括《印度的治理》《教育备忘录》《克莱武勋爵》《沃伦•黑斯廷斯》等名篇,旨在透过麦考莱的视角展现19世纪上半叶英印帝国定型的关键时期。为此,下文将简要回顾下麦考莱所处时代英帝国已经历的变化,以及麦考莱为英印帝国带来的变化。

一、第一帝国到第二帝国

如约翰·西利在《英格兰的扩张》中指出的,17和18世纪“西欧的五个国家都不完全是欧洲国家而是世界国家(world-states),它们之间一直争执着一个重大的问题,即……对新世界的占有”。[1]18世纪中叶英法的三次大战(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七年战争,美洲战争)在这场世界争夺中是决定性的,每一次战争后世界地图都被重划。七年战争后版图的变化是,英国稳固了前哨据点,开始向大陆的内地扩张。[2]

在1763年与法国缔结“巴黎和约”之时,对于是占有热带岛屿还是占领加拿大,英国国内有一场激烈的争论。支持占领瓜德罗普岛之人除指出热带岛屿在贸易上更有利之外,还争论说,一旦占领加拿大消除了法国的威胁,美洲殖民地将不会长期忠于英国。[3]美国独立战争似乎很快证实了这种观点。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美洲殖民地“无代表不纳税”的抗议声,撤销“印花税法案”时通过的旨在强调英国议会的全面主权的“权利申明法案”,[4]都表明北美殖民地与母国之间有一场深入英国政制,深入帝国体制与原则的争执。

在英国人看来,七年战争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殖民地的利益,殖民者是英国胜利的最大受益者。战争使英国的国债翻了一番,并且国内的税收仍保持在战时的高水平,殖民者的税收负担却很轻,对帝国国库没有什么直接的贡献。[5]向美洲殖民地直接课税的政策,其背后是这样一个问题:殖民地能带来什么益处?如西利的洞见,这个问题暗示着殖民地的地位——殖民地不是国家的一部分,而是属于国家的财产。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帝国各部分之间的纽带是什么?[6]

麦考莱曾称柏克是那个时代最伟大之人,在关于帝国政策的讨论中,柏克均以批评者的姿态出现,他的博学、明鉴以及想象力经受住了历史的检验。在1774年的《论课税于美洲的演讲》中,柏克向下院指出了向殖民地课税的新政策引发不满与骚乱的原因所在:

“阁下,请允许我把您的目光,引回到较远的时代——引回到《航海条例》、即我国之殖民方针的基石上。从一开始,阁下,这方针,即纯粹是商业性的;这一商业体制,又完全是限制性的。它是一套垄断的体制。……贸易垄断的原则,从1660年到不幸的1764年,至少贯穿于29项议会的法案。”[7]

在柏克看来,帝国的基石是商业性的“航海条例”。[8]换言之,在七年战争之前,英帝国完全是商业性的,以垄断贸易与关税为目的,而不以领地岁入即土地税等直接税为目的。在这样的体制下,“美洲尚在襁褓时,《航海条例》即看护着它,并随着美洲的成长而生长,随美洲的强壮而加强”。[9]“不列颠的权力机构,直接伸手来美洲筹集岁入,这样的政策,在美洲人的眼里,的确是很大的创新”,因而会“在美洲的大多数地区,引发大的恐慌,遭遇大的抵抗”。[10]

不过在亚当·斯密看来,课税的措施与申明全面主权都算不上“创新”,毋宁说是转向了旧体制中更糟糕的一种。在1776年,即美洲战争打响一年后出版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斯密指出,欧洲国家当中只有西班牙及葡萄牙政权在一定程度上依靠从殖民地课取的税收,同时,这两国的专制统治也在各自的殖民地上建立起来:“此种政治,大都以独断权授予一切下级官吏,由于相隔遥远,此等独断权的执行,自比平常还要强暴。”[11]与柏克一样,斯密指出英国的殖民政策在于以航海条例的方式垄断贸易,同时,“除了对外贸易,英属殖民地人民,就其他各方面说,都有完全的自由,按他们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他们自己的事务。在一切方面,他们的自由,都和他们国内同胞的自由相等,而且同样有个人民代表会议来保证这自由,人民代表议会,独享有权力课税以维持殖民地政府”。[12]这种政策虽然比较而言更为优越,“不象任何其他国家那么偏狭、那么令人难受”,较有利于殖民地的“进步”,但仍属于“受着重商主义精神支配”的旧政策。[13]在这种政策下,“英国移民,对母国的国防和行政费用,从来没有什么贡献。反之,迄今护卫他们所需的费用,几乎全部由母国支付”。[14]母国从殖民地获得的唯一利益是垄断贸易,但这种贸易实质上阻碍了殖民地的进步,阻碍了世界贸易的发展,受益的只是商人阶层,“独占给唯一阶级带来的唯一利益,在许多不同方面妨害国家的一般利益”。[15]在这样的体制下,“英国从统治殖民地,毫无所得,只有损失”。[16]

一般而言,人们倾向于认为斯密主张放弃殖民地,不过斯密清楚,建议放弃对殖民地的统治权,是“一个从来不曾为世界上任何国家采纳亦永远不会为世界上任何国家采纳的议案”。[17]独占殖民地贸易“必然有害”,但是殖民地贸易“必然有利”。自由贸易的新政策随后在拿破仑战争后逐渐主导了第二帝国,催生了“自治领”,贸易与金融及其背后的海权实质上成为了帝国的纽带。

柏克虽然也呼吁与美洲和解,在1775年《论与美洲和解的演讲》中也强调了贸易的纽带,[18]但在字里行间之中,柏克对帝国有着更高的热情与期许:

“只要您尚有智慧,能把本国的至高权威,一直持作自由权的庇护,持作供奉我们共同信仰的圣殿,则英国之自由宗教所拣选的种族,所特选的子民,不论身处于何方,比把他们的脸转向您。”[19]

