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劲:本不应开出的5000元罚单,一罚几十年; 建议修改《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公约》并没有违反情理,恰恰相反,它已尽量思虑周全。只是,到了我们出台《规定》落实公约时,它被*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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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有一个侄儿,厌学,不去学校,一直呆在家里,一家人都为他忧心忡忡。
这一天,孩子的父亲找到了你说:孩子他叔,不如让孩子到你的快递驿站里分拣包裹、干点零活,不要工资,就是短期干干活,让他磨炼磨炼心性,也许这么一来,他就知道学习的重要性了呢?
作为小老板的你,会不会答应?
如果是我,我会答应。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如此举手之劳,我兼济不了天下,给身边的孩子帮一点小忙难道还不行吗?
然而,这很危险。
2026年7月18日,《大庆晚报》报道了一则消息:该市一个快递驿站老板就是这样好心帮朋友忙,结果被罚款5000元。新闻说,这名厌学在家的男孩2010年出生,还未满16周岁(如今是2026年,应该是只差一点点),孩子父亲和驿站老板是好朋友,为了磨炼孩子心性将他到驿站分拣包裹,说明只是短期,且不要工资,店主抹不开面子就答应了下来。结果,劳动监察部门上门核查后说:
不管是否发放工资、只是短期打杂,只要未满16岁的孩子,参与门店经营干活,就属于违规使用童工。
随后,罚单开出:
这个罚单开得有没有问题呢?
一眼看过去,没有问题。因为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在第二条就明确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而第六条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所以,罚款有依据,5000元,也有依据。甚至,5000元是2002年的法规标准,如今是2026年,经过这么多年的通货膨胀,这个数字所造成的惩罚感,明显比立法之时轻了很多。
相反,根据该《规定》第十二条,如果执法人员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形却“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将被记大过、降级,乃至撤职或开除。
但是(问题往往就出在但是),虽然处罚有法律依据,我们心里又总觉得怪怪的:这个驿站老板明显是在做好事,谈不上什么社会危害性,反而确实是有助于帮助厌学的孩子。
就我们中国传统文化来说,“故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让孩子暑假去干一些力所能及的零工,不是恰恰有助于他体会生活的不易,了解社会运行的规则吗?家长说是为了磨炼心性,这个出发点完全是人之常情。
怎么反而要罚款5000元呢?
法律,一定要与“情理”相悖吗?
类似的罚单这些年来是屡见不鲜的。在广东,还出现更典型的案例。有一家烩面馆,假期让自己家孩子在店里帮忙擦擦桌子扫扫地,也被罚了5000元。即便店主拿出户口本证明自己是家长,也未能免罚。
按照《规定》,确实不能免罚。
虽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的结尾部分,有两条免责规定: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但是,不论这家烩面馆,还是快递驿站,都不属于“文艺、体育单位”“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
换言之,在这个《规定》中,“文艺、体育单位”或“学校、培训机构”在孩子工作问题上有特权,而家长没有。
是不是依然觉得哪里不对劲?
这世间怎会有如此说不通的规则呢?
各大媒体的报道中,反复提醒各位家长,千万不要干违法的事。但是,没有人思考:是不是规则出了问题?
让我来当那个“国王的新装”中的小男孩吧。
我们国家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但为什么会有它?它是怎么来的?追根溯源,是因为,改革开放后,我国为了融入国际社会,加入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其中就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的《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根据联合国官网,这个公约是1973年在日内瓦通过的(它是自1919年以来所有关于劳动年龄的公约的总文件),25年后,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签发《批准<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的决定》。同日,该条约在我国生效。
在批准公约的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为16周岁(但公约暂不适用于香港)。
▲截图来自国际劳工组织官网《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该公约以英文、法文为正式文本,但官网有中文版
细看这个公约,就会发现,并不是所有国家的最低工作年龄都是16岁,一些经济和教育设施不够发达的会员国,可以将最低年龄规定为14岁。
更重要的是,《公约》里有一个关键条款,一直被我们忽略:
第7条
1. 国家法律或条例得允许年龄为十三至十五岁的人在从事轻工作的情况下就业或工作,这种工作是:
(a) 大致不会危害他们的健康或发育;并
(b) 不会妨碍他们上学、参加经主管当局批准的职业指导或培训计划或从所受教育中获益的能力。
2. 国家法律或条例还得允许年龄至少为十五岁但还未完成其义务教育的人从事符合本条第1款(a)和(b)项所要求的工作。
3. 主管当局应确定按照本条第1和第2款的规定得被允许就业或工作的活动,并应规定从事此种就业或工作的工作小时数和工作条件。
从第7条看,如果一项就业或工作在“从事轻工作的情况下”,“大致不会危害健康或发育”,并且不会妨碍他们上学等受教育的权利,那么,会员国的法律或条例,就“得允许”。
“得允许”在公约中是什么意思?就是字面意思,会员国允许。
公约甚至专列一条要求:对于15岁但未完成义务教育的人,同样也“得允许”这种轻工作。
那么,我们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有没有设定这样的“得允许”条款?
没有。
于是,罚款5000元。几十年不断地罚款5000元。
如果参考《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本案例的这5000元罚款完全不应该发生。恰恰相反,立法部门未能尽到将公约规则落实到相关法规中的责任。
《公约》并没有违反情理,恰恰相反,它已尽量思虑周全,照顾到方方面面。只是,到了我们出台《规定》落实公约时,它被*割了。
要知道,《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是《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的渊源所在,换言之,前者是根本,后者是枝叶。
所以,没错,我们之所以觉得不对劲,是因为规则出了问题。我要说的是:面对这一显而易见的现象,几十年来,法学界、司法界、行政执法界,放弃思考和追问,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任由一部有缺陷的法规不断给老百姓添堵,从北到南,制造一则又一则本不应出现的新闻。
于是乎,有关各方习惯成自然地不断开出罚单,习惯成自然地教育老百姓不要再触犯法律法规。
这正是我要写这篇文章的原因,甚至也是我在法学院毕业之后不愿意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原因:法律界此类不堪现象的根深蒂固,实在让人不忍细看。
他们都不来,那就我来吧。虽然说,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虽然说,木秀于林风必摧之;虽然说7月以来文章阵亡率已过50%,但我还是忍不住要提出这个建议:
请修改《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那些5000元罚单本不应发出,它们早就该结束了。
呦呦鹿鸣2026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