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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增城多家企业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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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然

近期

全国多地接连发生工厂企业火灾事故

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更带来了触目惊心的人员伤亡

然而在日常检查中

仍发现不少企业

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近日

石滩镇对三起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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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

  2026年7月3日,石滩镇消防巡查组协同区消防救援局监督员前往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区消防救援局发现该企业消防控制室处于上锁状态且现场无人值班,存在“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少于一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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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区消防救援局已对该公司依法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消防救援局将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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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

未保持完好有效

  2026年7月16日,石滩镇执法人员前往某纺织公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厂区内一处消火栓开启受阻,且配套器材缺失,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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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该企业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落实整改,全面更换、维保破损失效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全部达标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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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2026年7月20日,石滩镇执法人员前往某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厂区内一处消火栓配件损坏,且消防水带被私自挪用,存在“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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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该公司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立即落实整改,要求迅速恢复消防设施原貌、补齐缺失配件。同时,要求企业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全体员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培训,防范同类问题再次出现。

隐患险于明火

责任重于泰山

希望广大单位与企业务必引以为戒

加强日常防火巡查检查

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消防值班制度落实到位

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共同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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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日石滩、石滩镇消防队、肇庆消防、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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