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康德的道德哲学
一、"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意愿它成为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
这句话是康德"定言命令"的第一个公式,出自《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第二章。逐词拆开来看。
"准则"。 康德区分准则和法则。准则是行动者实际依据的主观原则,结构大致是:在某种情况下,为了某个目的,我采取某种行动。比如:"缺钱的时候,为了脱困,我借钱并许诺归还,尽管我知道还不了。"所以准则不是一个孤立的动作,而是动作背后的"理由加策略",定言命令检验的是你行动的理由,而不是行为的外表。法则则是对一切理性存在者都有效的客观原则。定言命令要求的,就是你的主观准则能够同时充当客观法则。
"普遍法则"。 康德还给了一个变体:要这样行动,就好像你行动的准则会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可以把它当作一个思想实验:你不是在做一次选择,而是在为整个世界立法。从此以后,所有人在类似情境下都按你的准则行事,就像物体都服从引力一样。然后问两个问题:这样的世界能不能成立?在这样的世界里,你还能意愿你原来的准则吗?
"能够意愿"。 关键在"能够"二字。它问的不是你喜不喜欢、结果好不好,而是意志会不会自相矛盾。康德区分了两种矛盾。
第一种是"思想中的矛盾":准则一旦普遍化,连设想都不能成立。虚假承诺就是例子。如果"缺钱时就做虚假承诺"成为普遍法则,承诺这件事本身就不存在了:没有人会再相信任何承诺,这种表态只会被当成笑话。这个准则在普遍化的同时,摧毁了它赖以实现的手段。这类准则违反的是"完全义务",也就是没有例外的严格义务,比如不说谎、不违约。
第二种是"意志中的矛盾":准则普遍化以后,世界可以设想,但理性存在者无法意愿它。康德的例子是,一个过得不错的人看到别人受苦,心想"与我何干"。一个人人都不帮助别人的世界并非不可设想,人类照样可以生存。但没有人能意愿这样的世界成为法则,因为人是有限的存在,总有需要别人帮助的时候;意愿这条法则,就等于亲手剥夺了自己在那种时候得到帮助的希望。这类准则违反的是"不完全义务",即有弹性的义务,比如发展自己的才能、帮助他人。你不必在每个场合帮助每个人,但不能把"永不帮助"当作准则。
这个公式真正针对的是"例外"。 康德在《奠基》里有一段很尖锐的观察:留意一下我们违背义务时的心理就会发现,我们其实并不意愿自己的准则成为普遍法则,恰恰相反,我们希望它的反面继续普遍有效,只是为自己、或者"就这一次"破个例。
说谎者需要一个人人都诚实的世界,他的谎言才有人信;逃票的人需要别人都买票,他的逃票才有便宜可占。不道德的行为在结构上是寄生性的:它依赖别人遵守规则,同时把自己排除在外。定言命令检验的,正是你是否在偷偷把自己当成例外。这和上次讲的支配欲是同一个心理结构:希望别人受约束,自己保留自由。
为什么是这种纯形式? 康德的推导是这样的。道德命令必须是无条件的。如果它依赖某个目的,比如"如果你想要幸福,就该如何",它就只是一条有条件的建议。可是一切具体目的都是偶然的、因人而异的。那么,一条不依赖任何具体目的的命令还剩下什么内容?只剩下"法则性"本身,也就是普遍性。所以康德说,一旦想到一个定言命令,就立刻知道它包含什么:除了法则,只有"准则应当符合法则"这一必然性。这正是之前讲的"卢梭公意的内化":公意之所以成为公意,在于它的来源和对象都是普遍的;定言命令要求每个人的意志都以这种普遍形式为自己立法。
