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认错人拍女子后背被诉猥亵,女子称“触碰行为造成精神痛苦、睡眠障碍”,要求赔抚慰金5000元;警方不予立案;法院:驳回赔偿诉求
男子酒后路上误认熟人,抬手拍向女子后背,事后发现认错人当场道歉,但被误认女子认为,自身人格权益受损,报警未果后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近日,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格权纠纷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女子上诉,维持原判:判令男子向女方书面赔礼道歉,同时驳回女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请求。
事情发生在2026年5月7日20时33分,女子赵某在资阳市一家奶茶店门口和友人聊天,背对道路。梁某酒后途经此处,误以为赵某是熟人,伸手拍击赵某左肩后背。
赵某转头发现并不认识对方,梁某当即向其道歉,称认错人,随后离开现场。
当日22时04分,
赵某向派出所报警,称遭到陌生醉酒男子摸后背,感觉自己被猥亵。
警方调取现场公共视频、制作笔录后认定,
现有证据不足以达到猥亵案件立案标准,对该案不予立案。
事后,赵某先后两次到医院就诊,病历记载其因受惊吓出现失眠、心慌、回避事发地点、不敢独处等症状,临床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两次诊疗合计花费32.95元。赵某认为,梁某突兀触碰的行为突破社交边界,侵害自己人格尊严与人身安宁,遂向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梁某登报道歉、赔偿医疗费32.95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未经确认身份便拍人后背打招呼,行为确有失稳重,但结合触碰部位、方式、时长,以及认错后立刻致歉的全过程,
难以认定梁某存在猥亵或侵害人格尊严的主观意图,该接触尚在熟人之间一般性社交接触范畴。梁某自愿同意书面道歉,法院予以准许;赵某主张的登报道歉、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一审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梁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书面向赵某道歉,驳回赵某其余诉讼请求。
面对一审判决结果,赵某不服,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赵某提出,梁某“认错人”的说法没有客观证据支撑,自己与梁某自述友人的样貌身形特征差距明显,不存在误认基础。同时,其触碰行为给自己造成持续精神痛苦、睡眠障碍,就诊产生的医疗费与案涉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请求改判支持医疗费32.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梁某二审未提交答辩意见,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
该案经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和一审一致,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梁某是否应当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侵权赔偿责任。法院二审后认为,公安机关已经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猥亵,不予刑事立案。从行为细节看,梁某仅拍击肩背位置,接触方式简单短暂,看清对方不是熟人后第一时间道歉、解释认错人,该行为符合生活中误认熟人打招呼的情形,解释具备合理性。
梁某行为虽有不当,但过错程度极低,不足以构成对赵某人格尊严的侵害。
因此,一审驳回赵某赔偿诉求并无不当。综上,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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