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康德关于道德论点的思考
一、失智、精神错乱的人,还"听得见"良心吗?
康德那句话的适用范围。 康德说,一个人即使极度堕落,也无法做到听不见良心的声音。这句话说的是"道德存在者",也就是具有实践理性、能够运用这种理性的存在者。他从来没有说过,大脑受损、理性无法正常运作的人也一定听得见。恰恰相反,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里明确把"未成年人和精神失常者"排除在可归责者之外。
康德对精神疾病也有过专门的思考,而且时间很巧:1764年,就在写下"卢梭纠正了我"那批笔记的同一年,他发表了《论头脑的疾病》。晚年的《实用人类学》里,他还把精神错乱分成四类:有的是表象混乱、语无伦次;有的是想象力失调,知觉错误而推理形式正常;有的是判断力失调;有的是理性本身失调。他提出,一切精神错乱唯一的共同特征,是丧失了"共通感",取而代之的是一种逻辑上的"私人感"。下面第四点会用到这个看法:在康德眼里,健全的理性恰恰不是孤立的。
临床事实比康德的说法复杂,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良心可能先于记忆和智力而保留下来。阿尔茨海默病主要侵蚀的是情景记忆,而情感和道德情感往往保留得更久。2014年有一项研究让阿尔茨海默病患者观看悲伤或快乐的影片片段,患者很快就忘了自己看过什么,但相应的情绪却持续存在了很长时间。许多照护者也有类似的观察:老人已经认不出子女,却依然保持着礼貌,依然会为弄脏了衣服而羞愧,依然在意公平。
康德本人就是一个动人的例子。他的晚年秘书瓦西安斯基记录了康德生命的最后几年:记忆衰退,思维混乱,身体极度虚弱。去世前大约九天,医生来看望他。康德挣扎着站起来,坚持要等医生先坐下自己才肯坐,然后说了一句话:"人性的情感还没有离开我。"他的最后一句话是:"这样很好。"
第二种,良心可能早于记忆而消失。额颞叶痴呆,尤其是行为变异型,往往在早期就侵蚀共情、羞耻和社会行为,记忆反而相对保留。患者可能做出偷窃、冒犯他人的事,自己却毫无察觉,也不觉得有什么不对。研究发现,这类患者在道德困境中的选择也会明显改变。神经学史上还有一些极端的病例:1848年,铁路工人盖奇的前额叶被铁棍贯穿,此后性格大变;2003年报道过一个病例,一名男子因右侧眶额叶长了肿瘤,出现了以前从未有过的恋童冲动,肿瘤切除后冲动消失,肿瘤复发后冲动又再出现。在这些情况下,那个"无法不听见"的声音,似乎确实可以被大脑的病变关掉。
第三种,良心也可能被病理性地放大。精神病性抑郁症的患者有时会产生罪恶妄想,坚信自己犯下了滔天大罪,比如认为某场灾难是自己造成的。强迫症中的"道德洁癖"会让人被无休止的愧疚和自我审查折磨。康德笔下那个"可怕的声音",在这里成了真正的病症。
这对康德的理论意味着什么?我认为有四点。
第一,良心有它的物质条件。康德把良心描述为一个"内在法庭",而这个法庭的运作,需要记得自己做过什么、知道被告和法官是同一个人、能够理解处境、能够检验现实。这些都依赖于一个正常运作的大脑。良心并不像康德有时说得那样坚不可摧,它在一定程度上是正常大脑的一份馈赠,而不是形而上学的保证。
第二,可归责性是分程度的,也会随时间变化。痴呆是逐渐发展、并且时好时坏的,有时傍晚加重,有时又有清醒的间隙。法律传统里早就有"清醒间隙"这个概念。前面讲过斯特劳森的区分:对这样的人,客观态度在一定程度上是恰当的,但不应该是全部。
第三,失去可归责性,不等于失去尊严。这是康德伦理学一个著名的难题:如果人的尊严来自理性的本性,那么失去理性能力的人还有尊严吗?康德主义者有几种回应:尊严属于人性这个类,而不只属于具体能力;或者,尊严属于一个人的整个生命历程,而不只属于此刻。法哲学家德沃金在《生命的自主权》里讨论过一位叫玛戈的阿尔茨海默病患者:她看起来很快乐,每天画同样的画,读同一本书的同一页。德沃金提出"先前的自主":一个人在健全时对自己未来的安排,在他失去能力后仍然应当得到尊重。这引出一个深刻的问题:当一个人的心智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尊重的是过去那个人的意愿,还是现在这个人的感受?对此并没有简单的答案。
第四,对照护者的实际意义。对失智的人,不应当像对待一个完全负责的人那样去愤怒和指责;但也不应当把他完全当作一个需要处理的对象。他们身上残留的道德情感,羞耻、尊严感、感激、礼貌,都应当被认真对待。康德临终前站起来迎接医生,这个场景提醒我们:一个人在认知上可能已经所剩无几,在人性上却未必。
二、如果有人"确定"的东西和康德正好相反?