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什么不同? 中文读者自然会想到孔子。康德在《奠基》的一条注释里专门批评过"金律",认为它不能充当普遍法则。理由有三:它不能解释对自己的义务;它不能解释对他人的仁爱义务,因为很多人宁愿放弃别人的帮助,只要自己也可以不帮别人;它也不能解释严格的义务,因为罪犯可以拿它对法官说:你也不想坐牢,那就别判我。
根本的区别在于,金律以"我实际上想要什么"为标准,而我想要什么是偶然的;定言命令以"我能否一致地意愿某条法则"为标准,与我的偏好无关。当然,孔子的"恕"在儒家整体中有"仁"和"礼"的内容支撑,不完全是康德批评的那个单薄版本,但单就形式而言,康德的批评是成立的。
常见的误解与批评。 最常见的误解是把它理解为结果主义的"如果人人都这样做会怎样"。康德问的不是普遍化之后结果坏不坏,而是这个准则能不能被一致地意愿。
最著名的批评来自黑格尔,他说定言命令是空洞的形式主义。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里举过一个例子:有人受托保管一笔寄存的财物,而原主已经去世,也没有留下任何凭证,那么他能否把财物据为己有?康德说不能,因为这个准则一旦普遍化,寄存这件事就不会存在了。黑格尔反驳说,一个没有寄存、甚至没有财产的世界并不自相矛盾,所谓矛盾,是预设了财产制度才产生的。另一个批评是"准则描述问题":如果把准则描述得足够窄,比如"当我名叫张三、在星期二、缺钱时就说谎",它好像也能通过检验。
当代康德学者对此有不少回应。比如科斯嘉德提出"实践矛盾"的解释:矛盾不在逻辑上,而在于行动者的目的在普遍化的世界中会落空,他想借承诺拿到钱,可在那个世界里承诺已经无效了。准则也必须反映你真实的行动理由,而你说谎的真实理由是"我缺钱",不是"我叫张三"。此外,这个公式只是定言命令的几种表述之一。"人性公式"(把人永远同时当作目的)给出了内容,"目的王国公式"给出了完整的图景,康德说它们是从不同角度看同一条法则。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康德认为普通人不需要学会这个公式也在用它。普通的道德理性始终把这个原则放在眼前,像手里拿着一个指南针。它最日常的版本,就是那句扪心自问:"凭什么我可以例外?"
二、可完善性如何一步步造出恶
这一点的主要文本是1755年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第二部分。
先澄清起点:自然人的"善"是什么意思。 卢梭的自然人不是有德性的人。他孤独地生活,需求很少且容易满足,没有语言,也很少与同类打交道。他心中只有两种先于理性的原则:自我保存的"自爱",以及看到同类受苦时的天然反感,即"怜悯"。卢梭明确说,自然人在道德上既不善也不恶。所谓"天性本善",指的是没有恶习,而且欲望与能力相平衡,并不是指拥有美德。
可完善性是什么。 卢梭说,动物出生几个月后,就已经是它一辈子的样子;一个物种过了一千年,还和第一年一样。人却不同,他有一种"使自己完善化的能力",借助环境,这种能力会逐步发展出其他一切能力。接着他写下了一句极为辩证的话:这种独特而几乎无限的能力是人一切不幸的根源;正是它把人从宁静无辜的原始状态中拉出来,在漫长的岁月里让人的智慧与谬误、美德与恶行一同开花,最终使人成为自己和自然的暴君。
要注意两点。第一,可完善性本身是中性的,它只是一种"能变成别的样子"的能力。第二,它需要外部偶然因素才会被激活:天灾、气候变化、人口增长迫使人走到一起。所以恶不是人性中预先编好的程序,而是历史中偶然积累的结果。
