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边的西塞罗

还好,“摸”她屁股的只是个四岁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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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第一感受就是受到了冒犯,这就是事实。”

——这是婆罗门对达利特的控告方式。

2018年,在美国纽约布鲁克林的一家便利熟食店,一名白人女子特蕾莎·克莱恩(Teresa Klein)在排队结账时,突然感觉自己的臀部被碰到了。她误以为遭到了故意猥亵,当场情绪失控,并对着旁边一名9岁的非裔小男孩大喊大叫,随后更是直接报警。这事儿随后在X等平台上被引爆。

但出乎克莱恩本人意料的是,原本非常反性骚扰的美国舆论这次一边倒的谴责她小题大做、甚至涉嫌虐待儿童。

当然,克莱恩起初还想要争辩几句,比如“9岁就没有性意识了吗?”之类的问题。

但随后监控曝光,证明这位9岁男孩只是背着一个很大的双肩书包从克莱恩身后路过。由于通道狭窄,书包无意中蹭到了她的臀部,并非故意。

于是在全网的极度愤怒下,克莱恩最终通过电视媒体公开向小男孩及其母亲郑重致歉,但她的名字一度成了类似无理取闹案件的代名词,“红”了许久也没被人忘却。

先讲这个故事当然是有目的的,这两天后台有读者留言让我聊聊“长沙女孩被摸屁股案”:

8月26日,一名来自福建的自媒体女博主小熊(化名)在长沙一餐厅用餐时,一名4岁男童在奔跑过程中手部不慎触碰到了她的臀部。

小熊随即喝止并上前揪住男童的衣领,导致男童受惊哭闹且颈部轻微擦伤。男童父母赶到后,双方发生激烈言语冲突。

事后男童家长向其口头道歉并赔付了医药费。但小熊坚持要求男童父母公开录制视频道歉,遭到男童父亲的拒绝,警方先后介入调解三次均告失败,于是小熊宣称要提起诉讼,并把这件事以短视频的形式发到了网上。

与克莱恩案是被他人曝光才引发众怒的不同,这位小熊博主有点自己找死的意味,事情闹大之后,我看这几天,整个中文互联网都在说这个事情,所有声音都是一边倒的骂这个小熊没事找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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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说这不冤,反性骚扰的确是一个从发达国家传过来的热门维权话题,但是正如克莱恩案所呈现的,当宣称自己受害的女性把指责对象指向低龄幼童的时候,即便在美国,公众也会本能的觉得,这实在是太过了。

这种公众反应的深层原因,是因为从法理上讲,构成性骚扰的基本要件是涉嫌骚扰者要有“性恶意”——他不是无意中碰了我,他是在故意摸我。

当然在成年人的性骚扰事件中,受指控的男性在这个问题上往往被认为是天然有嫌疑的,谁让你性能力健全呢?

但是,在克莱恩案和小熊案当中,被指控性骚扰的男童一个九岁、一个甚至只有四岁,要指控并说服大众相信一个没有发育、甚至尚未建立性别认知的幼童具有“性恶意”,这个难度显然就不是一般的高。这就是大众为什么会在两起案件中都一边倒的同情幼童,而谴责指控者的根本原因。

而我们注意到,在这两起事件中,指控者在遭遇“对方还是个没有性意识的幼童,真的可能故意摸你吗?”这个反问时,第一时间想到的反驳,竟然也是一样的——“我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我觉得我被一个男的摸了,受到了冒犯,我就不爽,我就有权告他性骚扰。

小熊在事后的一段发言,特别展现这种思维的霸道。她在自己拍摄的视频中,反复强调一句话:“我的第一感受就是受到了冒犯,这就是事实。”

你看,这就是“过度性骚扰控告者”和公众之间的认知鸿沟之所在。法理要求,性骚扰控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证明男性有主观恶意的,诚然在许多案件的判断中,这个前提条件因为被控者是成年男性而自动缺省审核,但它并不是被取消掉了。

而这些“过度性骚扰控告者”,她们要求的控告基准,只是“我的感受”,我感觉你骚扰我了,你冒犯我了,我就要对你穷追死打,搞得你身败名裂,还要全社会都说你是流氓、性骚扰犯。哪怕这个你是个小孩子。

这种事情,这两年已经发生很多次了,“成都地铁农民工大叔偷拍”事件,还有“武大师姐案”,争到最后,女方理屈词穷,甩出的最后一个论点,都是“我觉得他就是骚扰我了”。

这就是把自己的单方面感受当做至高无上的、法律和舆论必须为之附和的事实……我这里无意冒犯广大女性,但我必须说一句,这种思维方式,已经不是在搞女权,而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巨婴思维,或者说的更确切点,暴君思维。

