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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问题:动物有不被人类伤害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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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讨论的聚焦,我们先界定一下问题的边界,首先,估计没有人会认为虐待动物是对的、是值得提倡的,哪怕你是一个吃肉的人,你也会觉得在宰杀动物的时候,应当尽量不虐待动物,这一点没有太多可争论的。

问题在于,我们对动物的保护,应该扩大到什么程度就需要停止了?是不是一切对动物造成痛苦的行为都是不对的?包括一切宰杀和囚禁动物的行为,都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吗?

对于这个大问题,我们今天邀请了四位哲学家进行探讨,他们分别是:主张一种功效主义的彼得·辛格,主张一种自然目的论的亚里士多德,主张一种间接义务的康德,主张一种直接义务的汤姆·雷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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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辛格:功效主义

只要是能够感受到快乐和痛苦的个体,我们都有责任不去伤害它,不论它是人类还是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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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自然目的论 

大自然有一个高下之分的等级链条,人类比动物更高等,高等存在者无须为低等存在者承担道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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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间接义务论

我们对动物没有直接的道德责任,我们对动物只有一种间接责任,这种间接责任是由我们对人的直接责任衍生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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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姆·雷根:直接义务论  

只要是有生命体验的个体都是目的本身,都有免于伤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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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格:功效主义

只要是能够感受到快乐和痛苦的个体,我们都有责任不去伤害它,不论它是人类还是动物。

我先亮明我的观点吧:对动物造成痛苦的行径是不对的,因此吃肉是不对的,使用任何动物制品也是不对的。我主张纯素主义、主张停止使用任何动物制品,并且也主张在非必要的情况下废除动物试验。

我得出如此观点并不仅仅出于对动物的同情心,作为一名哲学家,我的观点都是基于我的哲学推理。如果在座各位认为这世界上是有道理可讲的,你们就不得不认同我的观点。

我的哲学是基于一个强大且富有生命力的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传统——功效主义(utilitarianism),功效主义关于行为的对错标准很简明扼要:造成快乐的就是对的,造成痛苦的就是错的。用另一个大白话来说,功效主义哲学的根基就是:趋乐避苦。

我相信,对于趋乐避苦这一底层的原则,绝大部分理智的人都不会反对。

也许有人会反驳说:功效主义只讲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而与动物的趋乐避苦无关,但是,这恰恰是功效主义伦理学的革命性所在!

功效主义的革命性就体现在,什么样的存在者是应当被道德地对待的?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不在于对方出身地位的高低,也不在于肤色是什么样的,也不在于信奉什么宗教或意识形态,而在于——它是否能感受到快乐和痛苦!只要是一个能感受到快乐和痛苦的存在者,它就应当被道德地对待,也就是说,它有权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所以,在功效主义的逻辑下,道德主体就不再仅仅是男人、白人,甚至不再仅仅是人类了,一个能感受到快乐和痛苦的动物也是道德的主体,它也有权利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其实,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是内在于功效主义的逻辑之中的,这并不是什么“后工业化时期”的思想产物,早在我们功效主义的祖师爷——18世纪的杰里米·边沁那里,已经有这种思想了。

保护动物只是功效主义伦理的一种体现,功效主义伦理学是一种追求平等的伦理学,其实,道德的进步也就是“我们”这个概念的不断扩大。在过去西方人的视野中,“我们”只包括信仰基督教的白皮肤的男人,也只有这种人才有权被道德地对待,除此以外都是非我族类。

功效主义伦理学认为,只要能感受到快乐和痛苦都是道德的主体,由此,“我们”不断扩大,进而包含了女人、其他肤色的人、有其他信仰的人、同性恋者,当然,也可以包含动物。

当然,任何情况都不能简单地一刀切,功效主义讲求量变甚于质变,也就是说,只要是有利于这个世界上的快乐更多一点、痛苦更少一点的事情,都是值得鼓励的,哪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所以我的观点是,发达国家相比于发展中国家,更有推行动物权利保护的优先性。此外,我也并不呼吁人们立即成为素食者,我知道这也是不现实的,更现实的做法是逐步改变,比如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逐步减少使用动物制品,这些都是值得鼓励的。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因为我们的动物权利学说是基于功效主义的,考虑道德的准绳就是对快乐和痛苦的感受,而不同的动物感受快乐和痛苦的能力是不同的,比如一匹马就比一只牡蛎更能感受快乐和痛苦,因此,相比于食用一只生蚝,食用一匹马就是更大的错误。