第一步,比较的诞生。 艰难的生存迫使人发明工具、学会用火、观察事物之间的关系:大与小、强与弱、快与慢、怯懦与勇敢。卢梭说,这种对关系的反复感知,在人心里产生了"某种反思"。随之而来的是第一次骄傲:人与动物相比,发现自己高于其他物种,于是"他对自己的第一瞥,就在心中激起了第一次骄傲的冲动"。从把自己看作物种中的第一,到作为个体去争第一,只有一步之遥。比较既是理性的开端,也是骄傲的种子。
第二步,自尊心的诞生。 人开始搭建茅屋,组成家庭,有了闲暇,创造出一些便利。卢梭特别指出,这些便利很快变成了需要:拥有它们并不怎么快乐,失去它们却很痛苦,这是人不知不觉给自己套上的第一副枷锁。
然后是全书最著名的场景之一:人们习惯在茅屋前、在大树下聚集,唱歌跳舞。每个人都开始注视别人,也希望自己被别人注视,公众的尊重于是有了价值。唱得最好的、跳得最好的、最美的、最强壮的、最灵巧的、最能言善辩的,成了最受尊重的人。卢梭说,这是走向不平等的第一步,同时也是走向恶的第一步:从这些最初的偏爱中,一方面生出了虚荣与轻蔑,另一方面生出了羞耻与嫉妒。
这个场景最惊人之处在于:这时还没有私有财产,没有剥削,也没有法律,只有"被看见"这一件事。不平等首先发生在目光中,然后才发生在经济中。卢梭还说,这个"新生社会"的阶段恰恰是人类最幸福、最持久的时代,是世界真正的青年期。所以他理想中的状态并不是孤独的原始森林,而是这个中间阶段。
第三步,依附。 冶金和农业带来了卢梭所说的"大革命":铁和小麦使人文明化,也使人类毁灭。分工出现了。卢梭说,从一个人需要另一个人帮助的那一刻起,从人们发现一个人拥有两个人的口粮有好处的那一刻起,平等就消失了,财产出现了,劳动成为必需。
与此同时,"是"与"显得是"变成了两回事。为了得到尊重,人必须显得具有某些品质,于是有了炫耀、心机和随之而来的种种恶习。卢梭说,从前自由独立的人,如今被无数新的需要所束缚,依附于整个自然,尤其依附于他的同类;他即使成了别人的主人,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他们的奴隶:富人需要穷人的服务,穷人需要富人的救济。物质上的依附(分工)和心理上的依附(对尊重的需要)交织在一起。这正是《爱弥儿》中"依附于物"与"依附于人"那一区分的历史源头。
第四步,不平等被固定下来。 土地的耕种导致土地的划分,财产制度确立了。原本微不足道的自然差异,比如力气、才能,现在被放大为财富的差异。吞噬一切的野心出现了,人们追求提升自己的相对财富,与其说是出于真实需要,不如说是为了凌驾于他人之上。竞争、敌对、损人利己的隐秘欲望随之而来,最终陷入战争状态。
卢梭在这里批评了霍布斯:霍布斯笔下"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并不是自然状态,而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霍布斯是把社会人的特征投射到了自然人身上。
为了摆脱战争,富人想出一个计策:提议大家订立契约、建立法律,以保障和平。卢梭说,所有人都奔向了自己的枷锁,还以为保障了自己的自由。此后,不平等经历了三个阶段:法律和财产确立了富人与穷人,官职确立了强者与弱者,专断的权力确立了主人与奴隶。到了专制的顶点,所有人又重新平等了,因为他们都什么也不是。
终点:活在别人的眼光里。 全书的结论落在一句话上:野蛮人生活在自身之中;社会人永远在自身之外,只知道活在别人的意见里,可以说,他只能从别人的评判中获得对自己存在的感觉。
为什么说恶是"被造出来的"? 这条链条有几个值得注意的特点。
第一,没有一个最初的恶人。每一步都是合理的应对:发明工具是为了生存,聚会是为了快乐,分工是为了效率,立法是为了和平。恶不是来自某个人的恶意,而是从结构和积累中"涌现"出来的。这是一种系统性的恶。
