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事陈列馆

刷屏有罪

特别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所以,我特别查了相关法律。

《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我个人猜测,刷屏行为,一定是属于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尊重社会公德。 最后,如果大家真的想刷屏,就务必要加上“加油”两字。 别忘了感叹号!


往期文章

· 富仕康大逃亡的年轻人,恐惧的是什么?

· 防疫有没有“中间路线”?美国大学的样本 · 认真评价贾浅浅的诗到底是什么水平

· “穿和服被带走”,根源在于无处发泄的“民族仇恨”

· “新冠后遗症”,它真的很可怕吗?

· 郑州120事件:院外急救成功率差欧美20倍

· 梁建章被禁言,技术讨论“清零”了

· 我国科学家又发现治疗新冠新药?

· 强制入户消杀,真的有依据吗?


· 新冠源头的那些流言都有结果了吗?

· 根本不存在“假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