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问题:怎样才算是有效的性同意?
本期要探讨的大问题是:怎样才算是有效的性同意?
一个人如果要与另一个人发生性行为,必须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这就是性骚扰,甚至强奸。那么,怎样才算是征得了对方的性同意了呢?
性同意的三种常见标准
1.非反抗原则
2.No Means No
3.Yes Means Yes
市面上常见的有三种标准,第一种标准叫做非反抗原则,意思就是说,只要对方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反抗,那么对方就是同意的。这条标准很多男性深以为然,因为如果两人不是熟悉的情侣或者老夫老妻的话,你想要和对方发生关系,你总不能像阿Q一样,直接跟对方说:「我想和你困觉,请问您能同意吗?」这招肯定不行,那这时候,有些人采取的策略就是,先做动作,然后看对方反应,只要对方没有明显反抗,那就代表对方同意了。
但是,对方没有明显的反抗,就真的说明对方同意了吗?试想,如果你是一名男性,你邀请了你所爱慕的女士共进晚餐,在晚餐期间,你们相谈甚欢,你发现和对方非常有共同语言,你跟她聊了一晚上伊朗、伊拉克,康德、黑格尔,你心说:我们都聊到了康德了唉,有哪个姑娘愿意大晚上跟我聊康德的呢,对方心里面肯定是很喜欢我这个人的没跑了!这时候,你觉得时机成熟了,你跟她说:「我家也有好看的,要不然去我家看看?」对方也欣然同意了。然后到你家以后,聊着聊着,你的小手就不自觉摸到对方身上了,对方羞答答地说「不要这个样子啦」。然后你的又进一步做出了更为不可描述的举动,对方依然是羞答答地说「不要这个样子啦」。你见状,发现,对方也没有激烈反抗,那肯定说明对方是同意和自己发生关系的!于是,在对方半推半就的情况下,你和她发生了关系。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你得到了对方的性同意了吗?
你可能会觉得,我当然得到了对方的性同意了啊,她都大半夜来我家了,她都跟我聊半天康德了,我摸她的时候,她还跟我撒娇,跟我调情呢,她这不就是同意了嘛。
但是,你可能不知道的是,这位女士就是一个很腼腆的人,在其他人身上表现出的剧烈反抗,在这位女士身上对应程度的表现就是羞答答地说一句「不要这个样子啦」。而且,对方羞答答地说「不」,你以为这是她在跟你撒娇或者调情,你以为和一位女士发生性关系都需要经历这种「半推半就」式的所谓的调情,这只是你的一种偏见,用罗翔老师的话说就是,「你就要为自己的偏见付出代价」,像上述案例中的这种情况,男方很有可能在法律上被判强奸罪。
所以,这种非反抗原则的标准就很不合时宜了,于是,性同意的标准就演化发展到下一条,叫做No Means No原则,也就是「说不就是不」。如果我是那姑娘,我说了「不」,这不是跟你撒娇,不是跟你调情呢,我说「不」的意思就是拒绝!但凡我表达出一点拒绝的意思,无论是剧烈的抗拒,还是委婉的示意,说「不」就代表了我不同意。
这样的话,No Means No原则就能很好填补上个案例中的bug了,即便那女士只是半推半就,即便她只是委婉地表达了自己不愿意,说不就是不,你就应当立即停手。那么,No Means No原则是不是就不会遭遇到bug了呢?问题并没有那么简单。
这是一个真实发生过的案例,一名女士进了电梯,在电梯里站着一名男士,男士对女士说,把衣服脱了,女的懵了,但后来她还是照做了,男的没有使用任何暴力,女的也全程没有反抗和表达拒绝的意思,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得到了女方的性同意了吗?
