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千法言

铁链女案,徐州中院是否漏掉罪名了?

铁链女案一审判决下来了,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董志民犯虐待罪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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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案子本来不想写了,麻了,疲了,累了,可是越看判决书越觉得作为一个经常办刑事案子又喜欢挑刺加较真的律师,看到判决书存在的诸多问题,如果不说几句会憋死人的。

这篇文章只就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提出我的疑惑与看法,判决书的内容我会用黑体加粗,我的疑惑及看法用红字标注。

1、“审理查明,1998年初,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将小花梅从云南省福贡县子里甲乡亚谷村拐骗至江苏省东海县,后二人将小花梅以人民币5000元卖给该县农民徐某东。小花梅与徐某东共同生活至同年5月上旬后去向不明。同年6月,被告人谭爱庆及其妻李某玲将在河南省夏邑县骆集乡潭洼村发现并收留的小花梅,以人民币3000元卖给被告人霍永渠、霍福得。霍永渠、霍福得将小花梅带至丰县欢口镇”。

上述几个被告人是否确认铁链女就是小花梅?

2、“经刘某柱介绍,以人民币5000元转卖给董某更(已故)及其子被告人董志民”。

父子两人收买了铁链女,是否意味着两人都和铁链女发生了性行为?

3、“被告人董志民将小花梅带至董集村家中共同生活”。

董志民与铁链女结婚证是否合法有效?若有效,为什么不提?若无效,他们共同生活且发生性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董志民与铁链女到底是什么关系?

结婚证照片应当是两人合影,为什么是由两张一寸照片拼接?

结婚证上的另一个人到底是谁?她去哪了?

法院不应当回避结婚证的存在,结婚证上的女人是不是铁链女也应当查清。

4、“刚到董家时小花梅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与人交流,但有时存在痴笑、目光呆滞等表现”。

那时的铁链女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5、“1999年,二人生育长子。2011年至2020年,二人先后生育七个子女”。

2011年至2020年,铁链女生育了七个孩子,从第二个孩子开始,几乎是一年一个,如此频繁的生育,可诡异的是,铁链女在1999年生育长子之后,中间为何相隔12年未生育?

董父哪年去世的?在此之前铁链女是不是以董父为主霸占着?铁链女为啥相隔12年未生育,原因是不是董父年纪过大无生育能力,直到董父去世之后,铁链女才主要由董志民霸占?

6、“2011年、2012年小花梅生育二子、三子后,精神障碍症状逐渐加重,2017年生育六子后病症更加明显”,

“2017年7月至案发前,董志民还对小花梅实施了布条绳索捆绑、铁链锁脖等虐待、拘禁行为”。

从上面可以看出董志民已经构成强奸罪了,法院为何遗漏了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董志民在对铁链女实施了捆绑与铁链锁脖的情况之下,在铁链女不能反抗的情况之下,董志民对她实施的性行为是什么性质?

我就想知道,这不是强奸又是什么?

还有,铁链女是精神病患者,与精神病患者发生关系也属于强奸。

这两种行为叠加起来,董志民居然没有被认定为强奸,我非常的不解!

7、因为遗漏了强奸罪,随之也就遗漏了另外一个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因为强奸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导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追诉时效中断,因此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综上所述,我认为应该以强奸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对董志民实行数罪并罚。

作为一个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案子,徐州中院的这份判决确实很难服众,真诚希望我的疑问能得到该院的释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