这段文字中所体现出的“选民”的帝国精神,堪比美国19世纪在“昭彰天命”口号下的扩张精神。并且,柏克希望“自由政体”与“自由精神”成为帝国的纽带,自由“才是真正的《航海条例》,它将殖民地的商业捆附在你身上,并通过它们,带给你全世界的财富。拒绝他们分享自由,您就是割断了惟一的纽带,当初带来帝国之统一的,是这纽带,日后必保持帝国之统一的,也是这纽带”。[20]这种纽带的运转机制则是某种联邦制:

“阁下,我的帝国概念也许有误解;但以我之见,帝国也者,是有别于单个的邦国、或国王的;一个帝国,是众多的邦国在一共同首脑下的集合体,不论这首脑是一位君主,还是居首席地位的共和国。在这样的政体中,次一级的政区,有大量的地方特权与豁免权(只有奴役状态之死气沉沉的整齐划一,才能避免这一点)。在地方特权与共同的最高权威之间,界线当极端微妙。争端、甚至激烈的争端和严重的敌意,往往无可避免。但是,每一项特权,固然都使它(在这一特权适用的范围里)免受最高权威之运行的约束,但这绝对不是对最高权威的否定……”[21]

当北美殖民地提出“无代表不纳税”的抗议口号时,如何将殖民地的议会制度与英国国会的主权结合起来,在大洋两岸都激发了许多思考。一种意见是一体化,即殖民地选举议员进入国会,另一种则是联邦化。[22]

斯密以一种自嘲的语气支持一体化,称自己关于税收一体化的论述,“这样的空论,说的最坏,也只不过是一种新乌托邦,虽没有莫尔的旧乌托邦那么有趣,但总不致更为无用、更近于妄想吧”。[23]同时也指出了一体化路线无法克服的巨大困难:“设若对要脱离联盟的各殖民地,英国都许按其所纳国税的比例,选举代表,而且由于纳税,允其自由贸易,使与他们本国同胞相等——其代表人数,随其纳税的增加而比例增加——那末各殖民地领导人物,就有了一种夺取重要地位的新方法,一个新的更迷人的野心对象了。”[24]在斯密将英格兰与罗马的对比中,我们仿佛嗅到了塔西佗笔下的“帝国秘密”:“帝国的秘密现在已被揭露出来:在外地可以同在罗马一样地拥立皇帝。”[25]联邦化则一直萦绕在关心不列颠帝国的人士脑海之中,以张伯伦为代表的努力似乎只证明了约翰·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的那句话,各殖民地“同大不列颠的结合是最松散的一种联邦”。[26]

七年战争后,不列颠帝国从商业性质向领地性质的转变不仅仅表现在向北美十三个殖民地课税的问题上。英国获得了大片法国殖民地后,还产生了如何治理八万法属加拿大人的问题,如何处理殖民者向西部扩张的倾向的问题。如何治理领地的问题也不局限于北美,1765年,即七年战争结束两年后,莫卧儿皇帝委任东印度公司管理孟加拉、巴哈尔以及奥里萨的税收。这标志着东印度公司从垄断性的商业公司成为了领主、统治者。

印度的问题在于两个方面,首先是商业性质的垄断公司能否统治一个帝国,其次是如何统治这样一块特殊的领地:这块广袤领地人口众多、税收庞大,并且如麦考莱所言,“这块领地上的居民与我们在种族、肤色、语言、习惯、道德、宗教上均不相同”。[27]印度事务对英国而言是一个陌生的问题。

斯密似乎没有特别关注东印度的特殊性,他只是一般地批评“专营的商业公司的统治,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是最坏的统治”,[28]因为作为统治者的利益与作为商人的利益是相冲突的,“这真是个奇怪的政府,其人员都想尽可能快地离开这国家,并尽可能快地和这政府脱离关系。在他们离去而财产亦全部搬出之后,虽有地震把那个国家毁掉,也与他们的利益无关”。[29]在克莱武建立的“双重政府”下,斯密的批评确实贴切孟加拉的情况。1769年,东印度公司的一位职员在至董事会的信中写道:“有理由认为,自从公司接受迪万尼以来,这个国家人民的境况比以前更坏了,我怕这个事实是无可置疑的。这对一个英国人说来,诚堪痛心。……这个美好的国家,在最暴虐和专横的政府下,尚欣欣向荣,现在却濒于破产了。”[30]

印度因作为被征服的领地,也因其独特性而在大英帝国的体系中自成一类,不同于后来成为自治领的那些殖民地,也不同于其他“为保护航道”或由战后条约而获得的殖民地、保护国、势力范围和托管地等。[31]西利在1883年仍说道:“殖民地和印度简直就是两个极端。任何最适用于其中一个的政治公理,都最不适用于另一个。在殖民地,一切都是全新的。你会在那里看到最进取的民族置身于最利于进步的环境中。那里没有历史只有无尽的未来。政府与制度都极为英国式。……印度充斥着过去……那里到处都是最古老的宗教,最古老的习俗,几近僵化。这里从来都不可能有任何一种形式的平民政府。”[32]

与斯密不同,柏克在下院的辩论中,在上院的法庭中的为批评东印度公司,为建立治理印度的体制,为树立起统治的原则耗费了大量的精力,麦考莱评价道,伯克配得上这样的赞扬:“他耗费数年的紧张工作来帮助一个在血脉或语言、宗教或习惯上与他均无共同之处的民族,并且不期望从他们那里得到报答、感谢、掌声”。[33]

