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陌生人泼汽油全身90%烧伤,纵火者身亡后警方撤案,追责陷困境!3个孩子(2个准大学生、1名高中生)辍学打工救母
女子被陌生人泼汽油致全身90%烧伤 三个孩子辍学打工赚医疗费 段女士告诉记者,2025年6月24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她到当地一家咨询公司找相关负责人帮忙看合同,“我进办公室约10分钟后,突然有一名陌生男子冲进办公室朝着办公桌泼汽油。当时那位负责人正在看合同, 我跟他坐在办公桌的两侧,所以我们身上都被泼上了汽油 。” 段女士回忆,她闻到汽油味后察觉不对劲,立即拿起手机起身往办公室门口走去,“没想到那名男子泼完汽油后马上点火,我和那位公司负责人身上都着火了,火势很大。我当时想可能要被烧死了, 但依然强忍疼痛往门口跑,还没到门口,屋内发生爆燃,我被炸到了门外 。外面的好心人拿着灭火器把我身上的火给扑灭了。”
纵火男子也被烧死 受害女子起诉纵火男子继承人索赔 段女士表示,事发后,为她提供咨询服务的那位负责人以及纵火男子都因伤情过重,抢救无效去世。段女士称, 因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案件在她昏迷期间就已经撤案了,对于后续如何追责她曾一度陷入迷茫 。 段女士曾向警方申诉,太和县公安局出具的回复函显示,2025年6月24日,太和县公安局以贾某某涉嫌纵火案立案侦查。当日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因在作案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 。2025年7月,太和县公安局撤销该案。因段女士在合肥住院期间昏迷、插管及治疗方案预防感染等原因,办案人员到达医院时未能进行询问,但不影响案件处理。
律师:若咨询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或需承担补充责任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认为, 受害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追责,是本案最现实、也最值得关注的问题 。首先,纵火者死亡,刑事案件依法撤销,受害人无法再通过追究其刑事责任获得赔偿。 但犯罪嫌疑人死亡,并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段女士可以向纵火者的遗产管理人或者继承人主张赔偿,但继承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原则上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放弃继承的,通常不承担清偿责任。 其次, 应当重点审查涉事咨询公司的民事责任 。这起事件发生在咨询公司的办公场所,段女士是前来接受咨询服务的客户。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 公司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存在门禁管理缺失、对已经出现的危险未及时处置等情况,都值得调查。 如果能够证明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在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里需要强调,不能因为事故发生在公司办公室,就当然认定公司承担责任,关键还是要查明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刘凯表示,对于政府已经垫付的119.4万余元医疗费用,也应查明垫付款项的性质,是否属于社会救助,不能简单将其等同于侵权人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这起案件真正需要解决的, 不只是犯罪嫌疑人死亡后如何结案,更是一个遭受极其严重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如何获得持续治疗和合理赔偿。 刑事责任因行为人死亡而无法继续追究,不应成为民事责任无人承担的理由。
来源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编辑 肖旭 审核 罗祎 王晨郁 校 对 叶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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