你说的情况确实存在,而且不只是假设。 精神病发作时出现的命令性幻听,有时就带着神圣的权威感。2003年,美国得克萨斯州有一位母亲坚信上帝命令她杀死自己的孩子,并且付诸实行,后来被判因精神失常无罪。这几乎就是亚伯拉罕故事的现实版本,而且她当时的确定感很可能是真实的。
神经科学也发现,"确定感"可以和理由分离。神经学家伯顿在《论确定》(2008)中指出,"我知道"的感觉本身是大脑产生的一种心理感觉,它可能伴随真实的知识,也可能伴随完全错误的信念,两种情况下感觉起来一模一样。癫痫研究中,刺激大脑的某些区域可以让人产生"身边有个人"的强烈感觉。某些颞叶癫痫患者会在发作前体验到强烈的狂喜和启示感。威廉·詹姆斯在《宗教经验种种》(1902)里也描述过神秘体验的"认知性":经历者会感到自己洞见了推理无法触及的深刻真理,而且这种体验带着权威感。
所以,确实会有人,或者人在某些时候,主观上确定"这个声音是神的",而不确定"杀死孩子是错的"。
那么康德的论证还成立吗?我认为成立,但需要理解它到底在说什么。
关键在于,康德说的"确定"不是一种感觉,而是一种认识上的地位。他在《纯粹理性批判》里区分了"确信"和"说服":如果一个判断对每个有理性的人都有效,它就是确信;如果它只建立在主体的特殊状态上,它就只是说服,只是一种表面上的确信。他给出的检验方法是外在的:看这个判断能否传达给别人,能否被每个人的理性认为有效。
用这个标准来看,"我不应当杀死无辜的孩子"可以向任何人说明理由,任何人都能理解它为什么是对的。"这个声音是神的"则无法传达,别人无法进入你的体验去检验它。而且康德在《学科之争》里还给出了一个结构性的理由:即使上帝真的对人说话,人也永远无法知道那是上帝在说话,因为人不可能用感官把握无限者,也不可能把它与感性存在者区分开来。
所以,即使有人对这个声音感到百分之百的确定,他也不可能知道它来自上帝。这种不确定不是心理上的,而是认识结构本身决定的,无论主观感觉多么强烈都改变不了。
但你的追问更深一层:处在那种状态中的人,根本无法运用康德的检验。 这是对的。康德的原则不是一面能自动保护每个人的盾牌,尤其保护不了正处于精神病发作中的人。所以我认为,这个原则有两种不同的用途。
第一种是给反思中的人用的。在正常状态下,一个人可以用它来抵抗那些要求伤害他人的"神圣声音"或"绝对使命"。
第二种是给共同体用的。社会不应当认可、不应当执行任何基于私人启示而伤害他人的要求,同时应当为陷入这种状态的人提供照护,并保护可能的受害者。
还有一个连接这两种用途的办法,就是之前讲过的奥德修斯式的预先约束。有些双相情感障碍患者会在病情稳定时写下"精神科预先指示",说明自己在发作时希望得到怎样的对待,比如"如果我开始说上帝命令我做什么,请送我去医院"。这是一个人在理性清醒的时候,为自己理性不在场的时候安排好的检验。
我还有几点更深的思考。
第一,这里存在一个反方向的挑战:康德自己的道德确定性,不也是大脑的产物吗?如果大脑能产生"神的声音"的确定感,它当然也能产生"道德法则"的确定感,前面讲的额颞叶痴呆病例就说明道德判断也有神经基础。那么,康德凭什么偏爱一种大脑输出,而贬低另一种?
