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楼阳台因烟头着火,找不到责任人,住户把楼上所有业主都告了,法院判18楼租户承担80%补偿责任,“找不到真凶,可能加害的住户先补偿”
11月5日,湖南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分享高空抛物引起火灾的相关案件。
案例1
楼上是整栋的住户。监控没拍到,没人承认。他把楼上的业主、租户和物业一起告了。
经审理,法院认定18B房租户蒋某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判决由蒋某承担80%的补偿责任,19.3万余元;物业公司因管理疏漏承担20%的赔偿责任,4.8万余元。(深圳南山区法院一审,深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我又没扔,凭什么让我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在李先生这个案子里,消防在现场做实验:只有火源从18B或19B阳台抛落,才可能引燃17B。涉案其余楼层无人活动,只有18B租户蒋某在屋内、有抽烟习惯,又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不在。最终被认定“可能加害”的,只有他一个。
案例2
北京昌平李先生家失火,火顺着公共烟道窜进楼下何女士家。
火灾之后,先做四件事
一,拿到火灾事故认定书。
二,现场影像,越早越好。
三,列清单,找票据。
四,装修时留一手。
来源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潘俐
审核 毛迪 王晨郁
校对 彭申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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