二、柏克对东印度公司的批评

东印度公司于1600年依据伊利莎白女王的特许状成立,目的在于同葡萄牙与荷兰争夺印尼群岛的香料贸易。经若干次盈亏以及对印贸易几乎中断之后,1657年,东印度公司从克伦威尔手中获得了新的特许状,成为一家“具有延续性的股份公司”。由于在印尼群岛的竞争中不敌荷兰——这是一场流血的竞争,其中经历了“安汶岛大屠杀”——英国人撤离了这一地区,东印度公司不得已将贸易中心转向印度。印度的香料很少,东印度公司一度主要的进口商品为棉布,这与国内的纺织业形成竞争,再加上在贸易中需输出白银,东印度公司在国内激起了不满。[34]查尔斯·达维南特在1696年为东印度公司辩护时,也不能否认贵金属的流失,他辩护的理由主要基于两点,一是转口贸易的有利可图,另外则是这时的竞争背景:“放弃东印度贸易,而听任其他什么国家进行这种贸易,对于英格兰绝非得策”。[35]如熊彼得对这一时期贸易政策的评论:“那个时代是海盗式帝国主义时代,贸易与开拓殖民地相联系,与毫无节制地剥削殖民地相联系,与非公开的战争相联系(各国政府尤其是英国政府,往往拒绝为此承担责任),与长期濒于战争边缘的状况相联系。这一切的典型例子是东印度。”[36]凭借克莱武的天才,经七年战争期间的普拉西战役,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击败了法国东印度公司,随后成为了孟加拉的领主。

至18世纪下半叶东印度公司成为了英格兰银行之后伦敦城中的第二大机构,它是大银行,发放贷款,吸收存款。当东印度公司因在印度的管理不当或战争开销而不能赢利时,整个伦敦的金融市场都受到震动。[37]1772年东印度公司产生财政危机,被迫向政府求助,政府在借给东印度公司140万英镑使之渡过难关的同时,1773年诺斯政府出台了“管理法案”。该法案是国会控制东印度公司事务的第一步,它规定董事会必须将涉及税收问题的从印度发来的信件递交财政部,将有关民政或军政的一切呈报一位国务大臣。至于印度政府,法案将孟加拉的行政管理授予一位印度总督和一个四人参事会,东印度公司享有任命权。孟加拉政府还在对外事务上可支配孟买和马德拉斯辖区。同时,法案设立了只有权审讯英国人的最高法院。“管理法案”有效期从1773年至1784年,几乎包含了黑斯廷斯的整个总督任期。

英政府对东印度公司的援助还包括1773年的“茶叶税法”,允许东印度公司向美洲殖民地直接出售茶叶。该法案在北美殖民地看来是说明英国议会总是将殖民地政策从属于国内强大东印度公司的利益。斯密也指出,“在制定关于殖民地贸易的大部分条例时,都以经营殖民地贸易的商人为主要顾问,那是必须知道的。所以,此等条例,在更大程度上注意这种商人的利益,在较小程度上注意殖民地或母国的利益,那是一点也不足怪的。”[38]实际上也确实如此,东印度公司作为英格兰王室和议会的主要财源之一,这意味着东印度公司的影响力实际上超越了任何法律所能明确赋予东印度公司的职权。

美洲战争中,不列颠虽然在北美失去了一个帝国,[39]但在黑斯廷斯的领导下,东印度公司的印度政府与军队粉碎了法国卷土重来的希望,扩展了印度帝国的领土。虽然已取消“双重政府”的行政体制,但印度政府在治理领地上,在处理与土著邦国的关系上仍存在许多问题。美洲战争行将结束时,英国国会十分关注印度事务,印度已逐渐成为帝国的第二个重心。从1781至1783年柏克领导了下院设立的两个孟加拉事务委员会中的一个。此前柏克曾反对改革东印度公司,但自此之后,柏克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在委员会的报告中,柏克对东印度公司的政策和黑斯廷斯的行为作了尖刻的批评。下院随后依据两个委员会的报告对黑斯廷斯作出了谴责。1783年,下院福克斯—诺斯联盟提出了“东印度法案”,柏克是该法案的主要起草者,主张建立一个七人委员会来控制东印度公司的事务,使之向国会负责。该法案虽在下院获得通过,但在国王的影响下被上院否决,福克斯—诺斯联盟也随之被解散,小皮特受命组阁。

在为“东印度法案”辩护时,柏克在下院发表了《关于福克斯先生的东印度法案的演说》,在演说中,柏克像斯密那样谴责了东印度公司统治的不负责任,谴责了东印度公司赤裸的掠夺行径。在柏克看来,之前东印度公司对待印度的方式连征服也算不上,征服者会安居下来,承担起主权者对臣民的义务,但东印度公司的统治则如同野兽在捕食。[40]柏克同时也谴责了东印度公司在对外关系上,借土著邦国局势不稳之时以派军援助的方式侵占邻邦的领土与税收。[41]

更重要的是,柏克在演说中矛头直指东印度公司的任命权,直指由东印度公司的裙带关系形成的影响力:

“先生们,有一种影响力比官职的任命权要大多……对于那种影响力,这个法案要连根除掉。我指的是庇护的影响(influence of protection)。我会解释清楚我的意思。给一位去印度的年轻人提供的职位本身并不重要。但是他去印度的时候是个不起眼的小人物,几年后回来时却成了一名富豪(Nabob)。……给他在印度提供某个职位,为他的罪行提供庇护或对此作出妥协,而且由于权力能够给每一个这种处境得人带来希望和恐惧,因此又可以支配这些财富,通过这些途径会获得怎样的影响力呢?这个人的全部财富——大概有50万——成了施加影响的工具……而且需要获得这种保护的财富还会源源不断地流入。这些财富有两方面的作用,既可以支配违法者,又可以腐蚀大臣。大家可以比较一下通过任命官职——例如任命一位总督——所获得的影响力以及向他提供庇护所获得的影响力,对此我不想多说了,但我希望先生们自己动脑子想想这个问题。”[42]

柏克率先认识要解决印度的问题需从伦敦入手,要从威斯敏斯特与林登哈尔街之间的关系入手。他说:“任何能够有效地使印度免受压迫的手段都能有助于防止不列颠的宪政遭到最严重的败坏”。[43]

