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千法言

冀廷梅案公诉人对辩方证据的的神质证

今天是冀廷梅案开庭第八十八天,是辩方举证的阶段,举的证据是律师们辛苦调取的被南召公安拿走的证据,因为原件被南召公安拿走了又拒不归还,律师只能出示复印件,淅川检察院的出庭公诉人杨中阳检察官就辩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时,把我们律师气得一口老血差点喷墙上去了,杨中阳检察官的以上三点质证意见,不仅于法无据、于理不通,更是强词夺理。

杨检察官的质证意见主要如下:

1,“调查笔录都是复印件,且没有任何提供人签名,没有签名无法证明来源,取证过程是否合法,内容有无被修改,直接导致不具有证据资格”。

2,“取证地点不当,不排除商户受到心理强制,陈述真实性存疑,很多调查时在石佛寺宾馆,碧玉大厅四楼等地方,是被告人控制有组织犯罪的活动地点,且商户因为在此经营,需要接受市场管理,办公室人员安保人员还在工作,这些商户还要继续在市场做生意,担心得罪市场管理人员。在这些地点自然不敢说实话。这些地点取证岁不一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非法取证,但影响真实性“”。

3,“多名调查人取证,程序违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40条,律师调查取证一般2人进行,不同被告的多名辩护人共同向证人取证不符合要求。多名被告的多名辩护人共同向商户取证,极易对证人产生不当影响,且被告人地位作用不同,甚至存在利益冲突,联合取证违反律师执业利益,取证基础不成立“”。

对此,辩护人深感震惊与愤慨,下面我对杨中阳检察官的三点质证意见逐一进行反驳。

一、关于调查笔录都是复印件的问题

杨中阳检察官称辩方67份调查笔录均为复印件,无提供人签名,无法证明来源,故不具有证据资格。

这条听了就来气,容我先一口气做一百个仰卧起坐先。

好,仰卧起坐做完了,我接着进行抨击。关于调查笔录都是复印件的问题,是我们律师不想出示原件吗,我们的原件去哪了,难道你们公诉人心里没点数么?这些证据的原件,恰恰是被与本案同一地区的南召县公安局非法扣押的。辩护律师团队历时多年、耗费巨大精力调取的、能够证明冀廷梅等人不涉黑的几千份原始证据材料,在南召县公安局抓捕冀廷梅之子毕祺祺时,被一并强行拿走。而这些材料与毕祺祺案件毫无关联,南召公安当场未出具任何扣押手续,至今未予归还。

为了讨回被南召公安拿走的证据材料,12月3日上午,我与该案的胡长朋律师、杜明怀律师还一起去了南召,我们先去南召公安局,窗口接待我们的工作人员让打电话给经侦大队的负责人张警官,张警官没接我们电话,工作人员把这事向领导汇报后跟我们说要领导研究决定。

随后我们前往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结果如何?我们被打发走以后,离开南召检察院仅仅16分钟,对方就电话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是“经询问南召公安局,扣押是依法进行的”。16分钟就能完成调查核实?这究竟是法律监督,还是电话串通?

南召检察院还说如果我们开庭需要材料的话,应向审理冀廷梅案的淅川县法院申请,由淅川法院去调取。

真是不懂南召察院法律逻辑何在,证据原件被南召公安非法扣押,辩护人无法出示原件,责任在谁?答案昭然若揭,那就在于违法扣押证据的南召公安,在于16分钟就“神速”决定不予监督的南召检察院公诉人现在反而以“复印件”为由否定证据资格,这跟杀人放火者指责救火之人弄湿了地板有什么区别。

如果南召公安依法归还原件,我们律师需要出示复印件吗?!真是气得鬼火冒。

公诉人如此质证,究竟是法律立场,还是为同地区兄弟单位违法行为的掩护?按照公诉人的逻辑,只要办案机关把辩护证据抢走、扣下,公诉人就可以在法庭上以“无原件”为由排除一切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这是何等的流氓逻辑。

