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民警为帮嫌疑人获轻判,出具假立功证明,一审法院对两人免予刑事处罚,检方抗诉,二审法院改判
2026年4月29日,通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黄某、王某均犯徇私枉法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都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黄某、王某未上诉。不过,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黄某犯罪情节轻微不当,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原审判决未认定黄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地位,导致量刑畸轻,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原审判决未依法追缴黄某违法所得,适用法律错误。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黄某、王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意图让罪行较重的人得到较轻处罚,二人均构成徇私枉法罪。黄某、王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原审判决遗漏表述黄某主犯情节,并在有明确主从犯区分的情况下,对主犯黄某免予刑事处罚量刑不当,且对黄某违法所得3000元应予以追缴。
2026年9月9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追缴3000元违法所得。(文中当事人为化姓)
来源 现代快报
编辑 陈伊
审核 毛迪 王晨郁
校对 马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