东印度公司的利益集团摧毁了柏克的议案也摧毁了诺斯—福克斯联盟,小皮特也是靠东印度公司利益集团的支持才在议院中获得多数,皮特从东印度公司方面对福克斯议案的反对认识到,“无论如何都不能染指公司的裙带体系”。[44]1784年皮特提出的“印度法案”虽然继承了福克斯法案的部分精神,建立了以印度署约束东印度公司的双重管理体制:法案设立了督察委员会,对东印度公司董事会进行监督,该委员会由国务大臣、财政大臣及四名枢密院成员构成,有权接触公司的一切公文,送往印度的信件除了纯属商业性质的以外,未经其核准不得发出。该法案还削弱了股东大会在决策上的权利,但没有触及董事会任命公司职员的权利。[45]

1785年黑斯廷斯卸任返回英格兰,从国王对他的垂青,从他在东印度公司利益集团中的影响力来看,他在英国政坛似乎前途似锦。不过柏克随即开始率领反对党对他发起指控,如麦考莱为柏克所作的辩护,柏克在此事上的热情绝非出自个人敌意或党派精神。只需翻开柏克的《弹劾案开篇演说》,我们就会看到他希望通过对黑斯廷斯的弹劾树立起统治印度的原则。[46]

这篇演讲用了四天之久,旨在笼统地介绍所有的指控。“其激昂的思绪与丰富的辞藻绰绰有余地满足了听众们吊足了的胃口,他刻画了印度土著的性格与制度,描述了不列颠亚洲帝国创生时的环境,阐明了公司的章程与英国辖地的体制”。[47]

在第一天演说的开篇,柏克向上院说道:

“你们不仅是在判决这个案件,你们还是在确立规则。……根据你们对过往印度事务的宣判,以及涉及到的那些原则,将最终决定未来印度政府的整个规则、任期以及性质。……尊敬的阁下,这不仅关系到一个伟大帝国的利益,它现在是不列颠帝国最重要的部分;而且,尊敬的阁下,该判决将决定不列颠民族的信誉与荣誉”。[48]

接着,柏克为了证明东印度公司的统治既应当向英国当局负责,也应当对印度民众负责,他追溯了东印度公司性质的转变,“公司的章程始于商业,终于帝国”。[49]尤为独特的是,柏克淡化了同法国东印度公司的竞争以及对土著的征服。他说:“东印度公司依两种权力行事,这两种权力来自两个源头。其权力的第一个源头是议会法案授权君主授予的一份许可证。另一个则来自莫卧儿皇帝的一些授予与许可”。[50]由于第一种权力,他们要向“这个王国的崇高正义负责”;由于第二种权力,“他们有义务遵守土著的法律、权利、习惯与风俗,并在所有事物中为他们谋利,这是他们获得的职务的本质、惯例与目的”。[51]

在柏克对东印度公司的掠夺行为的批评中,我们看到柏克希望公司对印度的统治转变为英国对印度的统治,转变为英格兰民族对印度各民族的统治。由于印度不同于英国人建立的殖民地,它古老而独特,依据何种原则统治非欧洲、非基督教的民族,这便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一个崭新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十九世纪里日益重要。

身为一名爱尔兰人,柏克对新教的英格兰对天主教的爱尔兰人表现出的狭隘精神一定有更深切的认识。[52]在这篇演说中,柏克首先否定了以狭隘的态度来评判印度:

“如果我们不得不统治这样一个国度,必须以他们自己的原则与准则而非我们的进行统治,那么我们决不能将这些原则与准则强塞入我们狭隘的观念,而是要扩展我们自己的观念以理解他们的;因为要说那个民族会改变他们的准则、生活以及观念,那是绝无可能的。”[53]

在第二天的演说中,柏克激烈地反对了另外一种倾向,即所谓的“东方化”。在克莱武的时代,“公司职员的工作只是尽快从土著那里榨取十万或二十万磅,从而能在身体因炎热蒙受损害之前回家,娶一位贵族的女儿,购得康沃尔郡腐朽城市【的议员名额】,在圣詹姆斯广场办舞会。”[54]而从黑斯廷斯时代开始,身处东方的英国人虽然仍不愿在印度终老,但已开始所谓的“东方化”。麦考莱在“致查尔斯·麦考莱的书信”中指出,许多英国人学习了东方的语言,养成了东方的生活习惯,“在印度的一些最聪慧之人以及绝大部分公务员从十六岁到五十岁都不再见过英格兰。不论他们有着怎样的优点,他们身上总是有那么一种狭隘和东方特征(Orientalism)”。[55]由于处于一个气候条件与社会状况截然不同的国度,私人生活上的“东方化”似乎在所难免,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巴达维亚的职员也同样如此。[56]但是,以黑斯廷斯为代表,英国征服者在统治印度的方式上也出现了某种“东方化”。黑斯廷斯在1772年向董事会报告说,他们的目标应该是“根据民众的风俗、意识形态以及国家的优先利益来调整法律,尽可能贴近他们自古以来的生活和制度”。[57]这看起来和伯克的观点很像,但由于黑斯廷斯同时将东方的制度视为专制而大不相同。

在柏克领导的谴责与弹劾面前,黑斯廷斯以他行使专制权力是因为专制是亚洲政府的统治原则为自己辩护,他称“亚洲的整个历史全是证明行使专制权力势不可免的先例”。[58]柏克一方面为亚洲辩护,否认亚洲的政府是专制,另一方面将黑斯廷斯的这种态度称为一套地理道德(Geographical morality)计划:

“按照这种计划,人们在公共职务与私人职务中的责任,将不再受他们伟大的宇宙主宰之间的关系支配,也不受与他人的关系支配,而取决于气候、经度与纬度,不与生者对应,而与不同的纬度对应。仿佛你一越过赤道,所有的德行便消逝,就像他们说某些动物越过那道线就会死去,仿佛那里有某种洗礼,就像水手们举行的那种,他们以此洗去所有在欧洲的所学,开启一套事物的新秩序与新体制。”[59]