我的回答是:一个信念的来源,不能决定它是否有效;以为可以,就犯了"发生学谬误"。神经科学描述的是我们如何做出判断,而不是判断是否成立。两种确定感的区别不在于哪一种感觉更强烈,而在于它们能否经受公共的检验:一种可以向所有人说明理由、可以被普遍化,另一种只能诉诸私人的体验。这不是在两种大脑状态之间任意挑选,而是在两种不同的辩护结构之间做出区分。
第二,克尔凯郭尔恰好站在康德的对立面。在《恐惧与战栗》(1843)里,他把亚伯拉罕当作"信仰的骑士",主张存在一种"对伦理的目的论悬置":信仰可以高于普遍的伦理。他也承认,亚伯拉罕无法向任何人解释自己,因为他的处境是不可传达的。康德会说,正因为不可传达,它就不能为伤害他人辩护;克尔凯郭尔则认为,这种不可传达正是信仰的本质。
我的立场接近詹姆斯的折中:神秘体验对经历者本人可以具有权威,但对局外人不产生任何必须接受的义务。具体到行动上,我站在康德一边:一个人可以在私人的内心生活中保有任何深刻的体验,但一旦这种体验要求伤害他人,就必须接受公共理由的检验,而它通不过这个检验。
第三,宗教传统内部其实也有类似的智慧。《申命记》第13章说,即使一个先知所行的神迹应验了,只要他引人去拜别的神,就不要听他的。这是用内容去检验启示,而不是用启示去压倒内容。《约翰一书》说"要试验那些灵";罗耀拉为灵修者制定了"辨别神类"的规则。这些传统都意识到,强烈的宗教体验需要辨别,而辨别的标准之一,就是看它结出什么果子:一个要求残忍的声音,本身就值得怀疑。
第四,康德的不对称原则可以推广,变成一条关于举证责任的普遍原则:给他人造成不可逆的伤害,需要最高程度的正当理由,而私人的确定感永远无法提供这种理由。这不只适用于宗教。"历史要求我们这样做""事业需要这种牺牲""上级的意志就是命令",这些都是世俗版本的"天上的声音"。艾希曼的"元首的意志",就是他的亚伯拉罕之声。
第五,神经科学给了我们一个双向的谦逊。既然一个人的道德确定感可能被疾病关掉,也可能被扭曲,那么我们就不能把道德的安全完全寄托在每个人内心的确定上。它还需要锚定在人与人之间:别人的理性、公共的讨论、制度的约束。这正好通向第四个问题。
三、"只有下降到自我认识的地狱,才能为成神铺平道路"
原文和语境。 这句话出自《道德形而上学》德性论第14节。康德说,一切对自己的义务中,第一条命令是:"认识你自己。"他要求的不是认识自己的身体或才能,而是认识自己在道德上的状态:你的心是善还是恶,你行动的源头是纯洁还是不纯洁,哪些东西原本就属于你,哪些是后来沾染的。他说,这种要求深入人心中难以探测的深处,乃至深渊的道德自我认识,是一切人类智慧的开端。接着,他在括号里加了一句:只有下降到自我认识的地狱,才能为成神铺平道路。
这句话是借来的,借自一个特别的人。 它出自哈曼。哈曼是康德在柯尼斯堡的同乡和朋友,也是他终生的论敌,人称"北方的魔术师"。1758年在伦敦,哈曼经历了一次彻底的生活崩溃,在绝望中阅读《圣经》,读到该隐杀害亚伯的故事时,他认出自己就是那个杀害兄弟的人,由此经历了一场宗教上的转变。第二年,康德和一位朋友试图把他拉回启蒙运动的阵营,哈曼写了《苏格拉底回忆录》作为回应,题献给"那两个人",其中一个就是康德。几十年后,哈曼还写了一篇《元批判》,批评康德"理性的纯粹主义"。
所以,晚年的康德在自己的伦理学著作里引用哈曼的这句话,意味深长:这是一个理性主义者,在自我认识的问题上,向他的非理性主义论敌致意。而哈曼本人,正是亲身走过一次"自我认识的地狱"的人。
两个意象。 "下降到地狱"来自基督教的信条:基督在受死与复活之间,曾降到阴间。"成神"指的是"神化",在东正教传统里,有一句古老的说法:"神成为人,是为了让人成为神。"所以这句话的结构是:先下降,后上升;先空虚自己,然后被提升。