按照No Means No原则,女方全程没有说「不」,女方表现得很顺从,按道理,她是同意了。但是,实际情况是,男方是个大块头,而女方是一个身高只有一米五的人,而且这是在电梯这么一个封闭的、孤立无援的空间。显然,女方虽然没有说「不」,但后来法庭对这个案件的审判结果是,男方犯了强奸罪。
于是,有学者认为,性同意的标准,应当从No Means No演化发展成Yes Means Yes,也就是「说是才算是」,也就是说,除非对方明确地表达出肯定的意思,否则你就不应当采取任何亲密的举动。这就是说,如果对方没有明确说Yes,那就代表没有同意,沉默也可以是一种拒绝。那这样的话,这个原则就能填补上个案例中女方全程配合的bug了。
那么好,现在标准都提高到Yes Means Yes了,是不是说,这条原则就不会遭遇到bug了呢?问题依然没有那么简单。
让我们回到你与你爱慕的女士共进晚餐的案例,你们依然是相谈甚欢,依然聊了康德,聊了黑格尔,这时候,你觉得聊哲学就得发挥酒神精神,你们于是又点了一瓶酒一起把酒言欢,然后这位女士几杯酒下肚,原本十分腼腆的她整个人变得非常兴奋,你说什么都能得到对方积极的回应,你说「这杯酒好喝吗?」她说「Yes!」你说「中国足球队是不是世界第一?」她说「Yes!」你说「我想和你困觉,请问您能同意吗?」她也说「Yes!」你一听,觉得,那,这不是我说的啊,这是她自己明确表达了Yes。那么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你得到了对方的性同意了吗?
在这个案例中,女方明确表达出了肯定的意愿了。但是,很明显,我们也都知道,你并没有真正取得对方的性同意,因为她喝醉了,醉酒后的同意并不是有效的同意。要知道,在欧美一些国家,与醉酒的人发生性关系,很有可能是会构成强奸罪的。
我们现在看这三个常见的性同意的标准,好像每个都不是完备的,它们都会遭遇到一些bug;问题就在于,面对纷繁芜杂的人类实践,这三条原则太简单了。所以我们需要用更复杂的模型,来界定到底满足了哪些条件,才算是真正有效的性同意。
本期大问题节目,我们就从道德哲学或者伦理学的角度,来深入仔细探讨性同意的有效条件。既然咱们是个哲学节目,在第2小节探讨构成性同意的有效性条件之前,我们首先在接下来的第1小节,需要先回答一个更为根本的本体论问题——性同意的本质是什么?
一、性同意的本质:心理派VS行为派
性同意的本质是什么呢?或者说,性同意最重要的核心要素是什么?是对方心里面想的构成了性同意的本质呢?还是对方嘴上说的构成了性同意的本质呢?由此,学界分成了两派,一是心理状态派(The Mental View),二是行为表达派(The Performative View),简称心理派和行为派,这两派可以说是互相不服。
我们来看这么一个案例,假设,珍妮内心里其实非常喜欢约翰,她其实早就愿意和约翰亲亲抱抱举高高了。但是呢,珍妮比较矜持,害怕约翰觉得自己太随便,珍妮就没有明确说出来自己内心的想法。而约翰呢,小伙子比较大条,他也没管这些,在并不清楚珍妮是否愿意的情况下,继续推进了亲密行为。现在的问题是,珍妮给出了性同意吗?
