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千法言

我们欠他一个热搜:惠州夜宵店老板见义勇为被打成重伤


01
唐山事件,不少人谴责在场的人无一出手相救,甚至还有人网暴烧烤店的老板娘,斥责她当时为什么不去救被打女生。
可是,有人可能不知道,就在这几天,广东惠州发生了一起有人因见义勇为而受伤的事。
视频显示,6 月 19 日凌晨,广东惠州某工业区,一名夜宵店老板在收摊期间,听到不远处有异常声响,于是出门查看,发现有五个人正在殴打一名女子。
店主好心劝阻打人者 “不要打了,不要打了”,并对被打女孩施以援手。
没想到,打人的几个男人,开始群殴店老板。
老板娘见状赶紧上前保护丈夫,他们又开始围殴老板娘。
当店主浑身是血躲闪时,有个男人拎着砖头,狠狠地朝店主后脑勺砸去,店主头部流血受伤严重。
老板娘一边打电话报警,一边拎着凳子想去帮自己的丈夫。
结果,她还没有站稳,就被一个人用皮带打倒在地。
这群歹徒一边殴打店老板夫妇,一边叫嚣着: “有你们什么事儿?谁让你们插手?报什么警?”


幸亏警方出警速度还是比较快的,当一名男子拿着刀,返回夜宵店准备继续作案时,被及时赶到的警察抓个正着,其他 4 人见势不妙逃跑了。
随后,夫妇俩被送往医院,因伤势严重,他们目前都在医院治疗。
6 月 19 日晚 9 点,警方通告,在逃的 4 名嫌疑人都已被抓获归案。


根据通报可以得知,打人者是洛某龙及他的 4 名同乡,被打者是洛某龙的女友,二人由争执发展到殴打,最后因店主上前劝拦,变成 5 人围殴夜宵店老板夫妇。
五个嫌疑人,不是夜宵店的食客。
夜宵店老板,纯粹是出于打抱不平然后出手相救,结果自己被打成重伤。
02
毫无疑问,夜宵店老板的行为属见义勇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他人,阻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然后与不法侵害人进行斗争。 如果店主把歹徒打伤,依法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打人者应该受到严惩的同时,见义勇为的店主夫妇应该受到重奖。

遗憾的是,这起涉及见义勇为的案子跟唐山打人案相比,关注度很低,没看到重量级的官媒有相关的报道。
从这也可以看出,我们对见义勇为并不是大力倡导。
在舆论方面没有大力倡导,法律层面也没有受到特别保护。
在唐山案中,四个女生被群殴成那样,不管是在店内还是店外,竟然没有一个出来相助的,是社会变得冷血冷漠了吗?
我相信不少人体内的血还是沸腾的,只是残酷的现实让他们胆怯了。
比如几个人一起冲上去相救,然后打成一团,最后有可能被认定为 “互殴”,
如果在这过程中,把歹徒打伤或者打死了,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换来 N 年的牢狱之灾。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又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是在司法实践中, 对正当防卫的认定非常的苛刻,不少本来是正当防卫的最后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苛刻到什么程度,我打个很形象的比喻, 要想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对方不拿刀,你不能拿刀,当对方拿刀或凶器扑上来时,你最好空手赤膊上阵,如果会点降龙十八掌或九阴白骨爪的绝世武功更好,上去一招就让对方毙命,记住,一定要只用一招,如果用了两招,都有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事实上,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防卫人的行为强度必然等于或者大于对方的强度,才能有限地制止侵害结果的发生。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让防卫人判断清楚对方的工具及使用意图才实施制止行为,防卫人又不是神仙,那算得那么精准的,这显然是强人所难。
很多人总是一厢情愿地对实施防卫的人寄存厚望,要求他们面对突如其来的侵害行为时,立即对该侵犯行为的强度做出不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的精确判断,同时并进行与该强度相适应的防卫行为,防卫程度必须精准地与遭受的侵害整齐划一地同等。
可是,如果动不动就认定防卫过当的话,会打击防卫者奋起抗争的勇气,让施害者更骄横嚣张,导致邪气更盛。
为了鼓励和支持公民的见义勇为,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行为,希望司法人员转变陈旧甚至错误的司法观念,放宽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
如果法律都不着重保护见义勇为,这相当于扼杀了见义勇为滋生的土壤。
在唐山案件中,相信有些人也有想出手相助的念头,可是他们又会有这样的顾虑:这样做会不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如果出手太重将施暴者打伤,自己会不会面临赔偿乃至被刑事处罚?
可是面对不法侵害,惠州夜宵店老板却没想那么多,勇敢地出手相救, 这种散发着人性光辉的行为应该大力弘扬与鼓励,让全社会形成一个看到不法侵害行为就“路见不平一声吼然后拔刀相助”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