在康德的哲学里,"成神"被世俗化了,它指的是接近"神圣意志"的理想,也就是意志与道德法则完全一致。康德认为这只能在无限的进步中接近,永远无法完全达到。这又可以追溯到柏拉图《泰阿泰德篇》里的说法:尽可能变得像神,也就是变得正义、虔敬并有智慧。
文学中最好的对照是但丁。在《神曲·地狱篇》的最后一章,维吉尔带着但丁来到地狱的最底层,沿着撒旦的身体往下爬。爬过地心的那一刻,方向翻转了:他们原本在往下爬,现在却发现自己是在往上爬。下降到最深处的那一点,恰好就是上升的起点。这正是"只有下降到地狱,才能铺平成神之路"最形象的写照。
地狱里有什么? 照康德的理论,自我认识的"地狱"里至少有四样东西:根本恶,也就是把自爱放在道德法则之上的倾向;自我欺骗,也就是那位随时准备为我们开脱的辩护律师,康德称之为"我们这个物种身上的腐烂之处";动机的不纯,即使是善行,也常常混杂着别的考虑;还有自负,那种暗中要求自己成为例外的心理。
看见这些是痛苦的。这种痛苦,正是前面讲的敬重的第一阶段:屈辱。自我认识其实就是第一人称的崇高体验:先在法则面前看清自己的渺小与不纯,然后才可能被提升。
为什么"只有"这条路? 第一,看不见的障碍无法清除。康德说,智慧首先要求清除内在的障碍,也就是潜藏在心中的恶意志。第二,自我奉承会阻断进步。康德特别警告,不要把愿望当作证据:一个人无论多么热切地希望自己有一颗善良的心,愿望始终只是愿望,没有行动的愿望证明不了什么。第三,心性的革命需要先知道自己现在的心性是什么样子。第四,没有这种下降,德性就会变成表演,也就是卢梭所说的"是"与"显得是"之间的分裂。
但下降不是自我折磨。 紧接着第15节,康德警告了两种错误。一种是狂热的自我蔑视,他说这是自相矛盾的,因为我们之所以能判断自己值得蔑视,恰恰是因为我们身上有向善的高贵禀赋。另一种是利己的自我尊重,也就是把愿望当成善心。他说,公正地评价自己,真诚地对自己承认自己内在的道德价值或缺乏价值,这才是自我认识的义务。
这一点非常关键。在康德那里,下降到地狱的最深处,看到的不只是恶,还有恶之下那个永远不会丧失的向善禀赋。康德在《宗教》里说,这种原初的向善禀赋是无法根除的。这就像但丁在地心的翻转:下到最深处,才发现那里有一个支点,可以让人掉转方向。如果下降只看到黑暗、看不到这个支点,那就不是自我认识,而是绝望;而绝望恰恰会阻止人改变。
现代心理学支持这个看法。布赖内斯和陈在2012年的研究发现,在面对失败或过错时,对自己怀有同情的人,比严厉自责的人更有动力去改进。自我同情不是自我开脱,而是让人敢于直视自己的过错,因为直视之后不会被摧毁。荣格也说过类似的话:人不是通过想象光明的形象而变得清明,而是通过让自己内心的黑暗被意识到。
这条路永远没有尽头。 康德也说过,人心的深处是不可探测的。所以下降永远到不了一个最终的底层,人对自己的认识永远是不完整的。那么下降怎么能"铺平道路"呢?我的理解是:它不是靠画出一张完整的地图,而是靠一次又一次地改变方向。每一次诚实地看见一点自己的阴暗,就是一次小小的掉头。
在实践中,这种下降可以有很多形式:每天回顾自己的行为和动机,类似罗耀拉的"省察";留意自己为自己辩护时那些熟悉的借口;认真听取别人对你的批评,因为别人在某些方面比你更能看清你;也可以借助心理治疗,或者在可信赖的人面前坦白。
一个今天的对照。 当代文化中的"认识自己",常常是指发现自己的喜好、天赋、"真实的自我",这是一种令人愉快的探索,目的在于肯定自己。康德说的自我认识则是道德上的自我审查,它是令人不适的,目的在于纠正自己。前者是在镜子里寻找自己,后者是走进地狱去看自己。两者都有价值,但只有后者,才可能为康德意义上的"成神"铺路。
四、人真的能区分"自己的理性"和群体、时代的意志吗?