卡尔·施密特指出,在西方的殖民扩张历史中确实曾有这样的“全球线(Global Lines)”:“欧洲以这条‘线’结束,‘新世界’以这条‘线’开始。无论如何,欧洲法即‘欧洲国际公法’在这里结束。……在这条线之外是一片‘海外’地带,在这里由于对战争没有限制,只适用强者的法律。……‘在这条线之外’发生的一切都在线这一侧所公认的法律价值、道德价值与政治价值之外。”[60]

柏克显然希望在不列颠的全球帝国已冉冉升起之时抹去这条线。对黑斯廷斯的弹劾中,柏克追求的是一种适合于帝国的、更“普世”的正义观念:“我们至今为止一直在国内法(municipal justice)的范围内活动。我为此感到担心。若我们将该案件的性质强塞入这个范围,而不是努力将正义的范围扩大到我们已获得的帝国所须的范围,那会是颇成问题的”。[61]柏克否认一位英国总督在统治不列颠帝国中如此重要的一分部时,可以不顾及英国的政治与道德原则。他说道:“尊敬的阁下,我们主张,黑斯廷斯先生作为一位不列颠总督,应当依不列颠的原则统治,不过不按不列颠的形式。”[62]

在柏克关于北美殖民地的论述中,我们清楚地看到柏克对英国“自由精神”与“自由政体”充满信心,他希望不列颠帝国是以自由为纽带的“和平圣殿”。但这种期望似乎更符合“殖民地”的情况,在印度几乎不存在驱逐或灭绝当地人而将之殖民化的可能。柏克提出的统治异族的原则更为审慎,他呼吁尊重对方的习俗、政制与宗教,不轻率地以自由与专制或进步与落后的二分评断,反对极端地输出英格兰的制度,也反对以符合“东方式”为借口抛弃英格兰的原则与精神,与此同时,他呼吁一种普遍主义,一种适于日不落帝国的统治原则。

三、麦考莱与印度的治理

1813年的“特许状法案”废除了东印度公司对印度贸易的垄断,仅保留茶叶贸易垄断以及对华贸易的垄断,同时宣告了英王对印度领地的“主权”,进一步明确了将东印度公司的行政与军政权力转交给政府的趋势。在关于特许状的辩论中,一股新的力量加入进来:福音派要求取消对向印度派遣传教士的限制。麦考莱的父亲,废奴主义者扎卡里·麦考莱付出了较之任何人都更多的努力,他精力充沛地组织了一场运动,召集不列颠的各个宗教组织向议会递交请愿书,这种异乎寻常的努力立刻对内阁产生了影响。内阁表示愿意在印度建立一种教区体制,同时授权印度署批准传教使团前往印度的事务。[63]这些请愿书都以差不多的导言开头:“印度人口稠密地区的居民是大英帝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他们却陷入了道德的最悲惨境地,受着最令人厌恶和让人堕落的迷信的影响,显然,他们最需要英国的基督教徒给予他们最深刻的同情和最仁慈的帮助。”[64]废奴运动的发展与胜利为大英帝国大大提升了道德自信,在“进步”观念的影响下,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人“不仅梦想着统治世界,还要救赎这个世界”。[65]

1830年麦考莱这颗辉格党新星进入下院。经过议会改革运动的历练,他于1832年进入督察委员会,在拟定1833年的“特许状法案”中起到了领导性的作用。在下院关于法案的辩论中,麦考莱发表了演说《印度的治理》。麦考莱曾说:“大家普遍同意,我自己也认为,这篇演说是我一生中最佳的一篇。”[66]

麦考莱花费了一半以上的篇幅为保留东印度公司作为管理印度的行政机构辩护。对于皮特法案建立起的双重管理体制,麦考莱称,鉴于印度不具备建立代议制的条件,“我们已给予印度其所能胜任的最佳政制”。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印度署与东印度公司之间能够形成制约,二是议会不具备直接处理印度事务的精力与知识。这两点与二十年后约翰·密尔为保留东印度公司作为管理印度的行政机构辩护时的证词如出一辙。[67]1858年的法令结束了双重体制,将印度政府的最高权力交予内阁中的印度事务大臣。三年之后,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仍在为旧体制、为东印度公司辩护,不过他此时的辩护比麦考莱流露出更明显的文明与野蛮、进步与落后的二分,认为原有的体制更有利于印度“向更高阶段过渡”。[68]

对于那个让柏克的法案受挫,令皮特的法案不敢触及的棘手问题,即东印度公司董事会的任命权问题,麦考莱也作了折中的处理,在保持董事会的提名优势的同时,进入了竞争原则。由董事会提出四倍于空缺数量的名额,再通过文职考试进行选拔。法案虽然通过了,但由于印度署在董事会的压力面前搁置了实施,董事会的裙带关系维持到了1853年。[69]

另外,取消垄断后,也就“取消了欧洲人进入印度的限制”,麦考莱担心这些欧洲人会成为“将整个土著人口视作贱民的新婆罗门”,因而“我们必须将欧洲人也置于为印度人立法的权力之下”。方案是“赋予最高政府为欧洲人与印度人立法的权力”。1773年生效的诺思“管理法案”在印度设立了最高法院。但由于权限不明,最高法院与最高政府之间不断发生摩擦。麦考莱斥责了这种体系:“在印度有两个最高权威。除了一万五千英里外的立法机关之外,便再无仲裁者。这样的体制显然在政治上是荒谬的。……在两个平等的权力背道而驰时,整架国家机器只会原地不动。欧洲人将不受约束。土著将不受保护。”

再者,“在赋予政府最高立法权之后,我们下一个提议是在一段时期里令一个委员会协助它,其目的是整理并改革印度的法律,尽快使这些法律形成一部法典”。进入十九世纪,边沁的功利主义以及呼吁改革的思想影响越来越大,法典化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据说边沁本人就希望成为印度的立法者。[70]在这一思潮涌动之时,麦考莱也认为,“从没有哪个国家像印度那样亟需一部法典”。“我们的东方帝国现在有着印度法、伊斯兰法、波斯法、英国法,他们不断彼此融合、彼此妨碍,依个人、依地域而有所不同。”这样的杂乱无章的状况,“后果是在实践中法庭作出的裁判完全是专断的”。麦考莱还认为,不曾在哪个国家实现法典化“如此容易”。因为,“专制政府比民治政府更适合赋予一个民族一部法典”。印度政府正是“一个开明的、家长式的专制政府”。