说实话,我们阵营内部往往也不把牡蛎这种动物当作是道德主体,因为确实很难判别它有没有感受快乐和痛苦的能力。所以,如果有人真是管不住嘴想吃肉的话,我们推荐去吃生蚝。

说到这里,也许会有爱植物人士表示强烈谴责:为什么我们这些素食主义者不把植物也戒了?我们认为,植物是感受不到疼痛的,我们的标准非常明确:1.行为的标准:也就是折磨它的时候能引起多大程度的翻滚、号叫或企图逃避的行为;2.解剖学标准:其神经系统的复杂程度。

依照这两个标准,我们“折磨”植物的时候并不会看到植物有逃避的行为,植物也没有神经系统,所以我们可以断定植物不会感受到疼痛。当然,也正是基于这两个标准,我之前才说不同的动物之间感受快乐和痛苦的能力是不同的,一只鸟肯定比一只龙虾更能感受到快乐和痛苦。

此外,我们提倡动物福利,并不仅仅是出于道德善恶的考虑,作为一名功效主义者,我需要跟各位算算账,其实,大规模饲养动物来提供肉食,比起食用植物,从经济账上来看是更不划算的。

饲养动物和肉类生产给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就拿美国的数据为例,饲养场养出的肉牛,每磅牛排要耗费5磅粮食、2500加仑水、相当于1加仑汽油的能源,以及35磅的表层土壤的侵蚀。现在,北美土地的三分之一以上已经成为了畜牧场,美国一半以上的农田用于种植饲料,禽畜养殖业的用水量占全美用水总消耗量的一半以上。这对资源环境造成了更大的压力,相比之下,植物性食物对我们的资源环境的要求远远低得多。从营养摄入的角度来说,食用肉类比起食用植物更加低效,我们需要用21磅的蛋白质喂养牛犊才能生产出1磅供人食用的动物蛋白质,回报率不到5%!

目前,人造肉技术已经日渐成熟,也就是通过生物工程培养动物的肌肉细胞而成的培植肉,这种肉并非取自活物,而吃起来口感和取自活物的真肉并无可感的分别。如果这种技术成熟了,我也鼓励人们以食用人造肉替代食用动物。我并不是要提倡禁欲主义,并非要鼓励人们不吃肉,我的所有出发点都是功效主义的,也就是减少痛苦。等到人造肉在超市上架的那一天,我这个坚持了四十多年的素食主义者一定会去捧(开)场(荤)。

亚里士多德:自然目的论

大自然有一个高下之分的等级链条,人类比动物更高等,高等存在者无须为低等存在者承担道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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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吃肉在道德上是错的?这种说法真是不知好歹、不明是非,把高的说成是低的,把低的说成是高的。我告诉你们,这个世界上有一个永恒的目的与手段的链条、一个自然的高下之分!这是天道!

动物能和人类能相提并论吗?你们居然抛出这般谬论,我看是你们对这个世界缺乏一种整体的、全面的认知,我来给你们科普一下吧!

一切生命都有灵魂。灵魂是什么意思呢?简单说,灵魂就是生命的形式,是生命最核心的功能,是让这个生命“活起来”的那个功能。我打个比方来说明吧,就好比眼睛的灵魂是“看”,斧子的灵魂是“劈砍”,一把不能劈柴的道具斧子是没有灵魂的。

因此,植物、动物和人类所具有的灵魂是不同的,植物具有“摄取营养”的灵魂,动物具有“感觉和移动”的灵魂,人类具有“思维”的灵魂。这些灵魂是层层被包含的关系,动物兼具植物的灵魂,而人类也兼有动物和植物的灵魂,但是反过来则不成立,植物只能摄取营养而不能移动,动物则只能摄取营养、感觉和移动,但不能思考。