第二,四个环节构成一个自我强化的循环。比较催生自尊心;自尊心追求出众,而出众需要别人的承认,于是形成依附;依附中的竞争产生不平等;不平等又为比较提供了更多材料。循环一旦启动,就会越转越快。
第三,卢梭对自尊心的态度并非全然否定。他在注释中给自尊心下的定义是:一种相对的、人为的、在社会中产生的情感,它使每个人看重自己胜过看重任何别人,它激发了人们相互造成的一切恶,同时也是荣誉的真正源泉。"荣誉的源泉"这几个字很重要。同样,可完善性既造成了恶,也造成了德性;《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八章就说,进入社会状态让人以正义代替本能,使行动具有了道德性。这正是后来康德"自由的历史从恶开始"的思想资源:同一个过程,既让人成为恶人,也让人成为道德的存在者。
第四,这是一部"推测的历史"。卢梭自己说要"撇开一切事实",所以与其说它是考古学,不如说是一个关于社会关系逻辑的模型。
这个模型在今天依然有解释力。经济学家赫希在1976年提出"地位商品"的概念:有些东西的价值取决于你相对于别人的位置,比如名校学历、社会地位。围绕这类商品的竞争是零和的,人人都更努力,人人的相对位置却没有改变。这正是卢梭描述的那种比较的循环,也是"内卷"的结构。
至于康德的回应,前面已经讲过:社会结构提供了诱因,但接受诱惑、把它纳入准则的,仍然是每个人自己的意志。
三、自爱与自负:敬重是怎样发生的
这一点的文本在《实践理性批判》第一部第三章"论纯粹实践理性的动机"。
两个概念的界定。 康德说,一切爱好合起来构成"自私",它分两种。一种是"自爱",即对自己的善意,希望自己过得好。另一种是"自负",即对自己的满意,认为自己有价值、值得被看重。
道德法则对两者的处理截然不同。对自爱,它只是加以限制:我们心中自然而活跃的自爱,被约束在与道德法则相一致的条件下,这时它就叫"合理的自爱"。对自负,它则彻底击倒,因为一切先于并独立于道德的自我评价要求,都是无效的、没有任何权利的。
为什么区别对待? 自爱是自然的,也是正当的。希望自己幸福没有错,康德甚至说,确保自己的幸福在间接意义上是一种义务,因为长期的不满和窘迫容易诱人违背义务。问题只在于顺序:自爱必须排在道德法则之后,这就是《宗教》里讲的"动机的顺序"。所以法则不消灭自爱,只给它排位。
自负则是一种关于"价值"的主张。在康德看来,人的尊严只来自道德性,来自理性的本性。任何建立在才能、地位、成就、出身之上的"我比别人更有价值"的要求,都是僭越,所以必须被彻底击倒。
康德对自负还有一个更深的定义:它是一种倾向,要把自己任意选择的主观根据,变成一般意志的客观根据,也就是让自己成为立法者。换句话说,自负就是把"我想要的"当成"所有人都应当遵守的"。这就把第一点里的"例外"和上次讲的"支配欲"连了起来:自负的核心,是自爱篡夺了法则的位置。
和卢梭的对应。 自爱对应卢梭的"自爱",自负对应卢梭的"自尊心"。不过康德的自负比卢梭的自尊心更深一层:它不只是比较中的虚荣,而是想让自己的偏好成为法则。解决方式也不同。卢梭靠导师精心的教育去推迟和引导自尊心;康德则让道德法则本身去击倒它,而且在每个人身上一视同仁。
情感上的机制:先屈辱,后提升。 康德说,当人把自己感性本性的倾向与道德法则相比较时,法则必然让他感到屈辱。这种屈辱是一种痛苦。康德特别指出,这是唯一一个我们能够先天地、仅凭概念就断定一种认识与苦乐情感之间关系的情况。换句话说,不用等经验,我们事先就知道,自负撞上法则一定会疼。
但事情没有到此为止。打击我的这条法则,并不是外来的力量,而是我自己的理性,是自由本身的形式。所以法则削弱了自负,也就是清除了法则在我心中起作用的障碍,这在效果上等于积极地推动了法则。被击倒的是我的自负,被抬高的是我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格。这种由屈辱转为提升的情感,就是敬重。
