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千法言

一家18口被判刑:建桥本是好事,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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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不少人都看过相关的报道与视频,那就是有些边远山区的村民出行须要过江,可是江上没有桥,只能“溜索过江”,除了大人“溜索过江”外,小孩上学也要溜索横跨大江,绳索下面是湍急的江水,看得人心惊胆战的,掉下去基本小命不保了。

当时我心想:如果有人在上面建一座桥,将功德无量!

从古至今,在老百姓朴素的正义观里,修桥铺路即是善举。

在吉林白城洮南市,有一条洮儿河,这条河全长553千米,从大兴安岭一路流向吉林省洮南市。

瓦房镇的振林村就分布在洮儿河沿岸,这里没有桥,村民出行很不方便,特别是汛期时整条河大概有20多米宽,不借助渡河工具的话,附近的村民只能绕道70公里的路才能到达河对岸。

如果当地政府及时解决当地村民长期出行难的问题 ,就不会发生黄德义与其亲友私建浮桥的问题。

因出行困难,黄德义和亲友焊了十三条铁皮船,搭建了一个浮桥,总投入超过13万元。该桥大大方便了附近村民,大家出行少走了70多公里,因此为了回收成本,过路的村民和路人根据车辆大小、人数多少以及个人意愿自愿支付费用。

建桥本来是一件好事,没想到对黄德义等人却成了一个厄运。

2019年2月,黄德义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后黄德义的三哥以及多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

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名亲属也分别被判刑。法院判决书认为:黄某及其他人员于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体浮桥收取过桥费;2014年至2018年搭建固定浮桥。黄某组织排班并制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过路费总计为52950元。法院认为,该行为属于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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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义表示:“除了我家里五岁的小孩,还有正上学的孩子,其他人都被判刑了。”

看到这里,你是不是也和我一样气得鬼火冒了,气得我一口气做了六十个仰卧起坐。

当地有关部门不作为,不为老百姓出行想办法排忧解难也罢了,还动用司法之手对建桥的黄德义等人处以刑罚。

在洮南法院认定的总计52950元过桥费中,被黄德义收费最多的是村民李某某,共2万元。根据黄德义和村民李某某的说法,这笔钱经法院给李某某后,又被李某某退给了黄德义,李某表示,“黄德义搭这个桥,确实给咱带来了方便。”

明明就是村民过桥时自愿交费的,可是到了法院这里却成了“强拿硬要”,为了给黄德义定罪,法院不惜颠倒黑白,典型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据报道,浮桥被拆后,当地村民再去河对岸种地就麻烦多了。

当地村民表示:“浮桥拆了以后,我们要去河对岸,只能选择绕行,哪怕最近的镇西大桥,也要多绕行70公里,开农用车得走3个多小时,来回路上的时间就得7个小时,而有桥的时候,十几分钟就到地里了,不说时间,就是油钱也搭不起。”

一个行为要认定构成犯罪必须有社会危害性,建桥确实解决了老百姓出行难的问题,没有危害性,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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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破坏的是社会秩序且情节严重,在该案中,且不说村民交费是自愿行为,退一万步来说,就算交费不是自愿行为,也不能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为黄德义等人的行为没有破坏社会秩序。

如果法院一定要把黄德义摁倒在地必须给他套一个罪名,哪怕你套一个“非法经营罪”还牵强附会勉强沾那么一点点小边边,一点,寻衅滋事罪根本就是毫不搭边。

这份判决最荒唐之处在于,掏了钱过桥的没意见,不过桥也不建桥的反而有意见。

近年的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这个口袋罪越撑越大了,想定一个人的罪,如果翻遍刑法里的四百多个罪名都套不上的话,就往“寻衅滋事”这只大口袋套,百套百灵。

无论寻衅滋事罪被滥用到什么程度,无论这个口袋罪如何肆无忌惮、深不见底,黄德义等人的建桥行为无论如何都不应当与寻衅滋事罪挂钩。

动不动就拿寻衅滋事往人身上套,总有一天这只大口袋会被撑破了!

社会的发展、司法进步的标志在于,监狱里的犯人越来越少而不是越来越多。

本来就是一件方便村民出行的好事,洮南市法院却给黄德义一家18口人定罪,黄德义还因此丢了老师的工作。

我就想问:如此违背天理人情的判决,其价值导向何在?

无数的案例证明,没有舆论监督的冤案是很难平反的。

鉴于该案判决已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希望在舆论的监督之下,作出判决的法院能自觉自动地纠正错误,立案再审然后改判黄德义等人无罪。