由此可知,灵魂是有等级的。一切有生命的东西都必然具有营养灵魂,但是,能思考的灵魂是最高等的灵魂,我说“最高等”意味着什么?它意味着,在自然中,总是较高级的能力支配和推动较低级的能力。这就是我说的自然的高下之分,就是天道!一个人如果失却了理智灵魂,我们就说他是个禽兽,如果他连动物灵魂也失却了,那他就是个植物人了。

所以,在这种自然的高下之分上来看,自然中存在一个手段与目的的链条:自然界中缘何生长着丰美的植物?乃是为了滋养动物,而动物又为什么会存在?乃是为了供养人类。动物的使命就是为了给人类提供食物以及各类器具。

我再说一遍,这就是天道!你们居然搞什么动物权利,把动物和人相提并论,这就是逆天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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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间接义务论

我们对动物没有直接的道德责任,我们对动物只有一种间接责任,这种间接责任是由我们对人的直接责任衍生出来的。

我来说说我的观点吧:我不认为动物和人具有平等的地位,但另一方面,我也认为人应当友善地对待动物。

首先,我认为人对动物而言并无直接的责任,因为动物没有自我意识、没有理性,而只有人才具有理性,也只有有理性的存在者才谈得上道德、谈得上责任。

了解我的哲学的朋友可能会知道,我说过“人是目的”,这意思就是,人本身不再是作为其他事物的手段了,人本身就应当没有理由地被善待,但同时,我的意思同时也是指:也只有人才是唯一的目的,动物不是目的,动物仅仅是一种目的的手段。

比如,如果我们问“人为什么而存在呢?”,这就是一个毫无意义的问题,但是,我们可以问“动物为什么而存在呢?”,这么问就是合法的,我们可以回答说:奶牛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产奶,猎犬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协助打猎,家猫存在的目的是陪伴主人。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动物和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个人杀了别人的牛,他所犯的不是谋杀罪,而是盗窃罪或抢劫罪。我们对动物并无直接责任,而仅有间接责任,我们对某种动物的责任只是一种我们对其他人的间接责任。

但是,即便如此,我认为我们应当友善地对待动物,应当避免残忍地对待动物,原因在于,我们对待动物的责任能够培养我们对于人类的责任。

如果我们不想扼杀人的感情的话,我们就必须学会善待动物,因为一个对待动物残忍的人在处理人际关系时容易变得残忍。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人对待动物的方式来判断他的心肠是好是坏。

我举个例子来说明我的上述说法吧。有一只狗长期忠实地服务它的主人,这份服务是值得回报的。当这只狗老了不能再为它的主人效劳时,它的主人应当照顾它,直到它死去。这种行为有利于我们对于人类的责任,而后者是我们义不容辞的。

问题在于,如果狗的主人没有精心照顾它的狗,而把狗给杀了,他并非没有尽到对这只狗的责任,正如我之前说的,因为狗是没有理性的,人无须对狗担负直接责任。但是,我们依然可以评价说,这种行为是不人道的,因为这对狗主人自身的人性是有害的,而这种人性是相对于他对于人类的责任而言的。一个经常虐待自家的狗的人,在对待其他人的时候也往往容易缺乏仁慈。

所以,我赞成人应当善待动物,因为这对于我们善待其他人是一种好的引导。比如,为了竞技而对动物实施残忍的行为就是不可取的,一个主人因为他的狗或驴不能再为他赚钱而把它们抛弃也表明了他心胸狭隘。

综上所述,我们对于动物的责任并非是直接责任,而是出于我们对于其他人的间接责任,也正因为这份间接责任,我们应当善待动物。

雷根:直接义务论

只要是有生命体验的个体都是目的本身,都有免于伤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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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诉求和彼得·辛格没有太多差别,包括纯素主义、停止使用动物制品,以及废除动物实验等等,但是,我给出的理由却是和辛格是完全不同的,我并不认同辛格基于功效主义的动物保护思想,因为我的立场是康德式的义务论的。