这种提升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有一段著名的表达:"义务!你这崇高伟大的名字……"康德追问它的根源,答案是人格,即独立于整个自然机械作用的自由。他接着写道:人诚然是够不神圣的,但他人格中的人性对他来说必须是神圣的。
与崇高的类比。 康德在《判断力批判》第27节里把敬重定义为:我们感到自己的能力不足以达到一个对我们而言是法则的理念时,所产生的情感。他对崇高感的分析结构与此相同。面对狂暴的大海或高耸的山峰,我们先感到自己的渺小,生命力仿佛被暂时阻滞;随后又在自己身上发现一种超越自然的力量,也就是理性,于是生命力更强烈地涌出。敬重是道德领域里的崇高:先在法则面前感到渺小,再发现这法则原来是我自己的。
敬重不是道德的根据,而是道德的结果。 康德明确说,这种情感完全由理性产生,它不用来评判行为,也不用来奠定道德法则,只是使法则成为行动的动机。这正好颠倒了道德感学派的顺序:在他们那里,是情感产生道德判断;在康德这里,是法则产生情感。
康德对"比较"的回答。 这里还藏着康德对卢梭"比较"问题的回答。在《道德形而上学》里,康德说,把自己的道德价值与法则相比较而意识到它的渺小,这就是谦卑。如果拿自己去和别人比,结果要么是傲慢,要么是自卑。
卢梭的问题是:人一旦开始比较,就会陷入虚荣与嫉妒的循环。康德的解法是:换一个比较的对象。不要跟别人比,跟法则比。在法则面前,国王和乞丐同样渺小;而法则又同样属于每个人的理性,所以每个人同样被提升。自负被击倒以后,留下的不是自我否定,而是一种人人平等的尊严。
四、"无论我愿不愿意,我的精神都会躬身"
原文与语境。 丰特奈尔(1657-1757)是法国文人,长期担任法兰西科学院的常任秘书,以普及天文学的《关于多个世界的对话》闻名。他有一句话:在一位显贵面前,我躬身,但我的精神并不躬身。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里引用后补充道:在一个出身低微的普通市民面前,如果我在他身上看到一种品格的正直,而这种正直我在自己身上意识不到,那么无论我愿意与否,我的精神都会躬身;哪怕我把头抬得再高,好让他别忘了我地位比他高。
最后那半句常被省略,却很要紧:身体可以昂着头,精神却已经低下了。
三种"大",两种躬身。 丰特奈尔的话属于一个法国传统。帕斯卡在《论大人物的处境》里区分过两种"伟大":制度的伟大,如爵位、官职,应当得到外在的礼节,比如鞠躬,但不必得到内心的尊重;自然的伟大,如才智、学识、德行,才配得上内心的尊重。丰特奈尔的躬身是第一种:身体服从社会惯例,精神保持自由。
康德又往前走了一步:他指出还有一种东西,能让精神不由自主地躬身。它不是爵位,甚至也不是才智,而是一个普通人的正直。而且正如他说的,它常常出现在社会等级的下层。
为什么是"无论愿不愿意"? 康德说,敬重是我们无法拒绝向功德缴纳的贡品;我们最多可以在外表上不表现出来,但无法阻止自己在内心感受到它。这和上一点的机制一致:敬重不是我选择给出的,而是法则在我心中造成的效果。
自负当然会抵抗。康德有一段非常精彩的心理描写:敬重远不是一种快乐的情感,所以我们在一个人面前总是很不情愿地向它让步;我们会设法找出能减轻这种负担的东西,在他身上挑出某个缺点,来弥补这个榜样带给我们的屈辱。他说,连已经去世的人,作为榜样也逃不过这种挑剔。
今天常见的那种反应,"他肯定是在作秀""背后一定有什么利益",在康德看来就是自负的防御。不是因为真的发现了什么,而是因为不这样想,我们就得承受被比下去的屈辱。