那心理状态派的代表学者,哲学家和法学家拉里·亚历山大就认为,珍妮给出了性同意了。因为人家珍妮心里面已经同意了。
在心理派看来,性同意就是由内心状态构成的。当然,这并不是说心理派认为这个人在行为上的沟通表达不重要,这也很重要,但要论到构成性同意的本质,那还得是内心的意愿而非外在的表达。毕竟,一个人心里面怎么想的,是最能真实代表她是否同意的,如果一个人嘴上说「可以」,但心里一万个不愿意,我们当然不会说,她真的同意了。相反,我们会猜测她是不是受到了强迫或者威胁,比如,她嘴上说「可以」,是因为担心如果说「不」就会丢掉工作。那反过来说,如果一个人内心真的愿意,只是因为某些原因没有说出口,或者她就是特别喜欢在亲密互动的时候说一些听起来表示「不要」的话,她就好这口。那我们也会觉得,她其实已经同意了。所以,心理派抓住了一个关键点,那就是性同意不能和人的意志脱钩。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法律在认定某人犯有强奸罪的时候,都会说,这个人的所作所为「违背妇女意志」。
那这个时候,以哲学家和法学家阿兰·维特海姆为代表的行为表达派就站出来反对了,为什么反对呢,还是回到上面那个例子。刚刚那个例子是我们站在上帝视角,知道珍妮内心并不抗拒,甚至非常期盼和约翰发生关系。可问题是,约翰不知道啊!我们现在假定,约翰不是不确定珍妮的意愿。相反,他出于自卑的心态,他自己强烈地相信,自己就是个性缩力拉满的人,珍妮是肯定不会愿意跟自己发生关系的。于是呢,他就不管不顾,一意孤行,那他一意孤行的时候发现珍妮并没有反抗,是因为他觉得珍妮是出于恐惧而没有反抗。好,在这种情况下,约翰的行为难道是可允许的吗?显然不是,在行为派看来,约翰的行为和强奸又有什么区别呢?
如果上述约翰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那么,这就说明性同意并不是,或者至少不只是,一种心理状态。相反,对同意而言,外在的表达和沟通是必不可少的。约翰只有在与珍妮经过恰当的沟通,让自己知晓了珍妮的意愿之后,他接下来的行为才是可允许的。否则,如果没有经过恰当的沟通从而知晓珍妮的意愿,哪怕珍妮心里面是愿意的,约翰的行为也无异于强奸。
现在经历过行为派对心理派的批评之后,你是不是觉得胜负已经分晓,明显我们应当站行为派,性同意的本质就是行为表达。但是,问题没有这么简单,心理派接下来又发力了。
现在,我们再来调整一下设定,如果我们把刚刚那个案例里面的约翰叫做约翰1号,约翰1号一意孤行地和珍妮发生了关系,只不过约翰1号并不知道珍妮内心其实是同意的。好,那现在我们来设想约翰2号,约翰2号和1号一样,都是在并不清楚珍妮是否愿意的情况下,一意孤行地进行了性行为,但区别是,这时候珍妮的内心是不愿意和约翰2号发生关系的。那如果按照行为派的看法,约翰必须获得珍妮在行为表达上的同意,才算真正获得了性同意,这样的话,约翰1号和约翰2号就犯了同样的错误,那这两人的错误就应该是同样严重的。但显然不是嘛,我们显然会觉得,约翰2号的错误比约翰1号明显更严重,那区别在哪儿呢,很显然,因为珍妮在内心是愿意和1号发生关系的,而不愿意和2号发生关系,这就说明,珍妮的心理态度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当然,心理派并不是认为约翰1号就是没错的,但他的错误并不像行为派认为的那样是没有获得性同意,珍妮在内心其实已经给出了性同意了。约翰1号是错在,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珍妮同意的情况下,依然要和珍妮发生关系。他错在不尊重珍妮的自主性,做这种事你得问问人家嘛。
总之,我们说回来,针对「性同意的本质是什么」这个本体论问题,学界有两种回答。心理状态派认为,性同意的本质是内心的许可;行为表达派认为,性同意的本质是一种沟通表达的行为;当然,学界也有第三派,就是混合派,混合派认为,真正的性同意既需要内在许可,也需要外在表达。那至于哪一派最终胜出了,哲学界到现在也吵成一团,莫衷一是。