古印度的婆罗门阶层出门,如果街上有哪个达利特(不可接触者)无意中触碰了他、或者哪怕多看了他一眼,婆罗门只要提告,达利特都是要断手断足、甚至偿命的。这种判罚的法理依据,就可以解释为“婆罗门的第一感受就是受到了冒犯,这就是事实。”而按照《摩奴法典》,婆罗门与达利特之间种姓差距悬殊,所以前者的“感受”就可以碾压后者的一切权利。以一己之感受,来代替真实的现实。

那我很想问一句这位小熊、公主、小仙女,你一再强调“我的第一感受就是受到了冒犯,这就是事实。”当对方家长说孩子脖子被你勒伤了以后,你又说“我主观上并不是要伤害他,只是想抓住他”你什么意思?你的意思是不是说,就像婆罗门的感受要高于达利特的权利一样,你的感受不仅凌驾于事实、更凌驾于那个孩子的身体、名誉等诸多权利之上呢?你凭什么就高人家一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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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这个案子,成都地铁案、清华美院案、武大师姐案、女网红电梯猥亵案等等等等这两年连发的案件中,争到最后,本质上就是这个问题——你是不是就高人一等?你的“感受”是不是可以代替事实?

我想提请这些涉事的控告者们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的社会,为什么在对很多性骚扰案件中采用的是“性恶意缺省审核”的机制,也即只要被指控者是个成年男性,我们就默认明显触碰是具有性恶意呢?

这是因为人类社会离不开同情心,同理心。我们会设想我们的妻子、女友、女儿、母亲,或者我们自己,在遇到类似的遭遇时是举证困难、居于弱势的。所以法律在处理性骚扰问题时,会部分采用举证倒置、有罪推定的原则,来平衡这种差距。

但是,此次案件中那个女博主小熊,她的有一段发言,让我感觉法治的这种同情用在这种人身上好像被错付了——当有人提醒她,被指控者还是个孩子,要体谅对方时。她居然说:“孩子是你们家的小宝贝,又不是我的,我为什么要体谅一个陌生男童?”

冷漠,彻骨的冷漠!甚至还透着一种得理不饶人、恃强凌弱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优越感。

那我就想请问了,一个自觉高人一等、把自己感受凌驾于客观事实之上的人,一个丝毫不打算同情、体谅弱者的冷血动物,她有什么资格去利用一套社会因为默认女性弱势地位才制定的反性骚扰机制,去纠缠、欺辱一个更弱者呢?

一个人,即要享受社会因为默认女性居于弱势而让渡给她的“话语红利”,转过头来,她却用这套红利去无情地绞杀一个比她更弱小、甚至连话都说不明白的“更弱者”。她要求社会对她报以最高纯度的同理心,自己对他人却奉行着最彻骨的社会达尔文主义。

这很荒诞。

由此又不得不提到,事发后,很多网友质疑这位小熊是在恶意吵架来“起号”,她发的八个视频里,居然有四个是跟别人吵架(她自己称之为维权)的。而你看这四个视频,她吵架的对象都是谁呢?

四岁幼童,

宿管阿姨,

餐厅服务员,

顺风车司机。

全是比她更弱的人,这位“小熊”是在柿子捡软的捏。

我有一个疑问,不仅仅是反性骚扰控告机制,自媒体、短视频维权机制它的正义性合在呢?是个体作为弱者,当他遇到了更强者,尤其是公权力,自己无力维权时,可以通过媒体曝光出来,用舆论的力量进行纠正与救济。

可是这个机制,在“小熊”这样博主这里,完全失效了,她挑选的吵架、攻击对象,全是比她更弱的个体。

我想问,咋就这么准呢?这姑娘如果真的是一个这么在乎自己权益的人,她也活了小半辈子了,平时就没遇到比她更强的人、乃至公权力去侵害自己的权利的时刻吗?

她为什么不去吵,不去发视频,为自己维权?维权短视频,本来不是干这个用的吗?

“强者之怒,抽刃向更强者,怯者之怒,却抽刃向更弱者。不可救药的民族中,一定有许多英雄,专向孩子们瞪眼……”鲁迅这话,用在这里,竟也显得那么若合符契。

但其实这事儿推而广之的说,如此干的自媒体,又何止只有这位“小熊”呢?我之前文章一再说过了,我们正活在一个“靠做空他人为自己谋取暴利”的社会里,太多的自媒体,放弃了他们本来该干的事儿,专司攻击、诋毁他人来表演自己的“英勇”……

而这位“小熊”博主,才刚刚成年,如此年轻、刚一出道,就方向感如此之明确,我们这个社会的精致利己主义者,何其多也。

文章的最后,再说一句感叹吧:我觉得,这起事件,幸亏“摸”了她屁股的只是个四岁孩子。这才让这个事件的是非显得如此分明,舆论如此整齐,我写这篇文章,也才能把该说的道理毫无顾忌的谈清楚,不然的话……恐怕又是一起男女各执一词的糊涂账,以及一个无辜者的身败名裂。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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