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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金泰 | 漢初陰陽時令與基層行政 ——以銀雀山漢墓竹簡的文本及物質解讀為線索




漢初陰陽時令與基層行政 ——以銀雀山漢墓竹簡的文本及物質解讀為線索
※ 本文是貴州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國學單列課題 “出土文獻所見早期月令類典籍生成與流布研究” 階段性成果。
文 | 周金泰
作者简介
周金泰,1989年9月生于天津,2008-2019年就读于复旦大学历史学系,获历史学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现为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历史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古代史教研室主任。主要学术兴趣集中在 秦汉史、汉唐间知识史及中国古代博物学史, 在《中国史研究》《文史》《学术月刊》《史学月刊》《史林》等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

【提   要】 銀雀山漢墓所出時令類竹簡是探究漢初時令知識傳播與應用的重要材料。通過綜合解讀其文本內容、物質形態及考古環境,可深化對漢初陰陽時令與基層行政關係的理解。時令簡各篇獨立,但又具有體系性,與同墓四號篇題木牘存在對應關係,應是一部專論陰陽時令的彙編書。反映出漢初時令知識以齊地為中心,處於多系統並存狀態,並且本質是一類陰陽數術知識。時令簡具有實用性,其使用者為基層官吏,是墓主生前所用行政參考手冊,墓主一方面用其“助政”,另一方面將其宣講給識字能力有限的平民,並為平民提供日常備問,此為秦漢吏師分內職責,屬於基層社會移風易俗的內容。同時,秦至漢初《田律》亦常見農事順時規定。以上諸點表明漢初基層社會以法俗結合形式初步踐行了依時行政觀念。但觀念語境僅是陰陽消息的數術主義及漢承秦制的實用主義,與《月令》經典化後作為儒家正統意識形態的依時行政觀念不能等同。

【關鍵詞】 時令 月令  陰陽學  銀雀山竹簡  基層行政

就中國古代特別是漢唐間的行政而言,“奉天”是根本性法則,該法則呈現出的具象之一是行政需符應“天時”,突出表現為構成國家基本統治環節的禮儀與律令具有依時運轉的特點。這一經典政治標準的確立是以《禮記·月令》 (以下簡稱《月令》) 為理論基石的, 《月令》源自先秦陰陽家,卻成為以儒學為主流意識形態的古代中國的施政綱領,其中關鍵有二:第一,《月令》併入《禮記》,升為儒家經典;第二,《月令》條文付諸國家禮儀、職官、律令等制度實踐。 相應地,學界從文獻學及制度史層面檢討上述歷史變動的成立過程,便成為以往研究時令問題的重點所在。邢義田、于振波、楊振紅、馬場理惠子、薛夢瀟等學者均已注意到,上述歷史變動大約完成於西漢中晚期,即元成以降,國家政令與《月令》的匹配才開始出現常規化趨勢。在此基礎上,筆者的研究特別關注了王莽在這一轉型過程中的主導作用,認為他製作或改造了明堂、迎時、羲和等與時令有關的制度,這些舉措促使時政制度最終成立並成為不斷被後世王朝返回參照的“古典國制”。
時政之說起自戰國末年,鄒衍或為其中關鍵人物。但此前包括筆者在內的研究均將重心放在了西漢中晚期以降的歷史時段,在這之前,特別是秦至漢初的帝國初創階段,時政之說是如何運行的,這一問題仍有不少未解之處。史料的缺乏縱然是主要原因,但也不能忽略,此階段多種時令系統並行且時政對接鬆散的事實,這些不僅加大了考察難度,而且會讓人覺得,相較時令知識真正發揮效力的西漢中晚期,研究這一時段是學術價值不足的。
但歷史從來都是延續發展的,時令知識在西漢中晚期大規模付諸制度實踐並非一蹴而就。出土文獻為我們弄清此前時政理論提供了條件。特別是青川木牘《田律》、睡虎地秦簡《田律》、嶽麓秦簡“毋奪田時令”條、張家山漢簡《田律》等出土法律文書切實表明:秦至漢初,時令知識可能就以成文法形式滲入基層統治,至少在農事領域產生過實際影響。在此基礎上,1972年銀雀山一號漢墓所出時令類竹簡是格外值得重視的材料,這批竹簡從內容看,應是專論陰陽時令的先秦古佚書。此前學界針對簡文內容已作過不少討論,但時令簡價值不僅在於保存了大量不見於傳世典籍的早期時令知識,更在於其出土於西漢初年墓葬中,這直觀表明彼時時令知識正處於流通與使用之中。出土文獻的利用應是獨立而非孤立的,以石刻文獻為例,最近徐沖、仇鹿鳴等學者相繼討論過碑誌的生產及觀看情況。從中不難觀察到, 一種新的出土文獻研究範式正在醞釀——在“錄文”之外,對出土文獻進行更充分的利用,不僅視出土文獻為新的“歷史文本”,更視其為再現的“歷史現場”。
本文依託銀雀山時令簡討論漢初陰陽時令與基層行政的關係,並嘗試借鑒上述出土文獻研究思路,不僅分析時令簡文本內容,更注重綜合分析其物質形態及考古環境,並結合對墓主身份的考察而推測時令簡隨葬意圖,最終目的是復原時令簡在墓主生前的使用情形,這或許是我們觀察時令知識如何影響漢初基層政治的一個有效視點。
關於銀雀山漢墓時令簡的整體性質
此前學界主要採取分篇解題形式研究時令簡,在此,筆者擬通過討論四個問題,以對時令簡整體性質作一綜合研判。 銀雀山時令簡與四號篇題木牘的關係 這涉及時令簡“體系性”問題,是決定各自獨立成篇的時令簡可否進行整體考察的前提。整理者對銀雀山竹簡作出所謂“陰陽時令、占候之類”劃分,共含《曹氏陰陽》 (篇題存) 《陰陽散》 (篇題存) 《禁》(篇題存)《三十時》《迎四時》《四時令》《五令》《不時之應》《為政不善之應》《人君不善之應》《天地八風五行客主五音之居》《占書》十二篇文獻。從簡文內容看,前八篇均涉“陰陽時令”,即筆者所謂“時令簡”。但要指出,無論是整理者的歸類,還是筆者在其基礎上提煉出時令簡,均是原簡無載的個人行為,這種歸類合理嗎?幸運的是,該墓所出古書多有篇題木牘,共計五方,其中四號篇題木牘與“陰陽時令、占候之類”存在關聯,釋文如下:
其中《曹氏》《陰□散》《禁》即整理者《曹氏陰陽》《陰陽散》《禁》。銀雀山篇題木牘具有“一書目錄”性質,不過篇題木牘均不書書名,這符合先秦古書重“小題”而不重“大題”之通例,今所見先秦古書,書名多為漢人所定。但四號篇題木牘所對應古書較為特殊,各篇作者非同一人,如《曹氏陰陽》應出自一位曹姓人之手,“ □ 子”可能也以作者命名,說明這是一部具有文獻彙編性質的古書,是墓主將此十篇文獻彙編一處,還是當時普遍流通這樣一部彙編書,尚不得而知。但無論哪種情況屬實,十篇文獻被彙編在一起,就表明它們彼此具有關聯性,並且結合可以確定內容的《曹氏陰陽》《陰陽散》《禁》判斷,這是一部專論陰陽時令的古書,性質接近於《漢書·藝文志》中《數術略》之“五行類”所載《四時五行經》《陰陽五行時令》等古書 。
因此,整理者專門劃出“陰陽時令、占候之類”具有一定道理。但整理者該類目下含十二篇文獻,與篇題木牘十篇有出入。十二篇文獻中《天地八風五行客主五音之居》用短簡書寫,字體古舊,風格有別於其他簡,且內容為兵陰陽,李零認為應歸入“論政論兵之類”,可從。又《占書》以占天象為主,部分內容與後世《開元占經》《乙巳占》相合,知識類屬近似《漢志》中《數術略》之“天文類”,亦可剔除。那麼餘下十篇恰與篇題木牘相合。《為政不善之應》《人君不善之應》是兩部災異書,雖不講陰陽時令,但句式結構與專講違時災異的《不時之應》相同,故屬同源,不宜分割。又《漢志》中《務成子災異應》《十二典災異應》等災異書與時令書同歸入“五行類”,且位置緊鄰,可見漢代時令書與災異書本就被納入同一系統。
綜上,被整理者歸入“陰陽時令、占候之類”的十二篇文獻,如果分篇無誤的話,前十篇極有可能與四號木牘所載篇題形成一一對應關係,它們共同構成一部彙編書。且即便整理者分篇有誤,但專論時令的竹簡同被收入這部彙編書中,也無疑義。各篇作者非同一人,表現出獨立性,但具有 共同主題——陰陽時令及與之相關的災異知識, 故又表現出體系性,這足以支持時令簡作為整體被統一考察。 銀雀山時令簡中時令系統的複雜性 中國古代時令可分 “四時”與“五行”兩大系統:



前者將全年四分為春夏秋冬四時,每時又分六節氣,共 二十四節氣 ,沿用至今;
後者則將全年五分為五時,各領七十二日,每時亦分六節氣,共 三十節氣 ,主要見於《管子》中《幼官》《幼官圖》《五行》等篇,今已不傳。


四時系統亦需同五行相配,但“四”“五”不相稱,匹配過程中會產生種種圓鑿方枘現象,因此有學者認為“三十時節”就是古人照顧四時與五行匹配的調和方案。“三十時節”外,傳世文獻還可見另外三種調和方案,主要分歧在於,以春木、夏火、秋金、冬水為基本輪廓,土行該如何安置,方案有三:一、土行不與四時相配,但同時對四時發生作用,如《管子·四時》;二、土行不與四時相配,也不對四時發生作用,只在夏秋之間引入土行論述,如《月令》;三、從四時中分出季夏與土行相配,如《淮南子·時則》《春秋繁露·五行對》。
銀雀山時令簡無論是從時令系統,還是從四時五行匹配方案來看,各篇並不一致。時令系統方面,《禁》《迎四時》《四時令》《不時之應》均屬四時系統,《三十時》則屬五行系統。《五令》較為複雜,通篇不見四時之語,只因令之派發需配合季節才被視為時令文獻,《五令》與《淮南子·時則》文本貼合度較高,德、義、惠、威、罰五令分別可在《時則》中春、夏、季夏、秋、冬找到對應。但不能據此認為《五令》和《時則》一樣同屬四時系統,五令平行派發,屬五行系統可能性更大。四時五行匹配方面,《三十時》《不時之應》均不配五行,特別前者本屬五行時令系統卻仍不配五行,應是產生年代較早之故。《五令》如前所述,同於《時則》,分出季夏配土行。《迎四時》《四時令》則淡化土行,僅將四時與木、火、金、水四行相配。值得一提的是《禁》,將土行同時安排在夏、冬兩時,這是不見於傳世文獻的四時五行相配之法。
銀雀山時令簡時令系統複雜,各篇年代亦有先後(詳下),進一步說明各篇作者不一。這一特點與《管子》同時包含《四時》《五行》《幼官》《輕重己》等不同時令系統的情形十分相似。 銀雀山時令簡所反映的漢初時令知識特點 銀雀山時令簡與《管子》性質近似,將兩者一併考察,又可得出兩點認識:



第一、從 空間 上看,時令簡可能不僅出土於齊地,更與《管子》一樣,本就屬齊地作品;
第二、從 時間 上看,時令簡同《管子》年代相近,應為戰國晚期作品,反映了時令知識未被《月令》整編前多系統並行的存在形態。