而且,在现实中,问题往往不会停留在这里。因为很多争议并不是发生在没有任何表达的情况下。相反,更棘手的情况是:一个人已经给出了某种性同意,但我们仍然会怀疑,这个同意到底算不算数。比如,一个人说了 yes,但这个 yes 是在恐惧中说出来的;一个人同意了接吻,但对方却把这个同意理解成进一步性行为的许可;一个人喝醉了,意识不清,却被对方当成没有拒绝。这些情况提醒我们,我们不仅要关心有没有性同意这样的本体论问题,还要关心性同意的有效性问题。即使一个人看起来给出了性同意,但如果这个同意不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它仍然可能是无效的同意。我们接下来就要进入本期节目第二个大问题:满足了哪些条件的性同意才算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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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性同意的有效条件:薯条标准
现在学界一般把性同意有效条件归纳为所谓的「薯条标准」(FRIES Standard)所包含的五个条件。薯条的英文是Fries,五个条件的首字母刚好能够凑成Fries。那就是Freely Given自由的, Reversible可撤回的、Informed知情的,Enthusiastic热情的,和Specific具体的,满足这五个条件性同意才是有效的。
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介绍「薯条标准」的五个条件,而且也会介绍反对者提出的批评,认为这其中有的条件不合理或者不可行。哲学总是吵来吵去,没有标准答案,最终需要你来评一评,这五个条件中的哪些个,算是真正构成性同意有效性的条件。
我们先来说「薯条标准」中的第一个条件,Freely Given自由条件。这个比较好理解,有效的同意,必须是我们在自由的情况下做出的同意。如果我拿着一把枪指着你的脑袋,让你卸甲,把衣服脱掉;或者,如果我拿出你考试作弊的证据,威胁说如果你不跟我发生点什么,我就去跟校方举报你,那么,哪怕你确实同意了我的要求,你的同意也是无效的。
对于开题部分提到的醉酒的女士,她虽然满嘴Yes,但她给出的性同意,并不满足自由条件,她都喝大了,酒精控制了她的脑筋,她并不是自由地做出同意的,那她的这个性同意也是无效的。
介绍完自由条件,接下来说一说学者们对这个条件的争议。绝大部分人都能认同,自由条件是有效性同意的必要条件,争议点不在于要不要保留这个条件,争议点在于,一个人怎么样才算是自由给出的性同意,这个自由怎么衡量就有争议了。比如,拿刀架脖子上逼你就范,这肯定是违背你的自由的,但是,如果我是你的领导,我运用我的职权的威力来「吸引」你呢?即便我对你没有职权隶属的关系,我是你的老师,你的偶像,你的爱豆,那么我所获得的你的同意,是你真正出于自由给出的同意吗?这就有的争了。
我们再来介绍「薯条标准」中的第二个条件:Reversible,可撤回条件。就是说,有效的性同意,必须是可以撤回的。这当然不是说,你本来同意跟我发生关系的,在整个过程中你也一直表现出同意的态度,结果完事儿之后,你还可以撤回你的同意,转头就以强奸罪把我告上法庭。不是这个意思。
可撤回条件强调的是,不论我们之前持什么态度,我们总是允许在当下改变我们的态度。比如,如果对方上午同意,在晚上下班之后跟你来一场云雨之欢,但她晚上下班后说实在是太累了,没有精力也没有心情再做这些事情;此时,她当然可以撤回她的性同意。那这个时候,你就不能说,「你这个人怎么说话不算数,你这个人不诚信!」然后你去法院告她说她违反了契约,要法院将她列为失信人员,并且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她之前答应你要做的事情。
这样显然不可能,你当然没有权利要求别人不许撤回性同意。但是呢,这个可撤回条件可能有一点争议的地方在于,性同意在人们的生活实践中,并不是特别纯净的;只是答应和对方进行肉体交流,那这就是纯约炮了,日常生活中的性同意总是包含着一系列的约会、求爱的仪式;那性同意的撤回因此也就不单单是撤回对肉体交流的同意了,而是会撤回一系列他人为此的期待和准备。比如,对方同意下班后跟你来一场云雨之欢,而且还是她主动提出的,而你呢,为此还推掉了客户的一个大单子,早早下班回家准备烛光晚餐,又是打扫卫生,又是做饭做菜的,忙前忙后,结果对方临了一个电话打过来说,今天太累的,不想做那事儿,结果就把你撂那儿了。你当然没权利去要求对方执行性承诺,但这种情况我们可不可以说对方有点对你不起呢?
