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千法言

关于律师袭击事件,五问深圳龙岗区法院

01

昨天,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情况报告,报告主要内容是“深圳的蒋斌律师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翻越立案窗口,袭击该名工作人员,手抓工作人员头发撞击工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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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这份报告的第一反应是:袭击法院的工作人员,这个叫蒋斌的律师脑子该不会是被奥密克戎病毒烧坏了吧?

可是报告毕竟只是法院的一面之词,一个脑子正常的人去法院是想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问题的,我看了一下,蒋斌律师是2018年开始执业的,作为一个执业五年的律师,应该知晓这么做的后果,可是他为什么还会如此冲动?

乍一看情况报告,蒋律师承担全责,法院的工作人员没有任何过错,可是事出反常必有妖,作为一个喜欢挑刺的人,就龙岗法院发布的情况报告,我现在有几个问题想问一下贵院。

问题如下:

第一问:“其案件不符合诉前保全紧急性”,试问,贵院对诉前保全紧急性是怎么认定的,不符合的理由是什么?贵院一年到底有多少件诉前保全案件?

第二问:“因其已经提交立案申请,已为其联系立案审核人员尽快出民初案号,立案后可申请诉中保全”,

尽快出民初案号,尽快是几天?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也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

可是贵院的情况通报,却用的是“尽快”出规定,民诉法并没有“尽快”这个规定,难道贵院不用严格遵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

而且法院对什么时候给予立案并没有明确,所谓的尽快应该不只是七天内吧。

第三问:律师为了该案件跑了多少趟法院,又为了案子的立案以及诉讼及诉前保全跟贵院沟通了多少次?贵院是怎么答复律师的?

第四问:立案审核人员已经审核了多长时间,麻烦法院公开蒋律师第一次提交立案申请的时间。

我看到有深圳律师说蒋律师在去年十月份就提交材料了,至今未给立案,这消息是否属实?

第五问:律师动手的起因是什么,在动手之前,究竟跟贵院的工作人员发生了什么,双方对话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为了以正视听,麻烦贵院把当时发生冲突过程的视频公布出来。

02

一个深圳的律师朋友吐槽说:现在立案是真心难,诉前保全更难。

在我国,诉前保全制度已经形同虚设。

申请过诉前财产保全的律师都有体会,那就是大部份的诉前保全申请都不会成功。

对诉前保全,民诉法第一百零四条明确规定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情况紧急”是一个相对主观的判断,如何认定“因情况紧急”的权力在法院,法院认为紧急就紧急,认为不紧急它就不紧急。

于是,对诉前保全的大部份案件,法院都认为它不紧急。

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还是法院怕麻烦,因为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来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在很多法院都面临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让法院工作人员要在48小时之内完成立案,写裁定文书,进行保全措施,实属不容易,如果是保全银行账号与房地产权还好,碰到那种要对一批货物进行清点保全,工作量会更大,如果涉及到外地出差,法院更怕麻烦了。

还有一个原因,是有些申请人把诉前保全作为向被申请人施压的一个手段,有些申请人在诉前保全之后,会去和被申请人谈判,给其制造压力,在被申请人同意还款了,申请人又会撤销申请。这也导致了法院不愿意受理诉前保全。

不管怎么样,既然民诉法规定了有诉前保全这个制度,如果符合申请,法院就应该受理,而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

03

回到蒋律师那个案子,法院既不同意诉前保全,也一直拖着不给人家立案,拖几个月下来,财产都被转移得差不多了吧?

有律师点评这事:把律师逼得动手,这得被刁难成什么样子了。

也有律师说:那都是法院一面之词,究竟过程怎样激怒了蒋律师,仍然是个谜。不难想象他当时所处的险境。

没有人会无缘无故跑去法院打架,如果双方在一种平等友好的气氛下进行沟通,我相信不会发生这种事情,因此我认为冲突的根源还是在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与说话方式上。

一个事件的发生不能只看结果而不看起因。

该事件的发生应该是双方都有过错,现在法院不能只拎律师的过错出来,然后对自己人的过错只字未提。

这事是因龙岗法院立案问题引发,因此贵院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希望贵院的上级法院介入,然后公布整个事件的过程,对蒋律师做出公正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