我先说一说功效主义错在哪,然后再来解释一下我为何在康德哲学的立场上得出了动物权利的结论。

功效主义有个问题,它虽然嘴上说效用面前人人平等,或者效用面前物种平等,但其实,每个个体在效用面前其实只是工具人,每个个体并不是因为它们本身具有的人性,或者内在的生命价值而被保护被尊重的,尊重你只是因为一个比你更高级的东西,那就是对快乐和痛苦的感受,也就是效用,而效用是抽象的、非人的、是非生命的,你只是为了实现效用数字不断提升的工具。

这就好比说,我们每个人就相当于一个杯子、一个容器,这杯子里面放了不同比例的甜水和苦水,那么在功效主义者看来,真正有价值的不是你这个人,你只是一个容器,一个工具人而已,你的目的是为了让甜水更多而苦水更少。那么这就会造成一个问题,如果能实现社会上加总起来的甜水更多苦水更少,那么如果砸坏几个杯子就能实现这个的话,这在功效主义看来就是值得的。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电车难题里,为了换来更大的收益,那么牺牲一些无辜的人在功效主义者看来就是值得的。

所以,即便功效主义也能推导出动物保护的结论,功效主义的立场也是不值得采纳的,如果功效主义是可以接受的,那么是不是说我保护了100头奶牛,极大地提升了动物效用以后,我就可以讨价还价去虐杀一头犀牛呢?

不同于功效主义的动物保护立场,我主张一种基于康德哲学的、义务论式的动物保护思想,下面我来说一说我对康德本人哲学的改造。

康德的义务论本身是没错的,但是康德的问题在于,康德仅仅把人视为道德主体,这是非常武断的,凭什么只有人才是目的,动物就不是目的了?

为什么说只有人是目的是武断的?原因在于,康德说人是目的,是基于康德认为人是有理性的,而只有有理性的存在者才是道德主体。那么问题就来了,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人都是有理性的呀,比如婴幼儿、智力残障人士、精神疾病患者,这些人都缺乏理性,但是我们也并没把这些人当成物件去虐待他们,我们也会认为他们也是目的呀。所以,问题就不在于,他们是不是有理性的人,而在于,他们是不是有生命体验的个体,或者准确说,是拥有信念、欲望、感知、记忆以及未来感的生命个体。

只要是有生命体验的个体,都应当是目的本身,都不再是作为其他目的的手段,因而都拥有免于伤害的权利,如果像婴幼儿、智力残障人士以及精神疾病患者都有免于伤害的权利的话,那么拥有生命体验的动物也有免于伤害的权利。

可能又有爱植物人士表示强烈谴责了:植物也是生命啊,为什么植物就可以被食用呢?我们说有生命体验的个体,确切指的是那种拥有信念、欲望、感知、记忆以及未来感的生命个体,动物肯定是这种有生命体验的个体,至于植物有没有这种生命体验确实不好说,我们目前不知道,也许我们永远也不会知道,但是这不妨碍我们能确定地知道动物是这种有生命体验的个体,因此,只要是有生命体验的个体,都是目的,都有免于伤害的权利。

会议总结

感谢各位哲学家的发言!本次研讨会摘要如下:

彼得·辛格:功效主义

只要是能够感受到快乐和痛苦的个体,我们都有责任不去伤害它,不论它是人类还是动物。

亚里士多德:自然目的论

大自然有一个高下之分的等级链条,人类比动物更高等,高等存在者无须为低等存在者承担道德责任。

康德:间接义务论

我们对动物没有直接的道德责任,我们对动物只有一种间接责任,这种间接责任是由我们对人的直接责任衍生出来的。

汤姆·雷根:直接义务论

只要是有生命体验的个体都是目的本身,都有免于伤害的权利。

对上述言论,如果想要进一步了解详情的话,可以参考:

◆彼得·辛格 著,《动物解放》,祖述宪译,湖岸丨中信出版集团,2018年。

◆汤姆·雷根 著,《动物权利研究》,李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亚里士多德 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

◆伊曼努尔·康德 著,《道德形而上学奠基(注释本)》,李秋零译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

欢迎你也同这些哲学家们一起参与到对这个大问题的讨论之中,他们的看法发表完了,现在,轮到你来发言了,请投出你的一票,并在留言区发表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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