当然,一些学者,尤其是女性主义学者会认为,性同意的撤回就是绝对的,是随时可以撤回,并且无须有任何道德负担,性承诺是永远无效的,为什么呢?因为性承诺不同于一般的承诺,性行为是关乎到自己身体的自主权的。就好像你本来同意捐献自己的器官,那临了到手术台上的时候,你当然有权临时反悔说,我不想捐献了,这完全没有任何问题。那关于这个撤回条件的争议,你是怎么看的呢?你可以把自己的想法打在留言区上。
我们再来介绍「薯条标准」中的第三个条件:Informed知情条件,就是说,有效的性同意,必须是知情的。这也就是说,我必须对你的某些相关的信息有所了解,并在这个基础上给出我的同意,这才算是我给出的有效的同意。比如,如果你穿着自己双胞胎哥哥的衣服,来到你嫂子的房间,借助阴暗的环境,成功让你的嫂子误以为你是她的丈夫,于是她同意了与你发生关系。那她的同意是有效的吗?显然不是。因为她并不知道你其实不是她的丈夫。就像《神雕侠侣》里的小龙女并不知道把她推倒的其实不是杨过,而是尹志平。
接下来介绍关于知情条件的争议。这个知情条件是学者们争议最多的条件之一,这里我们重点介绍一下争议。学者们争议的点不在于应不应该有这样一个知情的条件。问题在于如何理解这个条件。之前提到的例子是:你通过种种手段误导你的嫂子,让她误以为你是她的丈夫,并因此同意和你发生关系,那她的同意显然就不是有效的。为什么呢?因为她不知道一个最关键的信息:你其实不是她的丈夫。为什么这个信息如此关键?一个很自然的解释就是:如果她知道你不是她的丈夫,那她根本就不会同意与你发生关系。换句话说,「你不是她的丈夫」对她来说是一个「一票否决项」,是一个让她瞬间下头的事实,英文可以叫做 deal-breaker。只要她知道这个「一票否决项」,她就不会同意。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阐释知情条件:我给出了一个性同意,如果我是知情的,进而是有效的,仅当我知道关于我所同意的事情的任何特征,我仍然会同意它。相反,如果我一旦知道某些事情,比如,对方不是我的丈夫或妻子,我就不会同意与对方发生关系,那么,我的此前做出的同意就是建立在我被欺骗或误导之上,我此前做出的同意就不能算作是有效的。这也就是哲学家汤姆·多尔蒂的看法。他说:
只有当人们在知悉性接触所具有的一切特征的情况下仍然愿意参与,他们对性接触的同意才是有效的。
——《性,谎言与同意》
这个观点看起来很有吸引力,但是,这个观点也会面临一个麻烦。因为每个人都有各自的一票否决项,每个人下头的点是不一样的,有的人不想和一个犯过罪的人发生关系;有的人不想和一个有过很多性伴侣的人发生关系;有的人不想和一个投票给川普的人发生关系,还有的人不想和二次元亚文化人士发生关系;有些一票否决项是大多数人都会关心的,比如情感专一或者性病风险;但另有一些一票否决选项就非常私人、非常偶然、非常抽象了。
设想,两个人在一次成功的约会之后准备发生关系。或许,如果其中一方知道对方过去有多少个性伴侣,知道对方关注什么视频账号,知道对方歌曲收藏夹都收藏了什么歌之后,就会立刻改变主意。这些信息单独看未必重要,但对某些人来说,其中任何一个都可能成为一票否决项。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有效同意要求我们排除所有或者大多数潜在的一票否决项,难道每一次发生亲密关系之前,刚准备亲嘴的时候,你都要说,停停,我们需要各自拿出自己的背景清单......那,我此前交往过三个女朋友,我关注的是大问题这个哲学账号,我最爱吃的食物是螺蛳粉,这都没问题吧,来,咱们继续吧。
这完全不现实,这样的话,有效同意几乎不可能成立,因为我们永远无法确认,对方是不是还藏着某个我一旦知道就会立刻拒接的信息。比如,对方后来发现:没想到啊没想到,你居然在读黑格尔的哲学,太下头了!