二、关于“取证地点不当”的问题

公诉人称辩方取证地点在石佛寺宾馆、碧玉大厅四楼等“被告人控制的有组织犯罪活动地点”,商户受到心理强制,陈述真实性存疑。这一质证意见,荒唐至极,不堪一击。

第一,同样的地点,公安取证就可以?公诉人可曾问过:公安机关对商户的取证,是在哪里进行的?恰恰也是在市场办公室、市场周边宾馆等地点,如果这些地点因为“被告人控制”而导致商户不敢说真话,那么公安机关在这些地点的取证,岂不是同样受到“心理强制”?为什么公安机关的笔录就是合法有效的,辩护律师的笔录就是“真实性存疑”?这种双重标准,不是法律逻辑,而是权力逻辑。

第二,谁更能形成“心理强制”? 公诉人说商户担心得罪市场管理人员”,所以不敢对律师说真话。那么面对手持公权力、可以随时以配合调查”为由传唤、甚至以作伪证相威胁的公安人员,商户难道就不害怕?证人韩某某的遭遇就是证据,韩某某被公安机关喊至市场办公室,阅看笔录时发现内容并非自己所说,拒绝签字后,公安人员竟威胁“不签字就不让走”,韩某某无奈拨打110报警才得以脱身,当场撕毁笔录离开。这才是真正的心理强制,这才是真正的非法取证。

而辩护律师取证时,商户是自愿接受询问,律师无权强迫、无权威胁、无权拘留。如果说有“心理强制”,那恰恰是公安机关的强权对商户形成的强制,而不是律师的“私权力”对商户形成的强制。公诉人将“心理强制”的帽子扣在律师头上,可以说是指鹿为马、颠倒乾坤。

第三,商户继续经营与说真话的关系。公诉人称商户“还要继续在市场做生意,担心得罪市场管理人员”。这一逻辑的荒谬之处在于:如果商户担心得罪市场管理人员,那么面对公安,商户岂不是更加不敢说对被告人有利的真话?辩护律师调取的恰恰是大量对被告人有利的证言,这些证言对商户而言,是“得罪市场管理人员”的。如果商户受到心理强制,他们应该说对被告人不利的话才符合公诉人的逻辑。可事实恰恰相反,商户对律师说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话,这证明:在律师面前,商户才敢于说出真相。

公诉人以“取证地点不当”为由质疑辩方证据的真实性,却对公安机关在同一地点、甚至以威胁手段取得的证据视而不见、全盘接受,这不是法律监督,这是选择性失明。

三、关于“多名辩护人共同取证”的问题

公诉人称《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40条规定律师调查取证一般应由2人进行,多名被告的多名辩护人共同取证不符合要求,且存在利益冲突。这一质证意见,纯属无稽之谈,荒唐可笑。

第一,行业规范不是法律,不具有强制排除证据的效力。《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是全国律协发布的行业自律规范,其性质是指导性、倡导性的,并非法律、法规,更非司法解释。违反该规范,最多涉及执业纪律问题,与证据的证据资格、证明力风马牛不相及。公诉人以行业规范作为排除证据的法律依据,这是典型的张冠李戴。

第二,法律从未禁止多名辩护人共同取证。《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任何一条规定“不同被告人的多名辩护人不得共同向证人取证”。法律未禁止的行为,即为允许。这是法治的基本常识。公诉人所谓的“程序违法”,违反的是哪一条程序?

第三,“共同取证影响真实性”的说法荒谬绝伦。 多名辩护人共同取证,恰恰可以起到互相监督、互相印证的作用,防止单人取证时可能出现的选择性记录、诱导性询问等问题。这是对证据真实性的保障,而非破坏。公诉人反而认为共同取证“极易对证人产生不当影响”——请问,证人面对多名律师,是更容易被“影响”,还是更容易受到监督、更不敢撒谎?这道理三岁小孩都明白。

第四,“利益冲突”之说纯属主观臆测。 多名被告人的多名辩护人,虽然在个别细节上可能存在不同立场,但在“证明当事人不构成涉黑犯罪”这一核心辩护方向上,利益是完全一致的。联合取证,恰恰可以整合资源、提高效率,避免证人对不同律师重复陈述、记忆混乱。公诉人所谓的“利益冲突”,不过是为排除有利证据而强行捏造的借口罢了。

公诉人以上三点质证意见,表面上是依法质证,实质上是不择手段地排除一切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从南召公安非法扣押辩护人调取的证据原件,到南召检察院16分钟“神速”不予受理,再到今日公诉人杨中阳检察官以“复印件”、“取证地点”、“多人取证”为由对辩方证据进行全面否定,这是一条完整的、系统性的排除辩护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