为什么一个普通人的正直有这么大的力量? 康德的解释是:他的榜样向我展示了一条法则,当我拿它与自己的行为相比较时,它击倒了我的自负;而且我亲眼看到,遵守这条法则是做得到的,事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关键在"做得到"。我们平时为自己开脱,最常用的理由就是"太难了""换谁都做不到"。一个普通人在普通处境中做到了,这个借口就不攻自破。"应当"蕴含"能够",在这里不再是一个哲学命题,而是活生生摆在眼前的事实。
"我在自己身上意识不到"。 康德接着说,即使我意识到自己也有同样程度的正直,敬重依然存在。因为人身上的一切善都有缺陷,借一个榜样直观呈现出来的法则,总会挫伤我的骄傲。何况我对自己的种种不纯动机了如指掌,对他的却一无所知,所以他在我眼中显得更纯粹。
这里有一种自我认识的不对称:我从内部看自己,从外部看他。康德在《奠基》里说过,我们永远无法完全确定任何一个行为是纯粹出于义务的,"亲爱的自我"总是潜伏在背后。所以敬重并不依赖于我确知他比我更好,而是法则透过他显现了出来。
敬重只给人,而且只给人身上的法则。 康德强调,事物可以引起爱好、恐惧或惊叹,比如大海、火山、猛兽,但永远不能引起敬重。一个人可以因为幽默、勇气、力量或地位而让我们喜爱、畏惧或惊叹,但这些都不是敬重。敬重只指向一个人作为道德法则之榜样的那一面。
这个区分在今天格外有用:对财富、名气、粉丝数,我们可能惊叹、羡慕甚至崇拜,但那不是敬重。
这一点如何用于道德教育。 《实践理性批判》最后的"方法论"部分,康德反对用"高贵的""超人的"英雄事迹来教育孩子,认为那只会培养出空洞的道德狂热。他推荐另一种例子:一个正直的人被要求参与诬陷一个无辜但无权无势的人,康德举的是亨利八世诬陷安妮·博林的事。先是许以重利,他拒绝了;然后威胁他会失去朋友、失去继承权,甚至家人也哭着哀求他让步,他依然不为所动。
康德说,一个十岁的孩子听到这里,心中会一步步从赞许上升到钦佩,从钦佩上升到惊奇,最后上升到最大的崇敬,并产生一个强烈的愿望:自己也能成为这样的人。这个人并没有做什么惊天动地的事,他只是在巨大的压力下拒绝作恶。这正是那个"出身低微的普通市民"身上的东西。
从1764年到1788年。 把这段话和1764年那条笔记放在一起读,就能看到一条清晰的线索。1764年,康德写下"卢梭纠正了我,我学会了尊重人",那是一次个人的转变;1788年,他把这次转变写成了一条原理:精神只向道德躬身,而道德与地位无关。二十四年间,一次私人的悔悟变成了一套关于人格平等的理论。
五、良心的重新定义:内在法庭
定义的出处与拆解。 《道德形而上学》"德性论"导论第十二节,讨论的是心灵对义务概念的四种"感受性前提":道德情感、良心、对人的爱、敬重。康德说,它们都是人天生的心灵禀赋,没有义务去拥有它们,因为正是有了它们,人才能被义务所约束。
关于良心,康德的定义是:良心是实践理性,它在每一个法则适用的场合,把义务摆在人面前,以宣告他无罪或有罪。这句话可以拆成四层:
"实践理性":良心不是情感,不是本能,也不是上帝的声音,而是理性本身在履行审判的职能。
"摆在人面前":良心不负责发现义务,而是把义务举到我眼前,让我直面它。
"在每一个法则适用的场合":良心在具体情境中工作。
"宣告无罪或有罪":良心是一种审判,它的对象不是"什么是对的",而是"我"。
两个推论。 第一,良心不是可以后天获得的东西,也不存在"应当拥有良心"的义务。每个人作为道德存在者,本来就有良心。说一个人有义务拥有良心,等于说他有义务去承认义务,这是荒谬的。所以当我们说"这个人没良心"时,真正的意思是他不理会良心的判决。如果他真的没有良心,他就连"有义务"这个概念都无法理解。
第二,关于良心,唯一的义务是培养它:让自己对内在法官的声音更加敏锐,并尽一切手段让它的声音被听见。
内在法庭。 在德性论第13节,康德展开了法庭的比喻。他先引用了《罗马书》里的一句话:"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然后说,意识到自身之中有一个内在法庭,这就是良心。