这正是哲学家丹妮尔·布罗姆维奇和约瑟夫·米拉姆对多尔蒂提出的反驳。这二位呢,提供了另一种思路来改进多尔蒂版本的对知情条件的理解:我们不应该只从同意给予者的视角来理解知情条件,也就是说,不应该只问:如果她知道全部事实,她会不会同意?我们还应该更多关注同意请求者的视角。换句话说,关键不是对方有没有一个一票否决项。关键在于:你作为请求者是否明知这是对方的一票否决项?如果你明知这是对方的一票否决项,还刻意通过隐瞒、误导或选择性披露,来操控对方的决定,这就是违反知情条件了。
还是回到我们之前的例子——你通过误导你的嫂子,让她同意与你发生关系。在这个案例中,问题出在哪?多尔蒂认为,问题出在,如果嫂子知道你不是她的丈夫,那么她根本不会同意;而布罗姆维奇和米拉姆这二位认为,问题出在你通过有限的信息披露不当地控制了嫂子的决策。也就是说,你明明知道自己不是她的丈夫,也有理由相信这个信息对嫂子而言是一票否决项,却还是对她隐瞒这个信息。此时,你就通过有选择性的信息披露操控了嫂子的决策。也就是说,这个同意是无效的,并不是嫂子不知道「你不是他丈夫」这个事实,而是你通过主动操纵她的信息获取,让她看不到对她而言至关重要的信息,从而让她做出一个并不反映真实意愿的决定。
那这种版本的理解有一个好处:它既能解释严重欺骗为什么会破坏性同意,又不会要求我们在每一次亲嘴之前拉出自己全部的人生档案。比如,假设你是一个极度忠诚的巴萨球迷,你不愿意和任何皇家马德里的球迷发生关系。但我们是因为对爵士乐的共同爱好才认识的,彼此都不知道对方也是球迷,更不知道对方支持的主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在不知道我是皇马球迷的情况下同意与我发生关系,请问这个同意有效吗?
按照非常强的多尔蒂版本的知情条件,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你一旦知道我是皇马球迷,你就不会同意。但按照布罗姆维奇和米拉姆的版本,答案就是肯定的了。因为我不知道你也看球啊,我也不知道你是巴萨球迷啊,我更不知道你对你的巴萨球迷身份在意到了不愿意跟死敌球队的球迷发生关系的地步。我很难想到「我是皇马球迷」这个事实对你如此重要,是你的一个一票否决项,所以,尽管我没有向你披露这个信息,但我并没有通过刻意隐瞒它来试图控制你。那么,你认为这两种版本对知情条件的解读,哪一种更符合你的直觉呢?你可以把你的想法打在留言区。
介绍完知情条件,我们接下来介绍Enthusiastic热情条件。有效的同意必须是热情的。这就是说,当你同意与我发生关系的时候,你必须自己也对此有欲望、有期待、有热情,而并非是仅仅不反对而已。如果你仅仅是不反对,那这种同意就是缺乏热情的,因此是无效的。
当然,这个热情条件也是薯条标准中学者之间有比较多争议的。相信,在听到热情条件的时候,很多朋友心理已经在冒问号了:有效的同意一定得是热情的同意吗?只要对方不热情,她的同意就是无效的吗?这听起来有点荒诞。乔治城大学的哲学教授奎尔·库克拉对此评论说:
但是,我认为有一点很重要:我们可以正当地同意那些自己感到矛盾的性行为,或者那些自己只是为了取悦伴侣才答应的性行为。比如,我们可以在并不太有兴致的时候同意发生性关系,就像我们可以同意去看一部自己并不是特别想看的电影一样。无性恋者……也反对这样一种看法:仿佛只要他们对整件事没有感到兴奋、雀跃,就不能对性行为给出正当的同意。
——《性同意的非理想理论》
这就是说呢,热情条件给性同意的有效性设置的门槛太高了。当然,如果在一段性爱中,参与方都能全情投入,这确实是更加理想的,但是,得到有效同意的性爱,和理想的性爱,是两码事儿。前者是一个门槛,一道底线,后者是一个更好但也更难实现的理想。我们当然想要理想的性爱,但我们也需要给得到有效同意但不够理想的性爱留下空间。否则,在这个本身就不够理想的世界里,得到有效同意的性爱就会变得非常罕见,而大多数人都会沦为在未经有效同意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强奸犯。这未免太极端了。