對出土文獻的考察不能脫離“空間”背景,銀雀山時令簡與齊地學術的關係值得注意。時令本質上是一類陰陽知識,戰國秦漢之世,齊地始終為陰陽學中心,並素有重時令傳統,甚至可上溯至《管子》《月令》等時令文獻問世之前,如《左傳·昭公十七年》就已記載上古東夷少皞部落觀測二分二至,又據《史記·封禪書》,齊地先民盛行所謂“八神”崇拜,其一即為與月令有關之“四時主”。齊地重時令與其地理環境有關,顧頡剛討論方士文化已指出燕齊海上交通發達並催生自然幻想,乃該地盛行陰陽數術主要原因。此外,齊地所在山東半島乃季風氣候顯著之地,四時分明,這是鄒衍等陰陽家們“深觀陰陽消息”的重要條件。銀雀山時令簡與《管子》的相似性並非偶然,後者即為典型齊地作品,時令簡亦當如此,其單篇作者如曹氏等人,可能本就為齊地陰陽家。
銀雀山時令簡時令系統複雜,一方面可能與齊學斑雜“重百家言”的特點有關,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時令知識被《月令》定於一尊前多系統並行的局面。《月令》最大特點是四時與五行存在嚴密且機械的對應,倘以《月令》作為時令文獻的成熟形態,那麼在判斷時令文獻年代時,基本預設便是以四時與五行結合之規整程度來排定其先後。基於此,《三十時》《不時之應》等不配五行,可能年代較早,《禁》只與作為五行初始階段的“五材”相配,年代亦不會太晚,而《五令》《迎四時》《四時令》等,均與系統五行相配,已接近時令知識成熟形態,其文本內容在傳世文獻中多有對應,乃流傳過程中未遭大規模淘汰之故。相反,《禁》《三十時》《不時之應》的文本內容在傳世文獻中鮮有對應,概因理論粗糙而在流傳過程中漸遭淘汰。銀雀山時令簡兼含初期與成熟期時令系統,表明《月令》未成統一標準前,各時令系統無論嚴密,仍處於並行發展之中。
《月令》併入《禮記》,乃時令知識發展過程中一大變, 其影響不僅在於上文所言標準一統,更在於時令知識併入經典後,不斷被儒學改造,陰陽色彩日趨減弱而漸成一類禮法知識,銀雀山時令簡則更多保留了此前時令知識屬性,簡文內容多涉陰陽災異,又與災異簡編入同書,儘管其文本內容大多已於先秦定型,但至漢初仍被閱讀及使用且未見向禮法知識過渡痕跡,表明至少在漢初之世,時令仍被視作陰陽數術知識,這與《漢志》將時令書歸入“五行類”的邏輯相似,其小序云: “而五行之序亂,五星之變作,皆出於律曆之數而分為一者也。” 時令不依導致五行悖亂繼而誘發災異,故時令入五行類,可見先秦至漢初,時令較被看重,著眼的乃是與其相關的災異之說以及在此基礎上的選擇之術。
綜上,銀雀山時令簡雖是近世偶然重見天日的出土材料,但卻再現了漢初時令知識的普遍形態,概言之,漢初時令知識以齊地為中心,仍處於多系統並存狀態,其本質是一類陰陽數術知識。 銀雀山時令簡的民間實用性 時令知識雖源自生產經驗,但在理論化過程中,可能與巫、王一類人對時令壟斷有關,而漸成一類王官知識,時令知識中分化出的明堂月令之說亦多關乎王政。時令簡也有此傾向,如《禁》所言禁令為“邦禁”,《五令》之令自天子出,特別《迎四時》一篇專講天子明堂迎時,這些內容似脫離庶民。但時令授受,派發者為君,承擔者卻為民,故“王時”與“民時”並行不悖,如《禁》云“守國無禁,必傷於民”,便點明此君民互動關係,即便王官色彩最重之《迎四時》,其可能與《四時令》前後銜接,即天子迎時後仍存在將其頒予庶民的操作。
《三十時》亦有助於把握時令簡之實用性。該篇內容多為喪葬嫁娶、買賣營造等時日宜忌,性質近似《日書》。這或得益於該篇獨特的時令系統:分全年為三十時,每時十二日又分上六、下六,實際以“六日”為准。只有這種細緻劃分才能呈現生活瑣碎,這與其它時令文獻以季或月為准不同。今人習慣於對古代時間知識作出時日宜忌(以日為准、多涉民間)與月令(以月或季為准、多涉王政)劃分,銀雀山時令簡卻同時包含這兩類。此外,放馬灘一號秦墓竹簡《日書》雖為時日宜忌文獻,但亦含以月或季為准的篇目。又九店楚簡《日書》簡37-40,亦以四時吉凶為主要內容。
上述例證提示我們:早期時日宜忌與月令在“順時”這個共同主題下可能並未發生明顯分化,它們原理相通(均以自然節律為基礎,並搭配陰陽選擇數術),所不同的僅是時段區間,時日宜忌較具體,月令則寬泛,但月令亦能提供宏觀指導,故兩者相互配合,並不衝突,刻意對其區分,很可能發生在《月令》經典化之後。就此而論, 漢初時令簡具有功能同於時日宜忌文獻的民間實用性。
另一棘手問題是,銀雀山時令系統複雜,無一共同標準,亦可能妨礙其實用性。邢義田指出時令在西漢中期以前沒有系統地反映在政治制度中,重要原因是長久以來,時令之說系統不一。然時令系統雖錯綜複雜,卻並非毫無規律,李零認為時令系統變化雖多,但仍有則可循,不外乎陰陽消長、分至啟閉、風名氣名、物候農時等等,種種排列組合萬變不離其宗,取材範圍和時間框架還是大體固定的。《管子》、銀雀山時令簡、放馬灘秦簡《日書》等時令文獻,均將不同時令系統彙編一處,此等做法並非自相矛盾,而提示我們,可能誇大了不同時令系統間衝突,它們不是非此即彼,而是混而不亂。例如時令簡多篇含“禁伐樹”規定,《禁》云“春毋伐木”,《四時令》言春三月“禁斬伐”,《五令》義令(對應夏)云:“禁 □ 水代(伐)木者”等,這些規定與《月令》春、夏“毋伐大樹”基本相合,很少出現春夏宜伐樹的極端衝突情形。陰陽家時令之說不外乎春生夏長秋收冬藏這條總綱,故具體細則難有大出入。時令起自生產經驗,只是後期與陰陽五行配伍過程中,全年如何劃分、五行如何配伍等理論問題出了分歧,但背後精神卻一致,甚至具體行事安排也不衝突。易言之, 時令系統分歧在理論,而不在實踐。 時令簡歸根結底是一部典籍,是彙編多種時令系統的參考讀物,而非每一條均需嚴格執行的法令條文,讀者閱讀時令簡重在領會其精神法則。
綜上,銀雀山時令簡雖多涉王官之時且多系統並行,但並不妨礙其民間實用性。辨析此問題的同時,我們也進一步確認了時令簡性質:時令簡並未嚴格區分時日宜忌與月令兩類知識,在相同數術背景下,均側重時之吉凶內涵,時令簡雖彙編多種時令系統,但未必全部嚴格執行,它們並不具備令的性質,應是為閱讀者提供宏觀參考的理論讀物,重在理念,而非實踐。
銀雀山漢墓墓主身份與時令簡隨葬意圖
對銀雀山時令簡整體性質作出綜合研判後,接下來的工作是通過復原其使用場景來討論時令知識與漢初基層行政的關係。首先需確定時令簡主人的身份,這關乎時令簡被哪類人使用。其次才是時令簡如何被使用,包括作為隨葬品的時令簡如何被使用以及時令簡在墓主生前如何被使用。
時令簡主人——銀雀山一號漢墓墓主是何種身份呢? 將此問題納入考察視野,可獲得對時令簡性質及其使用方法更為完整的認識。該墓所出兩件漆耳杯被認為是判斷墓主身份的關鍵材料,其底部刻“司馬”二字,乃後刻物主標記,可推知墓主以“司馬”為姓。古代有“以官為氏”傳統,此風氣漢初猶存,《史記·平准書》 : “為吏者長子孫,居官者以為姓號”,同時結合此墓有兵書出土,極易判斷墓主為軍吏。吳九龍便持此論,稱“墓主人或其家族是長年歷任司馬軍職的軍官”。 但 這個解釋忽略了兩點:



第一,墓主遺物(多置於槨室西側邊箱)無一件武器,與常見武人墓情況不符; 第二,該墓雖因同出《孫子兵法》《孫臏兵法》而證明歷史上存在兩個“孫子”而引發關注,但所出典籍並不限兵書,《管子》《墨子》《晏子春秋》等非兵書典籍數量更多,且陪葬典籍僅反映墓主閱讀興趣,與其身份無必然關聯。

因此,墓主為軍吏可能性不大,羅福頤持此論,不過仍據墓中兵書認為墓主“可能是將軍幕府中謀士”。

葉山亦有推測: “銀雀山漢簡的曆書有許多讓人感興趣的地方,顯然是給地位較低些的官吏使用的。簡文在很多地方提到了嗇夫,與睡虎地秦簡《日書》相似。從記載看,嗇夫正是與許多日常工作有關的官員。” 葉氏論證邏輯存在問題,嗇夫集中見於《三十時》,多作“為嗇夫”,應與拜官時日信仰有關,是時日宜忌文獻中常見內容,因此不能反映墓主私人身份。不過他的分析部分有可取處:



第一,認為墓主為低級官吏,筆者同意此結論; 第二,將銀雀山與睡虎地等同出土簡牘的秦漢墓葬比較分析,此思路值得借鑒。


吳、羅、葉共同失誤在於用“公”材料(社會普遍閱讀典籍)來對應墓主“私”身份。 筆者認為適宜用作判斷墓主身份的簡牘恰是時令簡,因為它是 彙編一處且具有私人實用性的參考手冊 。 另一種適宜材料是該墓所出包括《守法》《守令》等篇題在內的十三篇竹簡,整理者定名為“守法守令十三篇”(與二號篇題木牘對應),曾被認為是當地通行法令,但這一觀點遭到部分學者質疑。筆者贊同十三篇並非漢朝推行於齊地之法令,但十三篇是法令、政令文書彙編,並無爭議。時令簡與“守法守令十三篇”均為彙編手冊,均有實用性,它們較同墓《孫子兵法》《晏子春秋》等通行典籍,顯然更具墓主私人色彩,故更示墓主身份。

秦至漢初墓葬中,時令簡這樣的時日書 (尤以《日書》常見) 與“守法守令十三篇”這樣的法令書同出的現象十分普遍。銀雀山外還可舉出睡虎地十一號秦墓 (《日書》甲、乙種;《秦律十八種》《秦律雜抄》等律令)、王家臺十五號秦墓(《日書》;《效律》) 、睡虎地七七號漢墓 (《日書》;漢律令) 等例證,這些墓葬無一不為秦漢基層官吏墓,正是基於這一重要考古發現,筆者同意葉山判斷,認為 銀雀山一號漢墓墓主亦為基層官吏。
此外,還可補充兩點證據:



第一,該墓所出大量典籍、文書,表明墓主具備讀寫能力。漢代平民識字率較低,通常僅讀書人及官吏階層具備讀寫能力,特別是識字與官吏素養表現出關聯,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史學童以十五篇,能諷書五千字以上,乃得為吏。”冨谷至曾指出文字解讀能力是決定中國社會支配、被支配的要因,不可能完全開放。睡虎地《秦律十八種·內史雜》可證明冨谷氏判斷,簡文規定“非史子殹(也),毋敢學學室,犯令者有罪”,表明只有“史”之子才有資格進入“學室”(政府官學)接受文字教育。李學勤對《史律》的研究進一步表明政府至遲於東漢才不再限制官學子弟出身。游逸飛在此基礎上概括指出,秦至漢初基層官吏及其識字能力均體現出內部封閉的世襲性,密佈文字的隨葬法令甚至可以反映官吏區別於平民的階層身份認同,此後隨葬法律現象減少,則因民間律令私學興起,隨葬法令失去反映官民之別的作用。基於上述研究,我們進一步認為,銀雀山墓主接受過當時平民無法輕易接觸的官學教育,應為基層官吏;
第二,上文雖否定墓主軍吏觀點,但墓主“司馬”之姓及喜讀兵書習慣仍有參考價值。漢初基層官吏充任,部分繼承秦之法吏,再有就是軍功吏。據此推測,墓主極可能憑軍功任基層官吏,並在赴職前受訓轉為文職,具備了包括文字讀寫能力在內的文吏基本素養。或墓主先世憑軍功轉任文吏,墓主世襲任職,但仍保持喜讀兵書之家學喜好。