最终1833年法案中实现的妥协是,取消了东印度公司保留的贸易垄断,进而禁止东印度公司的贸易活动,公司股东享受10.5%的固定股息,由印度税收中支付,东印度公司的债务由印度税收偿还。此后东印度公司仅作为行政机构。[71]

1833年法案通过之后,麦考莱被委任为第一任总督参事会的法律专员。1834年他前往印度,主持法典编纂工作,并在1838年离任前完成了刑法典的编纂。在麦考莱致他父亲的信函中,我们看到,麦考莱在制定刑法时秉持的原则是“除叛国和故意杀人案件外,我们废除了死刑。我还将间接地在印度废除一切可以严格地称为奴隶制的东西”。但在他离任后立法委员会鲜有成绩,终被撤销。1853年的《特许状法案》重新指派了一个新的法治委员会,继续麦考莱的离任后遗留下来的工作。大起义加快了立法工作,麦考莱的刑法典于1860年经修订后成为法律,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分别于1859年与1861年颁布。[72]后世的印度学者即便在论述英国的统治时往往带有民族感情,但对于麦考莱在立法上的功绩,却不吝惜赞美之词:“他是印度的新摩奴,是近代法律精神的化身。……保障四亿人民生活的巍峨而十分宏伟的印度法律制度,实在是麦考莱的天才的适当纪念物。”[73]

麦考莱在印度期间还在确立英语教育政策上发挥了关键作用。1813年的《特许状法案》已有规定:从公司领地的盈余赋税中,每年至少应拨出10万卢比,“为了复兴并促进文学,鼓励博学的印度土著,同时也为了在英国领地上的居民当中引入并促进科学知识”。鉴于孟加拉土语“既不包含文学信息,也不包含科学信息,甚至还十分贫乏和粗陋,除非添加其他来源【的词汇】,否则难以将任何有价值的著作翻译成这些土语”,由此产生了一场争论,一派提倡复兴印度的传统学术,教授梵语与阿拉伯语,即“东学派”;另一派主张以英语教授西方式的自由教育,即“英语派”。1834年麦考莱被任命为公共教育委员会主席,决定了英语派的胜利。[74]1835年的《教育备忘录》为这一政策的优势与目的作了阐释。

麦考莱首先提出的问题是为了提高这个国家民众的智识,“最有效的方法是什么”。鉴于西方语言是通向“所有科学的首要钥匙”,鉴于“英语是统治阶层的语言”,鉴于英语将成为东方的“贸易语言”,鉴于要加强印度与南非、澳大利亚的联系,“英语将对于我们的土著臣民最为有用”。只就这一点来看,似乎和他的“老对手”詹姆斯•密尔1824年从功利主义出发的观点别无二致。[75]

不过,麦考莱还提出了另外两条从帝国统治出发的理由。首先是宗教问题。福音派与传教士热衷于印度的教育事业,因为他们认为,传播西方知识会削弱对印度教的信仰,也就为传播基督教和进一步的社会改革铺平了道路。虽然麦考莱在致他父亲的私人信函中也表达了类似的乐观态度,他说:“没有哪位接受了英语教育的印度人还继续真诚地眷恋他的宗教……我深信,如果我们的教育计划进行下去,三十年之后孟加拉可敬的阶层中将不再会有一个偶像崇拜者。”不过,对于传教本身麦考莱并不抱有好感。并且,在政治上,他的出发点更接近柏克而不是激进的福音派,他指出对宗教问题保持中立是一条帝国的原则。梵语与阿拉伯语是印度教与伊斯兰教宗教圣书的语言,鼓励这两种语言中的一种,就是鼓励这两种宗教中的一种,“在印度的英国政府对于所有宗教问题不仅应当保持宽容,还应当保持中立”。在1843年的演讲《索姆那特之门》中,麦考莱重申了这一原则,“我们作为统治者的职责是对各种仅仅关乎宗教的问题保持严格中立”,“有义务不卷入东方的宗教争执”,“有义务不偏向某种宗教,也不冒犯另一种宗教”。在这篇演讲中,麦考莱回顾了韦洛尔兵变与班加罗尔兵变的起因在于冒犯了土著的宗教,这不禁让人联想到1857年的大起义。其次,麦考莱第二个论点造就了“麦考莱之子”这个典故:“当前,我们必须尽力塑造一个阶层,他们能作为我们与我们统治下的数百万民众间的翻译;这个阶层中的人们在血统与肤色上是印度人,然而在品味、在观念、在道德,以及在智力上是英国人。”实际上,这样一个阶层已开始在孟加拉富有阶层中形成,他们如饥似渴地学习西方思想,并在后世国大党的发展中终形成一股政治力量。

西利在《英格兰的扩展》论及英国在印度统治的基石是军队时说到:“读读麦考莱论克莱武的文章吧。处处可见‘帝国民族’、‘强健的大海之子’、‘无人可敌克莱武和他的英国士兵’。但是,一旦承认印度士兵的数目总是多于英国士兵,而且前者像后者一样富有成效,那么,将我们的成功归因于英国人在英勇方面不可度量自然优越性的全部理论便随即破产。”[76]不过,麦考莱并非不清楚武力的基石作用,在《沃伦·黑斯廷斯》中,麦考莱论述黑斯廷斯时代印度的局势时说道:“当两个政府之间产生一个模棱两可的问题,如果它们不能达成一致,那么除武力外再无可诉诸的裁断,并且,强者的观点必然获胜。在印度几乎每个问题都模棱两可。英国政府在印度最为强大。”