当然,还是有人坚持要保留热情条件,或许大家听说过这样的抱怨,比如情侣或夫妻之间,如果不同意对方的性请求,就担心对方提分手;或者仅仅是担心对方不高兴,于是就像完成任务一样地和对方发生关系了,这就很拧巴。当然,这对情侣或夫妻彼此依然是相爱的,但是单论这一次因为担心对方提分手或者不高兴而给出的性同意,还能算是有效的同意吗?大家也可以把自己对热情条件是否需要保留打在留言区。
最后来我们来介绍「薯条标准」中的第五个条件,Specific具体条件,有效的性同意还必须是具体的。这就是说,我们的性同意总有具体的内容:我可能是同意跟你拥抱,跟你接吻,或者跟你发生更进一步的接触。关键在于,你不能仅仅因为我同意了A,就判定我同时也同意了BCDEF。我同意亲亲,不等于同意抱抱;我同意抱抱,不等于同意举高高;我同意举高高,不等于同意发生性关系。我同意这一次,不等于同意下一次。我同意以某种方式发生亲密接触,不等于同意你拍摄、传播,或者做出其他我没有同意的事情。同意永远是具体的、有限的,而不是一张无限通行证。
对具体条件的争议,也不在于是否要保留它,而在于,这个条件如果真要严格操作起来,也有一些bug,比如,我可以具体地问,「请问我可以牵你的手吗?」然后下一步再具体地问「请问我可以吻你吗?」然后再下一步具体地请求下一个具体的同意。这里的bug就体现在,这个具体要具体到什么程度,比如我得到同意可以亲你的左脸蛋,那下面我是不是要具体地问「请问我可以吻你的右脸蛋吗?」那这么问的话也太细碎了。
而且,bug也体现在,我这一步问「我可以牵你的手吗?」然后下一步问「我可以吻你吗?」然后再下一步问「我可以搂住你吗?」然后再下一步问「我可以…」语言太羞耻,反正我问不出口了。
到这里,我们已经介绍完了「薯条标准」的五个条件,有学者认为必须全部满足这五个条件,性同意才是有效的,缺一不可,也有学者认为这五个条件中有些条件没必要或者不可行,这个哲学争论总是很难达成完全的共识,不知道屏幕前的你认为「薯条标准」中的五个条件有哪些是必要的呢?你可以把自己的想法写在评论里面和大家一起讨论。
总之,介绍这些条件,想表达的是,人类事务的复杂性,并不是用一两条简单清晰的公式就能轻易判断对错的,性同意就是这样,不仅是说一句「Yes」或「No」这么简单,它还关系到我们究竟是在什么条件下给出的这些表达。介绍完性同意的有效性条件,接下来我们进入本期性同意大问题研讨会的会议总结。
会议总结
我们今天探讨了性同意的问题,包括性同意的本质是什么,以及性同意的有效性条件。性同意问题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这就标志着我们现代人在道德方面的进步,尤其是在尊重女性意愿方面的进步。这一点当然是值得倡导的,性同意问题当然非常重要。
但是,我们现在要问的问题是:性同意,到底有多重要?换句话说,性同意是不是性伦理的全部?是不是只要我们把「同意」以及和它相关的概念讲得足够清晰、精细、严格,我们就得到了「什么是好的性生活?」这个问题的全部答案?如果过分强调性同意问题在性伦理中的重要地位,给人感觉就好像,性伦理的核心议题就是「女(男)孩子在外面一定要保护好自己」
在本期节目最后,我想来介绍一下伦敦国王学院的哲学家伊利兹·伍达德关于性同意问题的一些的批判性的反思。
伍达德当然也承认长久以来对性同意的关注让我们取得了非常重要的道德、政治与法律上的成果;但于此同时,她又提醒我们:一个概念如果被要求承担太多工作,就会扭曲我们对那些它不适合描述的东西的理解。而在她看来,性同意就是这样一个概念。
想想看,你会如何描述一个你和你交往多年的伴侣合而为一、颠鸾倒凤不知天地为何物的美好夜晚?你难道会说「啊,昨晚太美好了,因为这场性爱经过了我们双方充分有效的同意!」
你当然不会这么说。相比于「许可」「授权」「取得同意」这些词汇,你们很可能会更愿意用「默契」「信任」「放松」「自然」等等词汇来形容这个夜晚。反过来说,如果在你们的交往中,更常考虑的是双方是否取得了有效的同意,或许说明,你们的关系已经出问题了。