確認墓主基層官吏身份後,自然會追問, 時令簡是否參與了墓主生前行政?如果參與了,又以何種方式運行呢? 因時令簡為陪葬品,故回答上述問題前, 需先判明時令簡 隨葬意圖 。
時日簡、法令簡共出現象在秦至漢初基層官吏墓中十分普遍,其隨葬意圖應相通,故可一併進行分析。此前學界曾專論過法令簡隨葬意圖,有 邢義田“明器說”、冨谷至“鎮墓說”兩種主流看法。



“明器說” 認為法令簡(也包括其他隨葬簡)是專為陪葬而作的“貌而不用”的明器, 理由是: 第一,體積巨大(如孔家坡漢墓《日書》七百餘枚簡編為一冊),不便使用; 第二,無使用過程中校正痕跡。 “鎮墓說 ” 認為法律具有威懾性,故可震懾黃泉鬼怪。

上述結論頗具顛覆性,因為一旦坐實墓中簡牘是面向冥界的貌而不用的特殊文書,那麼學界所從事的基於墓葬簡牘的秦漢法制、文書行政等研究課題,均將失去合法性。所以二人不約而同作出讓步,認為即便隨葬簡牘為明器,也不同於買地券等程式化的冥界文書,而是墓主生前使用法令之摘抄擬制。這種看法可總結為:今所見簡牘實物可能專為喪葬而作,但不影響文本內容在墓主生前曾被使用。
張忠煒、周海鋒亦曾討論該問題。張忠煒反對“明器說”,對邢文兩點論據依次商榷:第一,傳世典籍可見巨型簡冊使用案例,周海鋒進一步指出孔家坡《日書》巨型簡冊為特例,不具普遍性;第二,很多法令類竹簡存在校讎痕跡,證明其曾被使用。張忠煒支持“鎮墓說”,並補充證據:法令簡集中見於湖北地區墓葬,應是特定時期特定地區現象,這些墓葬無鎮墓獸、告地策出土,法令簡置於頭箱,作用正是替代本該置於頭箱的鎮墓獸。
周海鋒對“明器說”“鎮墓說”均不贊同,其對“明器說”的批駁,思路與張文基本一致,並結合嶽麓秦簡提供了更豐富證據。針對“鎮墓說”,周文認為冨谷氏割裂了法令簡與墓中諸子、時日、養生等竹簡的聯繫,後者並不具備“震懾性”。周文結論是:法令簡是現實生活中實際應用條文,多為墓主生前請人或自己抄纂以作行政參考之用。法令簡同當時社會流行的典籍以及與墓主履歷相關的一些簡冊一道被葬入墓中,與自古以來事死如生的埋葬習俗有關。
筆者贊同周海鋒觀點, 墓中竹簡應與墓主履歷、身份及閱讀興趣有關,多為墓主生前使用過的,並無巫術功能。 補充論證如下:



第一,以筆者目驗過的嶽麓秦簡為例,其體積、重量並不妨礙實用,且簡文隨處可見鉤識、校讎痕跡,表明其的確被使用過; 第二,用法令簡鎮墓不符合巫術邏輯。先秦以來,已形成專門鎮物系統,以法令鎮墓無其他文獻及考古依據,易言之,墓主若需鎮墓,完全可選用專門鎮物。張忠煒將法令簡比附楚地鎮墓獸的做法也不妥,隨葬法令並非楚地特有,銀雀山即為一例,又可舉四川青川縣秦墓為例,楚地多出法令簡不排除該地氣候條件易保存竹簡之偶然性。此外,法令簡並非僅埋於頭箱,銀雀山便埋於邊箱。同時,各墓中法令簡均與“非震懾性”竹簡一併出土,應具有相同或相近埋葬目的,單獨論證法令簡有鎮墓功能亦不妥。特別是,應更細緻地檢討何謂“鎮墓”。鎮墓不單為了震懾地府惡靈,同時也有壓鎮墓主本人之意,這與“生死異路”“生死不相防”的信仰觀念有關,震懾死者以確保生者平安。墓葬雖為死者而建,但圍繞它的許多方術裝置實則服務於生者,因此鎮墓裝置往往具有保護及震懾墓主的雙重功能,既如此,就不大會選擇法令簡這類墓主私有物去震懾其主人; 第三,從學術史角度看,冨谷氏“鎮墓說”很可能是受此前郭沫若、安志敏、陳公柔等前輩學者考證楚帛書具有護墓功能觀點的影響,暫且不論這一觀點是否成立,楚帛書有圖有文,內容又與四時巫術有關,對於其功能的推斷顯然不能直接移用於法令簡; 第四,法令簡之外,我們還可找出更多隨葬簡冊與墓主身份存在關聯的例證。如武威旱灘坡漢墓以醫簡為主,並伴有鳩杖出土,說明墓主可能是深諳養生之道的高齡醫者。又如江陵鳳凰山九號漢墓所出簡冊多為算賦、田租類文書,墓主生前應從事商業相關活動。

綜上,將秦漢基層官吏墓葬中隨葬簡冊理解為明器或鎮物,都有不准確之處。 它們可能只是墓主生前閱讀過的簡冊,死後作為陪葬品被放入墓中。具體至銀雀山漢墓竹簡,其中兵書、子書、文集等,應是墓主生前鍾愛讀物。《漢武帝內傳》曾載“帝未崩時,先詔以雜書四十餘卷,常所讀玩者,使隨身斂於棺內”,這條史料未必為真,但仍能反映漢魏時期存在隨葬鍾愛讀物的葬俗。“守法守令十三篇”、時令簡等實用簡冊,聯繫墓主官吏身份,很可能是墓主生前使用過的行政參考手冊。
至於簡冊具體隨葬動機,筆者提出三種解釋:



第一,漢初文字仍具神秘性,典籍、文書等又為社會稀見物,宜作為“珍寶”隨葬; 第二,墓主生前為官吏,與行政手冊日常為伴,以其隨葬具有身份“紀念性”; 第三,漢人“視死如生”,墓主相信對典籍的閱讀、對行政手冊的使用等行為,會在死後世界“繼續”。