麦考莱关于这个亲英阶层的理想与政策,实质是为了构建新的基石。并且,这个教育政策,这个亲英的阶层与麦考莱1833年那篇演说《印度的治理》的结尾息息相关。在那里麦考莱预见到了“麦考莱之子”这个从属于印度行政机构的阶层成为英国统治体系所依赖的中坚阶层,印度土著必然希望在政府中获得职位。在那篇演说的结尾处,麦考莱为那一“贤明、有益、高贵的条款”辩护,它“规定我们印度帝国中的所有土著都不得因其肤色、其血统、或其宗教而无法担任公职”。然而,在寇松爵士的时代,这个英国化了的阶层仍被排除在印度政府的高级职位之外,因此,他们所率先掀起的印度民族主义浪潮也可以视作一个帝国体制问题。

尽管如此,麦考莱在《印度的治理》结尾处描绘的前景格仍外引人注目:

“对许多政府而言,帝国已成为负担;对一些政府而言,帝国已成为致命的问题。……对于我们这个伟大的商业民族而言,对于这我们个伟大的制造业民族而言,人类的任何一部分在知识上、在对生活中便利用具的喜好上,在生产那些便利用具的财富上取得的进步,都不是无关紧要的事。对于在东方的庞大人口中传播欧洲文明,我们能从中得到的益处几乎数不胜数。依最自私的观点看来,印度人民得到良好的治理并独立于我们,比起被病态地治理并臣服于我们要好得多;他们由自己的国王们统治,却穿着我们的呢绒,在工作中使用我们的刀具,要优于他们向英国收税官、英国行政官行叩拜之礼,却对英国产品的价值过于无知或太贫穷而无力购买。与文明之人作买卖要比统治野蛮人无限地更有利可图。实际上,这是种昏聩的智慧:只图使印度继续作为从属国,会使之成为一个一无是处、代价高昂的从属国;只图使他们继续作我们的奴隶,会妨碍一亿人成为我们的消费者。……如果我们不愿赋予人类种族的任何部分同等的自由与文明,我们的自由、我们的文明就没什么意义了。

我们印度帝国的命运远未明朗。对于这样一个与历史中其他国家毫无相似之处,并自成一类政治现象的国家,我们难以揣度留给它的命运。我们尚不知晓决定其兴衰的法则。或许印度的公共精神会在我们的体制下壮大,直至该体制再也容不下它;或许通过善政,我们能将我们的臣民教育得有能力享有更好的治理;或许由于接受了欧洲知识的教导,他们会在未来的某个时代渴望欧洲的制度。我不知道这一天会不会到来。但是我绝对不会试图规避或阻碍它的到来。无论何时到来,它都将是英国历史上最值得骄傲的一天。发现一个伟大的民族深陷奴役与迷信的深渊,统治他们从而使他们渴望并有能力享有公民的一切特权,这确实将是属于我们大家的殊荣。权杖或许会离我们而去。不可预见的事件或许会打乱我们最意义深远的政策计划。胜利或许会在我们军队的面前变化无常。但有一些胜利,它们不会被逆转。但有一个帝国,它杜绝了所有导致衰落的自然原因。那些胜利是在和平中理性对野蛮的胜利;那个帝国是我们的技艺与道德、我们的文学与法律的不朽帝国。”

从前文中我们已经看到,麦考莱作为一名政治家,他在1833年的“特许状法案”等统治印度的政策上往往持一种折中态度。在这幅图景中我们也能看到一种统治原则的折中:我们能看到密斯的自由贸易政策、柏克对“英国原则”的厚望,也能看到福音派对“传播文明”的激情、约翰·密尔对“进步”的确信。此外,我们还能看到一个帝国观念的形成:英印帝国及其统治的“正当性”建立在英国对东方印度的文化优势之上。

[1] J. R. Seeley,The Expansion of England,London,Macmillan and Co., Limited,1914,p. 90.

[2]“英国根据1763年的《巴黎和约》收获很大。她在美洲得到加拿大、新斯科舍、布雷顿角及其附近的岛屿,还得到在密西西比河上航行的权利,这个权利对于同印第安人发展贸易十分重要。她在西印度群岛得到了格林纳达岛、圣文森特岛、多米尼加岛和多巴哥岛。她从西班牙得到佛罗里达,在非洲保留了塞内加尔。在印度,东印度公司保留了它征服的辽阔土地,虽然有些贸易站归还了法国,但法国人在次大陆的政治野心终被彻底挫败。在欧洲本土,米诺卡岛归还英国,敦刻尔克的工事也终于拆毁。”【英】丘吉尔:《英语民族史》,薛力敏等译,海口,南方出版社,2007年,716页。

[3]【英】诺尔斯:《英国海外帝国经济史》,袁绩藩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6年,10页、89页。

[4]该法案宣称议会有权“制定有足够约束力和确实有效的法律及法规,以约束在任何情况下都臣属于大不列颠国王的各殖民地及人民”。见【英】古德温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八卷,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组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87页。

[5]【英】古德温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八卷,617页。

[6]J. R. Seeley,The Expansion of England,p. 74.

[7]【英】爱德蒙·柏克:《美洲三书》,缪哲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24页。

[8] 1660-1672年间的一系列《贸易和航海条例》包含三个原则:1、英国同它的殖民地之间的一切贸易都必须由英国或英属殖民地制造的船只承办,船主和船员都必须是英国臣民。2、凡输入殖民地的一切欧洲商品,除易腐烂的外,都必须在英国集散。3、法令中列举的殖民地产品只允许销往英国。见,【美】塞缪尔•埃利奥特•莫里森等著,《美利坚合众国的成长》,南开大学历史系美国史研究室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75年,136页。

[9]【英】爱德蒙·柏克:《美洲三书》,26页。

[10]同上,26页。

[11]【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年,157页。

[12]同上,156页。

[13]同上,156-157页。

[14]同上,145页。

[15]同上,184页。

[16]同上,186页。

[17]同上,186页。

[18]【英】爱德蒙·柏克:《美洲三书》,73、79-81页。

[19]同上,151页。

[20]同上,151页。

[21]同上,106-107页。

[22]参见【英】古德温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八卷,591-594页。

[23]【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498页。

[24]同上,192页。约翰·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称,一体化的建议与“合理的政治原则如此不相符合”,“任何一个英国人可以试问自己是否愿意让他的命运由这样一个议会来决定:其中三分之一是英属美洲人,另外三分之一是南非人和澳大利亚人”。【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245页。

[25]【古罗马】塔西佗:《塔西佗历史》,王以铸、崔妙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4页。

[26]【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244页。

[27]【英】T.B.麦考莱:“印度的治理”,译文见本书。

[28]【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141页。

[29]同上,209页。

[30]转引自【印度】R.C.马宗达等:《高级印度史》,下册,张澍霖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728页。

[31]参见【英】诺尔斯:《英国海外帝国经济史》,35页。

[32] J. R. Seeley,The Expansion of England,p. 204.