每个人都发现自己被一个内在的法官注视、威胁,对它怀着混合着恐惧的敬畏。这个守护法则的力量不是人自己随意制造的,而是长在他的存在之中。当他想逃避时,它像影子一样跟着他。他可以用享乐和消遣麻醉自己,或者让自己沉睡,但时不时总会醒来,听到它可怕的声音。康德写道:一个人在极度堕落时,最多能做到对它置之不理,却无法做到听不见它。
这与卢梭的良心形成了鲜明对比。卢梭说良心是胆怯的,它喜欢安静,世界的喧嚣会把它吓跑。康德的良心却像影子一样,无论你走到哪里都甩不掉。
双重自我。 这个法庭有一个奇特之处:审判的是我自己,可我必须像在别人的命令下进行审判那样来进行它。原因在于,如果被告和法官是同一个人,那么控方永远会输。所以康德说,良心必须把一个不同于自己的人格设想为法官,这个人格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理性为自己创造的理想人格。
在一条脚注里,康德把这种结构称为"双重人格":作为感性存在者的人站在被告席上,作为理性存在者、作为立法者的人坐在法官席上。
这个理想的法官必须能洞察人心,必须是一切义务的来源,必须拥有最高的权力,因此最终被设想为上帝。良心于是成为"对自己的一切行为向上帝负责"的主观原则。但康德立刻加了限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有权假定这样一个存在者真的存在于我们之外,它只是实践理性为自己设立的一个理念。上帝从良心的"来源"变成了良心审判的"形式"。
审判的程序。 康德还描述了法庭运作的过程。行动之前,良心发出警告。行动之后,控方站出来,与此同时,辩护律师也站出来,为我寻找各种开脱的理由。最后法官宣判。
康德特别指出,良心宣告无罪时,带给人的从来不是奖赏或快乐,只是一种如释重负,一种摆脱了危险之后的平静。"问心无愧"不是道德上的成就感,而只是不必受罚的释然。这个细节堵住了一条后门:人不能拿良心的安宁当作自我嘉奖。
六、"犯错的良心是不可能的":从神谕到程序
原文。 康德在德性论导论里说:一个犯错的良心是不可能的。在"某件事是否是义务"这个客观判断上,人有时确实会犯错;但在"我是否为了做出这个判断,而用我的实践理性检验过它"这个主观判断上,我不可能犯错,因为如果我没有检验过,我就根本没有做出实践判断,那样就既谈不上错,也谈不上对。
《宗教》第四篇的说法更精确:良心是一种自己审判自己的道德判断力。判断一个行为在一般意义上是对是错,那是知性的事;良心做的是另一件事,是理性审判自己:它是否以全部的审慎做了那个判断?并且传唤人自己作证,证明这一点是做了还是没做。
三个层次。 照康德的分析,一个道德判断其实包含三个层次:
道德法则本身。 它由理性给出,就其形式而言不会出错。
对具体情况的判断。 在这件事上,这个行为是不是义务?这需要知性和判断力把法则应用到具体情境,可能因为对事实无知、对后果估计错误、对情况的归类不当而出错。
良心。 这是对第二层的反思:我是否认真、诚实地完成了第二层的判断?在这一层,康德说不存在"错误"。
有意思的是,这和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区分形成了对照。阿奎那区分"良知"与"良心":前者是对道德第一原理的天赋把握,不会出错;后者是把原理应用到具体情况,可能出错。康德等于把"良心"这个名称挪到了一个新的位置:它既不是第一原理,也不是具体应用,而是对应用过程的自我审查。
"不会出错"的真正含义。 这里有一个明显的疑问:人不是常常自欺吗?我可能以为自己认真检验过,其实没有。康德完全承认这一点。他在德性论里专门讨论"对自己说谎";在《宗教》里,他说人对自己不诚实、在自己眼前蒙上一层烟雾,是"我们这个物种身上的腐烂之处"。