魯惟一(Michael Loewe)指出,墓主使用簡冊以向陰間證明自己的職責與才能,進而謀取優待。此猜測略嫌附會,但他認為墓主死後對簡冊的使用是其生前使用情形的延續,則大體無誤。

判斷簡冊隨葬意圖,不能單純考慮死後世界,而應將之視為生前世界延續,並對這兩個“世界”進行綜合分析。 但前引邢義田明器說,指出部分竹簡無使用痕跡的現象,仍值得重視。同時結合前引李婧嶸注意到的《二年律令》法令條文為隨機摘錄且無法滿足日常司法需求的現象,筆者試對墓葬竹簡性質提出更為全面的認識:首先應承認,竹簡被放入墓中,其“隨葬品”性質是毫無疑問的,但能否直接被稱為“明器”則存疑,因為明器並非陪葬品之泛稱,結合漢代以來文獻記載及出土實物,明器特指瓦、木、石、鉛等製作而成的俑、倉、車馬、井灶等專門喪葬製品。明器重要特徵是具有貌而不用的“模擬”性質,這意味著,墓主生前使用過的實物即便作為陪葬品放入墓中,也無法被稱為明器。而隨葬竹簡可能存在兩類不同的情形:


第一類,體積適中且存在校讎痕跡的竹簡,如上引筆者目驗過的嶽麓秦簡,這類竹簡確為墓主生前所用,死後旋即隨葬; 第二類,體積巨大、內容為摘錄且較少校讎痕跡的竹簡,如邢義田注意到的孔家坡《日書》、李婧嶸注意到的《二年律令》等。

這類竹簡可能確為喪葬新制,但也絕非專門明器,可能情形應是原簡日久使用,文字渙漫,簡冊亦有破損,故在隨葬前請抄手重新轉錄,於是今所見實物簡無使用痕跡,同時由於作陪葬用,為方便計而選擇巨型簡冊進行謄寫,內容上也不乏摘抄省簡的情形。這種情況下,簡冊實物雖未被使用,但不妨礙文本內容曾被使用。銀雀山時令簡少見鉤識、校讎痕跡,並配有篇題木牘,可能經過一番重新整理,故存在墓主入葬時轉錄的可能性。

由銀雀山時令簡使用場景 推知漢初基層時政
法令簡和時令簡曾參與墓主生前行政。其中,法令簡的具體使用方法不難理解,即墓主生前曾以之為參考審理案件。但時令簡如何介入行政則令人不解,澄清這一困惑,需更細緻地 還原 時令簡的使用場景 。
上文指出漢初時令仍為陰陽數術知識,與《日書》屬性相近,此前,學者已注意到秦漢基層官吏多用《日書》現象,林劍鳴、琴載元相繼指出《日書》具有助政功能,反映出基層官吏日常行政中的神秘主義傾向。《論衡·卜筮》云: “故謂卜筮不可純用,略以助政,示有鬼神,明己不得專。” 王充之批評,反向可證漢代以數術助政之普遍。林、琴皆認為,基層官吏閱讀《日書》中拜官、謁官、治獄、捕盜等行政相關內容,並以之助政。這種解釋具有一定道理,但無法說通兩點:



第一,《日書》中還有大量祭祀、婚喪、出行、疾病等與行政無關的內容; 第二,基層官吏墓中還常見厭劾書(如睡虎地秦簡《詰咎》)、占夢書(如嶽麓秦簡《占夢書》)等其他數術書,這些數術書亦無益助政。

由上述疑問出發,隨葬簡冊在墓主生前可能存在更豐富的使用形式。 除墓主私人閱讀外,更普遍的情形可能是墓主將其宣讀於識字能力有限的平民,法令、數術簡冊均在宣讀範圍內,向平民宣讀並講解上述知識是秦漢基層官吏的日常政務。
近年來,冨谷至、邢義田等學者利用出土文書所進行的 “文書行政最末端”研究 可以支持筆者這一推測。秦漢平民識字率不高,那麼以文字為載體的國家律令如何下達至個人,便成為不得不考慮的問題。冨谷至直言:“考慮到擁有識字能力的一般庶民何其稀少,就可想見針對庶民百姓的文書傳達是不可能的。”冨谷氏指出秦漢帝國文書下發的終端一級官署是鄉,再派發至里一級時就可能僅憑口頭傳達了。
筆者認為,口頭傳達之外,對於不便記憶的法律條文,鄉下級官吏仍可能對之進行抄錄,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內史雜律》: “縣各告都官在其縣者,寫其官之用律。” 便表明“抄律”這一行為存在。但至此環節,律令始終在具備讀寫能力的官吏間傳遞,然 律令最終需面向無讀寫能力的平民,就只能 靠鄉里之吏的口頭傳達實現。
邢義田注意到《漢書·賈山傳》載賈山之語: “臣聞山東吏布詔令,民雖老羸癃疾,扶杖而往聽之。 ”民“聽之”表明同時存在吏“讀之”的情形。冨谷至則重點考察了居延、敦煌漢簡中“諷誦”“諷讀”及“扁書”的記載,指出基層社會有扁書這樣的視覺材料標識文字權威,同時官吏誦讀以“令百姓盡知之”。尚未公佈的嶽麓秦簡1085號載: “各鄉嗇夫、令史,里即為讀令,布令不謹,吏主者貲二甲,令丞一甲。” 亦可證吏為民讀令情形之存在。由此可推測銀雀山墓主生前可能曾以“守法守令十三篇”為參考,向平民宣講法令。那麼時令簡是否也存在相同宣講過程呢?甚至其他基層官吏墓所出《日書》《占夢書》等數術簡冊也都存在這一過程呢?
筆者認為應當存在。前引反映漢代官學教育的《史律》提到 “卜 學童能風(諷)史書三千字,誦卜書三千字,卜六發中一以上,乃得為卜,以為官□” ,這裏對卜書閱讀能力的要求雖是專門針對日後將成為卜的卜學童而提出的,但亦可知官學教育包含占卜內容,易言之,史學童也能接觸占卜教育,這應為他們日後擔任鄉吏時為民讀卜書提供了基礎。又秦至漢初有“以吏為師”傳統,《史記·秦始皇本紀》: “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 但此處有樁公案,即《集解》引徐廣云:“一無‘法令’二字。”按徐廣說法,“法令”應為後世竄入。以吏為師更詳盡論述見《李斯列傳》,便無“法令”二字。細審李斯進言,核心主張即“焚書”和“禁私學”,但醫藥、占卜等知識仍允許傳授,由於私學已禁,故以吏為師。且人所共知通法令者為吏,似無必要單獨強調欲學法令應求教於吏,故《始皇本紀》“法令”為竄入可能性極大,原文應作 “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若欲有學,以吏為師”, 若此,則以吏為師包含了占卜內容。由於以吏為師出自李斯著名的“焚書”之論,又兼法家“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之語,極易造成誤會——以吏為師乃秦之獨有,且專門授受法術。事實上,吏師乃三代舊俗,章學誠《文史通義·史釋》云 :“以吏為師,三代之舊法也;秦人之悖於古者,禁《詩》《書》而僅以法律為師耳。” 由於早期私學尚不普及,吏便在行政之餘承擔了師教功能,秦接續這一傳統,只不過作出兩點調整:



