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事陈列馆

《狂飙》删除涉毒演员戏份, “污点”艺人应终身禁演吗?

| 观众在 屏 幕 上看到 一 个吸过毒的人扮演 一个角色 ,就会认为吸毒合理吗?这样的角色 就会诱导观众有吸 毒倾向吗? 这种看法显然是 把成人 的认知简单化、幼稚化。

近日,有网友爆料《狂飙》中的 “ 钟阿四 ” 扮演者曾涉毒,《狂飙》官微昨晚发布声明,表示正修改删除该演员的相关片段。今日凌晨,演员含笑发文道歉。 这一新闻又引发了网友的讨论: “污点”艺人应终身禁演吗? 根据 2021 年某部的通知,“加大对违法失德艺人的惩处,禁止劣迹艺人转移阵地复出。 ”曾经吸毒的演艺人员无疑属于“劣迹艺人”。 但另一方面,《禁毒条例》又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某部门的通知显然和条例规定相冲突,可以于法无据,这是引发争议的重要原因。如果要想让该通知“名正言顺”,恐怕首先得修改法律。 要解决这个争议,我认为还是要回到专业视角,即“劣迹艺人应禁演”的主张是否有专业依据?是否真的符合法律上的公平正义? 提出“劣迹艺人应禁演”的人,其观点是认为在“明星效应”的影响下,一个有过吸毒等不良行为的人如果允许他上屏幕,会造成不良示范和影响。 这种逻辑初看有道理,但实际上值得商榷。 观众在屏幕上看到一个吸过毒的人扮演一个角色,就会认为吸毒合理吗?这样的角色就会诱导观众有吸毒倾向吗?这种看法显然是把成人的认知简单化、幼稚化。 至少,我目前没看过任何一项研究揭示了这种关联性。实际上,国内对吸毒人员的一些调查研究认为,文化水平不高、不良的人际网络才是导致吸毒的高风险因素。提高重点人群对毒品的识别防范能力、对毒品危害性的认识才是关键。 如果“明星效应”真的这么管用,为何不能是让戒毒成功的艺人多多宣传毒品的危害性? 认同“劣迹艺人应禁演”的人还有一种看法,认为如果吸过毒的艺人可以再上屏幕,对不住缉毒警察。 这种观点因为占据道德制高点,有很强的煽动性。但是,其漏洞也很明显:如果吸过毒的人要为缉毒警察的牺牲负责,那么为什么不是对吸毒人员直接重拳打击——比如入刑,而只是对他们行政处罚? 这取决于对吸毒行为的认知。吸毒人员令人生厌,但本质是一种自伤行为,主要是对自身健康和家庭产生危害,对社会不产生直接危害,吸毒人员同时兼有受害者的性质。所以,如果只是单纯自己吸毒,只是治安拘留,只有当吸毒者产生危害社会和他人时(比如贩卖、容留或强迫他人吸毒等行为),才会触犯刑法。 缉毒警察的死亡率远高于普通警察,对于他们的牺牲确实让人叹息,但是祸首应该是那些触犯刑法的人——比如制毒贩毒者、容留者及其他犯罪分子。 一个艺人因为吸毒而被治安拘留,可以说是留下了污点,但是否在戒毒完面后仍要禁演,甚至终生禁演呢? 如果这种处罚成立,那么可能会带来一个问题:既然有过“吸毒” 这种治安处罚污点的人要被禁,那么酒驾被拘留也应该终生被禁,毕竟酒驾对社会的危害非常大,甚至更有普遍性。

实际上也可以说,所有曾经 违反过《治安处罚法》的都应该被禁,因为只要有过违法行为,都是“不良示范”。
如果这种立法逻辑成立,则必须要从法律层面进行禁止,比如在广播电视法规里直接规定有过违法行为的一律不得上荧幕。 进一步说,如果我们认为“示范效应”存在,光让他们不拍电视电影、不搞直播就行了吗?恐怕还要禁止他们注册社交媒体账号,因为他们变成了大 V ,同样也有“不良示范”啊! 再延伸下去,不只是艺人,所有曾经被治安拘留过的人都不应该上荧幕。因为有些人可能是首次参演,在参演之前都是“普通人”,不是艺人。这些人也不能搞社交媒体,或者在这些人将成为大V时就应该把他们封掉,因为“明星效应”可不只限于影视明星。 说到这里,你是不是能想一想这种法律条款的可行性了? 我并不反对限制“污点艺人”,但是,起码要把上述几个问题搞清楚了再来说,否则就是一团糟。 往期文章: · 最新研究:戴口罩对防新冠社区传播可能没用 · 胡鑫宇事件,青少年心理问题必须重视 · 探访胡鑫宇家人后,我的一些想法 · 复盘张文宏:一个有担当的好专家 · 辉瑞P药医保出局,真的是因为太贵了吗? · 如果推迟几个月放开,我们能做得更好吗? · 放开是因为防不住,不是因为谁的鼓吹 · 连花清瘟没有软肋 · 如何正面回答“新冠病毒的危害”问题? · 如何回答 “放开会死100万”这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