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伪造证据构成诬告陷害罪,警察伪造证据是什么?
据极目新闻报道:河北省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原院长李国生因犯受贿罪、枉法裁判罪、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李国生指使该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冯占新与该院审委会委员徐超编造虚假材料,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构成诬告陷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该罪的,从重处罚。
法官伪造证据构成诬告陷害罪,如果警察伪造证据我认为也构成诬告陷害罪。
我想起了我手中办理的一个刑事案件(涉恶加五个罪名我全部做无罪辩护),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警察涉嫌大量伪造证据。
比如警察采用伪造、变造证据的方法,选择不同的打印起始日期,重复打印多套账户明细,并从每一套中抽取相应的页码,故意造假并剪辑隐匿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侦查人员这种制造假证据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让他人受到错误追究,其行为明显涉嫌犯罪了。
还有,警察涉嫌伪造言词证据,警察给被害人做的询问笔录,可谓是无中生有、捕风捉影、信口雌黄、谎话连篇、颠倒黑白、前后不一、漏洞百出,如果只有一个被害人的笔录是这样,还可以解释为是此人人品有问题,可是如果所有被害人的笔录都这样,那只能是警察与被害人联手伪造出来的。
除了被害人的陈述以外,还伪造证人证言,在某一个罪名里面,几个证人的证言一模一样,连标点符号都一模一样,直接复制粘贴,这不是伪造是什么?
而该案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基本以言词证据为主,根本无客观证据相印证,这些证据哪怕在民事案件中都不能得到认可,更何况是在刑事案件中,根本就达不到确定唯一的证明标准。
这个案件如果在别的地方,连立案都不会立上,让人愤怒的是,该案不但立上了还一路高歌猛进被移送到法院。
警察伪造证据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公诉人又以警察伪造的证据作为指控的依据,如果警察涉嫌诬告陷害罪,那公诉人是否是共犯?
该案警察涉嫌伪造证据一事,我已经向上级某检察院提起刑事控告,可是某检察院直接驳回了,这在我的意料之中,毕竟都是一条线上的,“官官相护”在这里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我已经就驳回一事向某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提起复议,现在复议结果还没出来。
这个也让我想起了“被窃听入罪”的江西熊昕律师,他那个事件被媒体爆光后,引发了公众的高度关注,最后检察院撤诉。
熊昕律师的案例告诉我们,别说律师真的帮当事人伪造证据,就算没有,如果惹怒了办案机关,他们也会想方设法整点所谓的证据出来把律师关进去。
有一次我去会见当事人,他说我第一次会见他之后,办案人员就来提审他,他们当时把我贬了一通之后,就问当事人你知不知道有个罪名叫律师妨碍作证罪,很多律师就是因为这个被抓了。
办案人员的言下之意傻子都知道,幸亏这个当事人从头到尾就没认过罪,不然估计他们想方设法也要把刑法的306条扣我头上。
可是公检法对自己人涉嫌伪造证据的情形却无比宽容,他们睁只眼闭只眼选择性地失明:我什么都看不到,看不到。
可能大家都跟我一样很迷惑:为啥办案人员涉嫌伪造证据啥事都没有,可是如果律师伪造证据不知道要死多少回了。
如果该案的当事人被判有罪,我将公开实名控告信。
明天,太阳依旧从东方升起,
而我们仍站在这荒凉的地上,无助而悲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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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号精彩原创,作者彭瑞萍,笔名千千,北京执业律师、九三学社社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