第一,禁私學,以吏為師成為唯一合法教育途徑; 第二,不再講授禁掉的儒學等。

但章氏表述亦有不確,並非“僅以法律為師”,而是未禁的醫藥占卜等學亦在講授之列。據此判斷, 秦漢基層官吏墓常見占卜簡冊,可能與吏師傳統有關。
特別是,我們應從數術知識習用角度(以往數術史研究側重數術原理源流,對其習用過程有所忽略)來確認吏為民讀卜書情形之存在。今墓葬所見數術簡冊,如時令簡、《日書》、劾鬼書、占夢書等,其共同特點是文字繁複,不便記憶。以時令簡為例,不同月份對應不同行事宜忌,十分瑣碎,讀者無法將其短時間內全部記下,故需反復記誦,對目不識丁的平民來說,自然就需官吏帶領誦讀。數術多關乎平民日常,必須慮及的問題是 平民如何習得它們 。
筆者認為,從習用方式看,古代數術可作 “動作型” 與 “文字型” 區分:



前者如驅儺、禹步等儀式,模仿動作即可; 後者則以文字為載體,必須由具備讀寫能力的人充當傳授媒介,秦至漢初,基層官吏就扮演了這一角色。


《漢志》之《數術略》“雜占類”著錄《請官除訞(妖)祥》十九卷,雖亡佚,但從篇名不難推斷其與睡虎地秦簡《詰咎》性質相近,應是厭劾精怪的劾鬼書。“請官”二字形象表明基層官吏在數術傳授過程中所扮演的教導角色。當然,誦讀並非文字型數術唯一授受途徑,不難推斷官吏更常見功能應是“備問”,庶民行事不決問於官吏,官吏查閱簡冊並提供指導。
綜上,無論從吏為民讀卜書來看,還是從吏為民提供數術知識備問來看,並結合上文對吏接受占卜文字教育的分析以及對以吏為師傳統的重新解讀,稱數術簡冊為墓主生前所用行政參考手冊,大約是沒有問題的:一方面,墓主私人閱讀數術知識以助政,但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把數術知識普及給有需要的平民。
至此,終於可以勾勒 時令簡參與漢初基層行政的實態:墓主應不是逐字宣讀時令簡條文,而以之為參考,先自我閱讀而融會陰陽時令之道,並對諸多時令系統重新整合,每當新時將至,統一向百姓宣講該時宜忌 。 這個過程近似“授時”儀式,基層官吏也由之樹立了地方統治權威。同時,百姓日常行事不決也會求助墓主,墓主查閱時令簡進而提供指導。時令知識大概就以這樣的形式嵌入基層行政, 其終端則是百姓日常。
但是,必須適度評估吏民上述行為的性質,筆者認為這不足以表明漢初基層社會嚴格踐行了“依時行政”。必須重申漢初時令仍為陰陽數術知識且不具備法令強制性,就此而論,基層官吏普及時令知識與普及《日書》等數術知識無異, 其主要功能應是為平民提供信仰慰藉,屬於秦漢社會整齊風俗的內容。 漢初具有強制效力並反映國家意志的是上文所提到的《田律》中相關規定,但將之解讀為“依時行政”,似乎也不妥。今所見青川、睡虎地、張家山三種《田律》具有沿襲性,規定按月行事的事項集中於兩類:對封疆、道路、堤防、橋樑進行修整;春夏禁伐樹木、禁獵幼弱等生態保育措施。先前學界處理這批材料是將其與《月令》對應,發現出土《田律》與《月令》在行事時間上大致相合,但也存在分歧。前引楊振紅、薛夢瀟等學者將分歧解釋為不同地域(黃河上游與下游)時令系統有別,崔天然則認為修堤、除道等活動出現在不同月份皆有具體原因,如汛期便是重要影響因素。
筆者傾向於後一看法,並進一步認為《田律》與《月令》關係不大。《田律》中順時事項集中於農事生產,屬國家農業政策內容,其中“時間”的生成邏輯,並非為了符應《月令》,而是為了配合實際生產,並通過整齊時間來體現法令權威性。簡單說,《月令》是時間決定行事,《田律》則是行事決定時間,而兩者之所以有部分內容重合,只是因為《月令》也有源於生產經驗的內容,但其已被陰陽五行理論重新整合,內涵與《田律》不同。但也不能說兩者完全無關,《田律》中農事時間雖非依據《月令》排定,但大多數確與之重合,一旦出現這種巧合,不難想象《田律》制定者也會產生順時會使事態向利好方向發展的數術心理預期。
儘管漢初基層行政並未嚴格依照《月令》展開,但不可否認的是, 地方社會客觀上依舊部分達成了依時行政局面,並且是以風俗與法律相結合這種剛柔並濟的形式達成的:


