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路在隐身

《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若干章讀後

讀《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法光教授著,高明元、譚凌峰、尤堅譯,2022年8月第一版)之第6章(頁161-186)、第7章(頁187-206)、第13章(頁403-442),略記如下。

第6章(頁161-186):

頁165:等無間緣包括一切法的全體——過去法、現在法、未來法,以及無為法。
按:誤。

頁170:此因同彼果就位(處等)與善惡(二者皆染)而言是同類的。
按:「善惡」應作「性」或「染」。因為不善法容以無記法為等流果。「以無記為四果,除離繫。等流果者,謂見苦所斷一切不善業及見集所斷遍行不善業,以欲界中身邊見品諸無記法為等流故。」

頁172:得可感如是異熟:(甲)色——色、聲、香、味
按:「聲」應作「觸」。

頁172:後者謂為異熟即因(vipākaevahetuḥ),即言異熟者是為所成熟者(vipacyate)。
按:「所成熟」宜作「能成熟」。

頁173:此中所說因相太少——謂諸心隨轉及諸能相各應說互為俱有因。故又不應說唯互為果為俱有因。
按:應句讀為:「……互為俱有因故。又不應……」

頁179:過去法必然存在,因為過去發能為因生現在異熟。
按:「發」應作「法」。

頁180:在有部的觀念中,一切法在自性上都時恒有的。
按:「時」應作「是」。

頁180:過去法與未來法都有生果能,包括真實的與果……
按:誤。未來法不能與果。

頁180:這也可以在作為俱有因之果的士用果的定義中看出,該定義在本質上就是對因果關係的一般陳述:「若法因彼勢力所生,即說此法名士用果。」
按:此「士用果」之陳述,並非唯望「俱有因」而言,非唯「作為俱有因之果」。唯應理解為對「士用果」之定義,不應理解為「士用果」與「俱有因」之「因果關係」。士用果之作者未必是「其」俱有因。

頁180:上述考量也可以下述方式表達:若乙果因甲勢力而生,甲乙必實存於同一時間點。
按:誤。《正理》:「然士用果總有四種,俱生、無間、隔越、不生。……言不生者,所謂涅槃,由無間道力所得故。此既不生,如何可說彼力生故名士用果?現見於得亦說生名,如說我財生,是我得財義。若無間道斷諸隨眠所證擇滅,如是擇滅名離繫果及士用果。若無間道不斷隨眠,重證本時所證擇滅,如是擇滅非離繫果,唯士用果。」——不生法作為士用果,如何與其因「必實存於『同一時間』點」?如果以無為法「不生」而將其排除在外,若將「甲乙必實存於同一時間點」的「實存」理解為「實體之存在」的話,那麼,任何有為法皆「必實存於同一時間點」,因為「法體恆存」,這和「乙果因甲勢力而生」完全沒有關係。若將「甲乙必實存於同一時間點」的「實存」理解為「作用之存在」,又如何理解「無間、隔越」之士用果呢?

頁181:若以正經歷乙的人的時間框架為參考系,當甲乙皆在「現在」,它們就是俱有因,其本質滿足與眾賢所說的三種條件。
按:若乙在現在,甲不在現在,甲也是俱有因,只是不是乙的俱有因。若甲乙皆在現在,甲也未必是乙的俱有因。如法與隨相。《正理》:「此中心王極少猶與五十八法為俱有因,謂十大地法、彼四十本相、心八本隨相,名五十八法。五十八中除心四隨相,餘五十四為心俱有因。何緣心隨相非心俱有因?不由彼力心得生故,心非與彼互為果故,彼於一法有功能故。又與心王非一果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即由如是所說多因,隨相不名心隨轉法。」

頁181:同類因生作為下一剎那之自身的等流果的情況是個例外,因為其包含的不是本體論意義上的兩個不同的實體,而只是一個實體本身在其相續中下一剎那的差別生起。
按:誤。如善受與善思作同類因,善受與善思如何能「只是一個實體」?

頁182:更一般地講,一切必然俱生的法都是俱有因。
按:這個講法仍然不夠一般,如「現觀邊世俗智」,是畢竟不生法。一般的講法是「一切有為法都是俱有因」。

第7章(頁187-206)

頁187:何等等無間緣?謂若從彼諸心心法平等無間(samanantaram),如是眼識已生(utpanna)[或]正生(utpatsyate)。
按:不應加「或」,作或解則誤。

頁190:有說:所緣緣,以諸爾焰(jñeya;所知)不起,此後心心所法便涅槃故。
按:「不起」後不應有逗號,「此後心心所法」是「不起」之賓語。

頁193:離心、心所,所緣境外決定更無餘法可得(upa-√labh)。
按:不應有逗號。所離者非「心心所」,是「心心所所緣境」。

頁196:於生不障立能作因,無為無生。[p.203]
道何所作?
按:「無為無生」之後不應點句號,更不應分段。「無為無生,道何所作?」是一個句子。

頁197:若無間道(即忍(kṣānti)的剎那,爾時煩惱無礙而斷)斷諸隨眠,[於次智(jñāna)之剎那]所證擇滅(pratisaṃkhyā-nirodha-sarerealized)[謂解脫道,爾時諸相應離繫得(visaṃyoga)生]。如是擇滅名離繫果及士用果。
按:「所證擇滅」之前不宜有逗號,之後不宜點句號,宜點逗號。(下數句同此,不復引。)

