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夜飞行员

我们离真正保护好女性权益还有多远?情况比我们想象的更糟

尽管越来越多的男性怀疑女权主义是不是发展过火,但客观来看,我国的女性权益保护情况依然非常不容乐观。

根据中国妇联2018年发布的统计数据,中国每7.4秒就有一个女性被家暴,相当于每年遭受家暴的女性超过426万多人。中华全国妇联2019年的相关调查说,在中国的2.7亿个家庭中,近三成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导致破裂,其中90%的受害者是女性。

在家庭这样的封闭小环境中,女性的身体权益几乎全部仰赖于男性的自控。而在开放度很高的职场环境,女性被男性侵犯的几率依然不小。

在一份某公益平台的调研中,超过70%的受访女性表示自己曾遭遇过职场性骚扰,占所有遭遇性骚扰受访者的近97%。而在高的惊人的比例之中,竟有超过40%的女性选择了忍气吞声,没有对外求助甚至和对方撕破脸表示抗拒。真正付诸行动捍卫自己权益的女性则只有不到30%。

以上的情况,很巧妙地揭示了女性在当下社会中的真实处境:容易被侵害的同时,在社会权力结构中没有相应的话语权。

立法历程短、条款不完善

如果女性能够克服自身的心理障碍,勇敢站出来维权,她们成功的几率又有多大呢?很遗憾,胜率接近抛硬币。

根据某律所的报告,针对职场的性骚扰,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中,最终被认定为成立的比例仅有51%。

为什么性骚扰如此难以维权,女性权益如此难以保护呢?这要先了解一下我们国家女性权益保护立法的历史。

我国于1980年7月签署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又过了12年,我们在1992年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90年代是中国女性权益保护发展的高峰,1995年我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发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紧接着在2001年发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将男女平等立为了一项基本国策。

而真正将“性骚扰”作为专业名词写进法律,都要等到2005年了。虽然写进法律,但依然只是简单提及,又过了14年,直到2019年,性骚扰才被认定为起诉的有效理由。也就是说,在2019年之前,起诉者甚至不能以性骚扰为名进行起诉,只能通过其他理由发出指控,比如“人格权纠纷”。

究竟什么样的行为算作性骚扰?直到疫情前我们都没有明确的定义。直到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中才有详细的认定标准。

我们都知道,从立法到执行,再到观念深入人心,是需要很长时间潜移默化的发展的。就像副驾驶系安全带、电动车戴头盔,都是用了很长时间才让人养成习惯,甚至电动车戴头盔依然没有成为大多数人的习惯。而女性立法如此滞后,更加让女性保护常识的养成延后了。

以上只是立法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女性性骚扰往往面临难以界定、难以取证、难以划分责任的困境。

如果想得到女性性骚扰的胜诉,那原告方需要搜集足够多的证据,由于性骚扰总是发生在隐蔽的环境,所以很难找到人证物证,这就造成原告在一开始就处于不利地位。而法官们,又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没有明确的判定标准,所以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很多情况都被有意忽略,造成胜诉更加困难。

即使胜诉,责任的划分也是一个难题,雇主、加害者的责任往往被判的太轻,比如之前名噪一时的方洋洋案,方洋洋自2018年起,遭受公婆、丈夫的虐待,经历了饿饭、殴打以及冬天室外罚站等虐待行为,2019年1月31日被殴打后死亡。但当地法院一审只判决施暴者2年有期徒刑,还是缓刑。最后无奈在舆论压力下,才改判到11年。即使最后判决的11年,扪心自问,相对于故意杀人罪来说,也还是太轻太轻。

其他国家的情况

对比一下其他国家的女权情况。欧美等国由于文化历史的不同,女性权利保护方面做的比较完善。这里姑且不谈,我们选择文化最相似、女性权益情况同样严峻的日本来对比。日本在战后就开始全面转向男女平等,40年代赋予女性选举权后,60年代在法律上废除了女性结婚退职制度,让女性在婚后的工作权利得到了保护。

在日本司法界,对女性权益保护的条文日趋完善。性骚扰方面,1991年,日本第二东京辩护士协会提出应对性骚扰行为专门立法,并提交了《雇用行业性骚扰防止法》草案。

1997年《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修订之际,日本规定雇用单位的性骚扰防止负有“考虑义务”,明确了雇佣方的义务,女性在遭遇性骚扰时可以追诉公司的责任。

1999年,日本内阁《人事院规则》中规定了国立大学性骚扰防止规程,其后,不止国立大学,日本的各私立大学也相继设置性骚扰咨询窗口和工作人员,防止性骚扰行为的发生并处理已发生的性骚扰事件。

其后,厚生劳动省、经营者团体、劳动组合也纷纷制定了性骚扰防止指南等官方文件。2007年《均等法》再次修订时,性骚扰的保护对象甚至扩大到了男性,并将原法中规定的雇用单位“考虑义务”强化为“措施义务”。就是说雇用单位不仅对性骚扰行为具有思想上的防止义务,而且还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另外,2014年修订的《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施行规则》中,明确规定性骚扰不仅包括异性之间的相关行为,还包括同性之间的行为。

日本的司法执行上也比较完善,日本民法中将性骚扰行为视为对被害人人格权的侵害,因此,受害人可以依据该法第709条“不法行为损害赔偿责任”要求加害人赔偿。

此外,如果是有身体接触的性骚扰行为,被害人还可以依据刑法第176条“强制猥亵罪”、第204条“伤害罪”、第208条“暴行罪”、第177条“强奸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没有身体接触,加害人也可能依据刑法第230条“名誉毁损罪”、第231条“侮辱罪”和第222条“胁迫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面来看,在日本进行性骚扰动辄被判处伤害、暴行、强奸的重罪,犯罪成本相对国内较高,被判罚的几率也比较大,责任方的责任也更清晰。

总体来看,我们国家的女性权益保护之路依然任重道远。虽然像戴锦华教授说的,近几年女性在网络空间的话语权急剧膨胀,微博、小红书、豆瓣等话题社区里,女性的话语权都突出地显示了出来,但与之不符的是,在现实社会中,女性的权利依然有很大的提高空间。

希望在这次振聋发聩的唐山的案件后,我们的社会能够更加重视起女性权益的保护来。

愿天下无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