大家想,在什么情况下性同意问题对于交往的双方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呢,其实就在双方的关系还不是那么理想的时候,也就是双方还没有那么熟悉、那么亲密、那么彼此信任的时候,这时候同意无疑是很重要的。这时候你不了解对方的想法,对方也不是十分信任你,你当然得征得对方同意。伍达德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默认的规则是敏感于同意的(Consent-Sensitive):就是除非你有充分理由相信对方同意,否则你就不能继续推进。但是,如果你们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充分信任之上的亲密关系呢?伍达德认为,在这个时候,默认规则会发生变化,变成敏感于异议的(Dissent-Sensitive):就是除非出现不同意、迟疑、退缩或者拒绝,否则你就可以行动。
比如,你和你的伴侣准备出门,你突然从背后紧紧抱住了她。你的伴侣有些意外,因为你是一个不太善于表达自己情感的人,从来没有做过这样的事情。那在一个陌生人那里,这当然不行。你不能在地铁上从背后抱住一个陌生人,然后说:「我只是表达亲密。」这不是表达亲密,这是变态行径。但是在一段稳定、健康、信任充分的亲密关系里,这个拥抱却很可能是正当的。它的正当性未必来自一次明确的口头许可,你也从来没有问过,她也从没有说你可以这样做。它的正当性来自长期形成的默契、相互了解和信任。
当然,这并不是说,在亲密和互信的关系中,这个拥抱的正当性就是无条件的了。如果她身体一僵,往前躲了一下,或者轻轻说一句「别这样」,你就必须立刻松开。你不能说:「我们都在一起这么多年了,你还装什么?」或者「你是我女朋友,我抱你一下怎么了?」如果你这样说,那就说明你并不敏感于异议。否则,婚内强奸或者熟人性侵就是可以被允许的了。
总之,性同意很重要,但它不是性伦理的最高理想。它更像是一条底线,一种安全装置,一种当信任不足时必须启动的保护机制。但是,好的亲密关系不能只停留在底线上。如果你对一段关系的最高要求只是「我取得了许可」「对方没有反对」「我没有违法」,那当然比性侵犯好得多,但这还不是好的亲密关系。理想的性互动,不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申请许可。而是两个人在信任中共同靠近,在靠近中彼此回应,在回应中随时调整边界。
最后我引用一句亚里士多德的话,来呼应伍达德的观点,虽然亚里士多德这句话是用来描述城邦政治的,也可以放在性同意的语境之中,亚里士多德说:
如果人们都是朋友,那就不需要公正;而即便人们都是公正的,也仍然需要友爱。
——《尼各马可伦理学》
欢迎你也同哲学家们一起参与到本期大问题的讨论之中,他们的看法发表完了,现在轮到你来发言了,请在下方留言区里,投出你的一票,并发表你的看法!
参考文献与扩展阅读
对本期内容,如果想要进一步了解详情的话,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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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mwich, D., & Millum, J. (2018). Lies, Control, and Consent: A Response to Dougherty and Manson. Ethics, 128(2), 446–461. https://doi.org/10.1086/69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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