頁198:關於士用果,《俱舍論》給出的例子是:第一靜慮為加行心的士用果。變化心(nirmāṇa-citta)為靜慮中清淨心的士用果。無漏法(如苦法智忍)可為有漏法的士用果(如世第一法)。
按:《俱舍論》給出的例子並沒有第三個。

頁199:諸有情[共]業於器世界。
按:不需要註「共」字,「自業」於「器世界」也是如此。

頁200:盜者於彼作財主想[,餘人不爾]。
按:「餘人不爾」宜作「於餘不爾」或「於餘人不爾」。

頁201:異熟因取決於生果相續的轉變或成熟。其善惡性不可記別為善或不善,而只能是無記(avyākṛta)。而且異熟因是「無覆」(anivṛta)的,因為它不障聖道(見前文§2.4.3.2.1)。
按:「其」應作「異熟果」,「而且異熟因」應作「而且異熟果」。

頁201:《俱舍論》關於異熟因的解釋是:唯於無覆無記法中有異熟果......
按:「關於異熟因」應作「關於異熟果」。

第13章(頁403-442)

頁408:不黑不白業生不黑不白異熟——無漏業行斷盡前三種業行;
按:誤。應是「不黑不白業不生異熟」。

頁410:通過得(prāpti)相續(seriesofacquisition)中同時所引的每一個剎那相應的得,無表相續中的每一個剎那法都與殺者相聯。由此,憑藉得相續,殺者持續地擁有無表業——同樣,也有思業與表業。這一得相續只可能由感生殺業相應果而終止,由此業力的相續才會終結。
按:誤。不善無表只有惡戒、處中兩種。「捨惡戒由死,得戒二形生。捨中由受勢,作事壽根斷。」

頁416:換言之,初剎那的大種是因等起,而俱時生起的大種是剎那等起。(見上)
按:大種不是因等起或剎那等起。

頁419:非律儀由作(kriyayā)及受(abhyupagamena)不善行故得。彼由四緣故捨:一、受律儀;二、命盡;三、男女二形俱生;四、世界將欲壞時,色界善心法爾力得(dharmatā-prātilambhika),此時善法法爾增勝。
按:無第四條。世界壞時,若生上界,是由命盡捨。亦有說「生於餘世界地獄中」者。

頁419:非律儀非不律儀由三因故得:一,由作(action),如以殷淨心禮讚佛塔;或以猛利煩惱捶打人事;二,由受,如立誓願說:「若不為佛造曼荼羅終不先食」;三,由捨,如營造寺舍、製作床坐(śayanāsana)、建設園林、布施比丘等。此無表色由等起心(samutthāna-citta)及所作事(upadhi)——諸供養事——俱斷壞故捨。
按:「由田受重行」,這裡的「由捨」或「由作」皆體現不出「由田」的意思。「捨中由受勢,作事壽根斷」,其中「勢斷」「壽斷」「根斷」也沒有說到。且非「『俱』斷壞故捨」。

頁420:前三項為身業;接下來的四項是語業;最後三項是意業。
按:最後三項是「意業道」,非「意業」。

頁420:十惡業道的根本原因就是貪(lobha)嗔(dveṣa)癡(moha)等三不善根:1、6、9由瞋起;2、3、8由貪起;4、5、7由三不善根之任一生起。
按:不應說「起」「生起」,應說「究竟」。「不善業道加行生時,一一由三不善根起,依先等起故作是說。殺生加行由貪起者……」

頁423:於是,無表色的範疇或許可以說並非是為了業論而建立,而是為了解說律儀——倘若考慮到無表於命終時滅,或靜慮律儀與無漏律儀於出定時滅,那麼該結論便看似更為合理。
按:這裡的「滅」實際上是想表示「捨」,但出定並不會捨靜慮律儀、無漏律儀,命終也不會捨無漏無表。

頁424:眾賢認為,阿毘達磨師許三世實有,異熟因可因得相續而與該補特伽羅相關聯直至生果。這即是說,雖然等起因——以及無表業(如果有的話)同其他伴隨的心心所與不相應法——已成過去,彼依然存在且在業力上通過得相續而與該補特伽羅相續而關聯。
按:異熟因的「得」與「非得」,與「生果」並沒有必然聯繫。如惡戒作為異熟因,若感順後受業,在次生時已「由死」而捨,並不影響其後感果。

頁434:甚至在一個無表業相續結束之後——例如命終——正如過去思與表業的情況,無表業也會繼續憑藉不斷的得相續而仍與個體的相續相關聯,該得相續只在有果報時才終結。
按:無表業之「得」的終結,與是否起果報沒有必然聯繫。

頁436:然而,這一保存只是有限的,最多保持到命終。
按:無漏無表不因命終而捨,可以保持到命終之後。

頁436:甚至在捨無表之後,其所代表的業力——以及已成為過去的思業與表業——仍通過得相續與有情的相續相聯,直到感異熟果。
按:這句話是自相矛盾的。無表既「捨」如何還有「得」相續?若此「得」非「已捨無表」之「得」,又如何「與有情的相續」相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