所以"良心不会出错"的意思不是人在这一层永远可靠,而是这一层的失败从来不是无辜的错误,而永远是可归责的不诚实。在第二层出错,可能情有可原;在第三层"出错",实际上是你骗了自己,而这是你的责任。换句话说,良心不会犯错,只会被糊弄,而糊弄良心本身就是罪过。
这个转变的意义。 第一,它把责任放在了人真正能控制的地方。你无法保证对所有事实都了如指掌,也无法预见一切后果,但你能否认真、诚实地检验自己的判断,完全取决于你。康德说,一个人如果意识到自己是按照良心行事的,那么就罪责而言,就不能再向他要求更多了。他剩下的义务,是不断启发自己的知性,去更好地认识什么是义务。
第二,它能防止狂热。如果良心是一个内容上的神谕,就像卢梭说的"善恶的无误判官",那么"我的良心告诉我"就会成为一张无法反驳的王牌。历史上许多暴行恰恰是以良心的名义犯下的。康德在《宗教》第四篇举了宗教裁判官的例子:一个裁判官真诚地相信信仰要求他判处异端死刑,他能确定自己这样做不是错的吗?康德引用了一条古老的原则:"你所怀疑的事,就不要去做。"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错误的,这一点是确定的;而上帝要求这样做,所依据的只是历史性的启示,永远不可能确定。所以即使他完全真诚,这样做也是违背良心的。
在《学科之争》里,康德对亚伯拉罕献祭以撒的故事做了同样的分析。他说,亚伯拉罕本应这样回答那个声音:我不应当杀死我的好儿子,这一点是完全确定的;但你这个显现者就是上帝,这一点我不确定,也永远不可能确定,哪怕这个声音从天上传来。
形式化的良心在这里成了一道保险:越是可能造成重大伤害的行为,越需要确定无疑的理由,而任何"神谕"都不可能提供这种确定性。
第三,它容许分歧。两个同样有良心的人,完全可能在具体问题上得出不同的结论。良心只证明你是真诚的,并不证明你是对的。内容上的分歧不能靠"我的良心比你的更可靠"来解决,只能交给论证、交给康德所说的"理性的公开运用"。
第四,它对人的要求其实极高。对自己诚实是最难的事。德性论第14节说,一切对自己的义务中,第一条命令是"认识你自己",不是认识你的身体,而是认识你的心是善是恶。康德引用哈曼的话说,只有下降到自我认识的地狱,才能为成神铺平道路。他同时提醒,这种自我审查要避免两种极端:一种是对自己狂热的蔑视,一种是自恋式的自我奉承。
一个现代的检验案例。 阿伦特在《艾希曼在耶路撒冷》里记录了一个令人不安的细节:纳粹官员艾希曼在受审时声称,自己一生都遵循康德的道德律令,并且给出了一个大致正确的定义。但阿伦特指出,他实际遵循的是纳粹法学家汉斯·弗兰克的改写版:"要这样行动:如果元首知道你的行为,他会赞同。"在康德那里,法则的来源是人自身的实践理性;在艾希曼那里,变成了元首的意志。
这个案例恰恰说明了康德良心学说的要害:程序不是空的,它要求你用自己的理性去检验。艾希曼把检验外包给了另一个人的意志,这正是康德所说的他律,也正是良心程序要求你必须亲自完成、不能转让的那一步。
一个保留意见。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里批评过"形式的良心":如果良心只是主观的自我确信,它就可能把自己的特殊意志抬高到普遍之上,滑向伪善甚至恶。这个批评主要针对的是浪漫派那种"我心即法"的信念伦理,对康德并不完全适用,因为康德的良心本身不提供内容,内容来自普遍法则。不过黑格尔的提醒依然有价值:光有内在法庭的真诚是不够的,还需要知性的启蒙和公共的讨论来校正判断的内容。康德自己的方案,其实正是这两者的结合:向内,是良心对真诚的审查;向外,是理性的公开运用对内容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