一方面,時令簡、《日書》等時日知識普及到地方,塑造並普及了順時觀念; 另一方面,以《田律》為代表的法令為順時注入了強制效力。



結   語
中國現代史學成立伊始,時令問題就曾引發學界關注,在疑古辨偽的時代思潮下,彼時學人普遍關注的是《月令》真偽暨問世年代等文獻學課題。近數十年來,陸續出土了一批與時令有關的簡帛材料,陰陽學與早期時令的關係又逐漸引起學界重視。而今,我們已基本推翻近世疑古學人關於《月令》乃漢儒作偽的判斷,並且站在新的學術高度,具備了重審時令知識的條件, 逐漸突破了以《月令》斷代為中心的文獻學研究, 走向了以探討時政關係為中心的歷史學研究。 此前,學者普遍關注的是西漢中晚期國家層面的時政互動問題。本文利用銀雀山時令簡討論漢初基層時政,從時間上看是“漢初”,從空間上看是“地方”,可對同類研究可產生兩點推進:
01 關於依時行政的終端
以前,通過閱讀傳世文獻如正史中的禮儀志、帝王詔令等,可以看到國家層面,禮儀、政令等如何依時展開。但依時行政不僅是統治者符應天時的象徵性儀式,只有將其治下之民也納進相同時間序列之中,才能真正地說這是一個順時的帝國。就此而論, 國家順時政令是否傳達給每一位平民以及平民是否對之踐行,可視作判斷帝國依時行政的終端。 地方出土簡冊——包括時日典籍、律令、行政文書等,通過解讀其上文字,雖可確認時令知識與地方發生了接觸,但其運轉過程仍需交代。本文綜合分析了銀雀山時令簡的“文本”與“物質”,並“復原”其使用情況,從而使竹簡“活起來”。初步結論是,身為基層官吏的時令簡主人在時令知識民間傳播過程中發揮了關鍵作用,他以“宣講”或“備問”的形式向平民普及時令知識。並且聯繫其他秦漢墓葬,這一行為可能是彼時基層官吏普遍的分內政務。在此過程中,重點授受的可能是與平民日常生活緊密相關的時日宜忌知識, 但不能據此認為其與國家統治無關:



一方面,月令文本中“春毋伐樹”“春行賑濟”等“王政”本就與民相關,故可推斷“王時”也在官吏教授範圍之內; 另一方面,官吏此舉重在移風易俗,即在鄉里社會塑造順時風氣,一旦這此風氣形成,則自然也利於國家政令推行。

就這樣, 通過基層官吏的媒介作用,“王時”與“民時”被交織編入同一軌道。 而在時政結合日益常規化的西漢中晚期,上述時令授受場景顯然同樣存在,平帝元始五年 (5) ,王莽以太皇太后名義發佈的敦煌懸泉置《四時月令詔條》便是重要例證,此處時令已經具備法令性質,《詔條》壁書與“扁書”性質類似,應當存在與漢初大體相同的地方時令知識普及情形。

02 關於時與政的匹配程度
探討時與政互動關係,核心議題,或者說核心困難,是兩者匹配程度,更尖銳的詰難甚至懷疑是否存在所謂“時令”。研究者雖舉出不少時政匹配例證,但同時也都發現若干行事不依《月令》記載,因此都審慎地認為漢代時令多方采擇,摻雜現實而不斷調整。事實上,司馬談《論六家要旨》對陰陽家已有“拘而多所畏”批評,可見時人對陰陽家之機械已有觀感,行事完全照搬《月令》並不現實。本文討論漢初地方社會時政互動,指出基層官吏普及時令知識乃非制度性的移風易俗,重在傳遞順時觀念,並且重新檢討出土《田律》與《月令》關係,指出兩者順時邏輯不能等同,《田律》中時間排定多從實際生產出發,並非為了符應《月令》。
筆者認為討論時政匹配程度,應把握兩個關鍵:首先,在時間與事件互動中, 事件應居於首位。 時令形成過程並非政令制定者機械地依據《月令》在相應時間排定相應事件,而是需要做某一事件再依據《月令》選定時間,這一過程中會產生兩類具體情形:



第一、無時效性的常規事件(如祭祀),可能確依《月令》展開,既是尋求理論修飾(如順天),同時也可產生數術心理暗示,況且《月令》本身也有基於生活經驗的合理內容,長此以往形成所謂“故事”; 第二、有時效性的突發臨時事件(如配合祥瑞的封賞),則從現實出發,不必嚴格按照《月令》進行

此外是否依時行政 也與具體人、具體事有關。 如《漢書·魏相傳》載魏相奏疏,曾言及漢初晁錯批評文帝二月施恩惠“頗非時節”,但前漢中晚期時政結合常規化以後,統治者“非時”行為仍時有發生,甚至在時政改革中發揮重要作用的王莽也曾於地皇元年 (20) 下詔 “出軍行師,敢有趨歡犯法者,輒論斬,毋須時” ,光武名臣鄧晨對此批評: “王莽悖暴,盛夏斬人,此天亡之時也。” 可見,任何時期任何統治者都會出於具體原因而行事非時。

毋須諱言,以上對時政關係的判斷表現出語境主義傾向,不過這並不意味著前輩學者普遍指出的《月令》經典化之後時政結合出現常規化趨勢這條宏觀線索會被解構掉。依時行政本質上是一種觀念,《月令》經典化這個關鍵事件依舊 引發了觀念的結構性變化,即西漢中晚期以降,依時行政發揮效力的理念語境已轉變為儒家禮法。
事實上,陰陽家的機械時令理論由於缺乏制度依託,往往借助儒學才能變為現實。因此,西漢中晚期時政結合逐漸常規化,是因為促使時政結合的觀念有了儒學依託後,逐漸嚴謹化、權威化了。正如上引鄧晨批評王莽語所示,“違時”已經觸及天命及統治合法性問題了,但此等批評力度在漢初可能就不會出現。本文討論漢初時政關係,進一步關心的正是彼時依時行政的理念語境。



一方面,時令作為陰陽數術知識藉由官吏而普及至平民,從而實現移風易俗; 另一方面,政府繼承秦律而推行若干具有統一時間規定的法令。

陰陽消息的數術主義與漢承秦制的實用主義,大致可以概括漢初依時行政的理念語境。在此語境下,順時之心理動機應是忌憚違時引發災異或觸及法律,這與《月令》經典化後,順時可以表徵尊奉天道及先王之德,並成為一種強有力的論證統治合法性的政治說辭,呈現出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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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刊《文史》2022年第4辑(总第141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