我基本同意你的判断:完全的区分是不现实的。 而且我认为,如果正确理解康德,他也并不要求这种完全的区分。
为什么完全的区分不可能。 我们用来思考的语言、概念和基本的价值判断,几乎全部来自我们所处的共同体。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1960)里说,启蒙运动对一切"成见"的偏见,本身也是一种成见;成见不只是理解的障碍,也是理解得以发生的条件,没有人能从零开始思考。社会心理学的经典实验也表明了群体的力量。阿希的从众实验(1951)中,许多人会附和群体明显错误的判断;米尔格拉姆的服从实验(1963)中,大约三分之二的参与者在权威的要求下,把他们以为是危险强度的电击一直加到了最高档。从文化演化的角度看,我们的许多"理性判断",其实是从前人那里继承来的经验。"纯粹属于自己的理性"是一个神话。
但康德的自律,本来就不是"来源上的纯粹"。 理解康德的关键在于:自律不在于一个想法从哪里来,而在于你以什么方式接受它,是经过检验、出于你自己也能认可的理由而接受,还是仅仅因为有人命令、因为大家都这样想而接受。
更重要的是,康德的理性从一开始就不是孤立的。《判断力批判》第40节提出了普通人类理智的三条准则:第一,自己思考,也就是不带成见地思考;第二,站在每个他人的立场上思考,康德称之为"扩展的思维方式";第三,始终一致地思考。第二条准则说得很清楚:自主地思考,恰恰要求从他人的立场出发去检验自己的判断。
康德在1786年的《什么叫在思维中确定方向》里还说过一句很动人的话:如果我们不是仿佛在与他人的共同体中思考,不把我们的思想传达给他们、也不让他们把他们的思想传达给我们,我们能想得多少、想得多正确呢?《实用人类学》里,他把"拿我们的理智去对照他人的理智"称为检验我们判断是否正确的一块主观上必需的试金石。
再联系第一点:康德认为精神错乱的唯一共同特征,是丧失了共通感,取而代之的是"私人感"。也就是说,一个完全只相信自己、拒绝用他人的理智检验自己的人,在康德看来恰恰是失常的。
这样就能看出,康德面对的其实是两种相反的病态。 一种是私人感:把自己的确定感当作绝对,拒绝接受任何外部检验,这就是第二点里那个"天上的声音"。另一种是从众:把群体的意志当作自己的判断,放弃了自己的检验,这就是艾希曼。自律处在两者之间:用他人的理智检验自己的判断,同时用自己的理性检验他人的意志。
重新理解艾希曼。 阿伦特对艾希曼的诊断,其实不是"他受了时代的影响",因为谁都会受时代的影响。她的诊断是:他无法从他人的立场出发去思考。她注意到,艾希曼说话时几乎只用陈词滥调和官方套话,他自己也承认,公文用语是他唯一会说的语言。纳粹体制还有一套"语言规定",用"最终解决""特殊处理"这样的委婉语来指代屠杀。阿伦特后来在关于康德政治哲学的讲座中,正是借用康德的"扩展的思维方式",来发展她关于判断力的理论。
这给了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群体意志的问题,不在于它来自"他人",而在于它只来自一小部分他人,也就是自己人,同时把另一些他人排除在外,首先是那些将承受后果的人。康德说的"每个他人",包括受害者。所以解药不是从他人中抽身出来,而是纳入更多的他人,尤其是被排除在外的那些人。
既然完全的区分不可能,有没有一些部分有效的信号? 我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
局外人测试:我持有这个信念,是否只是因为周围的人都这样想?我能否说出一些理由,让一个来自不同时代或不同文化的人也被说服?
受害者测试:我能否向那些承受这件事代价的人,说明它的正当性?哲学家斯坎伦提出,道德原则应当是没有人能够合理拒绝的原则,这正是这个测试的理论版本。
委婉语信号:如果一件事需要用委婉的说法来谈论,这本身就说明,有什么东西在被掩盖,良心可能正在被捂住。
异议的代价:如果不同意见会受到惩罚,那么大家表面上的一致,就不能算作这个观点正确的证据。
反向警惕:反对群体不等于独立思考。许多相信阴谋论的人觉得自己在"独立思考",其实只是从一个群体转投了另一个群体。康德的第三条准则,始终一致地思考,在这里同样适用。
历史表明,部分的区分是可能的,但承担它的人往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 纳粹德国时期,有"白玫瑰"那样的学生,因为散发反抗传单被处死;米尔格拉姆的实验里,也有大约三分之一的人在某个时刻拒绝继续。这说明区分是可能的。但更多正派的普通人没能做到,而内格尔把这称为"境遇运气":一个在纳粹德国表现平庸的公民,如果生在别的时代和地方,也许一生都会是一个体面的人。所以,前面讲过的分程度的责任,在这里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