[33]【英】T.B.麦考莱:“沃伦·黑斯廷斯”,译文见本书。

[34]东印度公司早期的简史可参见王熙:《约翰公司:英国东印度公司》,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第三章,“由王室的恩赐到议会的核准”,69-82页;【英】布赖恩·拉平:《帝国斜阳》,钱乘旦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20-28页。

[35]【英】查尔斯·达维南特:《论英国的公共收入与贸易》,朱泱、胡企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294-295页。

[36]【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一卷,朱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519页。

[37]【英】布赖恩·拉平:《帝国斜阳》,28页。

[38]【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155页。

[39]通常以1783年失去北美十三个殖民地作为第一与第二帝国的分界线,第二帝国时期结束的时间定为19世纪末列强瓜分非洲之前。

[40]【英】伯克:《埃德蒙·伯克读本》,陈志瑞、石斌编,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126页。

[41]同上,128页。

[42]同上,132页。

[43]同上,121页。

[44] C. H. Philip,The East India Company:1784-1834,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8,p. 25.

[45]【印度】R.C.马宗达等:《高级印度史》,下册,849页。

[46]至于小皮特突然转向支持对黑斯廷斯发起弹劾这一谜案,麦考莱在“沃伦·黑斯廷斯”一文中,以皮特的发言进行推理得不出合理的解释,同时暗示了若黑斯廷斯“在上院获得一席之地,进入督察委员会”将把“整个东方事务的管理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将“成为内阁中可畏的对手”。菲利普则证明,皮特与邓达斯确实怀有这种担心,同时,印度利益集团傲慢的对抗态度也使得他们倾向反对黑斯廷斯,他们“感到自身在议会的地位已足够稳固,可以冒一冒险疏远印度利益集团”。C. H. Philip,The East India Company:1784-1834,p. 52.

[47]【英】T.B.麦考莱:“沃伦·黑斯廷斯”,译文见本书。

[48] David P. Fidler,Jennifer M. Welsh ed.,Empire and Community:Edmund Burke’s Writings and Speeches o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Boulder,Westview Press,1999,p. 204.

[49]同上,211页。

[50]同上,209页。

[51]同上,209页。

[52]关于柏克对爱尔兰政策的批评,参见【美】珍妮弗·皮茨:《转向帝国》,金毅、许鸿雁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125-142页。

[53] David P. Fidler,Jennifer M. Welsh ed.,Empire and Community,p. 213.

[54]【英】T.B.麦考莱:“沃伦·黑斯廷斯”,译文见本书。

[55]【英】T.B.麦考莱:“印度书信选”,译文见本书。另参见【英】尼尔·弗格森:《帝国》,雨珂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年,115-116页。

[56]参见【荷】费莫·西蒙·伽士特拉:《荷兰东印度公司》,倪文君译,上海,东方出版社,2011年,123页。

[57]转引【美】自芭芭拉·麦卡夫,汤马斯·麦卡夫:《蒙兀儿之后》,陈琦郁译,新北,左岸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1年,117页。

[58] David P. Fidler,Jennifer M. Welsh ed.,Empire and Community,p. 223.

[59]同上,221页。

[60] Carl Suchmitt,The Nomos of the Earth,trans. by G. L. Ulmen,New York,Telos Press,2003年,pp. 93-94. 

[61] David P. Fidler,Jennifer M. Welsh ed.,Empire and Community,p. 208.

[62] Ibid.,p. 211.

[63] C. H. Philip,The East India Company:1784-1834,pp. 188-189.

[64]尼尔·弗格森:《帝国》,118页。

[65]同上,99页。

[66] Robert E. Sullivan:Macaulay,The Tragedy of Power,Cambridge,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9,p. 107.

[67]在老密尔的帮助下,1823年小密尔十七岁时便进入了东印度公司的稽查部,为公司服务了三十余年。密尔的证词见,【印度】罗梅什·杜特:《英属印度经济史》,下册,陈洪进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5年,152页。

[68]【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249-262页。

[69] C. H. Philip,The East India Company:1784-1834,pp. 296-297.

[70]见【英】珍妮弗·皮茨:《转向帝国》,171-180页。需要指出的是,通过密尔父子以及为培训公司职员设立的黑利伯瑞学院,功利主义对英国的印度政策影响巨大。

[71]林承节:《殖民统治时期的印度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53页。

[72]【印度】R.C.马宗达等:《高级印度史》,下册,867页。

[73]【印度】潘尼迦,《印度简史》,吴之椿、欧阳采薇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6年,251页。其中麦考莱旧译“马可梨”,引用时作了修改。

[74]【印度】R.C.马宗达等:《高级印度史》,880-881页。

[75]詹姆斯•密尔因《英属印度史》的成功,于1819年进入东印度公司稽查部。1829年,麦考莱在《爱丁堡评论》上发表了《密尔论政府》一文,批评詹姆斯·密尔的《论政府》(Essay on Government)一文,随即引发一场引人注目的论战。关于在教育上的功利主义观点,见【英】克劳利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九卷,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组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755页。

[76] J. R. Seeley:The Expansion of England,p. 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